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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释本【根据2023年《民事诉讼法》全新修订】

書城自編碼: 390811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 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8142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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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专业性:专业机构出版,专业人士编写,法律文本标准
  实用性:重点法条注释,条文主旨提示,配套附录实用
  易用性:解读立法本意,注释精准易懂,开本便于携带
內容簡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序号对照表
關於作者:
法律出版社,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立法任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空间效力】
   第五条 【涉外民诉同等原则、对等原则】
   第六条 【审判权】
   第七条 【审理原则】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第九条 【调解原则】
   第十条 【审判制度】
   第十一条 【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辩论权】
   第十三条 【诚信原则、当事人处分原则】
   第十四条 【法律监督权】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
   第十六条 【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变通规定】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 【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六条 【票据纠纷管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诉讼管辖】
   第二十八条 【运输合同纠纷管辖】
   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管辖】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管辖】
   第三十一条 【海损事故管辖】
   第三十二条 【海难救助费用管辖】
   第三十三条 【共同海损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
   第三十五条 【协议管辖】
   第三十六条 【共同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移送管辖】
   第三十八条 【指定管辖】
   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转移】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一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一条 【二审、重审、再审审判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向合议制转换】
   第四十四条 【审判长】
   第四十五条 【评议原则】
   第四十六条 【依法办案】
 第四章 回避
   第四十七条 【回避情形】
   第四十八条 【回避申请】
   第四十九条 【回避决定权人】
   第五十条 【回避申请决定程序】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诉讼当事人】
   第五十二条 【诉讼权利义务】
   第五十三条 【和解】
   第五十四条 【诉讼请求、反诉】
   第五十五条 【共同诉讼】
   第五十六条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七条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五十八条 【民事公益诉讼】
   第五十九条 【诉讼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条 【法定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
   第六十二条 【委托程序】
   第六十三条 【代理权变更、解除】
   第六十四条 【诉讼代理人权利】
   第六十五条 【离婚诉讼代理】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种类】
   第六十七条 【举证责任】
   第六十八条 【及时提供证据义务】
   第六十九条 【证据收据】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第七十一条 【法庭质证】
   第七十二条 【公证证据效力】
   第七十三条 【书证、物证】
   第七十四条 【视听资料】
   第七十五条 【证人义务、资格】
   第七十六条 【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七条 【证人出庭费用负担】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陈述】
   第七十九条 【鉴定程序启动和鉴定人选任】
   第八十条 【鉴定人权利义务】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八十二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第八十三条 【勘验笔录】
   第八十四条 【证据保全】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八十五条 【期间种类、计算】
   第八十六条 【期间顺延】
  第二节 送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回证】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
   第八十九条 【留置送达】
   第九十条 【简易送达】
   第九十一条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第九十二条 【转交送达之一】
   第九十三条 【转交送达之二】
   第九十四条 【转交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 【公告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原则】
   第九十七条 【调解组织形式】
   第九十八条 【协助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协议】
   第一百条 【调解书】
   第一百零一条 【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调解失败】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诉讼中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 【诉前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范围】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七条 【保全解除】
   第一百零八条 【保全错误补救】
   第一百零九条 【先予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先予执行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复议】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拘传】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妨害法庭秩序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某些妨害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虚假诉讼、调解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的司法处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 【强制措施决定权】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方式】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先行调解】
   第一百二十六条 【立案期限】
   第一百二十七条 【审查起诉】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二十八条 【答辩状提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 【权利义务告知】
   第一百三十条 【管辖权异议、应诉或反诉管辖】
   第一百三十一条 【告知审判人员组成】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核取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院调查程序】
   第一百三十四条 【委托调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 【当事人追加】
   第一百三十六条 【开庭准备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理方式】
   第一百三十八条 【巡回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开庭通知及公告】
   第一百四十条 【庭前准备】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顺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庭审权利】
   第一百四十三条 【诉的合并】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后的调解】
   第一百四十六条 【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撤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法庭笔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宣判】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限】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止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终结诉讼】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先行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生效裁判】
   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公开】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一条 【起诉方式】
   第一百六十二条 【简便方式传唤、送达和审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 【小额诉讼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方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程序异议权】
   第一百七十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 【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状】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方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受理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查范围】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理方式】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审裁判】
   第一百七十八条 【裁定上诉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二审调解】
   第一百八十条 【撤回上诉】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二审适用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二审裁判效力】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二审审限】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适用范围】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级及审判组织】
   第一百八十六条 【特别程序转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审限】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 【起诉与受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限与判决】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条 【宣告失踪】
   第一百九十一条 【宣告死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告与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判决撤销】
  第四节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
  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管辖与申请】
   第一百九十九条 【医学鉴定】
   第二百条 【代理人、审理与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撤销】
  第六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百零二条 【管辖与申请书】
   第二百零三条 【公告与判决】
   第二百零四条 【撤销判决】
  第七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申请与管辖】
   第二百零六条 【裁定与执行】
  第八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七条 【申请与管辖】
   第二百零八条 【裁定与执行】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 【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申请再审的条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第二百一十三条 【离婚判决、调解不得再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再审申请的审查与再审案件的审级】
   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中止执行及例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 【再审审理程序】
   第二百一十九条 【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二百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二十一条 【检察院的调查权】
   第二百二十二条 【抗诉案件的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抗诉书】
   第二百二十四条 【检察员出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支付令申请】
   第二百二十六条 【受理】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令的审理、异议和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终结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 【适用范围】
   第二百三十条 【公告及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 【停止支付】
   第二百三十二条 【申报票据权利】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示催告判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利害关系人起诉】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根据、管辖】
   第二百三十六条 【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变更执行法院】
   第二百三十八条 【案外人异议】
   第二百三十九条 【执行机构、程序】
   第二百四十条 【委托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执行和解】
   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担保】
   第二百四十三条 【执行承担】
   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回转】
   第二百四十五条 【调解书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 【民事执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第二百四十八条 【仲裁裁决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期间】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执行通知】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被执行人报告义务】
   第二百五十三条 【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扣留、提取收入】
   第二百五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五十六条 【查封、扣押财产程序】
   第二百五十七条 【查封财产保管】
   第二百五十八条 【拍卖、变卖财产】
   第二百五十九条 【搜查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六十条 【指定交付】
   第二百六十一条 【强制迁出】
   第二百六十二条 【财产权证照转移】
   第二百六十三条 【行为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迟延履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继续履行】
   第二百六十六条 【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七条 【执行中止】
   第二百六十八条 【执行终结】
   第二百六十九条 【中止、终结裁定效力】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百七十条 【适用本国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国际条约优先】
   第二百七十二条 【外交特权与豁免】
   第二百七十三条 【语言文字】
   第二百七十四条 【中国律师代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 【公证和认证】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百七十六条 【特殊地域管辖】
   第二百七十七条 【书面协议选择管辖】
   第二百七十八条 【应诉或者反诉管辖】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专属管辖】
   第二百八十条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法院】
   第二百八十一条 【涉外管辖优先及例外】
   第二百八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驳回起诉】
 第二十五章 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 【送达方式】
   第二百八十四条 【域外调查取证】
   第二百八十五条 【答辩期间】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上诉期间】
   第二百八十七条 【审理期限】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百八十八条 【涉外仲裁与诉讼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涉外仲裁保全】
   第二百九十条 【涉外仲裁效力】
   第二百九十一条 【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 【救济途径】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协助原则】
   第二百九十四条 【协助途径】
   第二百九十五条 【文字要求】
   第二百九十六条 【协助程序】
   第二百九十七条 【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 【提出申请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九条 【审查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执行的申请】
   第三百条 【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三百零一条 【外国法院无管辖权】
   第三百零二条 【中止诉讼】
   第三百零三条 【复议】
   第三百零四条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三百零五条 【法律适用】
   第三百零六条 【施行日期】
附录一 相 关 法 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1.30)(2022.4.1修正)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4.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12.21)(2019.12.25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25)(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1.3)(2020.12.29修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6.26)
附录二
《民事诉讼法》新旧条文序号对照表
附录三 增 补 法 规
(通过二维码获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11.12)(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9.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8.21)(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12.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3.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9.16)(2020.12.29修正)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11.7)(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9.10)(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4.24)(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1.6)(2020.12.2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1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11.7)(2020.12.29修正)
內容試閱
编辑出版说明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祉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读者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我社开创性地推出了”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丛书,至今已十余年。本丛书历经多次修订完善,现已出版近百个品种,涵盖了社会生活的重要领域,已经成为广大读者学习法律、应用法律之必选图书。
  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出版机构权威。成立于1954年的法律出版社,是全国首家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始终秉承”为人民传播法律”的宗旨,完整记录了中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全过程,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等荣誉称号,入选”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
  2.编写人员专业。本丛书皆由相关法律领域内的专业人士编写,并引入匿名审稿评估制度,确保图书内容始终紧跟法治进程,反映最新立法动态,体现条文内涵。
  3.法律文本标准。作为专业的法律出版机构,多年来,我社始终使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法律文本,积淀了丰富的标准法律文本资源,并根据立法进度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4.条文注解精准。本丛书以立法机关的解读为蓝本,对每个条文提炼出条文主旨,并对重点条文进行注释,使读者能精准掌握立法意图,轻松理解条文内容。
  5.配套附录实用。书末”附录”部分收录的均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便捷,使全书更为实用。
  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中”适用提要””条文主旨””条文注释”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不同于国家正式通过、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本丛书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我们用心打磨本丛书,以期待为法律相关专业的学生释法解疑,致力于为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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