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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租界通史

書城自編碼: 397730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歷史专业史
作 者: 费成康
國際書號(ISBN): 9787552043204
出版社: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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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大量利用中外交涉文件及各租界的土地章程、工部局年报等档案,阐述了有关租界法制、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内容,并订正了迄今在租界研究中存在的若干差错。全书列十三个专题,内容广泛,涉及当今租界研究的各项关注,既陈述“理乱兴亡”,如各地租界的开辟、扩展、兴衰,以及中外政治、经济、文化相互间的冲撞、相持、会合及其产生的广泛而复杂的影响;也研究“典章制度”,如租界土地、立法、司法、行政等制度,由此系统展现租界内的经济发展、物质景观、市政管理与建设、法制状况及其实践等;亦辨析“疑难杂症”,对有关租界研究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考辨,如定义、数量、分类等论争,既富针对性,又有很强说服力,补充、修订、完善了国内外学界对租界问题的认识。此外,本书通过诸多以往未被发现、利用的中、英、法、德、意文原始资料及相关档案,纠正了部分外国学者提出的一度颇为流行的主观臆断,具有突出的原创性和学术思想性,助力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
內容簡介:
本书定名“通史”,“通”之要义贯穿全书。作者把对租界的论析置于整个近代历史长河中,采用“纵观”和“综观”两种视野进行考察:纵观租界百年的发展过程、历史阶段,包括租界的开辟、扩展、收回的源流、脉络、走向、趋势,揭示各个阶段之间的特点、联系及其内在动因;综观租界百年社会、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科学、技术,重点探讨各租界的土地制度、法律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制度,进而剖析其特征,比较其异同。作者挖掘与利用大量以往未被发现的中、英、法、德、意文原始资料及各租界的土地章程、工部局年报等档案资料,系统、清晰地梳理出了中国租界百年发展演变的历史,同时补充、修正了国内外学界对租界问题的一些认知。本研究所呈现的原创性、开拓性和学术思想性,将租界史研究提升到一个新台阶。
關於作者:
费成康,1949年出生,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硕士,复旦大学历史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上海市政协第八、第九、第十届委员。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哥伦比亚大学和狄金森学院等访问或讲学。主要研究方向为租界史、澳门史、法制史等。著作有《中国的家法族规》《薛福成》《澳门:葡萄牙人逐步占领的历史回顾》《澳门四百年》(中、英文本)等,译作有《中国绅士的收入》等。
目錄
第一章 开辟8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的演变8
第二节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的扩散19
第三节 甲午战争后的无奈30
第四节 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后的劫夺44

第二章 扩展56
第一节 历次扩展56
第二节 附属区域75

第三章 土地制度94
第一节 土地获取94
第二节 地价102
第三节 地税108
第四节 地契114

第四章 立法122
第一节 立法主体122
第二节 中外约章133
第三节 基本章程140
第四节 行政规章150

第五章 司法159
第一节 拘捕159
第二节 审判164
第三节 刑罚184

第六章 行政192
第一节 行政体制192
第二节 主要事务221
第三节 财政收支237

第七章 各国租界的异同261
第一节 英租界261
第二节 法租界266
第三节 美租界270
第四节 日租界274
第五节 其他各国租界280

第八章 各地租界的兴衰285
第一节 上海租界285
第二节 天津租界294
第三节 汉口租界305
第四节 厦门租界311
第五节 其他各地租界317

第九章 “国中之国”的主要特征329
第一节 由外国人管治的中国领土329
第二节 刑事犯的逋逃薮和国事犯的活动舞台341
第三节 战时的中立区域351

第十章 中国人民的抗争364
第一节 反对开设和扩展租界364
第二节 反抗苛捐和暴行380
第三节 华人参政391
第四节 收回上海租界会审公堂402

第十一章 租借地等特殊区域411
第一节 租借地411
第二节 避暑地432
第三节 铁路附属地444
第四节 其他特殊区域455

第十二章 有关租界研究的一些问题484
第一节 定义问题484
第二节 数量问题489
第三节 分类问题501
第四节 其他问题507

第十三章 租界的收回515
第一节 第一次世界大战带来的机会515
第二节 从五卅运动到北伐革命时期520
第三节 外交谈判取得的新成果527
第四节 反法西斯战争的彻底荡涤530

附录一 各地租界一览表537
附录二 未形成租界一览表540
附录三 大事年表542
主要的引用书籍和文章559
內容試閱
这部《中国租界通史》,以本人撰写、出版于30多年前的《中国租界史》为基础。

我对中国租界的研究,约始于1986年。在此之前,长期居住的地点先后位于旧时上海公共租界、法租界的所在地,中学时代就读学校的前身曾经是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的局办学校,因而耳濡目染,对租界有不少感性的认识。在开始研究租界之时,有关各地租界的史料十分匮乏,对于中国究竟存在过多少个租界的问题也众说纷纭。为了在昔日租界或被称为“租界”的所在区域搜集史料、实地调查研究,此后的数年间搭乘火车、汽车及轮船,先后抵达10多个省市的30多个城市,以及庐山、莫干山、鸡公山、北戴河等山区、滨海,行程达4万余里。除了查阅中国第一、第二历史档案馆的档案,北京、上海、武汉、厦门、天津等地档案馆、图书馆的档案和书籍外,也通过一些外国的学者获得了一些海外的史料,使用了英文、法文、日文的原始资料,俄文、德文的译文,并对意文资料也有所利用。数年后,此项研究获得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支持。1991年,《中国租界史》出版,出版后加印两次,印数逾万,先后获得中国图书奖二等奖、上海哲学社会科学优秀著作二等奖。

在《中国租界史》出版后,我仍继续关注有关租界研究新的成果,继续发掘相关的史料,再次到了多个城市的档案馆、图书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曾经再次前往厦门市档案馆。数十年过去,该馆不仅迁移了馆址,而且已经给卷宗重新编号。很高兴的是,按照原来的卷宗号仍找到并核实了福州日租界实际并未开设成功等重要史料。在此期间,还曾有机会到法国巴黎国家图书馆、外交部南特外交档案中心、埃克思海外档案中心,英国国家档案馆和国家图书馆搜集资料,以及美国密歇根大学图书馆查阅史料。同时,海外的亲友通过馆际借书等途径查找了多种在国内无法获得的史料和书籍。方小芬、许洪新、程维荣等数位同行也从日本等国以及国内多个城市代为搜集了很多中外文史料。

对《中国租界史》的修订也即是对《中国租界通史》的撰写工作,始自20世纪90年代的后期。较之《中国租界史》,本书参考、补充了30多年来新发现的史料和新发表的研究成果,修正了以往的一些错失,并增补、调整了多个章节。例如,原来的第三章《土地制度》由三节增添为四节,原来的第四章《法律制度》被分解为《立法》《司法》两章,原来的第十章《中国人民的抗争》也由两节增添为四节。在租界图方面,本书收录的各地租界图等部分沿用了《中国租界史》中的示意图,但也对很多示意图作了修订。例如,对汉口英租界的示意图标明了其中越界筑路区的界线,参考宋昆等位先生的《近代天津九国租界边界考》一文修订了天津日、德租界的界线。特别是依据新加坡国立大学陈煜先生的研究,草绘了厦门英租界开辟时及扩展后的两张示意图,消除了原先没有该租界正确示意图的缺憾。

从总体来说,问世30多年来,《中国租界史》获得了读者较高的评价,并在诸多研究租界的文章和著作中被引用。此书的差错也在所难免。不过,所见的有些批评,应是误解。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认为《中国租界史》中所载录的租界数量与此前本人发表的《有关旧中国租界数量等问题的一些研究》一文中载录的数量不一致,前者为“在中国共出现过25个专管租界,2个公共租界”,后者为“到本世纪初,在旧中国共有22个专管租界,上海、鼓浪屿2个公共租界”。其实,这两种著述中都包括了这两组数据,前者为中国曾经出现过的租界数量,共计25个专管租界、2个公共租界;由于上海英租界与上海美租界早就合并成上海公共租界,天津美租界后来则并入天津英租界,因此在20世纪初期即租界的全盛时期,共有22个专管租界、2个公共租界。

将本书定名为《中国租界通史》,系依据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陈如江先生的提议。他和包纯睿女士还为解决本书出版的一些问题作了不少工作。该出版社的李慧女士则帮助绘制及修订了一批租界及特殊区域的示意图。对本书的撰写有过帮助的还有王力勤、费?瑺等至亲,美国狄金森学院的杨瑞先生,英国学者廖乐柏先生,新加坡国立大学的陈煜先生,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胡译之博士等。对于他们以及国内外相关档案馆、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本人在此一并表示由衷的感谢。最后,还要特别感谢陈旭麓、姜义华、方诗铭、汤志钧等四位德高望重的老师,他们对我研究中国租界历史的指导和支持是永不会淡忘的。

租界始见于鸦片战争后的中国。这些特殊的外国人居留、贸易区域被称为“国中之国”,是当时的中国成为半殖民地的标志之一。不过,由中国政府设置或得到中国政府认可的外国商民聚居区域,直至与租界稍有相似之处的外国人居留区域,在古代中国已经出现。

在漫长的古代中国,抵达中国通都大埠的外国人往往集中居住在当地的某一区域。这既因为他们在来到语言、习俗、宗教等都不相同的异乡他邦后,出于便于生活、贸易、祈祷及进行自卫等需要,通常都愿意聚居一处;又因为历代中国政府也常常要求他们集中居住,以便于对他们的防范和管理。可见,外国人在当时中国的城镇中聚居,应该符合中、外双方的利益。因此,在古代中国的多个地方陆续出现过外国人的居留区域。

在这些外国人居留区域中,最早见于记载的当数西汉时长安的藁街蛮夷邸。蛮夷邸,顾名思义,应是专供进入汉帝国都城的“蛮夷”们居住的邸宅。被西汉朝廷称为“蛮夷”者,包括居住在今日中国境内的少数民族,也包括生活在今日中国境外的其他民族。这一位于长安城内藁街的外国人居留区域于汉元帝建昭三年即公元前36年之前已经存在。在开国之初,西汉政府已与强盛的北方邻居匈奴通使、和亲。特别到公元前2世纪末,张骞打通中原与西域的交通路线后,西域各国的使臣、商民等人经由“丝绸之路”络绎不绝地进入长安。在同一时期,西汉政府也与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建立了联系。可能是为了安置这些使节、商人及其随行人员,并为了接待前来和亲的匈奴使团,西汉政府建造了蛮夷邸。从史籍中有“蛮夷邸门”“蛮夷邸间”等文字来看,蛮夷邸是个建有大门、内中有一批屋宇的街区。这一街区对于来自各处的使节等人而言,即是西汉政府的国宾馆。公元前36年以降,当西域等地的国王等被汉朝军队斩杀后,其首级常会被传诣京师,在蛮夷邸悬挂示众,“以示万里,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东汉政府沿袭西汉旧制,也在京师洛阳建造蛮夷邸。遗憾的是,有关蛮夷邸的记载都语焉不详,后人已很难获得详细的信息。

数百年后,由鲜卑贵族建立的北魏政权在京城洛阳的南郊分别建造供四方“夷人”临时侨居的四个国宾馆,以及供他们长期定居的四个居留区。这“四馆”“四里”坐落于永桥以南、圜丘以北,伊水与洛水之间。其中“四馆”又名“四夷馆”,位于御道以东;“四里”位于御道以西。“吴人”来投奔,处金陵馆,三年后赐宅归正里;“北夷”来归附,处燕然馆,三年后赐宅归德里;“东夷”来归附,处扶桑馆,赐宅慕化里;“西夷”来归附,处崦嵫馆,赐宅慕义里。当时的“吴人”,是指在中国南方建立南朝的汉族人士。因此,“吴人”聚居的归正里并非外国人居留区域。来到北魏的“北夷”“东夷”人数有限,大量地入居洛阳南郊的是来自中亚、西亚的“西夷”,所以慕义里成为兴盛的外国人居留区域。据《洛阳伽蓝记》记载,此时“自葱岭以西,至于大秦,百国千城,莫不欢附,商胡贩客,日奔塞下,所谓尽天地之区已”。于是,在慕义里等处“乐中国土风,因而宅者,不可胜数”,“附化之民,万有余家”,界内“门巷修整,闾阖填列,青槐荫陌,绿树垂庭,天下难得之货,咸悉在焉”。为了便于中外商民进行贸易,北魏政权在当地别设市场,号称“四通市”。洛水、伊水中出产的鲤鱼、鲂鱼等也在市上出售。鱼味鲜美,洛阳士庶都来买鱼,使得鱼价腾跃,致有“洛鲤伊鲂,贵于牛羊”之说。这一记载或有夸张失实之处,但可以断言的是,北魏时的洛阳城南已形成一大片外国人居留、贸易区域。

南北朝以后,中国的大地上又出现过多个外国人居留、贸易区域。在“万国衣冠拜冕旒”的唐代,长安、扬州、广州等地都形成过外国人聚居区。其中京城长安的西市、醴泉坊、义宁坊、崇化坊等处,都有众多西域各国人士长期定居。在对外贸易十分繁荣的宋代,来到中国的外国商民同样不可胜数。其中大批阿拉伯人和波斯人入居当时与广州并驾齐驱的通商口岸泉州,在泉州南郊的晋江之滨形成一片他们聚居的区域。到蒙古贵族入主中原的元代,更多的中国城市中出现外国人居留区域。元朝政府还在大都北京设立会同馆,作为招待外国贡使的国宾馆,以及外国使团与中国商民进行贸易的市场。在明、清两代,也都建有会同馆,并扩大了规模。明代,在位于西北丝绸之路上的肃州,还辟有安排西域各国使臣、商民居留的“夷厂”。在明、清两代更替之际,抗清的台湾郑氏政权曾允准东来贸易的英国商人在台湾、厦门、定海设立居留区域,时人称为“红毛馆”。由于郑氏政权于不久后覆亡,这些英国商馆并未存在较长时间。

在历朝历代形成的外国人居留区域内,虽然其中居住着肤色各异的外国人,但这些区域大多没有实行特殊的制度,与中国居民居住的街区并无实质的差异。不过,这些区域中也出现过外国人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殊区域——广州的蕃坊和香山的澳门,以及外国人受到苛刻约束的特殊区域——广州商馆。

在唐代,在对外贸易最兴盛的通商口岸广州,入居的大食、波斯商民数以万计。最初,他们与当地的华人杂居。到公元9世纪,在广州城内现今光塔街一带的蕃坊,成为他们集中居留的区域。由于提及这一蕃坊的著作均成书于9世纪30年代以后,而在此期间出任广州刺史、岭南节度使的卢钧在广州实行过“俾华蛮异处”的新政策,因此该蕃坊当是这一新政的产物。唐朝末年,黄巢率领的农民军攻克广州,大批侨商或是被杀,或是回国,广州蕃坊一度衰落。到了宋代,随着中外贸易的恢复,广州蕃坊复兴,并一直维持到元代。到了明代初期,因明政府厉行海禁,蕃坊才告终结。根据中外史籍的记载,中国政府在对蕃坊行使国家主权的同时,允许坊内的外国侨民享有充分的自治权。蕃坊设有蕃长,由中国皇帝从侨民中简任。蕃长按照《古兰经》及本民族的习俗来管理坊内的日常事务,调查、处理侨民之间的纷争,还负有招邀外国商民来广州贸易等责任。蕃坊中还有阿訇和清真寺,蕃长和侨民们要遵循伊斯兰教教规开展各项宗教活动,并为本国苏丹祈福。对于犯罪的侨民,则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当时的法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即同一国籍的侨民自相侵害,可由他们依据本国的法律、习俗自行处置;如果侵害别国之人,包括侵害中国人,就要按照中国法律来论处。对于后一类的犯法侨民,首先由广州地方官员审讯鞫实,要是犯了笞杖以下的轻罪,就将他们“送蕃坊行遣。缚之木梯上,以藤杖挞之,自踵至顶,每藤杖三下折大杖一下”。要是犯了徒刑以上的重罪,则由广州官府来执行对他们的刑罚。很多外国商人在蕃坊内长期居住,有些人还成了当地的富豪。例如,北宋时的一位蕃长、大食人辛押陀罗居广州数十年,巾袍履笏如华人,有数百万缗的家资,朝廷封他为“归德将军”。还有些蕃商及其后裔与华人通婚,甚至娶了天潢贵胄,世世代代在蕃坊中定居,使广州蕃坊成了他们新的家乡。同时,应该提及的是,迄今尚未见中外史料中有蕃坊的居民与当地华人发生严重冲突的记载,因此,历经500年风雨的广州蕃坊应是古代中国中外居民和睦相处的一个见证。

在广州蕃坊成为历史陈迹的近200年后,广东香山县的一角海隅出现一个葡萄牙人的居留区域。16世纪初期,航海东来的葡萄牙人先后在广东的屯门,浙江的双屿,福建的月港、浯屿等地非法地建立殖民据点。这些据点都只是昙花一现,很快就被明军摧毁。与此同时,明政府在广东的珠江口开放浪白、十字门等近10个洋澳,作为合法的中外贸易地点。约在1535年,经东南亚商民贿赂和请求,当时被称作“蠔镜”的澳门也成为对外开放的洋澳。1553年,经谈判,中、葡之间的正常贸易得到恢复,葡萄牙人开始在澳门就船贸易。数年后,因中国官员姑息,他们在澳门大兴土木,建成永久性的居留区域。此后,浪白等洋澳都被废弃,澳门发展成中国以及东亚重要的国际贸易口岸。在这一充满欧洲风情的城区中,葡萄牙人根据其本国的城市自治制度,选举产生由长老、初级法官和理事官组成的议事局,作为自治机构,还设立葡萄牙海关,向本国和西班牙商船征收关税。葡萄牙国王擅自将这一区域隶属于葡萄牙印度总督,后来还派驻了澳门总督、王家法官等官员,并驻扎了一支葡萄牙军队。若当地的葡萄牙人自相侵害,则由他们自己的法官按照本国的法律进行审判,不服判决者,可向设在印度果阿的葡萄牙高等法院上诉。同时,这些葡萄牙人因远离本土,实力又非常有限,不得不服从中国官府的管辖。他们向中国政府支付地租、商税,以中国皇帝“顺民”的身份在当地居留、贸易。在明代,明政府在澳门设有提调、备倭、巡缉等官员,并任命议事局中的理事官为中国的“督理蠔镜澳事务西洋理事官”。在清代,清政府在澳门设立粤海关正税总口及关部行台,派驻海关官员;在澳门半岛以北的前山寨设置管理澳门事务的广州海防同知;在澳门半岛北部的望厦派驻又被称作“澳门县丞”的香山县丞和驻防汛兵,1800年,该县丞移驻澳门半岛南部的葡萄牙人居留区域。在此期间,为了约束葡萄牙人,明代和清代的官员分别制定了《海道禁约》《澳门约束章程》等地方法规,其中甚至有不准他们新建房屋等规定。他们与华人涉讼,无论他们是原告还是被告,都由香山县丞等中国官员审判,杀害华人的葡萄牙人及其他外国人都会被判处死刑。在这数百年间,尽管有些葡萄牙殖民者曾一再抗拒中国政府对澳门的管辖,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因为中国政府可以采取封闭陆上通往澳门的咽喉——关闸,并停止粮食供应等措施来迫使他们就范,所以从总体而言,在澳门的葡萄牙人大多服从中国官员管理,直到鸦片战争结束后的1849年,中国政府仍在当地行使国家主权。

鸦片战争前,在中国最重要的通商口岸广州,还存在另一个著名的外国商民居留、贸易区域——广州商馆。清政府统一台湾后,于1685年开放广东的澳门、福建的漳州、浙江的宁波、江南的云台山为对外通商口岸。葡萄牙人为了维护他们在澳门的特权和利益,阻挠英、荷、法等其他西方国家的商民入澳定居、贸易,清政府遂允准这些国家的商民直接到广州贸易。这些商民起初向广州居民赁屋居住,后来为了防止中外杂居,私下勾结,清政府命令负责与外商交易的中国行商建造商馆,并命令外国商民必须在商馆内租屋居住。其实这些商馆多用外商的资金兴建,只是在名义上作为中国行商所建,以符合清政府的规定。经过多年建造,在广州西南郊的珠江北岸形成一个密布着西式楼房的外国人居留、贸易区域。这一区域长约1100英尺,宽约700英尺,其中共有商馆13所。每所商馆都很宽敞,其内部则装饰华丽。英、法等国领事抵达广州时也都入居馆内,馆前的旗杆上还升起这些国家的国旗。由于清代是个少数民族贵族统治全国的朝代,清朝统治者十分恐惧汉族民众的反抗,又唯恐“外夷”与当地民众的密切交往会导致无法预料的变故,因此对馆内外国人的行动作了空前苛刻、烦琐的限制。根据广东官府迭次制定的“防夷”章程的规定,入居商馆的外国人不得携带妻女,不得携带任何武器,随行人员不得超过五人。中国行商必须对馆内的外国人严加管束,前后馆门须由行丁把守,入夜须将行门锁锢。除行商、买办、通事、工役等以外,其他华人都不得出入商馆与外国人接触。外国人不得随意离开商馆,不得上街游览、散步,遇上交易等必须出馆的事务,中国行商、通事须全程陪同、监视。在外国商船于秋季回国后,尚有未了商务的外国商民也不得滞留广州,而是须到澳门去“住冬”。后来,经他们一再请求,广东官府同意他们可在通事的陪同下每月到珠江对岸的花地一带去“游散”3次。在平时,他们较大的活动场所只有商馆区内约长500英尺、宽300英尺的一个运动场。当然,这些禁令在执行过程中是打折扣的。例如,有些外国妇女就偷偷地入馆居住。但是,如果事情闹大,广东官府就不惜动用武力来维护这些制度,以迫使外国人就范。于是,广州商馆处于广东官府极为严密的监控之下,入居商馆的外国人如同遭受软禁。正如当时的外国人所说,这一富丽堂皇的建筑群,其实是个“镀金的鸟笼”。

从汉代蛮夷邸到清代广州商馆的种种史实,表明在古代中国从未出现过如同“独立王国”的外国人居留区域。即便在唐、宋、元代的广州蕃坊,1849年前的澳门,外国人只是取得高度的自治权,即管理他们本国臣民及其居留区域日常行政的一些权力。但是,第一,他们都没有取得属地的行政管理权,即无权管辖入界的华人。第二,这些外国人的自治团体仍要受中国官府的管理,其首领也接受中国政府任命的官职。因此,无论广州蕃坊还是此时的澳门,都不是“国中之国”。特别在中国的门户行将被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破之前,清政府还将此时接待外国商民的广州商馆设置得如同囚笼。这种状况显示了鸦片战争之前外国人在“天朝上国”的屈辱地位。然而,就在清朝统治者于既鄙视又疑惧外国“夷人”的地基上经营广州商馆时,历史的转折点正在迫近。此后,在中国土地上将出现史无前例的界内华人反而要受外国人管治的特殊区域——租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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