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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全面集成公安、国安、海关、军队、监察、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刑事诉讼规定、指导案例和常用文书式样,非常适合刑事办案和法学研究。
· 别具匠心的编排
针对刑事诉讼法的凌乱性,独辟蹊径地对条文“拆分重组”为若干阐述单元,特别适合司法办案。
· 别出心裁的体例
创新性地在条文中直观呈现其修改情况,辅以相关脚注,使条文查阅与适用一目了然,方便快捷。
· 别无他求的内容
涵盖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规范、监察规范、部委业务文件、司法文书和指导案例
· 别有洞天的专辑
在按条文单元分解匹配相关规定、文书、案例的基础上,独特地嵌入了多种专题规范,实用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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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现行刑事诉讼为主线,收录刑事诉讼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司法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等,将其拆分在相关刑事诉讼相关条文之下;收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要旨;对现行有效的司法文件进行了仔细辨析,甄别其实际法律效力,同时研讨、论证了各司法规定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并参考权威文献在脚注中进行了专业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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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冯江,江西理工大学法学副教授,律师,曾编著《刑法全厚细》,对涉及刑事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立案标准、量刑标准、指导性案例等长期关注并有深入研究。
钟健生,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兼职律师,兼任江西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在《法学杂志》等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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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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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总则
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条【立法目的】
第2条【刑诉法任务】
第3条【公检法的职权分工】
第4条【国安机关职权】
第5条【独立审判权和检察权】
第6条【司法公平原则】
第7条【公检法的相互关系】
(本书汇)【监察内部监督】“本书汇”为单独析出的专辑部分。
第8条【法律监督权】
(本书汇)【检察工作制度】
(本书汇)【人大法律监督】
第9条【诉讼语言文字】
第10条【两审终审制】
第11条【审判公开】
【辩护权】
第12条【判决确定有罪】
(本书汇)【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工作】
第13条【陪审制度】
第14条【诉讼权利保障】
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
第16条【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书汇)【特赦令】
第17条【外国人适用】
第18条【国际司法协助】
(本书汇)【办案协作】
第二章管辖
第19条【公安侦查管辖】
【检察院侦查管辖】
【自诉案件管辖】
第20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21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2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23条【法院管辖】
第24条【提级管辖】
第25条【属地管辖】
第26条【先受管辖、主案管辖】
第27条【指定管辖】
第28条【专门管辖】
(本书汇)【并案管辖】
(本书汇)【分案、另案处理】
第三章回避
第29条【回避情形】
第30条【违纪回避】
第31条【回避程序】
第32条【其他人员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33条【辩护人资格】
第34条【辩护委托时间】
【辩护权告知与委托转达】
【代为委托辩护人】
【接受委托告知】
第35条【援助辩护】
第36条【值班律师】
第37条【辩护人职责】
第38条【侦查期辩护工作】
第39条【辩护人会见与通信】
第40条【辩护人阅卷】
(本书汇)【立卷归档、档案管理】
第41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
第42条【辩护人提交证据】
第43条【辩护人向证人取证及申请证人出庭】
【辩护人向被害方取证】
第44条【辩护人行为禁止】
【辩护人犯罪的侦查】
第45条【被告人拒绝或更换辩护人】
第46条【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权告知】
第47条【代理人资格】
第48条【律师保密权】
(本书汇)【律师知情权】
第49条【律师申诉权】
第五章证据
第50条【证据种类】
【证据审查】
(本书汇)【涉外证据】
第51条【举证责任】
第52条【取证要求,不得自证有罪】
第53条【真象原则】
第54条【公检法取证权】
【行政证据效力】
【证据保密】
【妨害证据行为追责】
(本书汇)【监察取证权及证据效力】
第55条(第1款)【口供】
(本书汇)【辩解】
第55条(第2款)【证据确实充分条件】
第56条【证据补正与排除】
第57条【取证监督】
第58条【法庭审查证据合法性】
第59条【证据合法性证明】
第60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61条【证人证言】
第62条【证人条件】
第63条【证人保护】
第64条【特殊证人保护】
第65条【证人待遇】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66条【强制措施概述】
第67条【取保候审适用】
第68条【取保候审担保】
第69条【保证人资格】
第70条【保证人义务】
第71条【取保候审守则】
【取保候审违规后果】
第72条【保证金数额及缴纳】
第73条【保证金退还】
第74条【监视居住适用】
第75条【监视居住场所】
【指定监视居住通知家属】
【监视居住委托辩护】
【指定监视居住合法性监督】
第76条【监视居住折抵刑期】
第77条【监视居住守则】
第78条【电子监控、通信监控】
第79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解除】
第80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第81条【逮捕适用】
第82条【拘留适用】
第83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84条【公民扭送权】
第85条【拘留示证】
【拘留送所、通知家属】
第86条【拘留后的讯问】
第87条【提请逮捕审查】
第88条【审查逮捕时的讯问与询问】
第89条【逮捕批准权】
第90条【逮捕决定与执行,不逮捕说明】
第91条【提请逮捕期限】
【审批逮捕期限、不批捕的处理】
第92条【不批捕的异议】
第93条【逮捕示证】
【逮捕送所、通知家属】
第94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95条【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96条【强制措施撤销和变更】
第97条【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98条【羁押期满释放】
第99条【强制措施期满的解除或变更】
(本书汇)【换押】
(本书汇)【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办案规定】
(本书汇)【武器、械具使用】
第100条【批捕时的纠违】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101条【刑附民的提起】
第102条【财产保全】
第103条【刑附民的调解与裁判】
第104条【刑附民的审理】
(本书汇)【被害人救助】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105条【期间计算】
第106条【耽误期限的补救】
第107条【送达与签收】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108条【术语解释】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章立案
第109条【立案职责】
第110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受理】
【自首的受理】
第111条【报案、控告、举报的方式】
【报案、控告、举报的法律责任】
【报案、控告、举报的保护】
第112条【初查,不立案及异议】
第113条【立案监督】
第114条【自诉权】
第二章侦查
节一般规定
第115条【立案后的侦查取证、拘捕】
(本书汇)【监察调查与调取证据】
第116条【预审】
(本书汇)【监察审理】
第117条【对强制措施和涉财事项的申诉、控告】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118条【讯问主体及人数】
【羁押讯问场所】
第119条【传唤、拘传】
第120条【讯问程序】
第121条【讯问聋哑人】
第122条【讯问笔录,自书供词】
第123条【讯问录音录像】
(本书汇)【提讯、提解、提押】
(本书汇)【盘问】
(本书汇)【监察谈话】
第三节询问证人
第124条【询问证人的方式】
第125条【询问证人的告知】
第126条【询问笔录】
第127条【询问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128条【勘验、检查】
第129条【现场保护】
第130条【勘验、检查的证件】
第131条【尸体解剖】
第132条【人身检查、生物检材】
第133条【勘验、检查笔录】
第134条【复验、复查】
第135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搜查
第136条【搜查对象】
第137条【证据交出义务】
第138条【搜查示证】
第139条【搜查见证人】
【搜查妇女】
第140条【搜查笔录】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141条【查封、扣押对象】
【查封、扣押后的管理】
第142条【查封、扣押清单】
第143条【扣押邮件、电报】
第144条【查询、冻结财产】
第145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第七节鉴定
第146条【鉴定目的、鉴定人】
第147条【鉴定意见】
【虚假鉴定】
第148条【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第149条【精神病鉴定期间】
(本书汇)【鉴定标准】
(本书汇)【辨认】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150条【技术侦查对象】
第151条【技术侦查期限】
第152条【技术侦查适用】
第153条【特情侦查】
【控制下交付】
第154条【技术侦查证据的使用】
第九节通缉
第155条【通缉对象】
【通缉发布】
(本书汇)【边境控制】
第十节侦查终结
第156条【侦查羁押期限】
第157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侦查羁押期限延长】
第159条【重刑侦查羁押期限再延长】
第160条【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身份不明的处理】
第161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意见】
第162条【侦结移送、起诉意见】
【自愿认罪记录】
第163条【撤销案件】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164条【检察院自侦适用】
(本书汇)【提前介入】
(本书汇)【侦查活动监督】
第165条【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
第166条【自侦拘留后的讯问】
第167条【自侦逮捕决定期限】
第168条【自侦终结】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169条【公诉权】
第170条(第1款)【补充调查、自行侦查】
(第2款)【监察留置的衔接】
第171条【审查起诉内容】
第172条【审查起诉期限】
【改变管辖的审查起诉期限】
第173条【审查起诉期的讯问与听取意见】
【认罪认罚告知与听取意见】
【为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174条【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书汇)【核准追诉】
第175条(第1款)【证据合法性说明】
(第2款)【补充侦查、自行侦查】
(第3款)【补侦时限和次数,重新计算期限】
(第4款)【证据不足不起诉】
第176条(第1款)【公诉条件、材料移送】
(本书汇)【刑拘直诉】
(本书汇)【变更起诉、撤回起诉】
第176条(第2款)【认罪认罚量刑建议】
第177条【无责免责不起诉】
【情节轻微不起诉】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178条【不起诉决定书】
第179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的异议】
(本书汇)【监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异议】
第180条【被害人对不起诉的申诉、自诉】
第181条【嫌犯对不起诉的申诉】
第182条【特殊案件的撤销、不起诉】
(本书汇)【企业刑事合规】
第三编审判
章审判组织
第183条【合议庭组成】
(本书汇)【审判委员会】
(本书汇)【专业法官会议】
第184条【合议庭评议笔录】
第185条【审委会决定】
第二章审程序
节公诉案件
第186条【法院立案审查及开庭条件】
第187条【起诉书副本送达】
【庭前会议】
【开庭通知】
【庭前准备笔录】
(本书汇)【审理单位犯罪】
第188条【公开审理】
第189条【检察出庭】
第190条【开庭程序】
【认罪认罚的告知及审查】
第191条【被告人陈述、讯问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全厚细
目录
第192条【证人出庭】
【鉴定人出庭】
第193条【强制证人出庭】
【证人拒绝出庭处罚】
第194条【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第195条【法庭调查、质证】
第196条【休庭核实证据】
【核实证据的措施】
第197条【新证人、新物证,重新鉴定、勘验】
【专知出庭】
【法庭审批申请】
【专知出庭规定】
第198条【法庭辩论】
【被告人后陈述】
第199条【违反法庭秩序】
第200条【合议庭评议、法庭判决】
第201条【认罪认罚判决】
【量刑建议调整】
第202条【公开宣判】
【判决书送达】
第203条【判决书署名、上诉告知】
(本书汇)【裁判文书要求】
第204条【延期审理】
第205条【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期限】
第206条【中止审理】
第207条【法庭笔录】
第208条【审理期限】
【改变管辖审限起算】
【补充侦查审限重算】
第209条【审理活动监督】
第二节自诉案件
第210条【自诉案件范围】
第211条【自诉案件审查】
【自诉人拒不到庭或擅自退庭】
【自诉案件证据核实】
第212条【自诉案件调解、和解和撤诉】
【自诉案件审理期限】
第213条【反诉】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214条【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第215条【简易程序禁用范围】
第216条【简易程序合议庭】
【简易程序检察院出庭】
第217条【简易程序询问被告人意见】
第218条【简易程序法庭辩论】
第219条【简易程序审理程序】
第220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
第221条【简易程序纠正】
第四节速裁程序
第222条【速裁程序适用范围】
第223条【速裁程序禁用范围】
第224条【速裁程序审理程序】
第225条【速裁程序审理期限】
第226条【速裁程序纠正】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227条【上诉权】
第228条【抗诉权】
第229条【被害人请求抗诉】
第230条【上诉、抗诉期限】
第231条【上诉状送交】
第232条【抗诉书送交】
【撤回抗诉】
第233条【二审全面审查】
第234条【二审开庭审理】
【二审不开庭审理】
【二审开庭地点】
第235条【二审检察出庭、阅卷】
第236条【二审判决、裁定】
【重审二审不得发回】
(本书汇)【法定刑以下刑罚】
第237条【上诉不加刑及其例外】
第238条【一审违规须发回重审】
第239条【一审重审程序】
第240条【对裁定的二审】
第241条【重审期限重新计算】
第242条【二审程序】
第243条【二审期限】
第244条【终审裁判】
第245条【涉案财物处理】
【实物证据处理】
【判决处理涉案财物】
【违法处理涉案财物】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246条【死刑核准权】
第247条【死刑核准程序】
第248条【死缓核准权】
第249条【死刑复核的合议庭】
第250条【死刑复核的结果】
第251条【死刑复核时的讯问和听取意见】
【死刑复核的检察监督】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252条【生效裁判申诉】
第253条【申诉再审条件】
第254条【院长启动再审程序】
【提审、指令再审】
【审判监督的抗诉】
【对抗诉的重审、指令再审】
第255条【指令再审管辖】
第256条【再审的审级与效力】
【再审检察出庭】
第257条【再审强制措施】
【原裁判中止执行】
第258条【再审期限】
(本书汇)【刑事赔偿】
第四编执行
第259条【裁判执行时间】
【裁判生效情形】
第260条【无罪释放、免刑释放】
第261条【死刑执行命令】
【死缓执行规则】
第262条【死刑执行与停止执行】
【死刑再执行与改判】
第263条【死刑执行监督】
【死刑执行方式】
【死刑执行场所】
【死刑执行程序】
【死刑执行公布】
【死刑执行报告】
【死刑执行通知家属】
第264条【刑罚文书送达】
【监禁刑的执行】
【未成年犯的执行】
【收押】
(本书汇)【监所管理,罪犯会见和通信】
第264条(第5款)【刑满释放】
第265条【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禁止】
【保外就医诊断】
【监外执行批准】
第266条【监外执行意见的检察监督】
第267条【监外执行决定的检察监督】
第268条【监外执行后的收监】
【监外执行后收监的程序】
【监外执行的刑期除算】
【监外执行期间死亡】
第269条【社区矫正】
第270条【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第271条【罚金执行】
第272条【没收财产执行】
第273条(第1款)【新罪、漏罪处理】
第273条(第2款)【减刑、假释报请】
第274条【减刑、假释检察监督】
第275条【刑罚执行中的纠错、申诉】
第276条【刑罚执行监督】
第五编特别程序
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277条【未成年犯处理原则】
【未成年犯办理要求】
第278条【未成年犯法律援助】
第279条【未成年犯社会背景调查】
第280条【未成年犯逮捕程序】
【未成年犯分押分管】
第281条【未成年犯审讯程序】
【未成年犯审讯笔录】
【讯问女未成年犯】
【未成年犯后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第282条【未成年犯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犯附条件不起诉异议】
第283条【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守则】
第284条【附条件不起诉撤销】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
(本书汇)【未成年犯分案办理】
第285条【未成年犯不公开审理】
第286条【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
【未成年犯罪记录查询】
第287条【未成年犯其他办理规定】
(本书汇)【涉未案件其他规定】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288条【刑事和解条件】
第289条【刑事和解协议】
第290条【刑事和解从宽】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291条【缺席审判条件】
【缺席审判管辖】
第292条【缺席审判文书送达】
第293条【缺席审判辩护】
第294条【判决书送达与上诉、抗诉】
第295条【缺席审判中到案】
【缺席审判后到案】
【缺席审判纠错】
第296条【因病缺席审判】
第297条【死亡缺席审判】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298条【没违程序的适用】
第299条【没违程序的受理、公告、审理】
第300条【没违程序审理结果】
第301条【没违程序的终止、纠错】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302条【强制医疗对象】
第303条【强制医疗决定权】
【强制医疗提请程序】
【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304条【强制医疗审理程序】
第305条【强制医疗审理期限】
【强制医疗复议】
第306条【强制医疗解除】
第307条【强制医疗检察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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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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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法全厚细》出版以来,由于其“收录全面、内容厚实、注解细致”等品质,迅速在刑事司法界走红,被誉为“刑事书中的航空母舰”。同时,不断地有读者询问有没有、什么时候出版“刑事诉讼法全厚细”。该书的几任编辑赵宏、黄会丽、王林林等也多次建议:“全厚细”已经形成了很好的口碑品牌,希望再编写《刑事诉讼法全厚细》。但我多次推却(退却)了。顾虑有二:
一、《刑法全厚细》“很难做”
为了不辜负读者们的厚爱,每年我都要对书中的内容进行梳理、改进,并更新内容,这是一个“不做不知”的巨大工程。比如,2021年出版的《刑法全厚细》第六版,相比于第五版,修订了500多处,修改量达40多万字,涉及刑法条文超过二分之一。这项工作,基本上从年头做到年尾,消耗的精力巨大,几无暇旁顾。
二、《刑事诉讼法全厚细》“更难做”
作为国家刑罚权的依法实现,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多家政法机关协作、多个执法部门配合、多方当事人共同参与,这决定了刑事诉讼法必然呈现多主体、多条线、多层次的错综复杂性。加之我国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刑事政策不断调整、改革和创新,刑事诉讼规范层出不穷、迭代频繁,政出多门、冲突抵触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因此,如果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资料储备,贸然编写《刑事诉讼法全厚细》,无异于揽接“烫手山芋”,可能会吃力不讨好,甚至影响读者对“全厚细”品牌的体验。
但在与读者多年的交流过程中,我越来越感受到编写《刑事诉讼法全厚细》的必要性。原因有三:
一是为了回应读者的期待。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并修订刑事诉讼法后,2019—2021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继更新,国家监察委也制发了相应的文件,而目前现有的书籍尚不能完全满足司法办案的实际需求,亟待一本全新的业务指导用书。也正好与《刑法全厚细》形成互补,共同构建一套完整的刑事法规工具书。
二是希望对司法公正性有所裨益。法治和公平正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诉讼程序的正义;许多司法参与者经常纠结的,甚至在法庭上引发诉辩、审辩剧烈对抗的(如回避与鉴定申请、管辖权异议、非法证据排除等),也是诉讼程序的依法适用。而目前各种部门规范众多甚至相互冲突,亟需全面细致深入的梳理和辨析,以规范司法行为,统一司法适用。
三是希望对法规公开化有所促进。
另外,“全厚细”的品牌是在司法实务中,在广大读者的支持和关爱下一点点形成的。《刑法全厚细》经历了逐步完善的过程,《刑事诉讼法全厚细》也必将经历这个过程。宛如一个新的生命体,只有勇敢地破壳出世,才能在风雨中不断成长;哪怕是抛砖引玉,也能为刑事司法大厦的建设添砖加瓦。
是故,经斟酌再三,遂决心放下“品牌”之虑,慨然受命,奋然而作。这一“受”就是几度春秋、神劳心揪;这一“作”便成夜以继日、寒暑无休。酣战数年,终于建党百年之际艰难完成书稿——全书涵盖了以下内容:
1. 《刑事诉讼法》条文,包括历年版本及其修改情况;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立法解释,及其法工委的相关意见;
3. 涉刑相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标准、规范;
4. 刑事诉讼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所有司法解释、司法文件;
5. 中央军委、中央政法委、国家监察委的涉刑相关文件;
6.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的业务文件;
7. 其他行政部门的业务规范文件和相关资料;
8. 地方司法部门的业务指导意见;
9. 所有的刑事诉讼指导性案例、部分刑事参考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
10. 正式印发、现行有效的裁判文书、公文的格式。
在编写过程中,尽管有较多的前期心理准备,但其中艰辛仍让我感慨不已,几思放弃。泛而言之,主要存在以下难点:借此机会向有关部门建言五点(唯因主题欠合,不便详展):
1. 控制发文数量,强化发文质量。目前,各类发文五花八门、应接不暇,并有愈发竞相之势,学习已经成为基层人员的一种负担。发而不学、学而不精,则发文毫无意义。建议:可发可不发的、现有规定已能适用的,一律不发文;已有的规定内容,不再发文重复或引用、套用;必要的发文求简求精,避免“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类无实质的空洞内容。
2. 法规公开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法规文件若只向小部分人口头传达或现场传阅,无法确保真正的办案人能够知晓;知晓者也不能仅凭记忆或传阅笔记办案。司法规范不公开,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约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提升办案质量。
3. 通过立法,对法规文件强制规定有效期。实践证明,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特别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的当前,法规文件的实际时效性越来越短。加之立法定规本身的滞后性,一则规定若干年不修订,必将很难适应社会需求,甚至会成为碍脚石。而以往依赖于立法部门主动审查废止的做法,往往挂一漏十,并且费时耗力。有效且可行的办法是设置有效期,期满不修则自动失效。
4. 适时重修(非修正)刑事诉讼法。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经历了多次修订,但仍停留在修修补补的层次,未摆脱捉襟见肘的尴尬,存在结构不尽合理、条理不太科学、规定不够细致等问题,应当尽快启动系统、全面的修订。
1. 资料收集难。许多重要规范性文件(如技术侦查类、提前介入类、涉外类、试点类、创新类等)主动公开性不够。
2. 效力辨析难。《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立法以来,经历1996年、2012年、2018年等多次修订,相关的规范迭代频繁,但一直未有系统、全面、彻底地清理。有的规范发布后不到1年就被修改、替代。
3. 规章分解难。由于各部门规范采用的结构主线往往与《刑事诉讼法》不一致,导致其内容很难根据法条进行分解。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自身维权申诉(第49条)、被害人报案和控告(第110、111条)、控告人复议(第112条)、当事人对强制措施的申诉和控告(第117条)、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第180、181条)、对生效裁判申诉(第252条)、未成年人案件申诉(第282条)等,但检察机关对于申诉、控告的处理是统一的工作规范,很难按照条文进行分解,极易导致重复累赘。讯问、辩护意见、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规定同样如此。
4. 条文对应难。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有些内容层出叠见,使相关规范无所适从。如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第19条也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第80条再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公安机关执行”,第165条又规定“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另一方面,与某些条文规定叠床架屋形成反差的是,《刑事诉讼法》对一些重要诉讼活动却一直处于真空状态。例如,公安机关与检察院的管辖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的追加、变更与撤回,对于超过时效的追诉核准程序,人民法院对被害人的询问,司法机关对境外证据的审查,对于拘传的程序规定、涉人大代表或港澳台地区的司法程序,以及异地办案协作等。甚至对于一些刑事诉讼活动,如立案前的初查、盘问、辨认、听证,抓捕时的紧急征用、人身限制(含使用武器、警械等)、边境管控、换押、提讯与提解、并案与分案等,连概念也未见体现,遑论程序规定。这导致相关的部门规范“无处安身”。
5. 条理梳理难。《刑事诉讼法》的一些条文组合逻辑比较模糊,存在“拉郎配”现象。比如,第11条将审判公开与被告人的辩护权捆绑在一起;第54条则涵盖了公检法取证权、行政执法证据的效力、证据保密、妨害证据行为的追责等多方面的内容;第91条也囊括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及延长拘留期限、检察院审批逮捕期限以及公安机关执行不批捕与变更强制措施等;第175条更是集合了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侦查合法性说明、公安补充侦查、检察自行侦查、公安补充侦查的次数、检察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证据不足不起诉等七个方面的规定,可谓包罗万象。这导致该条文对应的相关规范内容庞杂,结构混乱。
6. 结构编排难。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有些条文的划分比较错乱,比如对于三种普通不起诉的情形,其中“法定不诉”“酌定不诉”情形与“不起诉案件处理”组成第177条,证据不足不起诉情形则与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侦查合法性说明、公安补充侦查、检察自行侦查等内容搭配组合成第175条;还有一种“附条件不起诉”,则另起炉灶设置于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又如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一部分笼统地与其他法律监督职能概括于总则条文中,一部分规定为批捕时的纠违及其羁押必要性审查,一部分单独分解为立案监督、审判监督,一部分又融合于“提前介入侦查”。如果《刑事诉讼法全厚细》照此结构进行编排,会导致相关规定的查阅极不方便。
7. 体例设计难。根据刑事司法实务的需求,“全厚细”全书包含了《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及其历年修改情况、各种司法解释和行政规范、标准及其效力辨析、指导案例及其裁判要旨、相关办案文书的样本格式等方面的内容,如何对其进行科学的体例设计,使读者能够高效快捷地查阅相关内容,是一个特别“烧脑”的挑战。
8. 内容取舍难。各机关部门发文多,不少时候内容重复。这些内容如果都予以收录,会带来较多的无用资讯;如果全部舍弃,又有收录不全之虑。特别是有些部门规范重复《刑事诉讼法》本身的规定(这在三大“小刑诉法”——公规、检规、法释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果剔除重复内容,又将导致其他规定的引用(如“违反本章第×条规定”而不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无法指向。
9. 篇幅控制难。综前所述,“全厚细”的篇幅控制非常困难,初排体量达到3300多页,较之《刑法全厚细》的近2000页,篇幅增加了一半多。这必然会影响到书本的排版设计、装订、携带、查阅等一系列问题。
诚然,越有难度、越有挑战性的工作,越具价值性。为了给读者奉献一本价有所值的刑事诉讼工具书,本书编写组勉精历操,不遑宁息,参阅相关书籍数十本,讨论编写方案十多次,边编边修、数易其稿——纵使书稿交付后,较大的修改仍达三四次。
为了便于注释和查阅,本书在解决资料收集和效力辨析的基础上,采取了以下技术处理措施:
1. 创造性地采用“拆分重组”的方式,对刑事诉讼法条文进行了适当的聚合、拆解、调整位置等技术处理,使之更符合司法办案思维和法规查阅习惯。例如,《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了口供的证据地位,第2款规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本书将第1款(口供)与相关部门关于被告人辩解的规范组合成一个阐述单元,而将第2款(证据确实充分条件)调整与第50条(证据种类、证据审查)的内容组合成一个阐述单元。
同时,在正文及目录中都进行了全面的标注和详细的提示,较好地兼顾了读者按原条文顺序进行查阅的习惯。
2. 创新性地以下划线、删除线结合字体变化和添加脚注的形式,直接在法条条文(本身)上注解和呈现其历次修改情况,使其规定演变和时效适用一目了然。例如,《刑事诉讼法》第2条,自1979年设立以来,历经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08条,则历经了1996年和2018年两次修改。这些修改(增加或删减)内容都可以直观地一览无遗。
对于号称“小刑诉法”的三大部门规范,即《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本书同样采取了上述方式,将其与上一版本的重点修改对照情况进行了一体式的呈现。
3. 对于无法确切匹配法律条文的部门规范,本书尽量按照相似就近原则进行分解嵌配,如公安和检察的管辖规制内容归总于法院相应的管辖,边境管控规定归并于通缉,初查规范归置于立案前的审查,等等。对于差异性、独立性较大的内容,如盘问、辨认、办案协作、换押、专业法官会议等规定,以及深化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司法创新举措,如刑拘直诉、企业合规不起诉等,本书则将其单独析出,以专辑的形式汇集于相近的条文规范之后。
4. 对于部门规范中的重复性规定的内容,如果尚未被宣布废止,本书暂予收录,今后视情况予以删略。对于一些已被废止的规定,如果其内容重要或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本书也暂予保留,同时详细地注明其废止与效力情况。
对于不同部门或不同时期的规范,如果出现内容冲突,应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确定其适用范围及效力。若有其他需要说明或注解的内容,亦以脚注形式予以注释。
5. 为了缩减篇幅,本书在不影响原意理解和司法适用的前提下,作了以下处理:
(1)条文序号和日期、数额等尽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如第236条第2款,15日,3人等;但项目通常保留汉字序号,如第(三)项。
(2)注释性的文字一般使用规范简称,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等;但法条和规范中的标题、正文等都保留原文全称,不简略。
(3)枚举式的分项内容,原文通常每项一段,但本书一般不予以分段,如“(一)……;(二)……”。
(4)条款正文中直接用括号标注的内容,如(标注的内容),用不同字体排版,以便于区别条文内容。
(5)已废止的涉刑司法解释和规范,置于“刑法库”“法规编辑部”微信公众号(请及时关注、置顶)。
6. 为保持内容的时效性,本书会在重印时进行局部增修;修订内容也会在上述两个公众号上公布,以便老读者自行更新。
通过上述处理措施,本书尽力对刑事诉讼相关规范进行了尽全尽美地集成解析,基本上可以满足日常司法办案的所有需求。同时,也希望本书能为司法规范化和规范公开化发挥较好的引领作用。
但由于作者水平有限,加之时间紧张、工作量浩繁,书中内容虽经再三审校,仍可能(一定)有纰漏之处。尤其是关于规范、条文的拆解与匹配,如果读者们发现有谬误或有更好的建议,望随时指正;若发现有阙如或更新的司法文件,更是期待读者们能够不吝分享。
另外,江西理工大学副校长(原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分管院长)钟健生教授对本书予以了仔细审阅和悉心指导,还有许多朋友提出了详细的编写建议或细致的修改意见,囿于篇幅,本书将在下一版专文鸣谢。作者深信,在大家的支持和帮助下,本书一定能越编越好,为刑事司法和法治化建设效之犬马。
联系微信:daydaygoogoo(客家凡夫),邮箱:knight.f@139.com。
2021年8月1日于赣州和兴大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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