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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在近代化过程中,中国的县制经历了各种改革和演变,主轴是“官治”与“自治”两种基本模式的相互排斥与结合。《官治与自治:20 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在简述中国古代县制的基础上,对清末、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的县制演变进行了系统、翔实的研究。研究重点包括:各时期县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官治与自治的县行政组织及职能,区乡地方自治组织和运作,县级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制度,县政人员的考试、任用、考绩制度,以及县制演进背后的社会变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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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魏光奇,教授,博士生导师。祖籍河北省易县,1950年出生于北京。1981年山西大学历史系硕士研究生毕业,先后任教于河北大学历史系和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学院)。主要学术研究领域为清代、民国县乡制度和中外思想比较。主要学术论著有《天人之际:中西文化观念比较》《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选择与重构:近代中国精英的历史文化观》《清代民国县制和财政论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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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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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序 论 ·001
第一章 中国古代的县制和乡里组织 ·007
第一节 清代以前的县制和乡里组织 ·009
一、地方行政层次和县等制度 ·009
二、县行政的治理结构 ·012
三、乡里组织 ·017
第二节 清代的州县行政 ·025
一、地方行政体制 ·025
二、州县的治理结构 ·028
三、州县官员及其职责 ·035
四、州县的财政 ·039
第三节 清代的乡里组织 ·044
一、里甲 ·044
二、乡地 ·048
三、保甲 ·052
四、其他乡里组织 ·057
五、“地方精英”与乡村社会公共职能 ·059
第四节 清代县制的落后性 ·063
第二章 近代县制改革的酝酿 ·067
第一节 改革州县行政的呼声 ·069
一、顾炎武——县政改革的思想先驱 ·069
二、晚清县制改革思潮 ·073
三、晚清地方自治思潮 ·081
第二节 近代县制的萌芽 ·088
一、清末颁行的县制改革措施 ·088
二、地方自治制度的萌芽 ·092
三、区乡行政区划和组织的萌芽 ·093
第三节 官治与自治:清末县制改革方案 ·097
一、《直省官制通则》的“官治”方案 ·097
二、两个“地方自治章程”的“自治”方案 ·100
第三章 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的县制 ·103
第一节 北洋政府时期的“官治”县政 ·105
一、县公署组织的制度设计 ·105
二、实际运行中的县公署组织 ·108
三、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 ·114
四、县佐制度 ·121
第二节 以“四局”为主体的“自治”县政 ·126
一、清末民初地方自治的推行与取消 ·126
二、“四局”县政系统的形成 ·130
三、“四局”系统的“自治”性质 ·137
四、第二次地方自治中的议、参两会 ·143
第三节 近代区乡行政的生成 ·145
一、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区乡行政各形态 ·145
二、性质:在传统与近代之间 ·158
第四章 国民政府时期的县制(上) ·167
第一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地方行政体制 ·169
一、孙中山关于实行县自治的思想 ·169
二、省县二级制和督察专员制度 ·172
三、《县组织法》的颁行 ·176
第二节 《县组织法》框架下的县行政 ·180
一、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县行政组织 ·180
二、“合署办公”与“裁局改科” ·189
三、书吏差役制度的革除 ·199
四、县行政会议制度的实行 ·204
五、厘定县等 ·205
六、县长兼理司法制度的改革 ·210
第三节 《县组织法》框架时期的区乡制度与编民组织 ·219
一、区乡地方自治的制度设计 ·219
二、区、乡镇自治行政的建立 ·224
三、区乡镇地方自治的停顿 ·231
四、保甲制度的推出 ·236
五、“分区设署”制度的实行 ·241
六、自治停顿后的区乡制度实况 ·244
第五章 国民政府时期的县制(下) ·251
第一节 “新县制”的颁行 ·253
一、《县各级组织纲要》的颁布与实施 ·253
二、“新县制”的制度设计 ·258
第二节 “新县制”下的县乡行政 ·268
一、“新县制”实行后的县行政组织 ·268
二、区、乡(镇)行政组织的调整与重建 ·281
第三节 “新县制”下的地方自治 ·288
一、保甲的整顿与重编 ·288
二、县以下民意机构的组建 ·289
三、县参议会制度的实行 ·290
第四节 “新县制”运作的得失 ·298
一、“新县制”运作的成绩 ·298
二、“新县制”运作中的问题 ·303
第六章 清末至国民政府时期的县财政制度 ·309
第一节 因袭与改革中的县国家财政 ·311
一、县公署(政府)的经理省税职责 ·311
二、县政府公费制度 ·313
三、县财政家产制管理的改革与因袭 ·318
第二节 县自治财政 ·324
一、县自治财政的产生和运作 ·324
二、县自治财政的收支构成 ·328
三、县自治财政之得失 ·336
第三节 县统一财政的生成 ·340
一、财政机构的整合 ·340
二、征收机构和公库的建立 ·345
三、财政预算制度的建立 ·347
四、统一收支系统的建立 ·349
第七章 县政人员的人事制度 ·359
第一节 北洋政府时期的县知事任用制度 ·361
一、县知事任用和试验制度的颁行 ·361
二、知事试验的举行和分发、甄别 ·364
三、县知事的任用 ·371
四、县知事的考核和奖惩 ·380
五、县佐治人员的任用 ·384
第二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县政人员人事制度 ·387
一、县长的任用、考绩和奖惩 ·387
二、县长人事制度实况 ·395
三、普通行政人员的人事制度 ·412
第八章 县制演进背后的社会变动 ·419
第一节 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的“绅权” ·421
一、地方自治与“绅权”的组织化 ·421
二、新官绅阶层的形成 ·424
三、“自治”制度下“绅权”的膨胀 ·429
第二节 国民政府县制改革中的“绅权”消长 ·436
一、国民政府的抑制“绅权”政策 ·436
二、新地方精英群体的形成 ·443
三、覆灭前的活跃:新地方精英的活动 ·452
结 语 ·459
一、20 世纪上半期中国县制的演变脉络和改革得失 ·459
二、影响中国县制建设的中长期因素 ·462
征引和参考文献 ·467
一、资料部分 ·467
二、论著部分 ·479
后 记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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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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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版前言
我的关于中国县制研究的两本著作——《官治与自治:20 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和《有法与无法:清代的州县制度及其运作》,分别于 2004 年和 2010 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这两部著作出版后,其学术价值得到海内外学界的肯定。近十几年,我在明清赋役制度与乡里制度研究过程中,发现这两部著作有个别历史事实的阐述欠清晰、欠准确,甚至错误,需要找机会予以修订改正。这次有幸得到广东人民出版社的鼎力相助,将这两部著作修订再版,使我这一愿望得以实现。
此次对于两部著作进行修订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改正对于秦汉至隋唐时期“乡官”制度理解的偏差。关于秦汉至隋唐时期“乡官”制度的阐述,虽然并不属于这两部著作的主体内容,却与之存在重要关联,具有相当的重要性。
近人对于秦汉至隋唐时期“乡官”制度的理解出现偏差,始于清末地方自治的推行。自秦以后直至明清,国家置官设治止于(州)县(即时人所谓“皇权不下县”),各县县域虽然存在乡、里、都、保等各种形式的区划,但却不在其中设置职能全面的政府行政官员和机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作为社会基层的城邑、乡里完全处于无序状态,也不意味着国家对它们的统治完全缺位,相反,(州)县之下的城邑乡里存在着各种承担管理本地事务和下达国家“政教”的职能人员。这个群体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全都属于本籍人士,而不像国家所置地方行政长官那样均为外籍人士。
此外,这个群体内部也存在着“历时态”与“共时态”之差异。所谓“历时态差异”,是说大致以唐中叶为界,这个群体的社会地位发生了一种根本性变化。宋元间人马端临编纂《文献通考》设“职役”一门,区分“职”与“役”。他指出:在隋唐以前,在乡里承担各种公共职能的人员——如两汉魏晋汉之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北魏之三长,隋唐之党正、里正等——都属于“乡职”,社会地位较高,属于统治者的范畴。“天子”与“里胥”虽然贵贱悬殊,但在“任长人之责”这一点上是相同的。当时担任这种乡职乃是一种荣耀,而绝不会成为负担,两汉以来,即使是在各王朝末期或乱世,人们也不会“以任乡亭之职为苦”。但隋唐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官吏对乡职人员肆意压迫勒索,使得他们较之身服“军旅土木之徭役”的人夫还要“困苦卑贱”,这已经完全背离了古人“置比闾族党之官之本意”。于是,“乡职”无人愿意承担,只好“轮差”,沦落为一种与军旅劳作同样性质的徭役。由于这种徭役不是一种体力劳作,而是通过担任某种为官府服务的职务来服役,所以被称为“职役”。同是在乡里充任某种公职,隋唐以前社会地位较尊,属于“乡大夫”,隋唐以后卑贱,属于“民”。对此《清朝文献通考》归纳说:“大抵以士大夫治其乡之事为职,以民供事于官为役。”
所谓“共时态差异”,是说这个群体在隋唐以前虽然都属于地位较尊的“乡职”,但其职务性质却有不同。有些职务,任其职者擢选于民,属于城邑乡里的地方首领,而不属于官府行政系统的人员,非官非吏,国家不给俸禄(或不时有赏赐),如两汉魏晋之三老、北魏之三长、隋之党正、唐前期之里正等,就属于这种情况。另外有些职务,其任职者则属于官府行政系统的人员,属于县府派出到乡里任职的吏,国家给其俸禄(尽管很低),如两汉之亭长、有秩、啬夫、游徼等就属于这种情况。上述“乡职”人员的“历时态差异”,经马端临强调指出后得到了人们的重视,但主要存在于隋唐以前的“共时态差异”却为人们所忽视。
对于两汉以至唐中期各种在乡里充任公职的人员,人们往往统称之为“乡官”,而没有注意到他们之中有些属于官府擢于民的“乡官”,有些则属于县府派出到乡里任职的“乡吏”。考“乡官”一词,汉代文献用以指乡职人员办公之地,至隋唐时期,开始用“乡官”来指称各种“乡职”人员,既包括三老、三长、党正等官府擢选于民的乡里首领,也包括由本籍
人士充任的、仅履行某种单一政府职能的官府属吏(乡吏)。如严耕望先生指出,史称隋文帝废乡官,“非废乡里之官”,而是废除“秦汉以来地方长官自辟属吏”制度。
至清末西方地方自治思潮传入中国,开明人士尝试从中国传统政制中寻找资源来响应。他们据《周礼》说:周制之下,存在“乡遂之官”三万七千八百多名,“与民相亲而事无不举”,“汉之三老、啬夫,犹存古意”。但自隋以后尽废乡官,将一县数百里之地的统治责任付诸县令长一人,结果导致胥吏徇私舞弊,政治因此堕落。此种议论,批评了近世中国政制国家置官设治仅及于(州)县而没有乡政的弊病,但却将隋唐以前的“乡里之官”与县府属吏相混淆,这是一个错误。对此,严耕望先生指出“汉世,县、乡有三老,郡亦时有之,昔称乡官,即乡里民官率民参政者也。近人恒与有秩、啬夫、游徼、亭长并论,失之远矣。有秩、啬夫、游徼、亭长等乃郡县属吏分部乡亭者,纯为地方政府之行政属吏”,“乡官虽亦由政府擢任,然其性质与属吏绝殊”。
严耕望先生强调对于秦汉至隋唐时期县域政制中的“乡官”与“县吏”应加以区分,这个意见非常重要。从清代和民国县制研究的角度看,这种区分不仅关系到对中国古代乡官、乡吏制度的正确把握,而且还涉及清末、民国县制中“官治”与“自治”的关系,涉及清代州县佐贰分防制度、清末“区官”制度和国民政府时期“分区设署制度”的历史渊源,甚至还涉及现代中国地方行政体制建设应如何从历史中吸取经验的问题。
我在撰著《官治与自治》《有法与无法》两书时没有注意到严先生的见解,沿用了人们常用的说法,将秦汉至隋唐时期的各种乡职笼统视为“乡官”。此次对这两部著作进行修订,着重改正了两书在这一重要问题上所持观点和具体阐述的偏差。
此外,我还吸收自己近年来对明清赋役制度研究的收获。此次修订对清代州县政府的赋税征收职能、清代州县财政定制等问题也进行了调整、补充和改写。
新版面世之际,再次感谢广东人民出版社。
魏光奇
2023 年 3 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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