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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从法律文化角度观察戏剧,相信对于绝大多数读者都会是一种新的体验。
本书试图从法律文化角度来解析传统戏剧中一些著名的剧目,挑选一些戏剧情节中具有一些可供法律文化角度分析内容的剧目,大致以剧目故事形成的先后为序,一个剧目一节。读者可以按序阅读,也完全可以任意抽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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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传统戏曲是最大众化的艺术形式,从文明史起源开始,人类就习惯于观赏舞台上重现的经过了加工提纯的生活场景,体会舞台上角色的喜怒哀乐,从而释放自己的情感,并从戏剧讲述的故事中寄托自己的希望。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主要规则,人的一生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受着法律的规范。法律的理念,法律的规定,人们对于法律的普遍看法和态度,很自然地会反映到戏曲作品中去。同时,戏曲作品又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观众对于法律的看法和态度。本书就是对于中国传统戏曲中这种法律文化现象的解析。作者选取了多部脍炙人口的戏曲作品,比如:《天仙配》、《窦娥冤》、《荆钗记》、《杜十娘》、《玉堂春》、《金玉奴》、《四进士》、《十五贯》、《铡美案》、《铡包勉》、《四娘探亲》、《胭脂宝褶》、《三娘教子》等,通过通俗生动的文字,阐释了戏曲作品所反映的那些时代的法律现象,也探讨了当时人们对于法律的普遍看法和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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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郭建
复旦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
自1985年开始在复旦大学法学院任教。长期致力于中国法制史、中国民法史、法律文化等领域的研究。
2001年获上海市教 委育才奖。
2006年获复旦大学研究生心目中好导师称号。
2010年、2012年获复旦大学毕业生心目中好老师称号。
2012年获宝钢教育基金优秀教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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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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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孝子与仙女的传奇背后——《天仙配》
2.天人感应显奇迹——《窦娥冤》
3.势剑金牌PK紫金锤——《陈州粜米》
4.改命的善举——《山神庙裴度还带》
5.占梦破案的传奇——《钱大尹智勘绯衣梦》
6.错中错的奇案——《宋上皇御断金凤钗》
7.有贤有智的母亲——《救孝子贤母不认尸》
8.代替官员审案的角色——《河南府张鼎勘头巾》
9.诈术破案的典范——《张孔目智勘魔合罗》
10.一根荆钗定姻缘——《荆钗记》
11.神通广大的苍头——《昆仑奴》
12.悲剧宿命的主角——《杜十娘》
13.王金龙难娶玉堂春——《玉堂春》
14.薄情郎与“给出路”的法律——《金玉奴》
15.后果极其严重的“试妻”——《大劈棺》
16.巧中巧的谜案故事——《十五贯》
17.守节持家成正果——《三娘教子》
18.浓缩版的社会生活场景——《四进士》
19.须臾离不了的官员命根——《失印救火》
20.凭空想象的道具——包公的大铡刀
21.铡不了的陈世美——《秦香莲》
22.于史无据的“大义灭亲”——《铡包勉》
23.亲情至上的名剧——《四郎探母》
24.施恩报恩的循环——《锁麟囊》
25.寒窑探妻的法律背景——《武家坡》
26.钻法律空子的活教材——《花为媒》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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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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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戏剧是最大众化的艺术形式,从文明史起源开始,人类就习惯于观赏舞台上重现的经过了加工提纯的生活场景,体会舞台上角色的喜怒哀乐,从而释放自己的情感,并从戏剧讲述的故事中寄托自己的希望。
我国的传统戏剧是一个丰富的艺术宝库,有众多的剧种、剧目,有很多的脍炙人口的戏剧故事长久流传,更有很多的戏剧角色成为中国艺术的“形象代表”,被大众认同,成为中国文化的象征。
戏剧艺术和诗歌、笔记、小说不一样,它是一种需要多人参与创作、公开演出的的艺术形式,它不是只需作者单独创作就可以完成的作品。因此,戏剧创作受到的社会压力更大,不仅要考虑受众的接受程度,更需要遵守政府的法律管制,考虑合乎社会规范。换言之,戏剧创作的自由度要小于小说、诗歌等文艺形式。
戏剧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进行观赏,进行分析。从法律文化角度观察戏剧,相信对于绝大多数读者都会是一种新的体验。法律文化是指一个社会的法律体系,以及流行的法律观念,包括了思想家的理论、大众的法律知识以及大众的法律意识。
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观察戏剧,我们首先可以发现的是,戏剧的创作往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比如元代是中国戏剧发展的重要时期,可是需要注意的是,“元曲”并不是在自由的环境下创作出来的,仅就《元史·刑法志》摘录的元代法律,就可以知道当时朝廷制定了专门的法条来管制戏剧创作。比如《大恶》类中有一条法令规定:“诸妄撰词曲,诬人以犯上恶言者,处死。”在创作中如果有被认为在诬陷人有“犯上”(侵犯朝廷)的“恶言”(坏话),创作者要被处死。《禁令》类中的一条法令,还禁止创作词曲进行政治性的讽刺:“诸乱制词曲为讥议者,流。”《禁令》类还有禁止民间学戏、表演的专门条文:“诸民间子弟,不务生业,辄于城市坊镇演唱词话,教习杂戏,聚众淫谑,并禁治之。”虽然这项禁令的效力值得怀疑,但至少表明官府有权对戏剧表演随时进行干涉。
以后明清的法律更进一步限制戏剧的创作。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参与制定的《大明律·礼律》(1398年正式颁布)专门设置一条“搬做杂剧”,规定:“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装扮历代帝王后妃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装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过了十三年后,永乐皇帝朱棣又颁布了一条“教民榜文”(特别法令):
一榜:为禁约事。该刑科署都给事中曹润等奏:“乞敕下法司:今后人民娼优装扮杂剧,除依律神仙道扮、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及欢乐太平者不禁外,但有亵渎帝王圣贤之词曲、驾头杂剧,非律所该载者,敢有收藏、传诵、印卖,一时拿赴法司究治。”永乐九年七月初一日奉圣旨:“但这等词曲,出榜后限他五日都要干净,将赴官烧毁了。敢有收藏的,全家杀了。”
从杖一百加重到“全家杀了”,这样残酷的威胁,应该足以影响当时作者们的创作心态,更会直接影响到戏剧的演出。比如按照这一条,关于帝王将相的戏剧很容易触犯“亵渎”,也就很难登台演出。
明中期后这一残酷的法令不再施行,但明律的条文仍然有效。清军入关后,沿袭明律的规定。同时清朝又制定新的条例,严厉禁止夜间在广场演出戏剧,“城市乡村如有当街搭台悬灯唱演夜戏者,将为首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行查拏之地方保甲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不实力奉行之文武各官,交部议处。若乡保人等有借端勒索者,照索诈例治罪”。
清朝统治者还认为戏曲艺术会对八旗人员产生巨大的腐蚀力量,因此还专门立法禁止八旗人员观看戏剧,“凡旗员赴戏园看戏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失察之该管上司交部议处”。连戏都不能看,自然也不准八旗人员学习戏剧,“凡旗人因贫糊口,登台卖艺,有玷旗籍者,连子孙一并销除旗档,毋庸治罪”。
元明清时代的这些限制戏剧创作演出的法律确实在朝代的中期以后往往视同具文,不过毕竟对戏剧的创作者形成一种政治压力。戏剧创作一般不敢脱离统治者提倡的主流意识形态,尤其是尽力避免对于本朝的政治人物、政治事件进行描述,尽可能地假托前代,或者演绎神鬼故事。
晚清开始,传统法制日益废弛,限制戏剧创作演出的法律规定完全形同虚设,由此迎来了戏剧创作的高峰。实际上我们现在能够看到的戏剧剧种、剧目,很大一部分是晚清民初时期的产物。很多剧目所涉及的主题,比如武将取代皇帝的薛家将反唐系列,包公以大铡刀诛杀权贵的包公戏,在原来的时代根本不可能有创作演出的机会。
从法律文化角度观察戏曲的另一个角度,是戏剧所反映的民间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意识。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律,其主体是朝廷统治意志的体现,更多考虑的是朝廷的利益。但同时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家庭伦理关系的保护则非常突出,法律会无微不至地维护家长权力。戏剧故事反映的社会生活,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反映法律的规范,以及法律实际实施的情况。从我们今天的角度来看,传统戏曲中有些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诞的故事情节,往往就是当时法律的反映。观看戏剧的过程,也可以是感受中国传统法律知识的过程,由此熟悉和理解中国传统文化这一重要的组成部分。
更多的戏剧故事情节,反映了人们对于法律的看法。传统戏曲中有很多违背戏剧故事时代背景的情节,比如《陈州粜米》里出现的并行的“先斩后奏”权力,比如晚近时代的包公戏里的大铡刀。这里有的是当时民间无法实现的愿景,不过仔细鉴别的话,也会发现很多传统戏曲剧目里的法律观念,是在长期的演变过程中添加进去的,尤其是在戏剧大发展的晚清民国时代。发现这种“与时俱进”的步伐,也可以是观赏戏剧的乐趣之一。
本书就试图从法律文化角度来解析传统戏剧中一些著名的剧目。所谓的“著名”,是指当代还在演出的,有较大知名度。当然也不可能将所有的名剧“一网打尽”,本书主要是挑选一些戏剧情节中具有一些可供法律文化角度分析内容的剧目,大致以剧目故事形成的先后为序,一个剧目一节。读者可以按序阅读,也完全可以任意抽读。
祝愿诸位“开卷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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