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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新公司法关键法条解析与合规管理(大成·集)(大成公论)

書城自編碼: 399972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 者: 韩光主编 刘世杰,张洪副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4429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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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大成律师事务所实战之作
新旧对照 清晰全面 典型案例 指引实践
律师解析 专业实务 合规建议 防范风险
內容簡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此,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公司与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结合具体案例对关键法条进行专业评析,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帮助读者加深对法条的理解,提高读者的实务操作水平,并为读者提供合规管理的建议。本书作为一本法律实务图书,便于读者快速查用,快速解决相关问题。
關於作者:
主编
韩 光,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中国区公司与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牵头人,北京总部公司与并购重组专业组负责人,荣登 2021年《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公司并购”“反垄断竞争”两个领域推荐律师榜单和2022年、2023年《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公司并购”“税务”和“破产重整”三个领域推荐律师榜单,以及2024年《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合规”“公司并购”“破产重整”三个领域推荐律师榜单,其团队主办的“网信证券特殊资产收购/破产重整投资”项目获得知名法律媒体《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2022年度杰出交易”(Deals of the Year 2022)大奖。

副主编
刘世杰,民建会员、欧美同学会会员、北京市西城区政协委员,经济法硕士、管理学博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中国区工程与基础设施行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北京总部公司与并购重组专业组联合负责人。北京市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副主任兼依法治市法律服务研究会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兼职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律诊所实践导师,北京山东企业商会监事。主编《专精特新企业北交所上市指南》,参编《建设工程工期争议解决指引》、全国“八五”普法学习用书《民法典热点问题天天读》等著作。

张 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中国区公司与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北京总部公司与并购重组专业组联合负责人。获评北京市优秀女律师。入选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库,荣登2022年、2023年《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 )榜单“公司并购”“税务”两个领域推荐律师榜单,上榜“2024年LegalBand客户首选:中国女律师15强”。专注于投资并购、破产重整、公司治理与合规等非诉讼法律服务及股权争议解决,其团队主办的并购重组项目多次获得亚洲法律杂志(ALB)年度最佳并购交易大奖。主编《法律尽职调查指引》等著作。
目錄
新《公司法》下企业民主管理的完善和合规建议 001
(关键法条 第1、16、17、19、20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掌握隐名股东显名路径中的认定要素,提前防范风险 008
(关键法条 第3、4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公司名称权利保护风险防范及侵权救济实务解析 015
(关键法条 第6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变更纠纷处理 021
(关键法条 第10、11、46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 五、承办后记
正确认识法定代表人履职责任及内外责任法律后果 027
(关键法条 第11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公司在环境、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ESG)方面的实践与合规建议 031
(关键法条 第19、20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公司与其唯一股东人格混同的连带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反向类推适用 037
(关键法条 第21、23、42、92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公司法》修订对家族企业治理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043
(关键法条 第23、192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可撤销、无效的维权方式与合规管理 048
(关键法条 第25、26、27、28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新《公司法》视角下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处理 055
(关键法条 第32、86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以案解析新《公司法》之第三人就公司登记信赖利益的调整 060
(关键法条 第34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公司违法变更登记问题解析与风险防范 067
(关键法条 第35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新《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设立协议和章程的衔接 074
(关键法条 第43、44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义务的重构 081
(关键法条 第47、48、49、50、266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 五、承办后记
股东失权规则制度的刑民实务影响思考 094
(关键法条 第52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对赌协议股权回购条款实际履行困境的破局 100
(关键法条 第53、224、225、226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规制与争议解决 106
(关键法条 第54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新《公司法》下股东资格的认定 110
(关键法条 第34、56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 五、承办后记
《公司法》修订对外资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及合规操作 116
(关键法条 第58、66、67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新《公司法》下监事制度的变化和合规建议 123
(关键法条 第69、76、83、121、130、133、137、176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新《公司法》下处理解除董事委任关系纠纷及合规建议 130
(关键法条 第70、71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权益保护与显名路径 137
(关键法条 第84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时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解析 142
(关键法条 第84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新《公司法》下股东转让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后的出资责任承担 148
(关键法条 第88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及承担连带责任纠纷处理
及合规建议 154
(关键法条 第98、99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新《公司法》中的类别股制度 160
(关键法条 第144、145、146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资本制在股权激励和股权融资中的运用 166
(关键法条 第152、153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 五、承办后记
股份的限制转让期限及转让受限股份的特殊安排 172
(关键法条 第160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新《公司法》之股份公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77
(关键法条 第161、162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掌握国家出资公司在新《公司法》体系中的判断标准 184
(关键法条 第144、168、265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 五、承办后记
新《公司法》下企业合规数字化顶层设计与合规建议 192
(关键法条 第177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 五、承办后记
新《公司法》关于“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修订与合规实务要点 198
(关键法条 第180、181、182、183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及司法争议案例解析 204
——以公司商业秘密的合理保密措施为例
(关键法条 第181、183、184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董事、高管对第三人责任承担的立法创新 211
(关键法条 第191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新《公司法》下公司分配利润的关键点和合规建议 217
(关键法条 第210、211、212、144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 223
(关键法条 第232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新《公司法》下,董事是公司清算义务人,当其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
责任 229
(关键法条 第232、233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新《公司法》下,“利害关系人”申请强制清算 234
(关键法条 第233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公司简易注销后的股东责任及合规建议 240
(关键法条 第240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与法律责任承担 245
(关键法条 第192、265条)
一、关键法条 / 二、典型案例 / 三、案例评析 / 四、合规建议 / 五、承办后记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51
內容試閱
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一方面,经济全球化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另一方面,世界局势越发复杂,不确定性因素越来越多。实际上,公司的起源、创新和发展历程也不遑多让,看得见的是市场与竞争,背后则是提供有形财产和信息等无形财产权的公司。
“公司”的雏形萌芽于古罗马,现代意义的公司起源于哥伦布和麦哲伦发现东西方航海线之后。160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身负英国皇家授予的东印度15年贸易特许权扬帆出海;1602年,感到英国东印度公司咄咄气势的“海上马车夫”荷兰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上市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一般认为,这两个东印度公司是现代公司最早的起源。它们除了进行海上贸易,还涉及对外征服、统治和殖民。后来,丹麦、法国、瑞典、俄罗斯等纷纷效仿,开启了各自商业国家发展的历史。
虽然现代公司早期伴随着殖民掠夺开始,在发展中也充满着暴力等情形,但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社会文明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改变和贡献。可以说,如果没有现代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工业革命的快速进程也就不容易出现。
1862年,英国结合此前约20年的相关法案颁布了《公司法》,宣布只需7个人签署一份章程并登记有营业处所即可成立股份公司。从此,成立公司由特许权变为自由注册,成为人人可以借助的平台;同时,由垄断到竞争、由封闭到开放的市场也在逐渐形成,英国也借此成为当时引领世界经济的发动机。
在中国,公司也是重要的市场主体,从晚清到现代,一直伴随着国家的兴衰、繁荣与发展。新中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则萌芽于改革开放之初。1979年7月1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1983年,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改委)开始起草公司法,在1986年改为分别起草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后于1992年由国家体改委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国务院于1992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限责任公司法草案。中国最早的《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后,中国分别于1999年、2004年对《公司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2005年、2023年进行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修改,共计六次修订。《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对建立、健全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近一次新《公司法》的修订始于2019年年初,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成立《公司法》修改起草组;2021年12月,《公司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2023年8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并通过。本次修订属于系统性、全面性地修改,修订前为218条,修订后为266条,只有36条平移,删除16个条款,其他230条中有49个是新增条款、181个条款不同程度修改和整合,新增和修改占条款总数86%。
在新《公司法》颁布前,本书作者就结合以往工作经验对撰写该书作出计划和安排,并着手拟定大纲框架和目录;新《公司法》颁布后,本书作者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进行研讨并推进写作。书中就新《公司法》涉及修订或增删的关键法条进行了有效比对和专业解读,并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进行了专业点评和细致分析后给出合规管理的法律建议,可谓内容翔实、结构紧凑、逻辑严密,有助于企业家、相关人士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公司法》。但是,百密难免一疏,千虑终有一失,书中若有疏漏或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同时,书中的法条解读、案例评析、实操建议、专业判断仅是作者根据专业知识、实务经验就特定事项或案例做出的个案处理,仅供参考;书中内容、信息、观点或结论等也均不构成对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具体操作建议,读者不应将书中内容、信息、观点或结论等作为作出决策的唯一参考因素,更不应将其用来取代自己的判断。
达尔文在《物种起源》中认为:“在丛林里,最终能存活下来的,往往不是最高大、最强壮的,而是面对变化能做出最快反应的物种。”在充满竞争与变化的环境里,这种快速反应尤为重要。因此,我们要学习好和运用好新
《公司法》,以更好地驾驭公司并为我们所用。当我们吃、住、用、行、创业/打工或对外提供服务的时候,公司与《公司法》就在我们身边,一个没有公司与《公司法》的社会是无法想象的。
我们能洞悉多么遥远的过去,就能掌控多么遥远的未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公司将在新《公司法》引领下如何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让我们拭目以待。
是为序。
韩 光 刘世杰

新《公司法》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
及承担连带责任纠纷处理及合规建议
(关键法条 第98、99条)
一、关键法条
(一)新旧对比

《公司法》(2018年修正)


《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条延伸解读
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主要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方式、出资形式及出资不足时的责任承担方式。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已转变为实缴制,出资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第九十九条则修改了旧《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语言更为凝练。该条同时简要点明了出资不足的两种情况:一是未按约定缴纳股款;二是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值低于股份。上述两个法条更多的是配合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实缴制而作的一并修改。
二、典型案例
本文就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范围进行了案例检索。截至2024年3月13日,在裁判文书网中,本文作者以“股份有限公司”“加速到期”“连带责任”为关键词,限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范围,共检索出1382份案例,去除案件未实际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次修正前案例后,获得4份较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其中3份案例在(一)案例检索表中罗列,1份案例较具有参考价值,将展开详细分析。
(一)案例检索表

案号


裁判日期


审理法院


案由


裁判观点


(2021)辽民申9470号a

2022年1月10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其他发起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21)苏06民终5734号a

2022年2月17日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承担后的发起人可向相应责任人追偿


(2022)浙02民初894号b

2022年11月23日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例分析
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设立,发起人为某电力装备公司、某投资公司、某电缆公司。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亿元。其中,某电力装备公司认缴出资额18600万元,持有公司62%股份,某投资公司认缴出资额8400万元,持有公司28%股份,某电缆公司认缴出资额3000万元,持有公司10%股份,认缴期限至2026年10月26日届满。2020年12月31日,某电力装备公司实缴出资5008.297万元。
某电力科技公司与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蚌埠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调解书,约定由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归还货款1264926.1元。调解书生效后,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内容履行,某电力科技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某电力科技公司提出追加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三位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准许追加三家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付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某电力科技公司因某投资公司、某电缆公司已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故申请撤回对两家公司的执行,法院裁定准许。2022年6月20日,因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电力装备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与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的另案中,某电缆公司账户的3000万元款项已被扣划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用于另案执行。某投资公司亦因某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已被执行扣划合计8400万元,履行了认缴出资义务。
现因某电力科技公司的债权未得到完全清偿,故请求已履行认缴出资义务的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裁定已履行认缴出资义务的两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亦维持原判。
三、案例评析
在上述4份案例中,争议焦点均包含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就其他发起人的认缴出资义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案例的争议焦点更为突出,已履行认缴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也须就其他发起人的认缴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发起人的出资义务连带责任范围主要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就发起人的连带责任范围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其他发起人仅对公司设立时的实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其他发起人对公司设立时的实缴和认缴出资均承担连带责任。从本文收集案例来看,法院对认缴出资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范围的态度似乎发生了转变,对该范围的认定呈现扩大趋势。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就发起人对公司承担的资本充实义务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发起人的资本充实义务,是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公司实收资本与公司注册资本相一致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在公司成立前还是后,只要存在部分发起人没有按照章程缴足出资的情况,其他发起人都应该履行资本充实义务,以确保公司资本充实和公司设立成功。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发起人在注册资本不高、零实缴出资并设定超长认缴期的情况下,不再享有其出资所享有的期限利益。
本文的典型案例也属于设定超长认缴期限并零出资的情况。发起人并未承担资本充实义务,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当前国务院为实行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过渡期内,属于上述情况的发起人仍应注意这一重大风险。
在过渡期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就公司所有注册资本承担的是实缴出资义务,无适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出资加速到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空间,风险将大幅减小。
四、合规建议
(一)事前防范——规范出资形式
与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相关的另有出资形式的纠纷。近年围绕知识产权出资所产生的案件增多,除以往就验资报告效力相关的案件外,另出现了“隐性知识产权出资”的案件。此类案件的发起人多是为规避工商部门对知识产权转让手续的审查,或者为规避对知识产权所作的价值评估。发起人一般先向公司汇入货币作为出资,再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给公司,后汇入的货币再以各种理由汇出。此种形式下,知识产权出资被货币出资的表象所掩盖。在涉及股东出资纠纷诉讼过程中,法院对公司一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较高。既要求证明汇出货币的真实流向,即货币出资不实,又要求证明公司实际行使的知识产权与转让许可的知识产权一致,以此证明知识产权出资的真实性。在涉及知识产权出资的情形时,发起人应尽量避免隐性出资,配合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做好验资报告,以备查验。
另外,发起人也可以以认缴公司的股权出资。即使股权是认缴,仍可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鉴定股权价值。以该认缴股权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事中控制——保留出资相关证据
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实际上加重了各发起人之间对彼此出资的监督义务。为确保出资过程合法合规,建议各发起人还是让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留作证据。保留好出资的原始凭证,载明转入所设立公司款项的性质。对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要求其出具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以确保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与其认购股份价值相匹配。
(三)事后救济——证明出资行为
在争议解决程序阶段,发起人应收集当初向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的证据,并结合公司设立时间点、出资行为一并分析,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在过渡期间,履行发起人实缴义务,避免事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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