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译 说 明
货物买卖、流通票据和担保交易是法典最主要的内容,因此本书的案例集中在这3个领域。货物买卖的案例更多一些,因为货物买卖是法典的核心,相关法律原则对日常商业活动的影响更广泛、更明显,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本书案例采用中英文对照本的形式。这是考虑到,一方面,美国法律中的很多表述和概念,无法准确地体现在译文中,因此读者可能希望参看英文原文,以便更好地理解判决书的分析和推理过程;另一方面,判决书属于较难阅读的法律文件,因此这些案例正好可以作为高阶法律英语的理想参考读物。
本书每个案例均由3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标题,包括当事方、审理法院以及案例索引号。标注当事方的通常格式为“甲诉乙”,表明甲是原告而乙是被告。在破产案件中,则通常标为“甲案”(“In Re”或“In the Matter of ”),说明甲是破产债务人。审理法院既有联邦法院,也有州法院。美国的法院采用两个相互独立的系统,即联邦系统和州系统。每个系统大体上都分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联邦初审法院称为“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上诉法院称为“联邦上诉法院”(U. S. Court of Appeals)并附有编号。例如,位于纽约市的联邦上诉法院称为“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U. 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而位于芝加哥市的则称为“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州法院的名称缺乏统一规则。州的最高法院通常都称为“Supreme Court”,但纽约州的“Supreme Court”是初审法院,其中的上诉庭是上诉法院,而纽约州的最高法院是“纽约州上诉法院”(New York Court of Appeals)。
无论是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绝大部分案件的初审都是由最低级的初审法院进行的。如果当事方不服判决,可以上诉至上诉法院。如果再次不服判决,可以请求最高法院复审。最高法院可以同意复审,也可以拒绝复审。本书的大部分案例,来自联邦上诉法院以及州最高法院或州上诉法院。破产案件的最低级法院为联邦破产法院。如果不服判决,可以上诉至联邦地区法院,并可以再上诉至联邦上诉法院。
法典是州法,因此有关法典的争议似乎应该由州法院审理。但实际上,如果案件的当事方来自不同的州,联邦法院就有管辖权,以避免州法院偏袒本州的当事方。在联邦民事诉讼法中,这类案件称为“州际案件”(diversity case)。但是,无论是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在审理有关法典的案件时,适用的实体法都是州法。例如,如果案件的适用法是纽约州法律,那么,无论是州法院还是联邦法院,在审理时都要以纽约州法律为准,包括纽约州所采纳的法典和纽约州的相关判例。
案例的“索引号”(citation)是查找案例时最重要的信息。美国法院判决的每一个案例都带有按规定方式编排的索引号。编排方式规定在一本称为“蓝皮书”(bluebook)的工具书里。这本书为各个种类的法律文献都规定了索引标注方式。案例索引号采用“卷号 法院或地区或领域等内容 页数”的方式。卷号和页数很简单。卷号就是案例装订成册后的卷号,而页数就是该卷中该案例的开始页数。稍难判断的是索引号中间内容的含义,因为可能需要查阅蓝皮书后才能知道。例如,“US”或“S. Ct.”说明,审理法院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而“F”则说明,审理法院是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如果是“F.2d”,则是指“F”案例中的第二系列,因为第一系列的册数太多,需要重新开始编排。如果是“P.2d”,则是指由美国西部几个州所组成的太平洋(Pacific)地区第二系列。各州不同层级的法院可能也有各自的代号。“UCC Rep.Serv.”则是指专门为法典所编的案例集。此外,一个案例也可以有两个或多个索引号,说明该案例被同时收入不同的案卷。
只要知道案例的索引号,即使不理解索引号中间那部分内容的含义,也不影响查找该案例。美国主要的法律信息服务商,如“Westlaw”和“LexisNexis”,都向付费客户提供高度完善的案例检索服务。使用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检索方式,搜索到几乎所有的案例。此外,由于案例属于公共信息,因此有大量网站提供免费搜索服务。比较主要的网站有:courtlistener.com、openjurist.com、leagle.com、caselaw.findlaw.com、law.justia.com、www.ecases.us、www.casemine.com等。从联邦法院系统主办的pacer.com网站,可以获取联邦法院几乎全部的案例,但该网站可能要收取费用。对于州法院的案例,通常也可以直接到州政府或州法院设立的网站中搜索。
本书每个案例的第二部分称为“简介”。这是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案例,由本书编译者所撰写。简介包括案件的当事方、基本事实、争议问题、法律问题以及法院的结论和主要理由等。案例的第三部分是法院的判决书,包括英文原文和中文译文。判决书的分析和说理部分是全文翻译。为了方便读者阅读,编译者已将判决书中原有的事实叙述和案件历史等内容,用中文简化和归纳后放入案例简介中。对判决书英文原文的处理还包括:(1)删除了与法典无关的其他法律问题的讨论;(2)删除了制定法、判例、著作、文章等的详细引用信息,只保留了基本信息;(3)删除了引文和注释;(4)作了少量方便阅读的技术性改动。如果读者希望查阅未经处理的英文原文,可在上述提到的网站搜索,也可在“Bing”国际版上搜索。对译文的处理主要包括:(1)对于原文引用的判例或著作等,译文只简单注明而不翻译;(2)对于原文中当事方的名字或称谓等,译文适当改为当事方的实际身份;(3)译文的大部分段落开头部分,增加了提示性的黑体标题。
读者在阅读本书案例时,应适当注意其中包含的程序问题,因为这些问题会影响当事方的实体权利。关于程序规则,比较经常遇到的概念包括:事实问题(matter of fact)与法律问题(matter of law)的区别;陪审团(jury)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法官的无审判决(summary judgment);法官排除陪审团审理的直接判决(directed verdict);法官推翻陪审团裁定的判决(judgment notwithstanding verdict)。
在美国法律体制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如果案件的审理使用陪审团,则陪审团负责裁定事实问题。因此,法官必须首先确定哪些问题属于应由陪审团裁定的事实问题,然后将其提交给陪审团,并向陪审团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指示)。对于陪审团的裁定,法官即使有不同意见,原则上也必须服从。如果法官在向陪审团提交问题或作出指示时出现错误,这种错误本身就有可能导致其判决被上级法院推翻。在上诉程序中,上诉法院主要凭借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举行庭审,也不使用陪审团。
初审法院的有些判决,是基于特定程序规则作出的,例如,无审判决、排除陪审团审理的直接判决、推翻陪审团裁定的判决等。所谓“无审判决”,就是法院基于任何当事方的动议,不进行法庭审理而直接判决非动议方败诉。这是因为法官认为案件不存在“重大事实的真实争议”(genuine issue of material fact),且即使按最有利于非动议方的情况分析,也应判其败诉。所谓“排除陪审团审理的直接判决”,就是对于本应提交给陪审团裁定的事实问题,法官认为事实已足够清楚,无须再提交给陪审团裁定,因此直接基于自己认定的事实而作出判决。这相当于法官代替陪审团就事实问题作出了裁定。无审判决和排除陪审团审理的直接判决,都是为了提高审理效率。所谓“推翻陪审团裁定的判决”,就是在事实问题被提交给陪审团并收到其裁定后,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定与案件证据明显不符,因此无视陪审团的裁定而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判决。这是程序法赋予法官的一项权力,因为陪审团成员毕竟是普通市民,难免在一定情况下作出与实际证据不符的裁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予以纠正。
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有较明确的分工和权限。初审法院的任务包括认定案件事实和得出法律结论。上诉法院对事实问题的审理权限比较小。只有在初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不存在“大量证据”(substantial evidence)支持,因而属于“明显错误”(clearly erroneous)时,上诉法院才能推翻初审法院的认定。在通常情况下,即使初审法院的认定存在一定问题,或即使上诉法院本来会作出不同认定,上诉法院也必须尊重初审法院的认定。这样规定的道理在于,事实认定经常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微妙性和模糊性,需要在庭审中综合判断。例如,当事方或证人的说辞或人品是否可信,可能只有在看到其回答问题时的表情、态度或方式后,才能更好地判断。初审法院负责庭审,因此最有能力和资格作出判断。所以,初审法院的审理有时也称为事实审,尽管初审法院实际上也必须同时作出法律结论。
上诉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初审法院的法律结论。也就是说,当初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明显错误时,或在当事方对事实本来就不存在争议时,上诉法院要在此种事实的基础上,审查初审法院的法律结论是否适当。在此种审查中,上诉法院有权彻底重审(de novo),而不限于明显错误。如果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存在错误,则无论其性质和程度,上诉法院都有权推翻初审法院的判决。所以,上诉法院的审理有时也称为法律审。
需要说明的另一个问题是,本书案例来自不同时期,且适用法来自不同的州,因此,案例中提到的法典条文的内容和编号,有时可能与目前最新的标准法典文本不同。在有些情况下,案例所引用的旧版法典条文编号可从本书编译者1990年5月版的法典中译本中找到。但通常而言,判决书本身都会对其引用的法典条文进行描述和说明,因此,不同法典版本在内容和编号上的差异,基本上不影响案例的阅读和理解。此外,本书虽然可以作为独立读物,但最好能与法典的译文和解读两本书结合起来阅读。法官在判案时,总体上不可能在判决书中系统地讲解相关概念和背景知识。因此,如果对法典本身和相关法律问题缺乏较好的了解,就难以真正跟上法官的思路和分析,也难以充分理解法官的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