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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立法法》是规定国家立法制度、规范国家立法行为的重要法律。本书以2023年新修改的《立法法》为基础,对其各个章节条文的含义进行了全面阐释,特别对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原则合宪性审查制度、地方立法权限与机制、监察立法和立法体制机制的完善修改及其适用要点予以透彻分析,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新征程“为什么立法”“立什么法”和“怎么立法”的问题,具有鲜明的问题意识、突出的实践价值和重要的理论意义。
本书从法学理论视角出发,将共6章120条的新《立法法》分解为36个立法“专题”,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细致解读,注重解决立法中的重点疑难问题,结合相关的法例、事例和案例提出适用指引和具体对策。既可促进立法相关问题的解决,又能统合融贯各章节条款的内容,便于各级立法机关的实践应用,对广大立法实务工作者和理论研究者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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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冯玉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池英才特聘教授”(新疆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主任、法治评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当代政党研究平台研究员。2017—2018年挂职河北经贸大学副校长,2019—2021年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2021—2022年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教工部部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全国政协参政议政特聘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范专家,全国法治政府建设评估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教育 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北京市教学名师,《朝阳法律评论》主编。
赵一单,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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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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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立法宗旨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调整范围
专题二 立法原则
第三条 立法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第四条 立法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 依宪立法和依法立法
第六条 民主立法
第七条 科学立法原则
第八条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原则
第九条 立法与改革相适应原则
专题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第十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第十一条 法律保留
专题四 授权立法
第十二条 授权立法
第十三条 授权立法的约束性规定
第十四条 授权终止
第十五条 被授权主体的责任
第十六条 暂停适用法律和法律转化
专题五 全国人大立法的法律案提出
第十七条 法律案的提出主体(一)
第十八条 法律案的提出主体(二)
第十九条 闭会期间的法律案提出
专题六 全国人大立法的审议、通过与公布
第二十条 法律案的提前印发和组织研读讨论
第二十一条 代表团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重大问题审议
第二十五条 撤回法律案
第二十六条 授权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法律案表决
第二十八条 法律的公布
专题七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法律案提出
第二十九条 法律案的提出和处理
第三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案提出和处理
专题八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审议
第三十一条 法律草案印发和全国人大代表列席
第三十二条 法律案的审议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审议的例外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分组审议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的不同意见
第三十九条 法律案的征求意见
第四十条 法律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整理
第四十二条 法律案的评估
第四十三条 法律案的撤回
专题九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表决与公布
第四十四条 法律草案的表决
第四十五条 终止审议
第四十六条 合并表决和分别表决
第四十七条 法律公布
专题十 法律解释的权限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的权限
专题十一 法律解释的程序与效力
第四十九条 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机关
第五十条 法律解释草案的研拟和列入议程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解释草案的审议
第五十二条 法律解释草案的表决与公布
第五十三条 法律解释的效力
专题十二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的主导及立法形式
第五十四条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
第五十五条 立法形式
第五十六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专题十三 法律案起草与提出的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案起草的特殊规定
第五十八条 法律案的提出与相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法律案的撤回
第六十条 法律案的重新提出
专题十四 法律的公布、修改与废止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法律施行日期
第六十二条 主席令内容与法律公布
第六十三条 法律修改与法律废止
第六十四条 修改或废止相关法律议案的提出
专题十五 法律内容的技术规定
第六十五条 法律文本的标号形式和立法技术规范的编制机构
专题十六 法律配套规定与立法评估
第六十六条 法律的配套规定
第六十七条 立法后评估
专题十七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专题十八 法律询问答复
第六十九条 法律询问答复
专题十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七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
专题二十 立法宣传
第七十一条 立法宣传
专题二十一 行政法规的权限与立法计划
第七十二条 行政法规的权限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立法计划
专题二十二 行政法规的起草与审查
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的起草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的审查
专题二十三 行政法规的决定与公布
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的公布
第七十八条 行政法规的公布载体
专题二十四 对行政法规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
第七十九条 对行政法规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
专题二十五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
第八十条 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八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性法规的制定
第八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第八十三条 区域协同立法
第八十四条 经济特区法规
第八十五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六条 应由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第八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
第八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布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布载体
专题二十六 地方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
第九十条 地方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
专题二十七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依据以及权限范围
第九十二条 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九十三条 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主体、依据以及权限范围
专题二十八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
第九十四条 规章制定程序
第九十五条 规章决定程序
第九十六条 规章公布程序
第九十七条 规章公布载体
专题二十九 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 宪法的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等级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等级
第一百零一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
第一百零二条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
专题三十 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一百零三条 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冲突解决
第一百零四条 法的溯及力
第一百零五条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之间的冲突解决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解决
专题三十一 法律等的改变与撤销
第一百零七条 改变或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一百零八条 改变或撤销规范性文件的权限
专题三十二 法规、条例、规章的备案与审查
第一百零九条 法规、条例、规章的备案
第一百一十条 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主动审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审查的处理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审查的反馈与公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其他备案机关的审查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一百一十六条 法律法规清理
专题三十三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专题三十四 监察法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察法规
专题三十五 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司法解释
专题三十六 生效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生效时间
附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3年3月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立法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15—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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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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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
2000年《立法法》全文分为6章、94条、10,352字。2015年《立法法》修正后全文共6章、105条、14,073字,共有46个条文的修改、增加和删减。2023年《立法法》第二次修正后,全文仍为6章、120条、14,789字,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提出了37条修改内容,实际涉及52个条文的修改、增加和删减。
与2015年一样,本人全程参加了此次《立法法》修改的研究阐释工作。与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相关专家一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送了修改建议稿和内参报告,为完善《立法法》贡献法学界的智慧。与此同时,我也在法学核心期刊和相关理论刊物上发表了多篇学术文章,深入进行理论剖析。
新法颁布后,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学习《立法法》的热潮,各级立法部门和立法工作者也都需要在全面、准确理解《立法法》精神的基础上开展相关工作。鉴于我们之前编写的《新〈立法法〉条文精释与适用指引》具有很好的传播效果,备受欢迎。与法律出版社商定,在原书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深化研究,填补修正内容的空白,以飨读者。
本书具有突出的学术价值、鲜明的问题意识、独特的实操功能,对广大立法实务工作者和法学院校师生的立法学教学研究大有裨益。
具体的创作意旨和撰写凡例如下:
第一,突出的学术价值。本书以新修正《立法法》为基础,分章、逐条进行含义解读。在每个条文之前标注【条文名称】,简要地说明本条的主要内容;在每个条文之后设【条文精释】,说明本条的主要内容,分析修改/新增条文的理由,着重从学理层面进行细致解读,避免过多的宏大论述。虽然作为一本囊括《立法法》文本及其理论与实践的著作,必要的立法背景、政治意义等宏观讨论不能避免,但是本书放弃大段论述,尽量从简,以彰显学术普及著作和官方“释义”之间的分工、区别。
第二,鲜明的问题意识。本书从法学理论视角出发,在6章120条的叙述之间,分解出36个立法“专题”,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细致解读,突出解决立法中的重点疑难问题,结合相关的法例、事例和案例,提出适用指引和具体对策。既因应实践问题的综合解决,又有统合若干法条之便,借以强化对各级立法机关工作的指导性。
第三,独特的实操功能。【适用指引】突出当前立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与完善对策,强调对今后立法机关工作(特别是地方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的指导性和适用性,结合相关的案例或事例对条文在实践中的适用进行分析,使释义不致沦为空洞的论述。当然,以上各部分并非每个条文都要齐备,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确实材料不足,也不要生搬硬套。
为便于读者了解《立法法》修改的内容与背景,本书附录特别收录了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所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草案)〉的说明》和《立法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15—2023年)。
全书由冯玉军主编、整体设计和统稿;赵一单协助统稿。
冯玉军
2024年3月31日
《立法法》修改护航新征程(代序)
冯玉军
一、新时代立法的一件大事
《立法法》是在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共6章94条。它以法的渊源和效力层级为逻辑主线,由高到低依次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三类立法,再加上总则、附则、适用与备案三章,系统规范了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
进入新时代,立法工作如何定位、怎样推进,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问题。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了部分修改,诸如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等,条文增至6章105条。这次修改至今整整8年,经受了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检验,达到了修法之初的意旨目标。
但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事业的深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确立,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日益完善。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阐明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重点和目标任务,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强调“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从而为修改完善《立法法》,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拓展了极大空间。
《立法法》的修改,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宪法和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显著制度优势,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改革和立法的辩证统一,有效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创新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筑牢善治的良法根基,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回应立法实践重大问题
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立法法》进行修改的意义重大,是新时代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法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客观要求;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总结新时代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实践经验,更好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的现实需要。它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新征程“为什么立法”、“立什么法”和“怎么立法”的问题。
“为什么立法”,涉及立法的定位与价值。《立法法》将立法宗旨表述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代中心任务,以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主轴,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新时代立法必然体现这一精神。
“立什么法”,涉及立法的渊源与内容。《立法法》在新增两类渊源形态: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立法法》作为一部“助产法”,并不直接规定具体领域、部门、方面的立法内容,为切实保障创制出高效优质的法律法规,该法就特定事项明确了立法权限、范围和程序、原则要求。前者如新增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一定期限和规定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后者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怎么立法”,涉及立法的途径与方法。一是通过立法贯彻实施宪法的方式方法和路径渠道,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除将立法法中的法律委员会统一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之外,完善了备案审查制度,增加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法律法规清理等内容。二是把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制度和机制要求,更好坚持立法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各环节、各方面。三是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体制机制,围绕中心大局,以科学的理念、丰富的经验、扎实的法理支撑,提高立法质效。
三、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立法总则涉及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本次修改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充实完善。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对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作了完善,将《立法法》第3条改为两条,明确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从而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具实践性、真理性、指导性的理念方略融入其中,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和战略布局,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作出先导。
二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党领导立法是推进新时代立法的政治保证。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2018年,党中央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加强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提出,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法法》修改在这些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夯实了“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三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立法法》新增“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规范内容,很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和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创新命题,内容精当,宣示了立法为民,使每一部法律都成为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的“良法”的价值追求。在这一理念原则指引下,从保障人大代表全过程深度参与立法工作,到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从法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到积极反馈立法意见采纳情况,再到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立法法》的许多条文都强调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从而有利于发挥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强大制度合力和治理效应。
四是坚持改革和立法的辩证统一。改革与法治相辅相成。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有益探索及其实践成果,有力保障了新时代改革开放的行稳致远和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以立法引导、推动、规范、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是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回应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体现,也是积极发挥立法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体现。《立法法》新增:“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这个规定有利于将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很好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现实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关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五是坚持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的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立法法》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一崭新立法例及其治理理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有效地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范,通过法律规范来引领道德风尚,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为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引领社会主义主流思想价值,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安定有序,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立法基石。
四、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机制
《立法法》分则各个章节条款的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着力解决立法的难题痛点;坚持合宪依法和严格程序原则,严格规范立法权限和立法活动,实践意义重大。虽说只对确有必要修改的做了修改完善,可改可不改的未修改,但修改内容仍达40条之多,可谓重点突出,亮点纷呈。
(一)落实宪法修正案和党中央有关精神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包括若干方面的内容,其中新增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及新增的“监察委员会”相关规定等多项内容需要《立法法》同步修改。
(二)明确合宪性审查相关要求
在合宪性审查机制方面,确立了分别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机构”主导的双轨合宪性审查机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主导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主要承担立法的“事前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的备案审查主要从事“事后审查”。事前审查范围主要集中在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上,事后审查范围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监察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在合宪性审查标准方面,明确立法应当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确立了合宪性审查的政治标准、合宪性与合法性标准。在合宪性审查效力方面,《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三)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注重立法的精细化和群众满意度,拓宽了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入法。诸如,明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并增加“全国人大可以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明确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为适应特殊情况下紧急立法的需要,增加“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形成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法律规范体系。在立法程序后端及其延伸阶段,强化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明确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等等。
(四)明确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把立法机关和基层群众连接在一起的“民意直通车”,利于在立法中倾听民意、了解民情、汇聚民智、发扬民主。2020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批先后设立28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实现全国31个省区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全覆盖。实际立法中,立法机关就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计划稿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其中很高比例被吸收采纳,具有助益立法工作、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意义。为此,《立法法》新增:“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意见的登记、采纳、反馈机制作出适当规定。
(五)增补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立法事项
为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增设监察机关这一重要国家机关,并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这使国家监察委员会与国务院一样成为立法法规范的重要立法参与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以作出决定方式,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程序和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要求等作了规定。宪法设置监察机关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的法律做了相应修改,明确了监察机关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系。其中,2021年修改后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增加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这里的议案,当然包括制定法律方面的议案。
此次修改《立法法》,在立法权限的规定中明确,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在有关法律制定程序的规定中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修改后的《立法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为加强法规的备案审查,还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
(六)完善地方立法权限和程序机制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权限,是立法学者高度关注的问题。有关省市在推进立法创新或担负立法先行先试任务时,常常面临按修改前《立法法》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或者需要突破现行上位法规定的具体制度(事项)问题。就设区的市来说,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在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同时,对其可以立法的事项划定了范围。尽管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作了宽松化的解释,依然未能满足设区的市在某些重要领域的立法需求。其中比较突出的就是基层治理。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基层治理创新,努力提升基层治理效能和服务水平,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亟待以立法形式把基层治理实践中好的做法及时固定下来,并为进一步探索基层治理创新提供有效引领。《立法法》总结过去八年地方立法的实践经验,在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事项中增加“基层治理”内容,并将“环境保护”事项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可以说是切中了实践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区域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度,并确认相关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建立立法协同工作体制机制,这是地方立法的又一个重大创新。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统一部署,国家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协调发展体制机制不断健全,有力推动了各地区合理分工、优势互补,经济增长潜力逐步显现。一个阶段以来,部分地方立法机关创新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探索协同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取得了良好效果。《立法法》专设一条,明确规定省级和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同时,扩大了规章的制定主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在部门规章制定主体中增加
“法律规定的机构”。这就使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有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地方在法治轨道内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特别是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可以预见,新时代立法工作在《立法法》护航之下,必将持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筑牢善治良法根基,向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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