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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根据修订的著作权法进行编写,全书共分为八章,对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介绍。首先对著作、著作权、著作权法进行了阐述,然后从著作权人、著作权客体、著作权归属等方面详细介绍了著作权的相关方面,后从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两个方面分析了著作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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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1] 导师。1989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学系,后为检察官、法官,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教育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学者(2007年度)、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芭蕾舞团首席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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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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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著 作 1
节 著作概述 1
第二节 著作的积极要件(一):原创性 4
第三节 著作的积极要件(二):表现形式 13
第四节 著作的积极要件(三):属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畴 16
第五节 著作的消极要件 19
第六节 本章总结:著作的要件“四必一没有” 23
第二章 著作权 26
节 著作权与知识产权 26
第二节 著作权与其他类似权利 32
第三节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36
第四节 著作权的国际保护原则 45
第五节 外国人的著作权 50
第三章 著作权法 53
节 著作权法及规范对象 53
第二节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 55
第三节 著作权的始期 57
第四节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60
第五节 著作权国际公约或协定 65
第六节 著作权法学思想发展史 71
第七节 中国著作权立法史 79
第四章 著作权客体 85
节 文字作品 85
第二节 口述作品 89
第三节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 92
第四节 美术、建筑作品 99
第五节 摄影作品 104
第六节 视听作品 107
第七节 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113
第八节 计算机软件作品 117
第五章 著作人格权 125
节 著作人格权法理 125
第二节 发表权 129
第三节 署名权 133
第四节 修改权 138
第五节 保护作品完整权 140
第六节 著作人格权的几种特殊情形 148
第七节 著作人格权的可交易性 152
第八节 著作人格权的合理使用 155
第九节 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之间的调和 159
第六章 著作财产权的权能 161
节 复制权 161
第二节 发行权 165
第三节 出租权 169
第四节 展览权 172
第五节 表演权 176
第六节 放映权 181
第七节 广播权 183
第八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 187
第九节 摄制权 190
第十节 改编权 193
第十一节 翻译权 197
第十二节 汇编权 199
第十三节 其他权利 203
第十四节 附论:演绎权 211
参考书目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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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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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十多年前,电影文学剧本《红色娘子军》作者梁信起诉中央芭蕾舞团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笔者以律师身份代理中央芭蕾舞团参与该案诉讼,本案走完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所有法定程序,杂音不断,争议至今,案结事未了。该案涉及文字作品(报告文学作品、电影文学作品、芭蕾舞剧作品、芭蕾舞谱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琼剧、芭蕾舞剧)等作品形式以及作品的改编权、表演权与署名权等著作权。当时,笔者尽吾所能,查阅与之相关的论文、著作权法学专著、司法判例、国内外立法例等历史与现时文献,很难找到对作品形式和著作权中各具体人格权与财产权进行深入研究的、能够满足需要的著作或判例或立法例,而当事人、代理人和法官对作品形式的不同认识,对著作权中人格权与财产权具体内容的不同理解是引发本案争议的焦点与关键。比如,中央芭蕾舞团在1962年将电影文学剧本改编成芭蕾舞剧剧本,又将之改写成舞谱,之后按照舞谱进行表演。假如中央芭蕾舞团在表演该作品时未经作者梁信授权(许可或转让),到底侵犯的是改编权还是表演权?原告梁信理解为侵犯改编权,中央芭蕾舞团认为其与改编权无涉,仅存在表演改编作品时原作品作者的报酬获得权(表演权)。再比如,原告梁信诉称:中央芭蕾舞团在演出前,没有遵守双方1993年协议书第1条所约定的“中央芭蕾舞团在今后演出芭蕾舞剧《红色娘子军》的节目单、海报等宣传资料中注明‘根据梁信同名电影文学剧本改编字样,以保护原著之署名权”。在部分场次的演出节目单、海报上,以及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在对演出作品进行介绍时,中央芭蕾舞团没有注明约定的字样,是否侵犯梁信的署名权?中央芭蕾舞团辩称署名权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节目单、海报、网站上介绍演出过哪些作品,此等作品不是梁信的“作品”,不产生梁信的署名权的问题,该条的约定充其量是人格利益保护合同,即使违约也不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在该案,涉案作品,到底是电影文学剧本、芭蕾舞剧剧本或网络文学作品之类的文字作品,还是音乐、舞蹈、美术、摄影之类的合成作品或集合作品?一句话,是文字作品还是舞蹈作品?涉案的侵权行为侵犯的著作权权能到底是改编权还是表演权?关于诸如此类的问题,法官、律师甚至专家学者的意见分歧非常大。此种社会现实,直接拷问我国的著作权法学研究对我国立法、法律实践或法律适用的理论贡献度。客观而论,包括著作权法学研究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在我国起步比较晚,但是,在区区数十年内就能够取得今日的成绩,足以引人为傲!同时,面对人类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现实,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传统印刷时代、广播电视时代,关于作品类型、著作权权能等的理论相对固定;在现今信息时代,新的作品类型和著作权权能层出不穷,应接不暇。从人工智能、大数据、量子计算、云存储到比特币、区块链、token、云计算、元宇宙等,新技术层出不穷。每一次技术革命,给人类社会带来翻天覆地变化: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而且挑战着人类的传统思维!时不我待,著作权法学研究必须与时俱进,紧扣时代主题,适时因应新技术革命,而关于作品类型、著作权权能等的基础理论的更新就是因应新技术革命的“必修课”。
大约二十年前,笔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民商法学专业法学博士学位,后到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资产证券化SPV博士后专题研究,今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指导博士研究生,研究的方向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学,重点研究专利权、著作权证券化法律问题。根据培养方案,须有专门的著作权法学基础性的教学大纲和专业系列参考用书,而国内现有专业参考用书趋同化现象严重,很难发现既能够展示与研究著作权法学基础理论和前瞻思潮、比较法视野和司法判例,又能够为司法裁判提供坚实裁判法理基础的作品。笔者自己也没有能力实现这一宏愿,但仍尝试着创作出本书以及《著作权法学:与著作权有关的他项权利》这两本书,权作本科生教学用书和研究生培养参考用书,以为四川大学法学院著作权法学教学科研提供便利,并希望有助于使用本书的法科生夯实著作权法学的理论功底。
在笔者看来,著作权法学包括著作权本体论、著作权使用论、著作邻接权论三大部分,其中著作权本体论包括作品的形式、著作权归属、著作权保护期限、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等,这部分是整个著作权法学的核心与难点,表达形式与权利内涵为其内容。著作权使用论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许可使用、转让(包括国内使用与国际使用)以及著作权集中管理制度等,这部分更多的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证据法的内容,只不过交易与保护标的为著作权与邻接权。著作邻接权即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者权等。如果将著作权本体论和著作邻接权论理解通畅,就可以轻松应对著作权使用论部分,甚至完全没有必要重点学习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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