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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内容入手,分析其通过区域分工提高国土空间开发效率的理念,发现环境保护并非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目标。本书尝试超越环境规制的分析框架,提出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法律制度设计,应体现多重价值目标: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基础上践行主体功能差异化的发展理念,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实现这部分民族地区的发展转型。从而应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公众参与、民族区域自治这四大原则指导下,进行环境规制、生态补偿、市场激励同时起作用的综合法律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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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廖华,1977年1月生,江西南昌人,先后获法学学士(中南政法学院,1998年)、经济法学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1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武汉大学,2007年)学位。现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民族地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研究工作,在《民族研究》《法商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持完成国家社科、教育部、国家民委项目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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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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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宏观考察
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背景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制度的由来和界定
二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布情况
第二节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功能与目标
一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功能
二 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发展目标
第三节 民族地区建设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权益分析
一 少数民族群体权益的得失
二 民族地区政府履职难度加大
三 国家宏观层面的利益增进
第二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法律需求及立法原则
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法律需求
一 利益冲突需要法律调控
二 提供政府行使事权的法律依据
三 实现公共政策法律化
第二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的定位与特性
一 法律定位:政策法与监管法一体
二 法律特性:跨界性、交错性、综合性
第三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 效率优先原则
二 兼顾公平原则
三 公众参与原则
四 民族区域自治原则
第三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立法现状
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法律解构
一 评估对象的选择
二 评估对象的解构
第二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限制类规范
一 国家层面的限制类规范
二 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
第三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类规范
一 国家层面的补偿类规范
二 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
第四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实施的成效
节 限制类规范实施的成效
一 部分民族地区实现“多规合一”
二 环境管理制度成效显著
三 产业清单遏制了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新增
四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推动地区环境治理
第二节 补偿类规范实施成效
一 中央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持续增长
二 “项目制”财政转移支付稳步推进
三 流域及其他新型生态补偿开始试点
第五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法律存在的问题
节 限制类规范的问题分析
一 “多规合一”下的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缺失
二 环境管理类法律的问题
三 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障碍
四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问题
第二节 补偿类规范的问题
一 生态补偿法律含义不统一
二 制度稳定性和科学性不够
三 制度保障措施不足
四 其他类型补偿方式的制度化空缺
第三节 激励类规范供给不足
一 激励类规范的界定
二 激励性规范的功效
第六章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的完善
节 民族地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中央地立法事权的划分
一 央地立法事权划分的法律依据
二 央地立法事权划分的现实依据
三 重点生态功能区立法内容的划分
第二节 国家层面立法的完善
一 限制类立法
二 补偿类立法
三 激励类立法
第三节 民族地区地方立法的主要内容和模式选择
一 民族地区地方立法内容的初步设想
二 民族地区地方立法的形式和方法
余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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