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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深入解读“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
详细阐释《刑法修正案(十二)》
全面解答120个行贿犯罪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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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行贿行为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重要根源,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对于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具有标本兼治的双重意义。当前,行贿犯罪依然呈现多发易发的态势,并出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办理此类案件还面临诸多新挑战、新任务。本书对行贿犯罪进行了深入的类型化研究和全景式描述,对相关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既有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也有对重点疑难复杂实务问题的讨论和解析,并以案例为切入点展开,让读者更易于掌握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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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文波,1987年12月出生,河北邢台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现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曾参与审理多起省部级以上重大职务犯罪案件,部分案件被评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年度十大案件”“人民法院年度十大案件”。荣获2020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二等奖、2021年度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一等奖。在《探索与争鸣》《交大法学》《治理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等CSSCI来源刊物和《人民司法》《中国审判》《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报》《中国纪检监察报》等报刊、图书发表30余篇论文及案例分析。曾获“天津市级机关青年理论学习标兵”“天津青年五四奖章”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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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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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贿犯罪的总体状况及立法沿革
一、行贿犯罪的惩治态势
(一)惩治贿赂犯罪的实用主义倾向明显
(二)重受贿轻行贿的刑事司法政策扭曲
(三)行贿犯罪长期呈现查证与定罪两难
二、行贿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行贿犯罪高发领域日趋广泛,腐蚀围猎呈无孔不入之势
(二)输送利益的内容日益多样化,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交织
(三)行贿手段日趋精致化、隐蔽化,利益输送往往已形成稳定格局
第二章 行贿犯罪的立法概览
一、行贿犯罪的罪名体系及其沿革
(一)行贿罪
(二)对单位行贿罪
(三)单位行贿罪
(四)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五)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六)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七)介绍贿赂罪
二、行贿犯罪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三、办理行贿案件过程中的政策性文件
第三章 关于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一、行贿犯罪的管辖问题
问题1:行贿犯罪的管辖机关有哪些
问题2:行贿犯罪适用何种管辖原则
二、关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3:如何理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件
问题4:如何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问题5:行贿罪侵犯的法益是什么
问题6:行贿罪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中的“给予”包括哪些方式
三、关于行贿犯罪的财物形式及范围
问题7:行贿罪中的“财物”包括哪些种类与形式
问题8:行贿犯罪中的违禁品的价值如何认定
问题9: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贿赂”的,能否认定为行贿
问题10: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商业机会的,能否认定为行贿
问题11:行贿人多次小额行贿后才达到行贿罪入罪标准的,能否构成行贿罪
问题12:如何把握“交易型贿赂”案件中“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标准
问题13:借贷型行贿的犯罪金额如何认定
问题14: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其公司拟上市原始股,上市后股票价值大涨,但国家工作人员在超过限售期后未及套现被查处的,如何确定行贿金额?
问题15: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所送物品经鉴定为赝品的,如何认定行贿金额
问题16:在行贿过程中支付的额外成本,是否计入行贿金额
四、关于行贿罪的定罪处罚
问题17:如何把握“行贿特别从宽条款”与自首制度的区分标准
问题18: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是否属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
问题19:行贿人揭发对合犯的受贿犯罪,能否认定为立功
问题20:如何适用行贿犯罪中的从重处罚情节
问题21:如何理解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中“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问题22:如何理解行贿犯罪“数量加情节”的量刑标准
问题23: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促使国家工作人员违规给国家参股企业减免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在认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时,国有股份所对应的减免数额是否应予扣除
问题24:行贿行为中存在犯罪竞合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问题25:法院能否在检察机关指控事实的范围内,直接增加指控罪名
五、关于行贿罪的司法适用难点
问题26:如何区分“人情往来”与行贿犯罪的界限
问题27:商业贿赂条款中的行贿犯罪,是否需要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
问题28:如何理解“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问题29:被索贿后实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的,是否构成行贿罪
问题30:施工方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问题31:村干部为解决与邻村的土地争议而贿送财物的,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问题32:事业单位为保留自收自支权力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问题33:向存在情人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托并给予财物的,是否构成行贿罪
问题34:如何评价事先无约定而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问题35:为延长退休年龄提出请托,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问题36:为谋求地方领导为企业开发项目“站台”的,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问题37:共同行贿案件中,是否可以按照个人实际行贿数额认定
问题38:行为人推荐国家工作人员出资购买本公司可能升值的原始股,应当如何定性
问题39:行为人邀请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投资项目并代为出资,获利后用利润抵扣国家工作人员出资的,是否属于行贿
问题40: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法人员行贿而被骗,应当如何定性
问题41:“以旧换新式”的行贿犯罪中,犯罪金额如何计算
问题42:如何把握行贿罪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六、行贿罪的犯罪形态
问题43:如何判断行贿罪的既遂标准
问题44:由行贿人为国家工作人员代持贿赂财物的,能否成立犯罪未遂
问题45:行贿人表达了送钱贿赂的意思表示,但长期未实际兑现,属于犯罪未遂还是预备
问题46: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银行卡后,又通过挂失补卡或者通过存折取走卡内资金的,应当如何定性
问题47:当行贿人既有行贿既遂部分又有未遂部分,且涉及跨量刑幅度的,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48:行贿人贿送房产上设定抵押,并由行贿人负责还贷,案发时尚未偿还完毕的部分,司法机关应当向行贿人还是受贿人追缴
问题49:行为人赠送国家工作人员干股但未过户,国家工作人员尚未实际分红即案发的,如何认定行贿金额
七、行贿罪的追诉时效
问题50:行贿犯罪中的追诉时效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问题51:行贿罪的主刑和附加刑能否在新旧刑法中交叉适用
第四章 关于对单位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一、对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52:对单位行贿罪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具体范围
二、关于对单位行贿罪的定罪处罚
问题53:对单位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被刑法修正案提高一档后,原有的追诉时效能否自动顺延
问题54:对单位行贿犯罪在时间段上跨刑法修正案前后的,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三、对单位行贿罪的司法适用难点
问题55:向国家机关派出机构行贿的,能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问题56:公司、企业向上级主管单位交纳内部性收费的,能否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
问题57:民营企业借用事业单位的施工资质投标并支付管理费的行为,是否属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
问题58:企业按照销售额度向上级主管政府部门进行捐赠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对单位行贿罪
问题59:行业协会为上级主管单位解决费用支出的,应当如何认定
第五章 关于单位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一、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60: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包括哪些范围
问题61:国家机关是否是单位行贿罪的适格主体
问题62:单位意志是否与单位理性相冲突
问题63:如何正确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
二、关于单位行贿罪的定罪处罚
问题64:如何认定和区分单位行贿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问题65:单位行贿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单独自首的,是否成立单位自首
三、单位行贿罪的司法适用难点
问题66:对于一人公司实施行贿行为的,如何区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
问题67: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决定实施行贿的,是否属于单位行贿
问题68: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实施行贿行为,能否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问题69:采用挂靠方式经营过程中,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应如何认定
问题70:行为人采用承包方式经营,并以承包单位名义行贿的,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
问题71:公司业务员以单位名义行贿的如何认定
问题72:当单位与非本单位自然人共同行贿时,如何确定罪名
问题73:村民委员会能否构成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问题74:民营企业被国有企业收购或控股后,发现原民营企业行贿的,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75:公司股东为公司发展以个人财产行贿的,属于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问题76:单位行贿罪的不正当利益部分归于个人,部分归于单位的,应当如何认定
问题77:医药公司赞助医疗机构举办学术会议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第六章 关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78:如何界定“有影响力的人”的范围
问题79:行为人在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过程中,产生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应当如何认定
二、关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处罚
问题80:向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亲属行贿的行为如何定性
问题81: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通过“斡旋”方式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如何认定
问题82:同时对有影响力的人和与前者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如何定性
问题83:行为人在寻求有影响力的人帮助过程中,后者同时发挥了“影响力”和“制约力”的,应当如何定性
问题84: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行为跨越刑法修正案前后的,如何处理
第七章 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85:如何界定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二、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定罪处罚
问题86:如何确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罚金数额
问题87: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处罚时,如何处理刑法修订前后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问题88:向公立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行贿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问题89:为办理学籍向学校职工行贿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问题90:行为人为发表论文,向学术期刊编辑行贿,应当如何定性 问题91:向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人员行贿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问题92:对于向村民小组组长行贿的行为如何定性
问题93:对于向业主委员会主任行贿的,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问题94:向新闻记者行贿的,应认定为行贿罪还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问题95:单位向退休后被返聘的原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构成单位行贿罪还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八章 关于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一、关于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96:如何理解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问题97:如何认定“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
问题98: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侵犯的法益是什么
问题99:如何理解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的管辖问题
二、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问题100:如何对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适用罚金
问题101:如何处理对海外商业贿赂案件的刑事司法协助问题
问题102:如何对境外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查
第九章 关于介绍贿赂罪的司法认定
一、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103:如何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
二、关于介绍贿赂罪的定罪处罚
问题104:介绍贿赂罪的成立是否以行贿罪、受贿罪成立为前提
三、介绍贿赂罪的司法适用难点
问题105:介绍贿赂人收取行贿人“好处费”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问题106:对于层层转请托的介绍贿赂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问题107:如何理解“截贿”行为
第十章 行贿犯罪治理的路径与方法
一、关于处置行贿非法获利的原则与程序
问题108:如何确定行贿非法获利的范围
问题109:如何确立行贿犯罪非法获利的处置原则
问题110:行为人在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以表示感谢或谋求支持,由此所产生的合法生产经营收益,是否应作为违法所得一并收缴
问题111:行为人为少缴土地出让金而行贿,被查处后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属于判决没收的范围
二、关于正确把握行贿犯罪治理的政策精神
问题112:如何理解“受贿行贿一起查”刑事政策
问题113:如何做好行贿案件证据审查工作
问题114:被告人庭前供述有多次反复,且当庭不认罪的,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栾某行贿被宣告无罪案
问题115:如何在行贿犯罪治理中落实加强产权保护的政策精神
问题116:如何审慎把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张某中单位行贿无罪案
三、如何实现行贿犯罪标本兼治
问题117:如何构建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问题118:在惩处行贿犯罪时,应如何适用刑法“职业禁止规则”
问题119:如何加强行贿犯罪源头治理
问题120:如何加强企业反商业贿赂刑事合规审查
附 录 立法、司法规范及其他相关文件
一、立法规范
《刑法》(节录)
《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
《招标投标法》(节录)
《建筑法》(节录)
《药品管理法》(节录)
《海关法》(节录)
《政府采购法》(节录)
《律师法》(节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三、关于行贿犯罪的典型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刊物中的典型案例
(二)最高司法机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典型案例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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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行贿行为是受贿犯罪与腐败滋生的重要根源,不仅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崇尚法治的原则相抵触,会严重破坏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干扰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利于健康的营商环境的改善,甚至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而且会助长投机取巧的社会风气和自私自利的浮躁心态,腐蚀党员干部,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危及党的执政基础,阻碍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依法惩治行贿犯罪对于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建设法治国家,具有标本兼治的双重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腐败和反腐败较量还在激烈进行,并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防范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成伙作势、‘围猎’腐蚀还任重道远,有效应对腐败手段隐形变异、翻新升级还任重道远,彻底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实现海晏河清还任重道远,清理系统性腐败、化解风险隐患还任重道远。”当前,行贿犯罪呈现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性强、腐蚀性强等特点,传统犯罪手段和新型贿赂方式交织,“围猎”与被“围猎”交织,滥用职权与谋取私利交织,违规审批、违法办案与利益输送交织。一些公司、企业经营者在经济活动、商业竞争以及其他市场交易领域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各种途径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除直接送现金、贵金属、珠宝玉器、名人字画外,还采取低价出售房产,赠送干股,虚构债权债务等更为隐蔽的手段行贿。从司法机关办理的一大批职务犯罪案件中可以看出,相当一批领导干部就是在行贿人长期的“糖衣炮弹”的围攻下动摇、腐败并走上职务犯罪道路的。因此,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行贿不查,受贿不止。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专门强调:“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党的二十大报告重申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精神。因此,惩治行贿犯罪不仅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在此背景下,加强对行贿犯罪的调查研究尤为必要。
近年来,实务界和理论界推出了不少关于职务犯罪的专著,其中也有不少篇章涉及行贿犯罪,但专门研究行贿犯罪的著作尚属空白。张文波法官长期工作在法院审判一线,曾多次参与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深入的思考。他在繁忙的办案之余,通过深入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撰写了这本专门指引行贿案件办理的著作,非常有意义。通读全书后,我感到本书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一是立足实践,系统全面。该书对行贿犯罪进行了深入的类型化研究和全景式描述,对相关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既有对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也有对重点疑难复杂实务问题的讨论和解析。书中的观点,也是基于作者本人对司法实践的长期观察和思考所得出,对于办理行贿犯罪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当然,个别观点和研究意见可能还有待商榷,但这并不影响这本书的整体价值。
二是问题导向,新颖实用。这本书的最大特色就是在介绍每一个罪名时,都会详细列举该罪名在司法适用中的难点问题,少则十余个,多则数十余个,这有助于在实践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此外,书中几乎所有的问题都以案例为切入点展开,使读者对于相关内容更易于掌握和理解。该书没有过多纠缠于刑法理论的争议纷纭,更没有堆砌过多佶屈聱牙的名词概念,而是针对办案中的争议问题,开门见山地提出办案思路和倾向性意见,具有浓厚的贴近实务的风格。
三是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该书不仅从如何办理和防范行贿犯罪的角度,深入讨论了行贿犯罪的规律特点、犯罪成因、立法沿革、证据审查,还分门别类地讨论了行贿犯罪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定罪量刑、司法适用难点。此外,该书还从刑事政策的角度,重点讨论了如何正确把握行贿犯罪治理的政策边界以及如何实现行贿犯罪治理的标本兼治等问题,对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均具有启发意义。
总之,《行贿犯罪办案指南》一书兼具理论性和实用性,是一部难得的关于行贿犯罪预防惩治和法律适用的集大成之作。相信该书的出版,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和理论研究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张文波法官曾于2019年至2020年借调至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我们刚好同在一个合议庭,在一年多的朝夕相处中,我不仅与他结下了深厚的友谊,也见证了他的不断成长。在借调期间,文波不仅参与办理了多个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还执笔起草了多份调研材料,他勤奋好学,敏思善悟,无论是办案还是调研,均视野开阔,思路清晰,高质高效。特别是,他一直潜心钻研业务,笔耕不辍,我将其视为“同道之人”。如今文波的专著出版,欣欣然记述数言以祝贺好友,并期待他推出更多优秀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 于同志
2024年5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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