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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系统逐条解读2025年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
专业 资深专家组织编写,深入阐释法律条文内涵与适用要点
贴心 解读条文重要修改之处,帮助掌握法律核心要义
务实 着重指引传染病防治实务工作,帮助梳理工作流程
指导 结合传染病防治实践经验,为法律的准确适用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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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2025年4月30日修订、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条文为据,逐条进行解读。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的实务人士提供了兼具高度与深度的工作指引,是准确适用法律、指导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必*参考书,也可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掌握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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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智慧,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兼任医疗保障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同时担任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聚焦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法治等方向。曾先后荣获北京高校优秀德育工作者、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北京市教育系统教书育人先锋等荣誉称号。作为主要撰稿人的《公司法学》教材获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民法》《中国物权法教程》教材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优秀作品奖;主要学术代表作有《占有制度原理》《中国侵权责任法释解与应用》《民法典视域下人工智能法律规制论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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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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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基本理念、方针和原则】
第三条【传染病的分类及名录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乙类传染病的特殊管理】
第五条【地方性传染病的管理权限】
第六条【传染病防治的体制机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与职责】
第八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中政府的关键职责与运作机制】
第十条【国家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方面的核心举措】
第十一条【中西医并重与结合】
第十二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传染病防治科学研究】
第十三条【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个人信息处理】
第十四条【全社会共同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城乡社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及各方职责】
第十六条【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十七条【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实施原则以及单位和个人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与宣传责任主体及要求】
第十九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指导原则】
第二十条【相关人员权益的激励和保护机制】
第二章 预防
第二十一条【政府的预防职责】
第二十二条【地方政府的公共卫生建设和医疗废物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的预防职责】
第二十四条【免疫规划制度】
第二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防控职责】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的防控职责】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防要求】
第二十八条【政府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的特点、修订与演练】
第三十一条【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管理】
第三十二条【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人民政府的艾滋病防治职责】
第三十四条【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和传染病检测样本】
第三十六条【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物及场所消毒处理】
第三十七条【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的兴建】
第三十八条【消毒产品、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的传染病防控配合义务】
第四十条【重点场所的传染病防控义务】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预警
第四十一条【监测预警体系的总体目标】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监测制度】
第四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职责】
第四十四条【联动监测与信息互通共享】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
第四十六条【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重点场所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
第四十八条【传染病疫情的社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传染病疫情信息的处理与上报】
第五十条【禁止干预、隐瞒、谎报、缓报、漏报传染病疫情报告】
第五十一条【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
第五十二条【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制度】
第五十三条【传染病预警制度】
第五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通报义务】
第五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相互通报义务】
第五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与有关部门通报与信息共享】
第五十七条【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甲类传染病的控制措施】
第五十九条【甲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的移交】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对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的控制措施】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对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六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时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的紧急措施】
第六十四条【对已发生甲类传染病的场所或场所内人员实施隔离措施】
第六十五条【对新发、突发传染病预先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第六十六条【对受疫情影响的相关区域实施卫生检疫和封锁】
第六十七条【采取疫情防控措施后政府的公告义务和社会保障义务以及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保障义务】
第六十八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时的交通卫生检疫】
第六十九条【紧急调集人员、征用物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十条【传染病检验检测】
第七十一条【传染病患者尸体处理和解剖查验】
第七十二条【使用、出售和运输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应消毒处理】
第七十三条【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及运送】
第七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的申诉权】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七十五条【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
第七十六条【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救治体系】
第七十七条【医疗机构救治方式与程序】
第七十八条【中西医结合并结合自身特色的救治方式】
第七十九条【药品、医疗器械的优先审评审批与使用】
第八十条【心理援助制度】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八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
第八十二条【各级部门经费保障】
第八十三条【疾病防控经费保障】
第八十四条【基层传染病防治保障】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防控能力建设保障】
第八十六条【人才队伍与学科建设保障】
第八十七条【信息化建设保障】
第八十八条【医疗费用保障】
第八十九条【应急物资保障】
第九十条【特定传染病防治能力储备机制】
第九十一条【特定接触人员防护与津贴保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同级人大及上级政府监督】
第九十三条【疾控部门监督检查内容】
第九十四条【卫健疾控部门调查取证】
第九十五条【临时控制措施】
第九十六条【执法行为规范】
第九十七条【内部监督与上下级监督】
第九十八条【社会监督】
第九十九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地方政府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政府其他部门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采供血机构及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运输保障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饮用水及消毒产品领域的各类经营单位违反卫生规范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各类专业性机构、重点场所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在自然疫源地违法兴建项目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其他部门法上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术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四条【引致规范】
第一百一十五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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