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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逐条解读·指导实务
指引适用2024年4月26日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专业:资深专家编写,深入阐释法律条文内涵与适用要点
贴心:解读条文立法背景,帮助掌握法律核心要义
务实:着重指引未成年人保护实务工作,帮助防范法律风险
指导:联系工作实际,为法律的准确适用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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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2024年4月26日修改之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为据,逐条进行解读。
【本章导读】对各章核心内容进行概括讲解。
【条文主旨】简要说明法条的核心要义。
【条文释义】精准阐释法条原意,系统解析规范目的、重要概念和法律制度。
本书为从事相关工作的法律实务人士提供了兼具高度与深度的工作指引,是准确适用法律、防范法律风险的必*参考书,也可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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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宋英辉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
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特聘主任、首席专家。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顾问暨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未成年人检察顾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国家智库专家,教*部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牵头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工作专家顾问。
苑宁宁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人员、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
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修订草案专家建议稿,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全程参与两部法律的修改工作,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家庭教育立法工作专家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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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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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导读
第 一 条 【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
第 二 条 【适用对象】
第 三 条 【未成年人的权利】
第 四 条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及其要求】
·····
第二章 家庭保护
本章导读
第十五条 【家庭保护的职责】
第十六条 【履行监护职责的积极作为】
第十七条 【履行监护职责的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保障未成年人安全的义务】
·····
第三章 学校保护
本章导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教育和保护职责】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职责】
第二十七条 【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二十八条 【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
第四章 社会保护
本章导读
第四十二条 【社会保护的理念】
第四十三条 【居委村委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共场馆免费或者优惠】
第四十五条 【公共交通免费或者优惠】
·····
第五章 网络保护
本章导读
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宗旨】
第六十五条 【促进有益于未成年人的网络因素】
第六十六条 【网信等部门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
第六十七条 【网络不良信息的确定】
·····
第六章 政府保护
本章导读
第八十一条 【政府保护工作机制】
第八十二条 【家庭教育促进】
第八十三条 【义务教育的保障】
第八十四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学前教育促进】
·····
第七章 司法保护
本章导读
第 一 百 条 【司法保护的机关及其职责】
第一百零一条 【办案专门化】
第一百零二条 【办案方式】
第一百零三条 【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本章导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等保护失职的法律责任】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法律责任】
·····
第九章 附 则
本章导读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术语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 【依照适用】
第一百三十二条 【施行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 年 4 月 26 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修订草案) 》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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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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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规定。
【条文释义】
所谓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指制定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任务目标。立法目的决定着一部法律的具体内容,统领着一部法律的价值取向。立法目的通常被列为一部法律的第一条,明确宣示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以开宗明义、总揽全法。本法第一条概括地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处在不断发展之中。他们在生理、心理上具有自身突出的特点。生理方面,童年期的未成年人身体的各种器官发育尚不完备,青春期的未成年人身体发育速度加快,并渐趋成熟。这种生理变化使他们在适应社会方面常遇到困惑与不安,若不能及时地加以保护与引导,很容易导致人格、心灵的扭曲。心理方面,童年期的未成年人对成年人的依恋感、依赖性较强,角色意识、自我中心意识较强。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心理上渐趋成熟,独立意识产生,对成年人的依赖性减弱,情感色彩强烈,易冲动,此时的心理矛盾性明显,心理处于较复杂的状态。可见,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正处于一个由不成熟向成熟的过渡时期,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自我保护意识都相对偏弱,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思想体系也正处在形成之中。这个时期非常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等方面给予特别的关心、爱护、引导与帮助。正因如此,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序言指出,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可见,本法的立法目的首先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帮助他们成长为一名健康的公民。
二是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他们的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兴衰。少年强则国家强,少年兴则国家兴。因而,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及成才。当前,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实现民族伟大复兴需要靠一代又一代人的奋斗。在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日趋加重、新出生人口下降的大背景下,培养好未成年人,使其成为高素质的人才,对于未来一个时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战略意义。可见,坚持和发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本法重要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等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些规定是我国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根本依据,主要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作为公民,未成年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即未成年人权利;二是作为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应当受到特殊保护,这是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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