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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如果行为由不受我们控制的因素所决定,我们是否还具有自由意志论所说的那种道德责任?在本书中,作者对其前一著作《没有自由意志的生活》引起的反驳逐一加以评论,通过四例操纵论证、两难论证等有趣的哲学思辨方法,为自由意志怀疑论观点辩护,激发人们从全新视角去思考道德、生命的意义和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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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探讨了哲学,尤其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人的自由意志及其相应的道德责任:如果行为由不受我们控制的因素所决定,我们是否还具有通常关于自由意志的讨论所说的那种道德责任?作者基于对因果性与自由意志关系的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自由意志在道德哲学上的重要性,并从新的角度探讨了道德和生命的意义问题,在此基础上就处理人际关系提出了创造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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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德克·佩里布姆(1957— )
康奈尔大学哲学与伦理学专业的“苏珊·林恩·塞奇”坐席教授,研究领域包括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精神哲学、宗教哲学,以及伊曼纽尔·康德的作品。在线版《斯坦福大学哲学百科全书》中“行动理论”部分的合编者,并为该百科全书撰写词条。著作包括《没有自由意志的生活》(2001)、《意识与物理主义的前景》(2011)、《自由意志、能动性与生命的意义》(201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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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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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谢
引 言
章 为根源论观点辩护
第二章 事件因果与非因果自由意志论的问题
第三章 行动者因果自由意志论的前景
第四章 反对相容论的一个操纵论证
第五章 自由意志怀疑论和理性思虑
第六章 不包含基本应得意义的道德责任
第七章 自由意志怀疑论与犯罪行为
第八章 人际关系和生命的意义
参考文献
话题索引
名称索引
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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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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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哲学史上关于自由意志的讨论中,一个主要的关切点是:道德责任所要求的自由意志是否与超出行动者控制的因素影响下行动的因果决定论相容。如果因果相关的因素在行动者之为行动者以前出现或起作用,并因此超出她的控制,这些因素结合种种同样超出她控制的、关于自然法则的事实,通过一个始于先在的因果因素,终于该行动的因果过程,保证了这个行动的出现,那么我们就说,这样一个行动是由因果决定的。如果一个行动的出现是由一个始于上帝永恒的意志,并终于该行动的因果过程所保证出现的,那么我们也称它是由超出行动者控制的因素所因果决定的。自休谟(1739/1978)以来,以下这种感觉,即我们行动的因果历史威胁着道德责任所要求的自由意志,显著地延伸到因果历史是否与我们行动中的非决定性相容这一个想法上。我在这本书中支持的立场是,这种自由意志与超出行动者控制的因果决定论是不相容的,并且,它与休谟所说的行动中的那种非决定性也是不相容的。因此,我们不大可能具有道德责任所要求的自由意志。
认识到人们对“自由意志”一词与“道德责任”一词的使用有所不同,是很重要的。同样重要的是,道德责任所要求的那种自由意志或控制,在各种不同的意义上,与超出行动者控制的因素影响下行动的因果决定论,是没有争议地相容的。为了避免仅仅是语义上的分歧(Chalmers 2011),搞清楚这些术语都是在哪些意义上使用,这一点十分关键(参较D’Angelo 1968:88)。我理解的“行动”不仅表示有意识的身体动作,它还表示纯粹的精神活动,例如,意识的形成和决定。我理解的“自由意志”指的是核心意义上的道德责任所要求的那种强意义上的控制力(Mele 2006)。这种意义上的道德责任,也就是与自由意志的讨论相关的道德责任,通过“基本应得”(basic desert)这一概念被区分出来(Feinberg 1970;Pereboom 2001,2007a;Strawson 1994;Fischer 2007:82;Clarke 2005;Scanlon 2013)。在“基本应得”的意义上,行动者为一个行为负有道德责任,意味着这个行为要通过以下这种方式属于她:如果她理解这个行为在道德上是错误的,那么她就应受责备;如果她理解这个行为在道德上是模范的,那么她就应得称赞。在这里讨论的“应得”之所以是一种基本的概念,指的是一个行动者仅由于做了那个行动,并鉴于她理解这个行动的道德性质,就应当受到责备或得到称赞——而不是由于例如后果论或契约论的考虑。这种界定为以下这种情况留出了空间:即使一个行动者不应受责备或应得称赞,她依旧为她的行动负有道德责任,例如,假定她做的行动是一个在道德上中性的行动。认为行动者在这种意义上负有道德责任的信念,至少通常都伴有像道德愤慨和义愤这样的反应性态度,因此与 P. F. 斯特劳森(1962)所引入讨论的那种道德责任概念紧密相连。但是,还有一些其他意义上的道德责任:它们不在关于自由意志的讨论中,并且能够避免自由意志怀疑论的挑战。其中一些概念的合法性代表了我的立场的一个重要特征。
一些哲学家自称是相容论者,因为他们主张,某种非“基本应得”概念上的道德责任与决定论相兼容,通常来说,他们认为这种概念的道德责任对于道德生活而言是充分的(Jackson 1998;Dennett 2003:225;参较Vargas 2007)。但是如果“相容论”被如此定义,以至于这种立场也包括在内,那么基本上讨论中的所有人都是相容论者。弗兰克?杰克逊说:“至少在我看来,相容论的论证表现的不是大众理解的自由行动与决定论相容,而是一种与大众理解的概念足够接近,以至于可以视为其自然衍生物的东西,它能够在理论上发挥大众赋予自由行动概念的作用,即裁决道德责任和惩罚的问题,以及裁决如何管理我们对周遭人行动的态度的问题——是这样一种东西与决定论相容。”(1998:44—45) 丹尼特具体指出,他的相容论的自由意志概念能够“发挥所有传统意义上自由意志概念被要求发挥的有价值的作用”(2003:225)。斯蒂芬?莫里斯(2009:69)恰当地对丹尼特提出抱怨,认为他“所定义的‘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概念消除了他所维护的‘相容论’立场与硬核决定论立场之间的实质性区别,而哲学家们通常认为后者是与相容论具有显著区别的”。这样的看法也可以适用于杰克逊的观点,取决于相关的细节。作为某种弥补手段,相容论/不相容论这一对术语应当反映讨论中的种种分歧,因此,我们好用“相容论”这个术语去指定这样一种观点,即一个行动者在基本应得意义上的道德责任所要求的自由意志,与她的行动由超出她控制的因素所因果决定这一事实相容。偏离以上这种描述会使得这个术语在界定讨论中核心的对立立场时失去价值,从而引起仅仅是语义上的分歧。
斯宾诺莎(1677/1985)主张,由于整个宇宙本质的一些普遍事实,我们人类缺乏以上意义上的道德责任所要求的那种自由意志。我认为他的这个观点是对的。更具体地说,他论证道,正是因为决定论是真的,我们才缺少这种自由意志;由于持有这种观点,他是一个硬核决定论者。与此相反,我对决定论是否为真持不可知论的态度。像斯宾诺莎一样,我主张如果决定论是真的,或者,更准确地说,如果我们的行动是由超出我们控制的因素所因果决定的,那么我们不负有道德责任。
但是,如果我们行动的因果历史是非决定论的,并且,我们行动的原因仅仅是事态或事件——这可以说是休谟所认为的关于行动的非决定性的概念,那么我们同样缺少道德责任。这是因为,这样的非决定论的因果历史也排除了道德责任所要求的行动中的控制,不过是以另外一种方式。然而,有一个可能的情况是,如果我们是不被决定的“行动者原因”(agent cause)——也就是说,如果我们作为某种实体有能力不被因果决定地导致某些决定——那么,我们也许会有这种自由意志。但是,尽管我们是不被决定的行动者原因这一点作为一种融贯的可能性尚未被排除,鉴于我们现有的好的物理理论,这种可能性并不是那么可信。
所以,我并不主张,我们不可能拥有道德责任所要求的那种自由意志。与此相反,就这一点是否可能,我不采取任何立场。然而,鉴于我们当下好的物理理论,一个支持我们可能拥有这种自由意志的理论是不可信的,所以,我们很有可能不拥有这种自由意志。因此好接受以下的建议,即我们应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严肃地看待这一前景:我们没有基本应得意义上的道德责任所要求的那种自由意志。
我将从以上讨论导出的那种关于自由意志的怀疑论称作“硬核不相容论”(Pereboom 2001)。将它命名为“硬核决定论”是不准确的,因为我不致力于为决定论辩护,所以需要一个新的术语。但是,由于我所主张的怀疑论观点中的很多特征,那些主张硬核决定论的怀疑论者,或者那些像盖伦?斯特劳森(1986,1994)一样的自由意志不可能论者,也同样支持。因此,我将主要用更笼统的术语“自由意志怀疑论”来指涉这种立场。我还同样反对将有没有“替代可能性”视为解释基本应得意义上的道德责任之关键的那种不相容论,相反,我接受的这种不相容论为一个行动的因果历史,以及促使行动产生的实际的因果顺序赋予了更为重要的作用(Fischer 1987,1994,2007;Fischer and Ravizza 1998;Sartorio 2011)。我主张,行动者对一个行动负有包含基本应得意义的道德责任,将主要由这个行动所具有的因果历史来解释,行动者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在这个因果历史中成为她自己的行动的根源。因此,我的观点是一种根源(source)不相容论,而不是自由空间(leeway)不相容论。行动者因果自由意志论(agent-casual libertarianism)通常被看作是一种不相容论立场,它认为,行动者以一种讨论中道德责任所要求的意义作为其行动的根源。因此,这种立场的支持者通常是根源不相容论者。但是,一个人可以是一个根源不相容论者,同时严肃地怀疑我们是否拥有讨论中那种道德责任所要求的自由意志,这正是我所主张的立场。
与此同时,我还为一种乐观的观点做辩护,这种观点表明,将我们的生活视作是缺少自由意志的,并不会摧毁我们对能动性、道德,以及生命意义的理解,相反,在某些方面,将生活视作是缺少自由意志的,反而是有益的。尤其,这种观点同理性思虑和实践上可行的道德概念与道德责任概念,同一套处理犯罪行为的可行的体系,以及一种可靠的生命意义感,是完全相容的。
在这本书里,我将以《没有自由意志的生活》(Living without Free Will,2001)中的观点为基础,提出一个修改、扩展后的版本。针对我在那本书中主张的自由意志怀疑论,人们提出了不同的反对观点,我的立场也因此得到进一步发展。这本新书中的前四章将以对此立场的更新的论证为主,同时结合我对引起这些修正的反驳之回应。后四章包含了对此立场之实践要素的修正的、更为具体的表述。后四章中有两章在早前那一本书中没有相对应的部分,它们提出了一种关于理性思虑的论述,与行动者的行动是由因果决定的这一信念相一致;以及一套关于道德责任的前瞻性理论,与自由意志怀疑论相适应。
这本书更具体的计划是这样的。章致力于通过我在《没有自由意志的生活》中提出的法兰克福类型的例子来论证根源论的观点。
这一类型的例子经大卫?亨特( 2000,2005)和我(2000,2001)在回应自由空间观点的两难困境辩护时得到发展,该辩护是罗伯特?凯恩(1985)、大卫?维德克(1995)和卡尔?吉内特(1996)提出的。针对以上这些哲学家们提出的反驳,我为我的那个版本的例子进行辩护。此外,我主张这个例子还能有效地回应另一种反驳,这种反驳先由吉内特提出,进而在克里斯托弗 ? 富兰克林和大卫 ? 帕尔默那里得到发展,它主要关注的是:在什么样的精确时间点上,我们说一个行动者是负有道德责任的。
第二章与第三章着眼于几个主要的自由意志论立场,以及我认为它们全部都不足够可信的理由。依照该理论,我们拥有通过自由意志去行动的能力,并且,一个行动是受自由意志驱使而产生的,与它是由超出行动者控制的因素所决定的不相容。从这点出发,种种自由意志论观点各有不同。我在第二章中发展了我对事件因果自由意志论的反驳,即“消失的行动者”反驳。根据我的这一反驳,该论点不能容纳以下要求,即在一个非决定论的情境中,行动者或某些关于行动者的事实能够确定我们讨论中的“决定”能否出现;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这个论点缺乏基本应得意义上的道德责任所要求的那种行动中的控制。在《没有自由意志的生活》中,我用这个论证来反驳罗伯特 ? 凯恩(1996)的观点,但是在本书中,我主要着眼于用它反对马克?巴拉格(2009)那一版本的论点。在一次解读中,巴拉格在一处关键的地方提出了一个关于基本能动性的非因果论的概念,针对这一点,我发展了对非因果性
的自由意志论的一些观点的反驳。
第三章着眼于行动者因果自由意志论这一观点。我在上一本书中的立场是,我们缺少好的理由将行动者因果自由意志论视为不融贯的,不过,虽然它可能是融贯的,但它与我们的主导的物理学理论不相协调,而这是我们拒绝它的理由。我针对数个反对观点为这后一主张辩护,但我针对行动者因果自由意志论的融贯性所持有的立场,还是产生了些许变化。我现在主张,在整合理由解释方面的困难,以及几位批评家对我们关于行动者因果控制的观念提出的问题,一起可算作对这一立场的融贯性的反驳,虽然这些顾虑并不足以决定性地奠定这一立场的不融贯性。
第四章展示了我为反对相容论所提出的“多例操纵论证”的修改版本,这是我观点中频繁地受到批判的一个部分。这样一种操纵论证的核心观点是,即使行动者满足了相容论所明确的所有关于道德责任的因果性条件,如果某一行动由一个能够追溯到超出行动者控制的
影响因素的决定论过程产生,那么这对基本应得意义上的道德责任提出的挑战,与来自其他行动者的决定论意义上的操纵对此的挑战,就仍是同等的。我在多例操纵论证中提出了多个操纵的例子,其中,个例子包含着与相容论所提出的种种条件相一致的的操纵。
接下来的几个例子渐次趋近一个终极的例子,相容论者可能会认为这个例子是寻常且现实的,其中,行动是以一种自然的方式被因果决定的。一个对相容论的挑战是,它需要指出每相邻的两个例子间存在一种相关的、原则性的差别,并且这个差别能够体现出为什么行动者在后一个例子中可能是负有道德责任的,但是在前一个例子中不负有道德责任。
在这一章中,我对这个论证进行了修改,针对此论证如何能够回应各种反驳,我给出了进一步的拓展。除此以外,我还容纳了其他几位作者针对如何使此论证更有力的意见。在《没有自由意志的生活》中,我提到了我认为理性思虑与坚持一个决定论版本的怀疑论观点是相容的。而现在,在第五章里,我详细地给出了对这一主张的辩护。我主张的立场是托米斯?卡皮坦(1986)发展出的观点的一个版本,它包含了认识论的开放性和思虑的有效性这两个条件。我的这个立场同样还和黛娜?奈尔金(2004b,2011b)关于理性思虑的相容论有很多共同之处,尽管我的立场在细节上与以上两个立场皆有差异。这将是在这几章中我首次主张,我们关于世界和行动的理论与对我们而言重要的东西是相容的,不管这些理论是决定论的还是非决定论的,尽管它们与基本应得意义上的道德责任所要求的自由意志存在摩擦冲突。
在上一本书中,我主张有某些意义上的道德责任不是自由意志怀疑论批评的对象,我在第六章中以“责备”这一概念为重心,详细地发展了这一观念。碰到明显不道德的行为时,我们要求行动者去批判性地评价他的行为说明了他的哪些意图和品格特质;我们要求他做出道歉;或者要求他进行改造;我们将这一系列的要求视作是正当的。由于那些被错误对待或者被错误的行动威胁到的人有权利保护自己不受到不道德行为及其种种结果之害,参与到这样的互动中来是合理的。
与做错事的人进行和解对我们来说可能利益攸关,要求他以这种方式担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步骤。 同样,我们还对他的道德养成感兴趣,而上面所描述出的互动可以自然地作为其道德养成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历史上自由意志讨论的主要脉络并不认为决定论对这种意义上的道德责任具有挑战,自由意志怀疑论者能够接受我们在这种意义上是负有道德责任的。
第七章讨论我在《没有自由意志的生活》中发展出的关于刑事司法的观点,但是新的焦点在法学家们关于自由意志怀疑论会对这个领域有何影响的顾虑上。我主张,受到这个怀疑论观点威胁的并不是让犯罪者承担责任的整个实践,而是以基本应得概念为依据的对刑事处
罚的证明。根据基于报应原则的处罚理由,对一个罪犯的处罚是应当的,他正是因为故意犯了严重罪过才应得处罚。这样的观点直接地唤起了基本应得意义上的道德责任以及它所要求的自由意志。但是存在一种预防危险犯罪的理由,它既不会被自由意志怀疑论所削弱,也不会被其他道德考量所削弱。这套理论建立在自卫以及为他人进行防卫的权利之上,它还建立在对待危险的犯罪者与对待携带危险疾病的患者之间的类比之上。那些感染危险疾病的人并不为他们所构成的危险在这一意义(或任何意义上)负有责任,但是我们通常同意,在某些时候还是应当隔离他们。这样看来,即使一个危险的罪犯不在基本应得的意义上为他犯下的罪行负有道德责任,但是,像隔离某种严重传播性疾病的(本身没有责任的)携带者一样,我们出于预防的考虑拘留那些罪犯是合理的。而危险性小些的犯罪带来的威胁,通常只能证明有理由采取比预防性拘留更轻微些的剥夺能力方式,因为自卫以及为他人防卫的权利仅能支持防护所必需的小限度的伤害。在这之后我将主张,以上得出的观点要求对改过自新与犯人幸福的某种程度的关切,这将很大地改变当前关于处罚的实践。因为,公平建议我们要追求治愈被我们隔离的病人,同样地,公平也会建议我们试图拯救那些被我们拘留或剥夺能力的罪犯。
第八章关注对于怀疑论观点与生命意义的相容性所提出的两个顾虑。,人际关系对我们有关意义的观念至关重要,但是P. F. 斯特劳森(1962)主张,怀疑论的观点会威胁要用一种针对他人的客观态度取代我们普通的反应性态度,而这会瓦解我们的人际关系。我主张,这确实会危及某些反应性的态度,因为其中一些例如道德愤慨、义愤,以及某种愧疚感,通常和一个错误的预设交织在一起,那就是,该反应性态度的对象是在基本应得的意义上负有道德责任的。 但是,人们可以在放弃那些态度的同时保留非反应性的态度,例如道德上的失望、悲伤和后悔,这些态度在人际关系中有着类似的有益作用。我们明确想要保留的态度,例如感恩和爱,要么不会以这种方式受到威胁,要么存在一些能够免于错误预设的类似物或方面。我针对一些重要的反驳为这种立场进行辩护。第二个顾虑是,怀疑论的立场与那种因个人规划成功而产生的意义感不相容。我主张,那种意义感并不要求我们如以上讨论中的道德责任所要求的那样自由地行动,这主要是因为,有一种意义重大的个人成就不包含基本应得这一概念。
章
为根源论观点辩护
近几十年里,与早前关于自由意志的讨论相对比,我们现在通常会主张行动者对一个行动的道德责任并不通过她有替代可能性来解释,例如,通过她能够不去做她实际已经做出的行动来解释。与之相对,我们通过行动者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作为其行动的实际根源,来解释道德责任。因此,相较于自由空间的立场,有人可能对于道德责任所要求的那种自由意志采取一种根源论的立场。一个根源论者可能是一个相容论者(Fischer 1994;Fischer and Ravizza 1998;McKenna 2005;Sartorio 2011,2013,手稿),也可能是一个不相容论者(Stump 1990,1996;Zagzebski 1991,2000;Hunt 2000,2005;Shabo 2010a)。假设道德责任在当前讨论的语境下包含了基本应得的含义,那么我支持根源不相容论(Pereboom 1995,2001)。在这一章中,我为根源论观点提出我的论证。第四章的目标是为不相容论论证。
当代的根源论观点通常是由法兰克福的例子所促动的(Frankfurt 1969)。在这一类的例子中,行动者考虑做某个行动,但是脑神经科学家担心她将不会成功做出这个行动。因此,如果她显出将不会或可能不会做那个行动的迹象,那么脑神经科学家就会介入。但是事情的实际发展是,脑神经科学家维持了闲置的状态,因为行动者自己做出了这个行动。这里的想法是,即使这个行动者本不能避免做她做出的行动,直觉上说来,她仍旧是对这个行动负有道德责任的。
下面是约翰?菲舍的例子之一:琼斯只有在做决定之前脸红了,他才会决定杀害史密斯。但是如果他没能在某个特定的时间里脸红,就会触发布莱克介入,这将导致琼斯做出杀害史密斯的决定。假设琼斯在没有外部介入的情况下决定杀害史密斯,即使他本不能不做这个决定,我们可能还是会在直觉上认为,他为他的决定负有道德责任。
经常有人指出以下这一点,即在一个恰当建构出来的法兰克福例子中,行动者可能还是保存了不去做讨论中的行动的一般能力或者权力。(McKenna 1997;Vihvelin 2004;Fara 2008;Nelkin 2011b:66—76;但也见Pereboom 2001:27—28和Nelkin 2011b:68—70)但是,由于这个介入的设置,行动者能否在相关的时间里成功地实践这一能力将不取决于他,根源论者与自由空间论者争论的焦点是:道德责任是否要求行动者实践这种能力(Clarke 2009)。如果当琼斯决定杀害史密斯时,他能否成功行使不去如此决定的一般能力不取决于他,那么合理的理解是,同样不取决于他的是他可以避免他实际所引发的责备。
要注意的是,在以这种更加精确的方式表述出来的设定里,琼斯确实是拥有一个替代可能性的:他本来能够不脸红。但是菲舍主张,这样一种“闪烁的自由”(flicker of freedom)对于法兰克福例子的反对者来说,是没有用处的,因为这种闪烁的自由不够强健,从而不足以解释行动者的道德责任。我们可能会说,对于解释行动者对一个行动负有道德责任来说,一个强健的替代选择才是在本质上相关的。关于“本质上”(per se)这一修饰词,我想要表明的是,一个替代可能性就是作为替代可能性,而不是仅仅因为它指示了某些在解释上相关的其他因素,例如,指示了因果决定论的缺乏,才与解释行动者的道德责任相关的。因此,在菲舍的观点中,以及更加宽泛地来看,在根源论观点中,法兰克福例子并没有展现出道德责任不要求替代可能性。相反,这些观点表明的是,道德责任不需要强健的替代可能性(Fischer 1994:131—159)。
关于强健性的一个标准
我们应当如何更加准确地界定强健呢?主张通过替代可能性来解释道德责任基础的主要直觉是,如果一个行动者对于其行动而言是可责备的,她就必须本来能够做些什么来使得她本可以不受责备(Pereboom 2001:1)。 大卫?维德克的W辩护恰当地表达了这个直觉。
对于一个打破了承诺,但是又不能不如此做的行动者,他写道:
由于你,[哈里?]法兰克福,想要使他为自己打破承诺的决定而受责备,那么你告诉我,在你的观点里,他本应当做的是什么呢? 现在,你不能主张他本不应当决定打破承诺,因为这不是他的控制力范围内的事。因此,我看不出你如何能使得琼斯对于他打破承诺的决定是可责备的。(Widerker 2000: 191)
在卡洛斯?莫亚的表述中,如果行动者对于自己的一个行动是可责备的,那么他必须拥有一个豁免可能性,对于这一可能性进行利用会使得他免于责备(Moya 2006:67;参较Otsuka 1998)。我早前所采纳的(2000,2001)一种更概括性地表达这个想法的方式是,如果一个替代可能性是强健的,那么它必须满足这一点:行动者如果利用了它,就能够免除他实际要为自己的行动负有的特定责任。
强健性还包含了一个认识论上的要素。假设乔不决定去非法逃税的方法是自愿地喝一口咖啡(这也是他实际上做出了的选择),这是因为咖啡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下了毒,只要喝一口咖啡他就会暴毙;或者,另一个假设的版本是,咖啡中含有能够使得他遵守税法的药物(Pereboom 2000,2001)——莫亚( 2006:64)建构了一个这样的例子。在这个情境中,乔本来能够通过一个自愿的行动而避免做出逃税的选择,而这本可以使得他免于实际所引发出的责备。但是,从直觉上来看,他是否会自愿地喝一口咖啡,与解释他为什么要为他的行动受到责备,或者他是否要为此行动受到责备,是不相关的。这里的缺失要素是,乔对于喝一口咖啡能使他无可责备这件事,是完全不知情的。这促发了强健性条件的认识论要素:如果乔因为他在这个情境中拥有一个替代可能性而可责备,那么他必须在某种意义上理解有这个可能性,或者理解这个可能性如何对于他来说是可获得的。
下面是我早前对于一个替代可能性如何是强健的发表的提议——一个实质性的必要条件( Pereboom 2000,2001: 26):
强健性( A):若要行动者对她的行动 A拥有一个强健的替代选择,也就是,一个对于解释她为A负有道德责任而言在本质上相关的替代选择,她就必须理解,她本可以自愿地做某件事,并因而本可以免于她为做A而实际上负有的道德责任。
有人可能会提议,对于“本可以免于她为做A而实际上负有的道德责任”这一点,我们可以将其替换为更为简洁的“她本可以避免做A”。但是假设一个行动者本来能够做一件稍微与 A有所不同的事,而她知道这会使她负有与她做A而实际要负有的同一种类、同等程度的责任。
那么,这样一种替代选择并不能合理地被看作是强健的。
下面是一些对这个阐述的疑虑:
(a)乔纳森 ? 万斯提出了下述反驳。在咖啡的例子里,相信喝一口咖啡可能使得他免于责备,这样一个非当下存在的,甚或是当下存在的信念,对于强健性来说是足够的吗?答案似乎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如果我们问乔,他可能也会同意,这种关联的概率不是零——例如,他可能承认,这个概率至少是0.000 001,如果他上过认识论或概率论的课,他可能会给出类似这样的回答。但是,从直觉上看来,这对于产生强健性来说是不充分的。那么,强健性是否应当要求,乔明白喝一口咖啡会有1.0的概率使得他免于责备呢?这个要求明显又太强了,因为直觉上看来,只要他明白这之间的关联具有例如 0.95的概率,似乎就足够满足强健性的要求了。 b正如我们可能会预期到的,这个概率的下限很难或不可能确定下来。
(b)黛娜 ? 奈尔金提出了下面这个挑战。 c在来自马克 ? 吐温的一个熟悉的例子中,哈克 ? 芬真诚地表达出,允许奴隶吉姆自由离开在道德上是错误的,但是哈克仍旧允许吉姆离开,而不是把他归还给他的主人。假设哈克抱持固定的道德心理,实际将吉姆归还给了他的主人,而这才是事实上在道德上错误的。哈克拥有一个能解释其可责备性的强健的替代可能性吗——例如,他允许吉姆自由离开?我的想法是,他可能还是有这样的替代选择的,尽管他并不是明确地理解放走吉姆才是道德上正确的事,并且也不明确地理解放走吉姆可能会免除他实际所引发的责备。这是因为,正如奈尔金指出的,我们假定的是,哈克对于放走吉姆在道德上的正当性,与归还吉姆给他的主人在道德上的不正当性,至少还是有某些认知上的感受力的。因此,她认为,强健性(A)过强了,而我相信她的看法是对的。奈尔金认为,我们需要的不是“理解”,而仅仅是某种低程度的认知上的感受力。我提议,我们要求的是哈克一定程度感知到他本可能做出别样的行动这一事实,并且感知到如果他做出了别样的行动,他会或可能会免于责备这一事实。
(c)行动者以非自愿的方式进入昏迷状态,而没有决定逃税,不能算作是一个强健的替代选择。因此,应当明确说明的是,不做或避免做一个行动要是自愿的(Hobbs 2012)。不做或避免做一个行动在这个意义上是行动者的行为,并且因此说明了,把“能够做别样行为”作为替代可能性的要求,是恰当的。
(d)如奈尔金(2011b)所强调的,一个排除了实际责任的替代选择的要求,对于不道德的和可责备的行动来说,比对于道德上模范的和可称赞的行为来说,要更清楚和更符合直觉。
假定在任何一个情境中,只要选择对于行动者来说是完全可获得的道德上的选项,就可以使得她免于责备,下面是另一个关于强健性条件的提议(再一次重申,这是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一个充分条件),它包含了上述的所有那些顾虑:
强健性(B):若要行动者对她的不道德行动A有一个强健的替代选择,也就是说,一个对于解释她做 A是可责备的而言,在本质上相关的替代选择,情况必须是:
(i)她本能够自愿地行动或不行动,并且她因此会免于责任,以及
(ii)对于至少一个这种豁免性的行动或不行动而言,她对她能够这样自愿地行动或不行动具有认知上的感受力,并且对于如果她自愿地这样行动或不行动,她会或可能会是免于责任的这一事实,也具有认知上的感受力。
我们现在可以将不管是相容论的还是不相容论的自由空间的观点描述为断言:若要说行动者因一个行动而是可责备的,她必须有一个强健的替代可能性,也就是说,一个满足强健性(B)的可能性。与之相对,根源论的观点不承认这一点。自由空间不相容论者主张,除此以外,因果决定论排除道德责任的另一个理由是,它将替代可能性也一并排除了,但是重要的是,它排除了强健的替代可能性。这种立场将会突出展示在接下来的讨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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