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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研究(中国历史研究学术文库)

書城自編碼: 409097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歷史文物考古
作者: 刘太祥
國際書號(ISBN): 9787533486754
出版社: 福建教育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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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编的“中国历史研究学术文库”丛书之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项目批准号:12BZS021)。由于传世文献史料的简略和缺失,一直以来秦汉行政法的研究难以深入。本书通过全面搜检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悬泉置汉简、居延汉简、敦煌汉简等大量出土秦汉简牍文献史料,对秦汉行政法从法律制度的建构到体系的完善再到具体的实施等均进行了全面的史料疏证与研究。其研究范围涵括行政法的各个层面,包括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决策法、执行法、监督法、奖励法、惩罚法、奖励法及各类行政事务管理法等等,史料翔实,层次井然,可称得上是古代行政制度史研究的一部重要作品。
本书的研究,是对中国两千年政治制度始于秦汉的又一次有力实证,对于深入研究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追溯现代行政制度史的源流与发展趋势均有重要参考作用。书中运用现代行政法制度体系来比对考证秦汉行政法制度的各个层面,虽多引述考古文献,以今述古,以古证今,但并不深奥艰涩,反而通俗明白,显示了作者较为良好的史料文献功底与历史研究水平。
關於作者:
刘太祥,编审,曾任南阳师范学院期刊部主任、《南都学坛》主编,现为河南省文史馆馆员,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东汉史研究基地研究员、南阳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等。长期从事汉唐史研究,尤其在政治制度史方面颇有造诣。曾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河南汉代文化研究”(项目批准号:96BZS023),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2BZS021,结项证书号:20181153)的研究工作,另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地厅级项目5项。出版《汉唐行政管理》《南阳汉文化》《张仲景中医药文化研究》《汉代政治文明》等多部专著,发表60余篇学术论文。
目錄
第一章 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研究的学术史回顾与基本思路 1
第一节 秦汉行政组织法的研究 4
第二节 秦汉行政权力运作法的研究 6
第三节 秦汉人事行政法的研究 7
第四节 秦汉行政事务部门法的研究 10
第五节 秦汉行政法表现形式的研究 13
第六节 秦汉行政立法思想的研究 17
第七节 简牍与秦汉行政法研究的不足与思路 18
第二章 简牍中的秦汉行政组织法 21
第一节 秦汉职官分级 21
第二节 秦汉行政组织体系 37
第三节 秦汉行政组织体制 95
第三章 简牍中的秦汉公务员法 105
第一节 秦汉行政公务人员的权利 105
第二节 秦汉行政公务人员的义务 110
第三节 秦汉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 114
第四节 秦汉行政公务人员的选任 115
第五节 秦汉行政公务人员的考绩 131
第四章 简牍中的秦汉行政决策法 139
第一节 秦汉行政决策体制 139
第二节 秦汉行政决策与信息 147
第三节 秦汉行政决策程序 150
第四节 秦汉行政决策的律令依据 156
第五章 简牍中的秦汉行政执行法 159
第一节 秦汉行政执行的律令依据 160
第二节 秦汉行政执行的质量规定 169
第三节 秦汉行政执行注重效率 172
第四节 秦汉行政执行结果汇报 182
第六章 简牍中的秦汉行政监督法 186
第一节 秦汉行政监督体制 186
第二节 秦汉行政监督形式 194
第三节 秦汉行政监督的职能与纪律 210
第七章 简牍中的秦汉行政奖励法 216
第一节 秦汉行政奖励形式 216
第二节 秦汉行政奖励条件 221
第三节 秦汉行政奖励程序 226
第八章 简牍中的秦汉行政惩罚法 231
第一节 秦汉行政惩罚条件 231
第二节 秦汉行政惩罚形式 240
第三节 秦汉行政惩罚程序 245
第九章 简牍中的秦汉行政事务管理法 252
第一节 秦汉军事行政法 252
第二节 秦汉司法行政法 265
第三节 秦汉治安行政法 272
第四节 秦汉农业行政法 279
第五节 秦汉工商行政法 287
第六节 秦汉财务行政法 292
第七节 秦汉交通通讯行政法 297
第十章 简牍中的秦汉行政法的特点、作用与地位 304
第一节 秦汉行政法的特点 304
第二节 秦汉行政法的作用 321
第三节 秦汉行政法的地位 339
  
主要参考文献 350
后 记 359
內容試閱
正文
第三章 简牍中的秦汉公务员法

第五节 秦汉行政公务人员的考绩

秦汉制定了?上计律? ?功令? ?考功法? ?牛羊课? ?邮书科? 等关于考绩的行政法规, 规定了行政公务人员考绩的机构、条件、形式, 并逐渐形成了有时间、有标准、有奖惩、梯次分明、分工明确的较为完整的考课体系, 通过奖勤罚懒, 激励官吏勤职尽责, 提高行政效率。
一、考核形式多样
秦汉简牍中的行政法规定, 对官吏的考绩实行一年一考, 三年课殿一次。 考核形式主要有“课殿最” “上计” 和“效” 三种。
1. 课殿最
课殿最是上级领导对下级属吏行政工作的考核。 秦律?厩苑律? 中的“牛羊课” 规定了考课的时间和标准, 用奖其功而赐劳若干的考核方式,将官吏考核称为“课”, 实行“殿” “最” 二级, 是平时对官吏工作的评比检查, 这些都为汉代所继承。 ?秦律十八种?厩苑律? 规定: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胪) 田牛。 卒岁, 以正月大课之, 最, 赐田啬夫壶酉(酒) 束脯, 为旱?皂? 者除一更, 赐牛长日三旬? 殿者, 谇田啬夫, 罚冗皂者二月。 其以牛田, 牛减絜, 治(笞) 主者寸十。 有(又) 里课之,最者, 赐田典日旬? 殿, 治(笞) 卅。”〔?睡简?, 第22 页〕这条律文规定, 每季度都要对耕牛进行评比检查, 称为“小课”, 每年年终进行耕牛“大课。 “最” 就是优秀者, 赏赐财物和“劳资” 三十天, 免除更役? “殿” 就是成绩差者,要受到斥责或笞刑。 ?秦律杂抄? 中有关于马牛及各种生产部门的评比考核, “马劳课殿” “省殿” “县工新献殿” “县园殿” “采山重殿” 等考核成绩差者, 要受到处罚。 传世文献?汉书? 卷七十五?京房传? 引晋灼注有“考功课吏法”: “令丞尉治一县, 崇教化亡犯法者辄迁。 有盗贼满三日不觉者, 则尉事也。 令觉之, 自除, 二尉负其罪。”〔?汉书?, 第3161 页〕这是考课一县的治安状况,没有发生盗贼的县令、丞、尉考为优秀, 要升迁? 盗贼发生三天而县主管治安的尉不知道的, 要受到惩罚, 如果县令先知道, 可免其罪, 县尉则要受到处罚。
2. 上计
上计是秦汉一年一度对各级行政机构长官的政绩考核, 主要是通过审查每年的账簿来考核财政收支和财物出入情况, 考察各级官吏的施政状况。秦的上计,一年一次。 上计不仅要将地方上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而且还要将有关物品一并送上,在史书中称之为“与计偕”,即与上计簿使偕同前往。 汉代的上计考课, 大体上承袭秦制。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构逐级上报,县令长于年终将该县编制的计簿(亦名“集簿” ) 上报郡国, 郡国再编制成郡的计簿上报中央,层层接受上级考核,根据治绩并参照官吏德行来衡量各级官吏是否称职。 ?秦律十八种?仓律? 有“县上食者簿及它费大(太) 仓, 与计偕”,〔?睡简?, 第28 页〕?金布律? 有“已禀衣, 有余褐十以上, 输大内, 与计偕”,〔?睡简?, 第41 页〕这里的“计” 就是计簿。 汉代颁布了专门的法规?上计律?, 其文虽佚, 但根据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 卷十八的辑佚, 尚有“上计吏” “上计簿” “岁尽遣吏上计” “计文断于九月” “正月旦朝贺见属郡计吏” “御史大夫敕上计丞长史” “计偕”“月计日计” 等条,〔沈家本: ?历代刑法考? (下册),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1 年, 第691-696 页〕可知?上计律? 规定详细, 涵盖内容丰富。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中?收律? ?田律? 等多处律文记载反映了当时计簿的情况, 如?置吏律? 规定: “县道官之计, 各关属所二千石官。”
3. 效
效, 又称“校”, 即核验, 就是对行政工作进行检查和核实, 是行政考核的一种形式。 秦简律文称为“校” “效”, 汉简律文又作“拘校”, 具体办法是对原始行政记录进行核验, 通过账账核对和账物盘点, 勾检稽失。这是上级以实物清点为依据, 核校(检查) 下级上报的簿籍, 监督国有财物行政的一种制度, 最终财务审查核验的结果称为“校簿” “效簿”。 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都有?效律?, 是关于县和都官物资账目管理核验的法律规定, 主要是对主管经济部门管理的考核, 考核对象包括粮食、皮革、官有器物的“赢” 或“不备” 等。 睡虎地秦简?效律? 规定: “为都官及县效律: 其有赢、不备, 物直(值) 之, 以其贾(价) 多者罪之, 勿羸(累)。 官啬夫、冗长皆共赏(偿) 不备之货而入赢。”〔?睡简?, 第69 页〕“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 以效赢、不备之律赀之, 而勿令赏(偿)。”〔?睡简?, 第75 页〕这是对都官和县进行核效检查, 如果物资有不足, 要按法律规定处罚, 由主管官吏共同赔偿损失。 对于“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 “计校相缪(谬) ”, 就是若会计账目多出实有数且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 “校簿” 与会计账目不一致,有关官吏就要根据错误数字的大小与多少进行赔偿, 并受到相应惩罚。 ?二年律令?效律? 规定, 县道官新旧交接或离任时, “二千石官遣都吏效代者”, 即郡守会派都吏去该属县做财物清点与账目核算, 根据核校的结果进行奖惩。
…………

第十章 简牍中的秦汉行政法的特点、作用与地位

三、秦汉行政法对后代行政法的影响
(一) 秦汉行政法典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为后世行政法的编纂提供了蓝本。
汉代继承秦律而制定的?九章律?。是历代立法的渊源。被称为“律经”。经世代变迁。而律典的体例不变。 ?九章律? 是在汉高祖刘邦登基之后,萧何受命,根据当时的形势,在取舍秦律的基础上编纂而成。 这部法律把封建国家的主要大政方针分篇编纂在一起,构成为一个完整体系。 汉初律法,即专指?九章律?。 叔孙通在萧何制定?九章律? 之后,为维护朝仪、宗庙尊严,树立皇帝权威,又专门制定了有关礼仪的法规,共十八篇,取名?傍章?,作为?九章律? 的附则颁行。 东汉的文颖在注释?汉书? 时说得很明确,萧何制定的?九章律?,是当时法律的“经”,其后的律典都以?九章律? 为蓝本。 在此基础上,隋朝的?开皇律? 已形成十二篇相关律条,并为以后的?武德律? 及?永徽律疏? 所继承。 我国现存最古老最完备的法典?唐律疏议? 也是上承汉代?九章律?,自唐以后,宋、元、明、清的法典皆以此为准。 正如唐代的虞世南所说: “萧何成?九章?,此关〔后代〕百王不易之道。” 明代李善等人在制定?大明律? 时也说: “历代之律,皆以?九章律? 为宗。”〔叶峰: ?汉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政治与法律?,1986 年第6 期,第40-43 页〕
秦汉简牍出土文献中有大量的律文篇名,多为后代律法如?九章律??唐律疏议? 所沿袭继承。 如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出土的?秦律十八种? 和?秦律杂抄? 中有29 种律文,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 有27 种律文,这些简牍律文远远超出了?九章律? 的内容。 ?唐律疏议? 十二篇?名例律? ?卫禁律? ?职制律? ?户婚律? ?厩库律? ?擅兴律? ?贼盗律? ?斗讼律? ?诈伪律? ?杂律? ?捕亡律? ?断狱律?,在秦汉法律简牍中都可以找到相关的单篇律文。
秦汉行政法内容表现形式令、科、品、式等对后代行政法典的编纂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汉代以后封建国家的行政立法有了新的发展,除了律之外,典、令、格、式等表现形式出现逐渐一体化的趋势。 南朝有?齐典??梁典?,北朝有?六官典?,晋有?晋令?,专辑为典令,颇称详备,实为各种行政法单行法规之汇编。 北朝东魏有?麟趾格?,西魏有?大统式?,隋朝编制有?开皇令? ?大业令?,唐代有?武德新格? ?武德令? ?武德式? ?贞观令? ?贞观格? ?贞观式? ?永徽令? ?永徽式? ?垂拱式? ?垂拱格? 等令式的制定。 唐玄宗时期出现了中国第一部成文行政法典?唐六典?,汇集令、格、式等各种行政法规,规范了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官员编制与职掌权限的组织原则,关涉国家机关各级官吏选拔与任免、考课与奖惩、监督与退休的人事行政制度,关涉国家资源开采、工程营建、税收、官俸以及宫廷靡费等财务行政制度,关涉各级行政部门的政务活动原则、相互关系的调整以及工作程序等。 除了律文中有相关令、格、式的内容外,还有单行的令、格、式、品、约等行政法典,也是源自秦汉行政法。
(二) 秦汉行政法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
秦汉行政法确立的礼法结合、德刑并用的治国理念为历代王朝所沿用。魏晋南北朝以后行政法的内容继承了秦汉法律的儒家伦理传统,从“引经注律” 发展到“引礼入律”,逐渐形成“八议” “官当” “准五服以制罪”“存留养亲” “重罪十条” “亲亲得相首匿” 等最具儒家伦理特色的重要原则和制度。 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是汉代以来“引礼入法” 历程的升华。 唐律的刑事规范全面体现了以儒家为主、儒法合流后的中国正统法律思想,体现了中国正统伦理精神。 唐律中重惩“十恶” “准五服以制罪”“亲亲相隐” 等法律原则,无不渗透着儒家思想的影响。 秦汉行政立法注重效率的原则,也与我国最早的成文行政法典?唐六典?、刑律?唐律疏议? 相一致,为以后历代王朝注重办事效率的行政立法提供了蓝本。 秦汉重治吏的立法精神,根据官吏违法、犯罪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严惩官吏违法失职,也为汉以后的行政立法所继承。陈群等制定的?魏律?,设有单独的法律篇目?告劾律? ?请赇律? ?偿臧律?,列入?魏律? 十八篇之中,就是有关官吏的专门立法条例。 ?晋律?二十篇,也专门增加了有关官吏违法的?违制律?。 隋朝的?开皇律? 改?违制律? 为?职制律?,唐朝的?唐律疏议? 继承了?职制律?,这是传世文献保存下来的第一篇有关古代官吏的完整的专门的律令。 其后?大明律? ?大清律? 都有设置?吏律? 的专门篇目,关于官吏的立法成为中国古代行政立法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 秦汉行政法确立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行政体制机制,成为汉代以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行政管理的模式。
秦汉行政法确立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为适应君主专制需要的国家行政组织和官吏管理创建了一个基本框架。 中国古代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两大部分的基本制度,在秦汉律中被法律化、制度化。 这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基本确立,同时也说明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秦汉行政法的作用不可忽视。 秦汉行政法确立了以中央三公九卿与尚书台构成的行政管理体制,发展到隋唐以后,形成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的新体制。 严格地说,秦汉时代的九卿系统还不是十分严密的中央行政机关。 诸如太常管祭祀,实际上管的是皇上的家庙。 卫尉掌兵卫,光禄勋管郎卫,一个是掌管皇宫的卫队,一个是皇宫门房总管。 皇帝出门,太仆赶车。 有人犯法,廷尉负责监察。太鸿胪是国家礼宾司,负责外族朝贡,引导礼仪。 宗正负责皇族事务。 大司农管政府经济,少府掌皇室财政。 如此看来,秦汉时的九卿,只有大司农和廷尉算是政府部门长官,其余七卿,实际掌管的都是皇帝的家事,而不是政府的公务。 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西汉后期成帝年间出现了尚书五曹机构。 东汉光武帝加强了尚书台的权力,以尚书令、尚书仆射为正副长官,合尚书六曹谓之“八座”。 东汉李固说尚书台“出纳王命,赋政四海,权尊势重,责之所归” ( ?后汉书? 卷六十三?李固传? ),〔?后汉书?,第2076 页〕表明尚书台所管已经远远超出九卿的范围,是名副其实的政府公务。 至曹魏时,尚书台脱离少府,成为完全独立的中央政府。 尚书台独立后,尚书令成为皇帝之下握有重权的最高行政长官,通称为宰相? 尚书成为管理全国政务的中央行政机关。 随着尚书台地位的日益提高,行政权逐渐扩大,至南朝宋、梁时正式改称尚书省,设吏部、祠部、度支、左民、都官、五兵六曹尚书,掌管国家政务。 隋朝改六曹为六部。 唐初定制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从此,尚书六部体制就没有再变动过,直至清代。 秦汉行政法确立的以中央三公九卿与尚书台为核心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在后来的封建王朝虽有所损益和改革,但其基本原则没有变。
秦汉行政法确立了行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运行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使封建行政制度法典化。 以征辟、察举为主的选官制度、任用考核制都为唐宋科举制所继承。 由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体系,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御史、刺史、督邮、廷掾垂直构成,经常监察和定期巡视,起到了澄清吏治和强化中央集权的作用,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 秦汉时期司法体系的垂直领导、中央集权的军事与财政制度、人事制度,都被后世王朝沿袭继承,并有所完善和发展。 秦汉大量的行政法规存在于刑法及各类行政事务管理法中。 在张家山汉简中,对各类法律没有按性质进行归类和划分,只按律令篇名进行划分,如?二年律令? 包括27 种律和1 种令。 其中大量的内容是有关刑事与行政等方面,像?盗律? ?贼律? ?兴律? ?户律? ?亡律?等,而涉及调整私人关系的内容相当少,只有一些有关婚姻、继承和借贷等方面的条文。 实际上,汉代的法律,从传世史料及出土的简帛文献看,有?九章律? 九篇及?傍章? 若干,?九章律? 是基本法,其具体内容虽无法完全考证,但从一些史料记载来看,与张家山汉简相似,基本是以社会管理方面的刑事法律为核心,而涉及私人关系的法律很少,其主要立法目的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尤其是以刑罚为主的手段来巩固皇权,维护统治阶层的利益,维持行政管理的正常有序运营。 秦汉以后的历代王朝都继承了秦汉行政法规定的行政管理制度,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了对民众的经济剥削和政治压迫,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家行政机器的正常有序运转。
秦汉行政法确立的君主专制集权的行政体制机制,不仅对汉以后历代王朝的政治制度建设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而且对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其“民为邦本” 思想、用人之道及考试制度、教育制度、监督制约机制等都对欧洲的民主思想及民主体制、文官制度、监察制度、三权分立制度产生过深刻的影响,成为资产阶级开创近代民主政治体制的重要思想文化资源之一。 秦汉行政法体现出的一定的公开、民主、法治等政治原则和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制约机制与监督机制,也为我国现代行政法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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