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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随着时代的迁移,每一代人都会在新的立场、从新的角度对名著重新解读,名著的话题是永远也说不完的。
本书就是从法律文化角度对于中国明清时期文学名著的一种解读,并由此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些特色以及它的影响,使读者能够从中得到新的认识和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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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古代的将军出战是否真的要立军令状?为山寨屡立功劳的时迁为什么在梁山108个好汉里只排名倒数第二?为什么《西游记》里的山神土地形象如此可怜?西门庆究竟靠什么营生“暴发”?“扒灰”和“养小叔子”触犯的是什么律条?要回答《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金瓶梅》、《红楼梦》等古典名著里的这些问题,就得深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这一背景中一探究竟。本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读者讲述了这些名著中众多脍炙人口的故事情节背后隐含的法律文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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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郭建
复旦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
自1985年开始在复旦大学法学院任教。长期致力于中国法制史、中国民法史、法律文化等领域的研究。
2001年获上海市教 委育才奖。
2006年获复旦大学研究生心目中好导师称号。
2010年、2012年获复旦大学毕业生心目中好老师称号。
2012年获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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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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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三国演义》
1.结义的力量
2.头发的奥秘
3.令人生疑的“坑”
4.无情的“军令状”
5.“两国相争,不斩来使”?
二 《水浒传》
1.排名末尾的好汉
2.命运的定数
3.梁山好汉们脸上的“金印”
4.多用途的“枷”
5.最普遍的武器
6.能否到处“大碗喝酒”?
7.衙门里的“戒石”
三 《西游记》
1.堪比取经的仕途
2.“急急如律令”
3.“皇帝轮流做,明天到我家”
4.凶神恶煞也立庙
5.可怜的土地山神
四 《金瓶梅》
1.西门庆起家的营生
2.保险的官盐买卖
3.做买卖的“合同”与“契”
4.“讨债官司”的处理
5.房屋交易中的“租不如典”
6.不同身份不同命
五 《红楼梦》
1.黛玉的家产哪里去了?
2.凤姐的放债和贾府的罪名
3.两个最严重的死罪
4.阴暗邪祟的巫术案件
5.岗位不在门口的“门子”
6.另类的“爷们”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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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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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所谓名著就是能够永远引起人们阅读愿望并且能够不断被人们解读的作品。随着时代的迁移,每一代人都会在新的立场、从新的角度对名著重新解读,名著的话题是永远也说不完的。本书就是从法律文化角度对于中国明清时期文学名著的一种解读,并由此介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些特色以及它的影响,使读者能够从中得到新的认识和感悟。
长期以来,人们在谈到明清小说时,总是会举出《水浒传》《三国演义》《西游记》《红楼梦》这“四大名著”。而明代小说《金瓶梅》尽管也是一部在当时以及在后代都有广泛影响、号为“奇书”的小说,却因为书中有一些被道学家们认为是“淫秽”的内容而不登“名著”之列。不过从小说所描绘的社会生活场景、人物故事形象、语言文字生动程度等方面来说,《金瓶梅》恰恰是最能表现晚明社会的小说,完全应该进入中国古典小说名著之列。
中国小说史专家陈大康先生在他的《明代小说史》一书中,归纳了小说发展的五大要素:写作者、书坊主、评论者、读者群、朝廷文化政策。运用这个分析系统,我们可以说,以上这五大名著的形成与流行也受到这五大要素的“合力作用”。
人类是有无限想象力的物种,创作的欲望与冲动是永恒的文学发展动力。但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素材的解析与提炼而创作出来的作品,能够得到传播机会,并引起受众的共鸣,为社会接受而流行,其中决定性的因素,是个人创作背后的社会环境。明清社会建立了完整严密的科举考试制度,读书人能够通过科举登上龙门跨入特权官僚阶层的比例不过千百分之几,科举考试中被淘汰者能够依靠读书所得的知识来维持生计的途径并不多,除做官僚的私人顾问(所谓幕友“师爷”)、私塾教师外,很难用自己读书识字的本领去博得生活资源。创作小说,除了作者的创作冲动,也是博取生活资源的途径之一;同时又可以实践儒家“教化”民众的理想,通过小说故事向读者灌输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概念。这是明清小说创作的原动力之一。
从社会经济角度来看,小说是一种商品,是需要出版的、供人阅读的特殊批量性商品。作为批量性的商品,除创作者的原创外,还需要有印刷者、发行者、出售者的参与。所以书坊主的投资,是小说得以流行的重要因素。书坊主对于市场的敏感性、对于印刷发行成本的控制,是激励小说生产、流行的重要因素。
利益集团介入出版业,也是小说生产流行的重要因素。明朝初年的严厉管制政策到了明中期已经逐渐松弛。长期和平局面下社会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形成了更多的既得利益势力,牵制并消耗了朝廷的高压政策。嘉靖元年(1522年)朝廷司礼监(宦官管理机构)刊刻《三国志通俗演义》。不久,统治集团中的重要人物武定侯郭勋也出资刊行《三国志通俗演义》和《水浒传》。郭勋还为了宣传自己祖先郭英的开国功勋,组织编写并出版了《皇明开运英武传》,以图达到影响舆论从而使朝廷批准郭英“配享太庙”的目的。小说创作的禁忌由此大为放松。因此从嘉靖年间开始,小说创作走向繁荣。
小说的原创主要由读书人的创作冲动而引发,而小说的流行与成名,则更大程度上需要另外一些读书人的评论与推介。本书所提到的这五本名著,就是因为有大量的评论者给予好评,施以“奇书”“才子书”等赞赏之词,并以各种点评、插话,进一步提炼小说的主题,分析小说的写作特点,介绍阅读时应注意的事项,解释作者的创作意图,如此等等,才得以广泛流行。
作为一种商品,小说必须要有读者市场。名著,就是有市场效应、拥有众多读者的作品。小说在明清时代的流行,和明清时代商业城市兴起是同步的。商业城市的居民,需要依赖市场交换生活,人际交往复杂,粗通文墨者众多,城市中有卖书、印书的书坊,又有科举考试的应考人群,小说的传播和阅读容易形成风气。
明末小说爆炸性发展,而朝廷的立法有一定延迟。到了清朝,开始对小说这种文艺形式进行法律管制。康熙十六年(1677年)作为刑法基本法规的《(刑部)现行则例》规定:“凡有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及以鄙俚亵嫚之词刊刻传播者,内外各地方官即时察拏,坐以不应重罪。若系妖言惑众,仍照律科断。”这里的“因事造言”,可以泛指一切根据时事改编的作品。此类作品的传唱与刊刻都被禁止,若违反,则从重处以“不应得为”罪(罪人处杖八十)。显然,这样的罪名可以安到任何一部描写现实社会的小说作者头上去。
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朝廷礼部拟定了查抄销毁“淫词小说”的条例,经皇帝批准颁行。该条例如下:
凡坊肆市卖一应淫词小说,在内交与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督抚等,转行所属官弁严禁,务搜板书,尽行销毁。有行造作、刻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该管官弁,不行査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仍不许借端出首讹诈。
这条法律并不对所谓的“淫词小说”进行定义,却要求对市场进行搜检“严禁”,连图书带印版,全部烧毁。写作、刻印“淫词小说”的,如果是官员,予以革职处分;如果是普通的军人、百姓,就要处以杖一百、流三千里。贩卖“淫词小说”的,处以杖一百、徒三年。购买并阅读“淫词小说”的,也要处以杖一百。晚清曾任刑部尚书的律学家薛允升批评说,“淫词小说”只不过是一种“不应得为”(处刑笞四十到杖八十)的罪名而已,判处最高等级流刑的流三千里、最高等级徒刑的徒三年,似乎实在是有点太重了。而且犯罪的官员不过是革职处分,而百姓却要处流三千里,和一般的处刑原则不同。但是这样定义模糊不清、定罪范围宽泛、滥用重刑的条例,在颁行后一直没有修改,沿用到清末。
这种直接体现朝廷文化政策、“舆论导向”的法令,自然会对小说的创作与传播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人们通常的法律观念,以及人们对于法律的知识程度与熟悉水平,也影响着作者的创作与读者的阅读。在小说的情节描写中,不仅可以领略到作者本人的法律观念,也可以发现社会普遍的法律观念,发现国家法律与民间实际生活习惯之间的互动。而小说之类的文学作品尤其是名著的法律观念,又在与后世一代又一代的读者互动中,影响着他们的价值取向及行为准则。如果本书的读者在欣赏这五大名著的时候,能够体会到故事情节后面的法律文化背景,那就更是“开卷有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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