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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规制与司法判定

書城自編碼: 386118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 者: 林文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672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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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网络经济竞争秩序治理中,突出的例证就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裁判较之传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裁判具有明显不同的价值判断,以及司法裁判理念和方法差异。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网络经济业态的不断迭代更新,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相关案件的裁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很难找到类型化的规则依据。本书结合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分三篇内容阐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裁判分析思路和方法、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认定、技术中立的认定、数据正当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计算等问题。
關於作者:
林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首都经贸大学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上海、湖南、湖北、甘肃等地反垄断及公平竞争审查专家,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专家咨询员;The Legal 500 2021亚太榜单“反垄断与竞争”推荐律师;主要从事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目錄
上篇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实体篇
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述
节竞争起源和发展
一、竞争法起源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及修订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互联网竞争的经营者
一、经营者主体的扩充
二、其他经营者
三、互联网经营者的限缩
第三节互联网平台经济
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
二、互联网平台经济类型
三、电子商务
第四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与特征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
三、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互联网竞争与竞争关系
节竞争关系立法及类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与竞争关系
二、直接和间接竞争关系
三、广义和狭义竞争关系
第二节竞争关系的司法认定
一、竞争关系的认定
二、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
三、竞争关系认定司法观点
第三节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认定范式变化
二、不正当竞争认定范式
三、竞争关系与竞争行为
四、竞争侵权主观故意
第四节竞争性法益
一、竞争性法益认定路径
二、竞争性法益认定原则
三、竞争性法益的类型化
第五节竞争关系司法裁判若干问题
一、司法裁判新变化
二、司法裁决存在的问题
三、司法裁判应考量的问题
第三章互联网商业道德
节商业道德立法
一、相关规定
二、商业道德
三、商业道德立法作用
第二节商业道德司法裁判
一、商业道德裁判现状
二、商业道德评判标准
三、商业道德的特征
四、商业道德的举证
第三节商业道德类型化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行业/商业惯例
三、行业自律认定
四、日常经验法则
五、损害等同侵权
六、司法创设规则
七、综合因素判定
第四节商业道德判断方法
一、商业道德的判断
二、商业道德的行业伦理
三、商业道德与商业伦理
第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节一般条款之规制
一、一般条款修订意义
二、《反法新司法解释》解读
三、一般条款司法裁判
四、一般条款与行政执法
第二节一般条款司法适用
一、“海带配额”案
二、互联网领域适用标准
三、一般条款适用方式
四、“遵守法律”的理解
第三节司法裁判规则
一、一般条款的谦抑性
二、一般条款惯常裁判思路
三、行为和结果双重标准
四、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
五、一般条款与主观
第五章“互联网专条”
节“互联网专条”立法
一、立法模式
二、立法背景
三、《反法新司法解释》
第二节“互联网专条”解读
一、利用技术手段的理解
二、影响用户选择
三、妨碍、破坏网络运行
四、强迫的解读
五、恶意的认定
第三节“互联网专条”司法规制
一、“互联网专条”适用条件
二、“互联网专条”适用方法
三、举证责任
四、第三方插件法律适用
第四节“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
一、兜底条款的作用
二、兜底条款司法适用
三、兜底条款立法缺陷
第五节“互联网专条”的不足
一、立法的滞后性
二、屏蔽行为规制不足
三、定位不明确
四、字面含义不清
第六节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
一、司法适用现状
二、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
三、一般条款对“互联网专条”补充性
第六章互联网技术中立
节技术中立原则
一、技术中立原则的含义
二、技术中立的限定
第二节技术中立的抗辩
一、抗辩的立法
二、抗辩的现状
三、抗辩举证及标准
四、抗辩的主体
第三节技术中立案件类型
一、广告屏蔽
二、视频聚合软件侵权
三、操作系统刷机案
四、输入法跳转链接
五、干扰搜索引擎算法
六、App唤醒策略
七、AR探索类网游“外挂”
八、浏览器主页劫持流量
九、数据信息
十、组织虚假刷量
第四节技术中立司法裁判
一、司法裁判观点
二、司法裁判的变化
三、屏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技术提供者的主观
第五节技术创新的判定标准
一、一方利益标准
二、效能标准
三、三位一体利益目标
四、消费者福利
五、创新与效率
第七章互联网商业模式
节商业模式概述
一、商业模式保护观点
二、商业模式的重要性
三、商业模式司法保护方式
四、商业模式的域外经验
五、商业机会
第二节商业模式司法裁判思路
一、权利侵害式裁判思路
二、免费等同于接受广告
三、界定合理边界
四、比例原则分析
五、包容审慎原则
六、创新与利益分享
七、综合评估方式
第三节司法裁判存在的问题
一、忽视整体利益
二、裁判逻辑不清晰
三、裁判分析的差异性
第八章互联网流量劫持
节互联网流量概述
一、流量价值
二、流量的财产性
三、竞争法规制
第二节流量侵权竞争规制
一、流量竞争法规制
二、司法解释规制
三、立法规制存在的缺陷
第三节流量劫持司法裁判
一、插入链接正当性分析
二、流量劫持行为类型
三、流量劫持的判定
四、流量劫持胜诉率高
第九章互联网恶意不兼容
节恶意不兼容竞争规制
一、恶意不兼容的起源
二、不兼容的类型和含义
三、恶意不兼容竞争立法
第二节恶意不兼容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一、恶意的认定标准
二、不兼容的法律适用
三、不兼容的复杂性
第三节不兼容与反垄断
一、不兼容案由选择
二、不兼容具有垄断特性
第十章互联网屏蔽行为
节屏蔽行为的分类及方法
一、屏蔽行为的分类
二、屏蔽行为的特征
三、屏蔽行为的技术方法
四、网络屏蔽行为与干扰行为的区别
第二节屏蔽行为竞争规制的立法
一、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
二、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
第三节屏蔽行为的因由
一、法定性屏蔽
二、基于商业经营目的的屏蔽
第四节屏蔽竞争司法规制
一、屏蔽行为的司法裁判现状
二、屏蔽行为的司法裁判方法
三、屏蔽行为的商业道德判断
四、屏蔽行为的司法裁判规则
五、屏蔽侵权诉讼的抗辩
六、国外广告屏蔽裁判经验
第十一章互联网数据不正当竞争
节数据分类和数据权益的类型
一、数据与大数据
二、数据分类
三、数据权益的类型
第二节信息与数据
一、信息和数据立法分列
二、信息与数据法律上的混用
三、信息和数据的区分
第三节数据法律保护的立法
一、民法典
二、数据安全法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地方数据条例立法
五、反法新司法解释
第四节数据司法保护实践
一、数据不正当竞争的特点
二、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三、著作权保护方式
四、个人信息保护
五、数据侵权的抗辩
六、数据反不正当竞争的裁判
第五节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
一、公开数据
二、独创性数据和非独创性数据
三、数据不当获取
四、数据不当使用
五、数据质量瑕疵
六、数据侵权行为范式
第六节数据抓取不正当性判定
一、数据爬取现状
二、爬虫技术的保护
三、正当性认定标准
四、取得同意
第七节数据使用不正当性判定
一、不正当性判定方法
二、数据权益保护边界
三、实质性替代标准
四、数据算法的规制
第八节个人数据信息保护
一、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二、个人数据竞争纠纷
三、用户显著告知并同意
四、个人公开信息再利用
五、个人信息侵权抗辩
第十二章互联网流量竞争规制
节涉流量竞争裁判
一、原告胜诉比例高
二、流量的商业利益
三、认定构成虚假宣传
四、复合侵权行为
第二节涉流量的法律适用
一、不同法律同时适用
二、适用电子商务法
三、适用“互联网专条”之兜底条款
四、适用一般条款
五、法律适用分析
第三节强制跳转法条适用
一、一般条款
二、“互联网专条”第1款
三、“互联网专条”第2款
第十三章互联网干扰
节互联网干扰行为的分类和类型化
一、互联网干扰行为的分类
二、互联网干扰竞争类型化
第二节互联网干扰竞争规制
一、“互联网专条”第2项
二、《反法新司法解释》
第三节互联网干扰司法裁判
一、司法裁判现状
二、传统侵权式裁判
三、非公益必要不干扰
四、考虑消费者混淆因素
第十四章互联网直播不正当竞争
节互联网直播概述
一、直播竞争规制的立法
二、直播带货现状
三、直播案由复合性
第二节直播不正当竞争类型化
一、直播平台挖角
二、直播数据侵权
三、混淆行为
四、虚假宣传行为
五、损害他人商誉
六、设置流氓软件
七、IPTV
第三节互联网直播案件裁判
一、互联网直播案件裁判特点
二、互联网直播案件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互联网“二选一”
节“二选一”概述
一、“二选一”定义
二、“二选一”主体
三、“二选一”的法律规制
第二节“二选一”执法实践
一、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
三、电子商务行政执法
四、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裁判
五、行政公益诉讼案
第三节“二选一”法条竞合处理
一、违法多元性
二、特别法与一般法
三、依据适用难度选择法律
四、受保护的法益选择
中篇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程序篇
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
节行政执法管辖
一、行政执法地域管辖
二、行政执法专门管辖
三、行政执法级别管辖
四、电商案件执法管辖
第二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诉讼管辖
一、关于地域管辖的立法
二、反法新司法解释管辖解读
三、地域管辖连结点
四、涉信息网络侵权管辖
五、约定管辖
六、提级管辖
七、管辖权异议与处罚
第二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由竞合处理
节案由竞合有关规定
一、《反法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反法新司法解释》解读
第二节案由竞合司法处理规则
一、分别认定
二、不重复评价
三、法律性质判断
四、立法原则判断
第三节案由竞合法律选择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律选择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选择
三、案由司法实践建议
第三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
节行为保全概述
一、行为保全概念
二、行为保全起源
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的现状
第二节行为保全立法
一、《民事诉讼法》
二、行为保全相关司法解释
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的司法适用
第三节行为保全条件
一、行为保全考量因素
二、利益平衡
三、提供担保
第四节行为保全程序
一、管辖法院
二、裁定前的询问
三、管辖异议与行为保全
四、行为保全的执行
第五节反向行为保全
一、反向行为保全的规定
二、反向行为保全的考量因素
第四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证据保全
节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相关立法
二、多种保全申请的处理
三、证据保全申请程序
四、诉讼参与人出庭
五、法庭勘验
第二节公证证据保全
一、公证证据保全的规定
二、公证证据保全的意义
三、公证证据保全的主体
四、证据“三性”审查
第三节证据提供令制度
一、证据提供令的规定
二、证据提供令的意义
三、证据提供令与举证
四、证据提供令的申请
第四节电子数据证据调取
一、竞争执法电子数据证据现状
二、电子数据证据立法规定
三、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程序
四、刑事提取电子数据
第五节行政及刑事证据运用
一、行政证据运用
二、刑事证据运用
第六节网络取证的方式
一、微信指数和百度指数
二、淘宝指数
三、微博指数
四、巨量算数
五、Alexa网站排名
六、区块链
七、可信时间戳
第七节举证妨碍司法实践
一、举证妨碍的规定
二、举证妨碍后果
三、妨害诉讼与举证妨碍区分
第五章互联网通知—删除规则
节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
一、通知—删除规则立法
二、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通知—删除规则理解
第二节通知—删除规则指引
一、发出通知的要求
二、电商平台的审查
三、通知—删除规则的例外
第三节通知—删除规则程序
一、必要措施
二、通知—删除规则流程
三、通知—删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下篇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篇
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损害
节竞争损害性质和认定
一、竞争损害性质
二、竞争损害实际性
三、竞争损害中立性
四、竞争损害的司法裁判
五、竞争损害的评估因素
第二节损害经营者利益
一、经营者利益受损的考量因素
二、经营者利益衡量的司法经验
三、经营者利益衡量的裁判方法
四、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损害消费者利益
一、保护消费者利益相关立法
二、消费者利益损害的裁判
三、消费者利益损害分析
四、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
第四节比例原则与竞争损害
一、比例原则的作用
二、比例原则的评估
三、比例原则的裁判方法
四、竞争损害的域外经验
第二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损害法定赔偿和酌定赔偿
节法定赔偿的规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法新司法解释》
二、法定赔偿的现状
三、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
四、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关系
第二节法定赔偿方式
一、权利人实际损失
二、侵权人获利
三、间接损失赔偿
四、参照许可使用费用
五、司法层次分析法
六、电商恶意投诉的赔偿
第三节损失赔偿计算
一、以流量计算
二、以技术贡献率计算
三、以宣传数据计算
四、以交易数据计算
五、以评论数据计算
第四节酌定赔偿
一、酌定赔偿定义和适用条件
二、酌定赔偿的特征
第五节流量、数据竞争损害赔偿
一、广告收入损失
二、会员收入损失
三、数据损失
第六节损害赔偿方式
一、连带赔偿
二、按份赔偿责任
三、违法减资补充责任
第七节赔偿司法实践新动向
一、各案由分开计算赔偿
二、复合式赔偿
三、约定赔偿
四、在先判例参考
第三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损害惩罚性赔偿
节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惩罚性赔偿现状
二、惩罚性赔偿相关立法
第二节惩罚性赔偿方式
一、惩罚性赔偿程序
二、违法所得与侵权获利
第三节赔偿基数的理解
一、赔偿额计算的理解
二、赔偿基数的司法实践
第四节赔偿基数的确定
一、计算方法
二、损失计算类型
三、赔偿倍数的确定
四、基数计算与推断
五、典型案例惩罚性赔偿分析
第五节惩罚性赔偿的举证
一、惩罚性赔偿证据规则
二、损害赔偿举证难
三、采信微信宣传数据
四、宣传数据测算
五、采信评论区数据
第六节惩罚性赔偿考量因素
一、恶意与故意的立法
二、恶意与故意的理解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四、“以侵权为业”的认定
五、综合因素考虑
六、公法和私法责任
案例索引
目录
上篇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实体篇
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概述
节竞争起源和发展
一、竞争法起源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及修订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互联网竞争的经营者
一、经营者主体的扩充
二、其他经营者
三、互联网经营者的限缩
第三节互联网平台经济
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
二、互联网平台经济类型
三、电子商务
第四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与特征
一、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
三、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互联网竞争与竞争关系
节竞争关系立法及类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与竞争关系
二、直接和间接竞争关系
三、广义和狭义竞争关系
第二节竞争关系的司法认定
一、竞争关系的认定
二、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
三、竞争关系认定司法观点
第三节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一、不正当竞争认定范式变化
二、不正当竞争认定范式
三、竞争关系与竞争行为
四、竞争侵权主观故意
第四节竞争性法益
一、竞争性法益认定路径
二、竞争性法益认定原则
三、竞争性法益的类型化
第五节竞争关系司法裁判若干问题
一、司法裁判新变化
二、司法裁决存在的问题
三、司法裁判应考量的问题
第三章互联网商业道德
节商业道德立法
一、相关规定
二、商业道德
三、商业道德立法作用
第二节商业道德司法裁判
一、商业道德裁判现状
二、商业道德评判标准
三、商业道德的特征
四、商业道德的举证
第三节商业道德类型化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行业/商业惯例
三、行业自律认定
四、日常经验法则
五、损害等同侵权
六、司法创设规则
七、综合因素判定
第四节商业道德判断方法
一、商业道德的判断
二、商业道德的行业伦理
三、商业道德与商业伦理
第四章《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
节一般条款之规制
一、一般条款修订意义
二、《反法新司法解释》解读
三、一般条款司法裁判
四、一般条款与行政执法
第二节一般条款司法适用
一、“海带配额”案
二、互联网领域适用标准
三、一般条款适用方式
四、“遵守法律”的理解
第三节司法裁判规则
一、一般条款的谦抑性
二、一般条款惯常裁判思路
三、行为和结果双重标准
四、不受扭曲的竞争标准
五、一般条款与主观
第五章“互联网专条”
节“互联网专条”立法
一、立法模式
二、立法背景
三、《反法新司法解释》
第二节“互联网专条”解读
一、利用技术手段的理解
二、影响用户选择
三、妨碍、破坏网络运行
四、强迫的解读
五、恶意的认定
第三节“互联网专条”司法规制
一、“互联网专条”适用条件
二、“互联网专条”适用方法
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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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
一、兜底条款的作用
二、兜底条款司法适用
三、兜底条款立法缺陷
第五节“互联网专条”的不足
一、立法的滞后性
二、屏蔽行为规制不足
三、定位不明确
四、字面含义不清
第六节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
一、司法适用现状
二、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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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互联网技术中立
节技术中立原则
一、技术中立原则的含义
二、技术中立的限定
第二节技术中立的抗辩
一、抗辩的立法
二、抗辩的现状
三、抗辩举证及标准
四、抗辩的主体
第三节技术中立案件类型
一、广告屏蔽
二、视频聚合软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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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AR探索类网游“外挂”
八、浏览器主页劫持流量
九、数据信息
十、组织虚假刷量
第四节技术中立司法裁判
一、司法裁判观点
二、司法裁判的变化
三、屏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技术提供者的主观
第五节技术创新的判定标准
一、一方利益标准
二、效能标准
三、三位一体利益目标
四、消费者福利
五、创新与效率
第七章互联网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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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机会
第二节商业模式司法裁判思路
一、权利侵害式裁判思路
二、免费等同于接受广告
三、界定合理边界
四、比例原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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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创新与利益分享
七、综合评估方式
第三节司法裁判存在的问题
一、忽视整体利益
二、裁判逻辑不清晰
三、裁判分析的差异性
第八章互联网流量劫持
节互联网流量概述
一、流量价值
二、流量的财产性
三、竞争法规制
第二节流量侵权竞争规制
一、流量竞争法规制
二、司法解释规制
三、立法规制存在的缺陷
第三节流量劫持司法裁判
一、插入链接正当性分析
二、流量劫持行为类型
三、流量劫持的判定
四、流量劫持胜诉率高
第九章互联网恶意不兼容
节恶意不兼容竞争规制
一、恶意不兼容的起源
二、不兼容的类型和含义
三、恶意不兼容竞争立法
第二节恶意不兼容的认定与法律适用
一、恶意的认定标准
二、不兼容的法律适用
三、不兼容的复杂性
第三节不兼容与反垄断
一、不兼容案由选择
二、不兼容具有垄断特性
第十章互联网屏蔽行为
节屏蔽行为的分类及方法
一、屏蔽行为的分类
二、屏蔽行为的特征
三、屏蔽行为的技术方法
四、网络屏蔽行为与干扰行为的区别
第二节屏蔽行为竞争规制的立法
一、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前
二、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
第三节屏蔽行为的因由
一、法定性屏蔽
二、基于商业经营目的的屏蔽
第四节屏蔽竞争司法规制
一、屏蔽行为的司法裁判现状
二、屏蔽行为的司法裁判方法
三、屏蔽行为的商业道德判断
四、屏蔽行为的司法裁判规则
五、屏蔽侵权诉讼的抗辩
六、国外广告屏蔽裁判经验
第十一章互联网数据不正当竞争
节数据分类和数据权益的类型
一、数据与大数据
二、数据分类
三、数据权益的类型
第二节信息与数据
一、信息和数据立法分列
二、信息与数据法律上的混用
三、信息和数据的区分
第三节数据法律保护的立法
一、民法典
二、数据安全法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地方数据条例立法
五、反法新司法解释
第四节数据司法保护实践
一、数据不正当竞争的特点
二、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三、著作权保护方式
四、个人信息保护
五、数据侵权的抗辩
六、数据反不正当竞争的裁判
第五节数据不正当竞争类型
一、公开数据
二、独创性数据和非独创性数据
三、数据不当获取
四、数据不当使用
五、数据质量瑕疵
六、数据侵权行为范式
第六节数据抓取不正当性判定
一、数据爬取现状
二、爬虫技术的保护
三、正当性认定标准
四、取得同意
第七节数据使用不正当性判定
一、不正当性判定方法
二、数据权益保护边界
三、实质性替代标准
四、数据算法的规制
第八节个人数据信息保护
一、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二、个人数据竞争纠纷
三、用户显著告知并同意
四、个人公开信息再利用
五、个人信息侵权抗辩
第十二章互联网流量竞争规制
节涉流量竞争裁判
一、原告胜诉比例高
二、流量的商业利益
三、认定构成虚假宣传
四、复合侵权行为
第二节涉流量的法律适用
一、不同法律同时适用
二、适用电子商务法
三、适用“互联网专条”之兜底条款
四、适用一般条款
五、法律适用分析
第三节强制跳转法条适用
一、一般条款
二、“互联网专条”第1款
三、“互联网专条”第2款
第十三章互联网干扰
节互联网干扰行为的分类和类型化
一、互联网干扰行为的分类
二、互联网干扰竞争类型化
第二节互联网干扰竞争规制
一、“互联网专条”第2项
二、《反法新司法解释》
第三节互联网干扰司法裁判
一、司法裁判现状
二、传统侵权式裁判
三、非公益必要不干扰
四、考虑消费者混淆因素
第十四章互联网直播不正当竞争
节互联网直播概述
一、直播竞争规制的立法
二、直播带货现状
三、直播案由复合性
第二节直播不正当竞争类型化
一、直播平台挖角
二、直播数据侵权
三、混淆行为
四、虚假宣传行为
五、损害他人商誉
六、设置流氓软件
七、IPTV
第三节互联网直播案件裁判
一、互联网直播案件裁判特点
二、互联网直播案件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互联网“二选一”
节“二选一”概述
一、“二选一”定义
二、“二选一”主体
三、“二选一”的法律规制
第二节“二选一”执法实践
一、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
三、电子商务行政执法
四、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裁判
五、行政公益诉讼案
第三节“二选一”法条竞合处理
一、违法多元性
二、特别法与一般法
三、依据适用难度选择法律
四、受保护的法益选择
中篇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程序篇
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管辖
节行政执法管辖
一、行政执法地域管辖
二、行政执法专门管辖
三、行政执法级别管辖
四、电商案件执法管辖
第二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诉讼管辖
一、关于地域管辖的立法
二、反法新司法解释管辖解读
三、地域管辖连结点
四、涉信息网络侵权管辖
五、约定管辖
六、提级管辖
七、管辖权异议与处罚
第二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由竞合处理
节案由竞合有关规定
一、《反法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反法新司法解释》解读
第二节案由竞合司法处理规则
一、分别认定
二、不重复评价
三、法律性质判断
四、立法原则判断
第三节案由竞合法律选择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律选择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选择
三、案由司法实践建议
第三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
节行为保全概述
一、行为保全概念
二、行为保全起源
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的现状
第二节行为保全立法
一、《民事诉讼法》
二、行为保全相关司法解释
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的司法适用
第三节行为保全条件
一、行为保全考量因素
二、利益平衡
三、提供担保
第四节行为保全程序
一、管辖法院
二、裁定前的询问
三、管辖异议与行为保全
四、行为保全的执行
第五节反向行为保全
一、反向行为保全的规定
二、反向行为保全的考量因素
第四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证据保全
节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相关立法
二、多种保全申请的处理
三、证据保全申请程序
四、诉讼参与人出庭
五、法庭勘验
第二节公证证据保全
一、公证证据保全的规定
二、公证证据保全的意义
三、公证证据保全的主体
四、证据“三性”审查
第三节证据提供令制度
一、证据提供令的规定
二、证据提供令的意义
三、证据提供令与举证
四、证据提供令的申请
第四节电子数据证据调取
一、竞争执法电子数据证据现状
二、电子数据证据立法规定
三、电子数据证据取证程序
四、刑事提取电子数据
第五节行政及刑事证据运用
一、行政证据运用
二、刑事证据运用
第六节网络取证的方式
一、微信指数和百度指数
二、淘宝指数
三、微博指数
四、巨量算数
五、Alexa网站排名
六、区块链
七、可信时间戳
第七节举证妨碍司法实践
一、举证妨碍的规定
二、举证妨碍后果
三、妨害诉讼与举证妨碍区分
第五章互联网通知—删除规则
节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
一、通知—删除规则立法
二、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通知—删除规则理解
第二节通知—删除规则指引
一、发出通知的要求
二、电商平台的审查
三、通知—删除规则的例外
第三节通知—删除规则程序
一、必要措施
二、通知—删除规则流程
三、通知—删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下篇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篇
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损害
节竞争损害性质和认定
一、竞争损害性质
二、竞争损害实际性
三、竞争损害中立性
四、竞争损害的司法裁判
五、竞争损害的评估因素
第二节损害经营者利益
一、经营者利益受损的考量因素
二、经营者利益衡量的司法经验
三、经营者利益衡量的裁判方法
四、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损害消费者利益
一、保护消费者利益相关立法
二、消费者利益损害的裁判
三、消费者利益损害分析
四、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
第四节比例原则与竞争损害
一、比例原则的作用
二、比例原则的评估
三、比例原则的裁判方法
四、竞争损害的域外经验
第二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损害法定赔偿和酌定赔偿
节法定赔偿的规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法新司法解释》
二、法定赔偿的现状
三、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
四、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关系
第二节法定赔偿方式
一、权利人实际损失
二、侵权人获利
三、间接损失赔偿
四、参照许可使用费用
五、司法层次分析法
六、电商恶意投诉的赔偿
第三节损失赔偿计算
一、以流量计算
二、以技术贡献率计算
三、以宣传数据计算
四、以交易数据计算
五、以评论数据计算
第四节酌定赔偿
一、酌定赔偿定义和适用条件
二、酌定赔偿的特征
第五节流量、数据竞争损害赔偿
一、广告收入损失
二、会员收入损失
三、数据损失
第六节损害赔偿方式
一、连带赔偿
二、按份赔偿责任
三、违法减资补充责任
第七节赔偿司法实践新动向
一、各案由分开计算赔偿
二、复合式赔偿
三、约定赔偿
四、在先判例参考
第三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损害惩罚性赔偿
节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惩罚性赔偿现状
二、惩罚性赔偿相关立法
第二节惩罚性赔偿方式
一、惩罚性赔偿程序
二、违法所得与侵权获利
第三节赔偿基数的理解
一、赔偿额计算的理解
二、赔偿基数的司法实践
第四节赔偿基数的确定
一、计算方法
二、损失计算类型
三、赔偿倍数的确定
四、基数计算与推断
五、典型案例惩罚性赔偿分析
第五节惩罚性赔偿的举证
一、惩罚性赔偿证据规则
二、损害赔偿举证难
三、采信微信宣传数据
四、宣传数据测算
五、采信评论区数据
第六节惩罚性赔偿考量因素
一、恶意与故意的立法
二、恶意与故意的理解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
四、“以侵权为业”的认定
五、综合因素考虑
六、公法和私法责任
案例索引
內容試閱
前言
  网络经济竞争秩序治理中,为突出的例证就是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裁判较之传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裁判具有明显不同的价值判断,以及司法裁判理念和方法差异。随着互联网技术与网络经济业态的不断迭代更新,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相关案件的裁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很难找到类型化的规则依据。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受到空前关注和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可谓风起云涌。人民法院2022年4月21日发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1年)载明,2021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竞争类案件8419件,同比上升7826%。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点。2021年,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共新收各类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66148件,比2020年增长664%。总体来看,互联网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涉及越来越多的新型、复杂、疑难法律问题。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更易实施、更加隐蔽、更为复杂,影响范围更为广泛,收集固定证据更加困难,权利人维权难度进一步加大。加强网络空间的法治治理,保护互联网领域创新创造,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从各国的反垄断实践来看,《反垄断法》的一个为重要的特征是政策性,反垄断往往是各国政府配合产业政策的一种手段,并非完全是法律逻辑推理的结果,其与各国现实的经济状况、竞争政策息息相关。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同属竞争法,故也具有同样政策属性,需要执法部门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考量和评估。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
  互联网经济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但它在发展的同时也对我国竞争立法、执法与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飞速进步和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国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也日趋白热化,相应地,我国互联网领域的新型反竞争行为也层出不穷。
  竞争是市场运行的灵魂,没有竞争的行业是没有发展前途的,没有竞争的市场不是正常的市场。通过市场竞争,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调节资本在不同社会生产部门和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分配,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
  2021年12月8日至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指出,必须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要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
  为此,笔者花费近两年的时间和精力撰写了此书,近几年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出现很多新类型案件、新的裁判思路和理念,受疫情影响,竞争政策也出现新的变化,尤其在即将结稿时,恰逢2022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又公布了若干典型案件,为使读者受益于阅读,笔者又将没有收录的典型案件增补进来,包括典型案件的裁判分析思路和方法、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认定、商业模式的保护、技术中立的认定、数据正当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计算问题、反不正当竞争中的行为保全问题和电子证据的取证问题等,都进行了阐述。
  当然,尽管笔者已经努力地想把本书撰写得更好、更加完善,但必然会存在一些不足,如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竞争损害裁判的方法除时下通用的侵权式范式之外,是否还有更优范式参考?惩罚性赔偿中法官自由裁量中如何把握倍数?涉技术类竞争案件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如何认定技术中立?涉数据竞争案件中,如何认定数据合理使用?一般条款与“互联网专条”、“互联网专条”与其兜底条款之间如何选择使用?等等。截至目前,仍然没有权威统一的解决方式,本书尽量将各种不同裁判和学识观点列出,由读者自行理解。也正因为竞争法如此魔幻,才引来了一大批竞争法学者、司法和律师等实务者的研究兴趣,竞争法的春天比我们想象中来得更早了一些。
  因对竞争法不离不弃的热爱和执着,2015年4月,我从“春城”昆明来到“魔都”上海执业,7年间光阴荏苒,但每时都能收获着竞争法带来的乐趣。做案件苦,但写书更苦,因为没有一件案件是简单的法律关系,当然,简单的案件也不会找我们,即使找我们,我们也会告知当事人没有必要花“杀猪用牛刀”的成本。写书比做案件更加辛苦,因为每时需要把思路放在书稿中,否则,因工作原因耽误几天,回头又得从头开始找思路,找灵感。在书稿结稿前,就没有完全放松的休息过。
  前路漫漫,我们仍需不忘初心,砥砺前行!
  来上海后,承蒙众多良师益友的教诲和帮助,他们是上海大学法学院文学国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徐士英教授和黄武双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王先林教授、李剑教授和侯利阳教授,同济大学单晓光教授,中南大学杨开湘教授。
  谨此致谢。
  林文
  于上海陆家嘴金茂大厦
  2022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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