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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的主要特色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积极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两法”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推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司法机关办案流程、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的完善,为规范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相关社会组织的职责,加强对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演艺活动组织者的监督和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二是密切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少年司法研究的新近成果,梳理争议焦点,针对演艺、生活、学习等活动提炼针对未成年演艺人员人格权、财产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个性化、差别化措施,供对未成年演艺人员具有保护责任的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司法和网络等主体参照和援引。
三是强调在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进一步提升新时代检察监督的能力和实效;突出有关部门与司法机关在未成年演艺人员权益保障与数字化治理改革上的深度融合,在完善线上线下平台建设上齐头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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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雷小政
法学博士,博士后,任职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担任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在互联网法治、少年司法、患艾儿童保护上设立多个教授工作室,兼任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信用学会青少年诚信培养专业委员会主任;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 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中国法学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等多个项目;出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风险评估:场域、样本与方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研究》等专著、参著五十余部。
杨敬之
法学博士,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曾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在《政法论坛》《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多次受邀做客广播电台、电视台录制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法普法节目。
郑晓鸣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曾任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曾获“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先进个人”“浙江省担当作为好干部”等称号。牵头制发《关于依法保障未成年演艺人员权益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主持或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等纵向课题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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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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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未成年人演艺活动合规的规范解读
第一章 未成年人演艺活动合规的基本范畴
一、演艺活动中未成年人的界定
二、演艺活动的界定
三、未成年工和艺术职业学校在校生的参照适用
四、演艺活动组织者、演艺经纪机构、演艺经纪人员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界定
五、基本原则
六、法定权利类型
七、演艺活动所在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八、信息查阅、提取和数据共享
第二章 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专业化、备案登记与监管
一、经纪业务的专业化与常态化教育培训
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三、强制退出与从业禁止
四、经纪业务备案登记
五、经纪合同的期限限制
六、经纪合同的续签与备案
七、经纪合同的解除与积极调解
第三章 监护、委托照顾、教育、现场保护专员
一、监护人同意与实质监护
二、委托照护
三、现场看护与现场保护专员安全检查、及时报告
四、合理、必要的饮食和休息
五、住宿登记、“试镜”场所和可疑报告
六、安全保障义务
七、禁止失学、辍学、变相辍学
八、必要的、相应的保险
九、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和矫治
第四章 相关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
一、专业化能力培训、评定
二、备案审查、通报与信息保护义务
三、对备案资料、信息和相关场景、服饰等的审查
四、整治演艺活动环境
五、生命健康安全、法治与德育通识教育
六、心理辅导与心理健康教育
七、与法律援助机构衔接等综合帮扶
八、自律惩戒和行业抵制
九、典型争议的权利救济
第五章 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司法机关职责
一、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对备案资料、信息的审查
二、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
三、典型违法行为的追究
四、性侵害犯罪的预防与处理
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第二编 未成年人演艺活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儿童案
案例二 孙某铭以裸照、性感视频猥亵儿童案
案例三 陈某生组织淫秽表演案
案例四 王某波诈骗案
案例五 白某龙诈骗案
案例六 某传媒公司与张某童星培养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 福建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黄某主播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邹某与某文化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 钟某1与上海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 甘肃某文化公司、甘肃某传媒公司等与滕某健康权、
身体权纠纷案
第三编 主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一、营业演出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规范演出经纪行为加强演员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规范演出从业行为加强市场监管促进首都文艺舞台健康繁荣有序发展的通知
武汉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实施办法
镇江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二、广告代言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乳粉广告自律规则
北京市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
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广播影视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
三、电视节目类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
四、童模类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青团杭州市滨江区委员会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五、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类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六、综合类
横店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东阳市教育局、东阳市公安局、东阳市民政局、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阳市妇女联合会关于依法保障未成年演艺人员权益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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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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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在当前各类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营业性演出、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童模活动、广告等具有演艺性质的活动中,许多实际从事或参与演艺性质活动的人员在年龄上未满16周岁,其中,不乏一些家喻户晓的“儿童演员”“童星”“童模”。“童星经济”在一些地方蔚然成风。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各地对未成年人演艺活动的市场需求、供给方面呈现出常态化、规模化、产业化的特点。
据统计,实际参与各类演艺活动的未成年人有近100万人;接受各种先期培训的未成年人更在数百万人以上。据中国儿童电影学会统计,在近些年中国年产电影中,儿童电影的产量占比约10%。仅浙江东阳的横店镇,在2021年拍摄的130余部影视剧中,参演的“儿童演员”就达6000多人。我国“童装”产业规模超过了2000亿元,相关“童模”培训机构超过了30000家。仅浙江湖州的织里镇,每年“童模”的需求量就在8000人次以上。仅江苏省苏州市的某家经纪公司,在近五年就向全国输送了1000位以上的“童星”和15000多名“童模”。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参与的各种演艺活动在内容、形式、手法上均有明显拓展,而且出现了交叉、融合趋势。不少作品更是积极融入了科幻、悬疑、古装、喜剧、动作等元素。虽然各地发展不平衡,但值得肯定的是,“儿童演员”等未成年演艺人员参演的绝大多数演艺作品符合高质量文艺作品的创作和生产规律。积极鼓励、大力支持这一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既是传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新期待,特别是向未成年人传播正能量的重要载体。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第4款的规定,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令人遗憾的是,这一行业迅猛发展的背后,在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方面却并不尽如人意。许多《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保护性规定,可以通过法教义学解释直接适用于未成年人演艺活动的规范。这是本书创作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制度背景。
整体而言,在实践层面,这一文化产业由于缺乏统一、明晰的市场标准和监管细则,尤其是对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演艺活动组织者、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不足,潜藏着诸多不利于“儿童演员”等未成年演艺人员身心健康发展和合法权益保障的隐患。在立法层面,相关的保护性规定也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等,且普遍为原则性规定,内容相对笼统,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没有对这些未成年演艺人员的活动性质、资格资质、拍摄时间、拍摄强度、保护措施、责任追究等作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2021年的调研,发现许多“儿童演员”在人格权、财产权、个人信息和受教育权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或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些父母受不良风气影响,培养理念从“成就儿童”转向“消费儿童”,疯狂塑造“儿童网红”“儿童明星”,并将子女视为“赚钱的工具”,忽视家庭教育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障。通过调研当地社会组织和相关经纪机构、剧组,课题组发现“儿童演员”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隐患如下:一是从演艺活动本身来看,存在安全隐患、装扮损伤、拍摄疲劳、暴力催演、剧本误导、天价违约金等问题;二是从外部从业环境来看,存在诈骗风险、照看风险、起居风险、变相辍学等问题。许多“儿童演员”来自全国各地并辗转数地拍摄,流动性极强,加上不少父母将其全权委托给经纪人员照管,无形之中增加了变相辍学、不法侵害、安全事故等的发生概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看,近年来,围绕“儿童演员”等未成年人演艺活动的民事纠纷、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日渐高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例如,2019年4月,“童模妞妞被踹视频”迅速发酵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另外,“童模”辍学、超时拍摄、遭受辱骂殴打、违法代言等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又如,据多家新闻媒体报道,北京某公司利用许多父母“望子成龙”的急切心态,以让孩子成为第二个“关某某”为招揽手段,与多名未成年演艺人员签订了期限超长、违约金高昂的经纪合同。在一被质疑“天价卖身契”的个案中,双方约定了15年的服务期限和500万元的违约金,并因后续“无戏可拍”陷入长期的纷争之中。此外,一些性侵案件时有发生并引发重大舆情。在2018年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宣判的全国首例通过谎称“招童星”猥亵儿童案中,犯罪嫌疑人猥亵的儿童就达31人。浙江某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涉无资质“野生经纪人”赵某性侵2名男童的案件中,发现其曾向影视剧组等平台推荐的“儿童演员”达200余名,且长期负责这些儿童的日常起居。2022年9月,北京知名影视类艺考培训机构“影路站台”校长杜某某涉嫌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对多名未成年女学员进行性骚扰、猥亵、诱奸等行为,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根据北京师范大学项目组调查,相较于实际的犯罪黑数,这仅仅是“冰山”一角。通过追踪和分析诈骗犯罪、猥亵儿童犯罪、强奸犯罪的相关个案,项目组发现在演艺活动期间,不少未成年演艺人员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事演艺活动所在地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部门与司法机关,演艺活动组织者,演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和相关社会组织等责任主体在演艺活动本身、外部从业环境上未能全面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统一简称为未成年人“两法”)等的要求,在对未成年演艺人员提供全方位、立体化保护层面存在不少亟待改进的地方。许多立法规定的特别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也未能在这一群体中得以适用。
近年来,“儿童演员”等未成年人演艺活动的行业出现融合式发展、交互式发展,对其权益保障不再属于样本量有限的“小众数据”,更不是囿于一地的“局部性问题”,而是一个覆盖全国千家万户的基础民生问题。在未成年人“两法”实施中,对这一领域存在的诸多立法空白地带及法律模糊、规范冲突之处,亟待修改立法进行漏洞填补或者优化法律解释弥补规范的缺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9〕6号)的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促进各地文化行业协会的成立,引导行业协会做好自律、自查、自纠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公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当前,要完善未成年演艺人员的权益保障工作,亟待细化和规范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社会组织的职责,亟待加强对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演艺活动组织者的监督和管理。其中,文化和旅游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社会组织针对现场文艺演出、网络表演的演出安全、演出经纪人资格与教育培训等出台了一些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意见。但从功能实现的角度看,这还远远不够。由于在规范主体、对象、客体等基本要素上的争议和分歧,许多禁止性规定和保护性措施也难以直接适用于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等演艺活动的监管。这一以演艺活动形式为标准进行的“条块切割型”治理模式亟须改变。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许多有关未成年人现场文艺演出、网络表演的演出安全、演出经纪人资格与教育培训等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于未成年人参与的其他演艺活动,或者直接作为相关执法活动的参考和规范指引。
在未成年人“两法”的实施中,对未成年演艺人员的权益保障而言,亟须贯彻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司法和网络“六大保护”体系,进一步明确有针对性的实施规则。本书对目前各类规范性文件中的实施性规则进行了整合和解读。作为合规指南,涵括了涉及未成年人演艺活动的各个方面:经纪人员的专业化、备案登记与监管,未成年演艺人员的监护、委托照顾、教育、现场保护,相关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司法机关职责等。
本书的主要特色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积极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两法”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推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司法机关办案流程、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的完善,为规范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相关社会组织的职责,加强对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演艺活动组织者的监督和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和依据。
本书根据未成年人“两法”的实施和一些地方出台的细则要求,明确了对于未成年演艺人员的保护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等原则。本书细化有关法律法规中的原则性规定,运用目的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方法提炼出一些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操作方式。本书特别突出相关社会组织的“补位”功能,强化了其对演艺活动从业现场安全、演艺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演艺内容与身心健康保障、备案特定资料与信息等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二是密切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少年司法研究的新近成果,梳理争议焦点,针对演艺、生活、学习等活动提炼针对未成年演艺人员人格权、财产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的个性化、差别化措施,供对未成年演艺人员具有保护责任的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司法和网络等主体参照和援引。
在本书的创作过程中,针对浙江、北京、上海、广州、湖南等地未成年人参与演艺活动时的权益保障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收集字节跳动、阿里巴巴、快手、腾讯等互联网企业中关于网络视听和网络表演信息安全、各类演艺活动的交互与融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等的发展态势和举措;通过深入“儿童演员微信群”、线上线下研讨会等方式听取了制片人、制片主任、导演、编剧、经纪人、影视和经纪公司法务等提出的问题清单和改革建议。为厘定相关争议,借鉴合理经验,项目组深入分析了与“童星”“童模”保护密切相关的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工业部门未成年人夜间工作公约(第90号公约)》,美国《联邦公平劳动标准法》、纽约州《劳动法》与《艺术与文化事务法》、加利福尼亚州《劳工法》、田纳西州《未成年表演法》,日本《劳动基准法》,韩国《大众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法》等规定和美国演员工会的“一号指导方针”(Guideline No.1,又称三十三条“军规”)等行业规范;收集了在移植雇主责任、学业证明、健康证明、信托账户证明、伤残保险证明、表演内容伦理审核、表演合同审核与许可制度、工作学习整体时间制、夜间工作限制与豁免等措施上的支持意见和反对意见。
本书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演艺活动组织者、经纪人员、委托照护被委托人等的法定责任、概括性义务进行了整合和细化;并结合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等问题,以未成年演艺人员身心特点为出发点,着重归纳了在受教育权、个人信息处理、起居安全、商业保险、预防性侵害等不法侵害上如何落实特别保护、优先保护。针对未成年演艺人员出现的心理问题、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要求及时开展相关教育、提供必要帮扶。为进一步反思和祛除“饭圈文化”对未成年演艺人员的负面影响,应当提供有针对性的性安全教育、性责任与性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预防药物滥用教育、传染性疾病防治教育、青少年法治与德育教育等通识教育。
三是强调在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进一步提升新时代检察监督的能力和实效;突出有关部门与司法机关在未成年演艺人员权益保障与数字化治理改革上的深度融合,在完善线上线下平台建设上齐头并进。
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能的要求和思路。我国未成年人“两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就是赋予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的特殊职责和重要任务,尤其是通过履职办案,主动融入、最大限度推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等的落地见效。当前,一些地方陆续针对“儿童演员”“童模”等未成年演艺人员的权益保障进行了改革探索。例如,根据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横店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高度重视,指导横店影视城开展“儿童演员”经纪行业的全面排查,并以多种形式收紧行业入口。与此同时,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智慧影视检察”场景应用嵌入了“横店影视文化产业大脑”数字平台,并与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帮帮我885”平台进行对接。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相关社会组织不仅能够及时掌握在横店参加拍摄活动的“儿童演员”人口信息、陪同人员身份、是否得到监护人书面委托、住宿地点、参与的剧组等基本情况,还可以支持和引导“儿童演员”学习通识课程,并提供法律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经纪人前科情况等帮助。又如,为建立健全“童模”保护机制,落实涉众未成年人权益检察监督,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在省、市两级院的指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会签了《关于规范童模活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对“童模”活动范围、场所、内容、强度,相关从业人员及监护人的责任,公益诉讼形式等进行了规范。从全国来看,各地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四大检察”的职能延伸,在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等方面创新手段,积极提升了对未成年演艺人员权益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在督促控辍保学、整治教育培训乱象、消除表演设施安全隐患、杜绝娱乐场所违规接纳、预防未成年人参与“饭圈文化”等领域,取得了许多显著的成效。依据本书中的合规指南指导未成年人参与演艺活动,有望大幅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的水平。本书的撰写人员包括北京师范大学雷小政、闫姝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杨敬之,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郑晓鸣。全书由雷小政进行审定。本书的创作过程得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和横店影视文化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东阳市教育局、东阳市公安局、东阳市民政局、东阳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阳市妇女联合会等的支持。特别感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对项目成果的推广与支持。特别感谢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教授、何挺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宋维才教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余晓敏检察官、胡涛检察官,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钟瑞友检察长、裘菊红副检察长,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黄万健副检察长、江健副检察长、倪春霄检察官,中国政法大学王贞会教授、苑宁宁副教授,人民日报社内参部唐旻威主编、《民生周刊》王迪记者,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陈灿,国樽律师事务所徐晓芳律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吴婕编导等的指导与完善建议。特别感谢周致义、李博奥、邓伊诺同学在收集案例、整理规范性文件上的辛勤工作。本书纰漏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雷小政
202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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