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印度古因明研究
》
售價:NT$
602.0

《
帝国痼疾:殖民主义、奴隶制和战争如何改变医学
》
售價:NT$
367.0

《
理智与疯狂
》
售價:NT$
347.0

《
数字文化:公共空间、平台与算法
》
售價:NT$
505.0

《
明代一条鞭法(精)--梁方仲著作集
》
售價:NT$
398.0

《
自我与本我:弗洛伊德经典心理学著作(精装典藏版)
》
售價:NT$
347.0

《
消费是什么 : 关于消费主义的社会学研究(一本书告诉你为什么买买买之后也有巨大空虚感)
》
售價:NT$
301.0

《
人类简史系列(白金纪念版)(套装共4册)
》
售價:NT$
1612.0
|
內容簡介: |
如果企业家能够拥有自己的私人法律顾问,很多法律风险都是可以防范和避免的。现实中,企业家很少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咨询律师,或者让律师参加有关会议,有时是为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本书应运而生,为企业家提供身边的法律顾问。
针对传统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偏重于为各种合同把关,为整个企业的经济运行把关,但是疏于防范企业家个人刑事法律责任风险,无法对企业家可能遇到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提前预警和预防的现状,和绝大多数的公司法律顾问远离公司的核心决策圈,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并不知情,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为企业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的实际情况,本书精准定位,深度解读企业家高频触礁的30个罪名,既可以对企业家进行普法教育,也可以作为相关业务专业人士的参考。
|
關於作者: |
唐青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余年。担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先后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定罪卷、程序卷)等著作。
李舒,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擅长处理公司业务、商事争议解决、企业合规业务、执行与破产及企业家产权保护(含刑事和民事)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尤其擅长为疑难复杂的刑事民事综合法律问题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出版有《企业家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担保纠纷疑难问题及胜诉指南》《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办案思路》《公司控制权及股东争议实务》《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破产纠纷案件法律实务》等多部著作。
王辉,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云亭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专委会主任、刑事业务专委会副主任,兼任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理事、中国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具有多年司法实务工作经历,因办案能力突出屡获立功、嘉奖;长期深耕职务犯罪辩护和企业家无罪辩护领域,办理了大量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出版有《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定罪卷》《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程序辩护卷》《判决书中的公司法——经典公司法案例点评及胜诉指南》等专业书籍。
|
目錄:
|
导 言 企业家落马给自身及家庭带来重创 …………………………………… 1
罪名 NO.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特征、 认定、 立案追诉标准及刑
事责任 …………………………………………………………………… 7
一、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 …………………………………………… 7
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特征 ……………………………… 7
三、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 11
四、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 12
五、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 12
六、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 13
第二节 企业家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的典型案例 ……………… 20
一、 快某公司前副总裁赵某阳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捕 ………… 20
二、 苹果供应商蓝某科技公司原高管郑某丽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罪被判刑 ……………………………………………………………… 20
三、 原百某公司发展部总经理马某林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
判五年有期徒刑 ………………………………………………………… 21
四、 天津某甲公司总经理祝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八
年有期徒刑 ……………………………………………………………… 22
五、 青岛金某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 23
六、 原长沙建某集团党委书记、 董事长、 总经理朱某军因犯非国家
工作人员受贿罪等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 25
七、 原美某公司厨卫部门负责人朱某放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等获刑四年六个月 ……………………………………………………… 25
八、 力某公司上海首席代表、 力某中国区哈默斯利铁矿业务总经理
胡某泰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 27
罪名 NO. 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一节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特征、 认定、 立案追诉标准及
刑事责任 ………………………………………………………………… 29
一、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概念 ……………………………………… 30
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及特征 ………………………… 30
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认定 ……………………………………… 32
四、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 33
五、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量刑处罚标准 …………………………… 34
六、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 35
第二节 企业家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获刑的典型案例 …………… 40
一、 某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涛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
判三缓四 ………………………………………………………………… 40
二、 某公司广告部总监彭某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被判十年 … 41
三、 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罪被判七年六个月 …………………………………………………… 41
四、 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陈某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 43
五、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罪获缓刑 …………………………………………………………… 44
罪名 NO. 3 对单位行贿罪
第一节 对单位行贿罪的特征、 认定、 立案追诉标准及刑事责任 ………… 47
一、 对单位行贿罪的概念 …………………………………………………… 47
二、 对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及特征 ……………………………………… 47
三、 对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 49
四、 对单位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 50
五、 对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 50
六、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 51
... ...
|
內容試閱:
|
改革开放以来的企业家不乏创业精神, 但频频发生的触雷事件凸显了不少企业家缺乏 “法律风险” 和 “法律边界” 意识, 他们的每一次违规行为都可能为日后埋下隐患。
传统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 偏重于为各种合同把关, 为整个企业的经济运行把关。 但是疏于防范企业家个人刑事法律责任风险, 无法对企业家可能遇到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提前预警和预防。 大多数的公司法律顾问远离公司的核心决策圈, 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并不知情, 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为企业家
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更无从谈起。
对相当一部分企业家而言, 刑事风险已经成为潜在的危险。 他们都在商业战争上非常成功, 成为工商界巨人; 但是其中一些人的违规行为触了法律的 “暗礁”。
我们认为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 一些企业家更加相信 “关系” 能解决一切问题, 而不相信法律的羁束会保护他们。 (二) 我国商学院教学中, 法律课程的不重视或者缺失, 导致企业家法律观念不强。 法律风险防范已成企业家急需补的一课。
可喜的是, 近年来企业家法律风险意识逐渐增强, 不少企业家开始在项目开展或决策之前就考虑未来的法律风险, 到我们律师事务所来咨询并聘请我们评估企业法律风险、 设计法律风险防范方案的企业和企业家逐渐增加。
如果企业家能够拥有自己的私人法律顾问, 很多法律风险都是可以规避的。企业家一般都有对商机的敏锐 “嗅觉”, 对经济犯罪的防范却显得相对迟钝。 因此希望通过本书, 能够帮助企业家们有专门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 为自己切实地防范个人的刑事风险的意识, 让自己和家庭、 企业远离法律风险。
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 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 作者希望通过本书, 能促进企业家对法律风险的认识, 从而增强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我们希望更多的企业家在商业战争中长久地叱咤风云、 屡建奇功, 不要跌倒在法律陷阱之中; 也希望更多的企业在这些优秀的企业家的率领下再问顶峰, 兴盛一方, 造福社会!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唐青林 李舒 王辉
2024 年 3 月 8 日
第一节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特征、 认定、 立案追诉标准及刑事责任
提到葛某素史克公司, 可能会感到有些陌生, 但是该公司生产的药品, 如芬 必得、 新康泰克, 都是家喻户晓的药品。 除此之外, 该公司在肿瘤、 中枢神经、 呼吸系统等方面也有很多重要的药品。 葛某素史克作为一家总部位于英国的跨国医药公司, 在医药领域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 葛某素史克卓越业绩的背后却是疯狂的商业贿赂, 不仅涉及的人数众 多, 贿赂的手段也非常的隐蔽、 多样。 葛某素史克在中国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 道、 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 利用旅行社等渠道, 向政府部门官员、 医药行业协会 和基金会、 医院、 医生等行贿。 葛某素史克通过虚报会议人数、 虚开发票、 虚构 讲课等方法套取现金, 其中小部分自收腰包, 大部分自上而下地分散到部门经 理、 医药代表以及销售人员的手中, 用作他们维护与政府、 行业协会、 医院以及 医生之间不正当关系的行贿资金。 葛某素史克为了行贿所支出的费用高达数亿 元, 这些行贿资金会全部转嫁到药品价格上, 最终由消费者来为其买单。
最终, 葛某素史克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判处 30 亿元的罚金, 多位高管也被判处不同刑期的有期徒刑, 公司苦心经营的良好商业形象遭受重创。
一、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概念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公司、 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 益, 给予公司、 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数额巨大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 业利益, 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罚。 单位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及特征
(一) 客体方面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即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 市场竞争秩序, 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违背诚实信用、 公平自愿的原则, 违反国家规定, 直接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性、 规范性。 有些经济主体不是依靠合格的商品质量、 良好的劳务服务、 按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 而是依靠对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这一不法手段, 实现其经济目的, 追求不法利润。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往往使得采购人员买远不买近, 买差不买好; 伪劣产品充斥市场, 排挤优良产品; 技术先进、 实力雄厚的承建加工单位被拒之门外, 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 使市场竞争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
需要说明的是, 这里的单位不仅包括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也包括除上述国有单位外的非国有单位。 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本罪行贿的对象都只能是这些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 客观方面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支付回扣、 手续费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 不违反国家规定的账内明示的回扣是合法的, 而违反国家规定的账外暗中的回扣则是非法的; 合法的手续费受法律保护, 非法的手续费则不被允许。 根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 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 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 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
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 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 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 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 应当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 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 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但是, 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 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因此, 回扣、 手续费是具有两面性的事物, 有加速商品流通、 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面, 也有阻碍、 破坏商品经济的一面。 原则上, 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用、 公平交易、 公开透明的原则, 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支付和收受, 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 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 但是某些情况下, 如收受回扣和手续费不入账、 将单位的回扣或手续费占为己有等, 这种回扣、 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三) 主体方面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任何符合刑法上规定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也包括单位。 实践中常见的是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经营者,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及成员, 私营经济、 个体工商业者、 公私联合体、 私人合伙经营、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经济实体及成员均可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主体。
(四) 主观方面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观上均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 就行贿方而言, 旨在通过对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行贿谋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 服务所应得的公平利润, 其动机还可能是为了垄断市场、 排除竞争对手, 最终进行垄断经营、 谋取暴利。
需要说明的是, 此处所谓 “谋取不正当利益” , 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 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 政 策、 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 违背公平原则, 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 属于 “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认定
(一) 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工作往来中馈赠礼物的界限: 在认定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时, 要注意划清与一般性的请客送礼或者工 作往来中馈赠礼物的界限。
在现实生活中。 一般性的礼尚往来、 请客送礼往往都是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且礼品的价值一般较小, 行为人没有明显的、 直接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和目 的, 这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贿行为有本质区别。
区分行贿与工作往来中馈赠礼物的界限, 关键在于行为人在给予非国家工作 人员礼物时, 主观上是否有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如果仅是礼仪上的一般往来, 且金额较小, 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但要注意打着礼尚往来之名、 行行贿受贿之实的犯罪行为。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 (法发 〔2008〕 33 号) 的规定, 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 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 (1) 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 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 往来财物的价值; (3) 财物往来的缘由、 时机和方式, 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 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6〕 9 号) 第七条、 第十一条的规定, 行贿数额只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六万元, 才构成本罪。 因此, 如果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数额未达到较大的标准, 属于一般行贿行为, 可以根据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但不能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论处。
所以,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一般行贿行为的界限在于行贿金额的大小, 只有当行贿的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的时候, 才可能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三)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的界限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行贿罪有许多相似之处, 行为人在主观特征上均为直接故意, 且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客观特征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实施了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但两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包括国家机关及
国有公司、 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