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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是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判决类型的条款的评注,遵照严格的法律解释方法,对《行政诉讼法》中的判决类型条款作出以适用为导向的解释,力图通过融合立法、司法与理论,回答特定法条在法律适用中的一切问题。考虑到《行政诉讼法》不同条文在整部法律中的重要性、适用性的不同,作者特选择了该法中既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又与实践密切关涉的条文进行集中评注,分别是驳回判决、撤销判决、禁止反复效力、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确认判决的责令补救和赔偿、变更判决、行政协议宿舍判决、复议决定的一并裁判、二审裁判、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对私人的执行、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涵括了行政诉讼法中所有的判决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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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王贵松,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行政法案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行政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行政法治研究分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法学说史、风险行政法等。出版《行政裁量的构造与审查》《日本食品安全法研究》《行政信赖保护论》等学术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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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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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王贵松
《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实施至今已经有三十多年的历史,2014年修正后实施也有了十年的光景。《行政诉讼法》的每一个条文都得到过实践,大多数条文都得到过讨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也产生了林林总总的问题。如何给法律实践提供适当指引?如何凝聚共识、减少适用歧义?撰写法律评注无疑是可行的路径之一。
一、法律评注
在我国,法律评注还是一项刚起步的工作。我们学习的对象是德国和日本,在那里,法律评注是较为成熟的一种体裁,德国称作“Ge-setzeskommentar”,日本称作“条解”(逐条解说)或“コンメンタ?ル”(Kommentar的音译)。
所谓法律评注,就是指在某一法律内对某一条文作出解释说明。法律评注不同于现有的释义或注释书。注释书,仅就近代法律而言,在我国已有很长的历史。早在1908年,尚在日本留学的汤化龙就在法政研究社出版了《大清违警律释义》,对《违警律》作出逐条诠注,参以学理,于学理不合者间或附以改良的评论。在当下,每一部法律颁布之后,旋即就有释义书问世,讲述立法背景,阐明立法意旨。法律评注大致可以算作这种释义书的一种,但不同之处在于,它通常在法律实施一段时间之后有了相当的学说和判例的积累才能写就。
法律评注是一种工具书,是法律适用的指南。法律评注的目的在于把握当前的理论和实务状况,为某一法条的适用提供明确的指引。法律评注不是仅仅探求立法参与者的相关资料或思考。法律评注的重点在于阐明法条意旨,梳理法条沿革,分析几个条款之间的关系、本法条与其他相关法条之间的关系,把握本法条的体系定位,解释法条中的重要术语内涵,整理法条适用中的法律问题,归纳过去的有关学术观点和实务观点,全面展现某一条款的适用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当然,评注者可以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一点自己的认识和主张。
法律评注不同于通常的学术论文。法律评注主要不是就某个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一般也不会质疑条文本身的正当性并提出修法建议。评注以法律文本为基础,旨在阐释法律。这虽然限制了研究范围,但也成为学术交流的重要前提。我们是在现行法之下探讨某一法条的适用问题,而不是不设前提天马行空地讨论问题。评注是在阐释本国的法律条文,仅在解释说明相关法条需要的范围内谈及外国法的理论和实践,而学术论文则不存在这些限制。
二、判决条款的评注
法律评注可大可小,大型评注动辄数卷,小型评注也可以一册完成;法律评注多为合著,也有独著;多为整部法律的评注,也有分编分专题的评注。现行《行政诉讼法》共103条,要对其整体进行评注,自然是一个不小的工程。本书以行政诉讼法判决的相关条款为对象,开展专题的评注,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再徐徐展开,以期早日完成整部行政诉讼法的评注工作。
本书评注了《行政诉讼法》有关判决的一些条款,主要包括五类:(1)一审的七种判决类型,即第69条(驳回判决)、第70条(撤销判决)、第72条(履行判决)、第73条(给付判决)、第74条(确认违法判决)、第75条(确认无效判决)、第77条(变更判决);(2)判决的实效性保障,即第71条(禁止反复效力)、第76条(确认判决的责令补救和赔偿);(3)特殊类型案件的判决,即第78条(行政协议诉讼判决)、第79条(复议决定的一并裁判);(4)二审的判决,即第89条(二审裁判);(5)判决等的执行,即第94条(当事人的履行义务)、第95条(对私人的执行)、第96条(对行政机关的执行)。
十五个条文的评注,就已经是这样的篇幅,这无疑是一本大型评注的模样,只不过是以专题的方式展开而已。每一篇评注都是初稿完成后经过一次集体讨论再修改完成的,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是集体创作的成果。虽然每一篇评注仍然保有一定的个性,但每一篇的问题意识、分析方式具有很大的共性,而且我们在每一个条文的观点上也形成了较大的共识。这也符合法律评注的工具书性质的要求。
十五篇评注有长有短,这是因为各个条文在适用中的问题有多有少,复杂程度也有强有弱。故而,我们在写作时并不追求论文那般形式上的美感,而更多聚焦于实际中的问题。在撰写相关法条的评注时,首先确定相关法条的主旨(条文标题在实务中被称作“条旨”),再根据条旨来确定该条有待分析的问题,以问题统领全篇,而非机械地逐一分解法条中的关键词。当然,问题也来自实践。我们会按照一定逻辑分解该条款中的主要问题,再客观全面地梳理现有的相关立法(包括立法沿革)、有权威性或代表性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等)以及相关研究,逐一展开剖析。我们希望能呈现出行政诉讼判决在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希望在比较多种理论和实务观点之后给出中允可行的方案。
三、以评注凝聚共识
毫无疑问,学界对于撰写行政诉讼法的评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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