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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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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什么是行政强制?
3.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
4.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5.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6.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法律哪个优先适用?
7.什么是行政强制的合法性原则?
8.什么是行政强制的适当性原则?
9.实施行政强制为什么要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10.为什么行政强制法专门规定了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不服怎么办?
1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不服怎么办?
13.行政强制法的制定有哪些重要意义?
14.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15.法律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16.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17.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18.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19.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怎样的?
20.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为什么要听取各方意见和进行必要性分析?
21.为什么要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如何进行评价?
22.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3.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25.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
26.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般要遵循哪些程序?
2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紧急程序是什么?
28.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循哪些特别程序?
29.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30.哪些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措施?
31.对哪些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可以查封、扣押?
32.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33.查封、扣押的期限是多少?
34.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35.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由谁保管?由谁承担保管费用?
36.查封、扣押期间财产损失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37.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最终如何处理?
38.哪些情形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39.解除查封、扣押后,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如何处理?
40.为什么冻结必须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41.目前有哪些行政机关有冻结权?
42.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43.金融机构协助冻结的义务是什么?
44.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45.行政机关实施冻结有无期限限制?
46.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解除冻结?
47.什么情况下自动解除冻结?
48.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含义是什么?
49.什么是催告?催告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50.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行政机关是否都需要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51.在催告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52.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53.强制执行决定书需要载明哪些事项?
54.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如何送达?
55.什么是中止执行?什么情况下应当中止执行?
56.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是否中止执行?
57.什么是终结执行?什么情况下应当终结执行?
58.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有何区别?
59.什么是执行回转?
60.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61.为什么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62.为什么不能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强迫当事人履行?
6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有哪些?
64.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法第44条中的“依法”?
65.行政机关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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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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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行政强制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强制法立足于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了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重要目的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定行政强制法,虽名为“行政强制”,但重在规范行政强制权,这也可以打消一些认为行政强制法是“扩权法”、“赋权法”的顾虑。
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是什么,这在立法之初有争论。经过反复调研和了解情况,发现行政强制领域中既存在设定“乱”、实施“滥”的问题,也存在实施“软”的问题。在研究和起草行政强制法草案时,对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是治“乱”和“滥”还是治“软”,是规范行政强制权,还是进一步授权有不同认识。行政强制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经常使用,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和财产的“物理性”特点,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确保行政目的实现,但也容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引起当事人不满,甚至激化矛盾。设定“乱”和实施“滥”是在没有统一法律规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通过多种方式自授或者寻求他授行政强制权的结果,这既有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合理需求,也不免有行政权自我扩张的因素。设定“乱”和实施“滥”容易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政府公信力,不利于树立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也不利于形成和谐的“官民关系”,使行政强制权有走向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一宗旨的反面的危险,因此行政强制法首先就要规范行政强制,着力解决设定“乱”和实施“滥”问题。实施“软”也不能忽视,有法不依、让老实人吃亏同样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影响法律和执法权威,也不利于社会中规则意识的建立。解决实施“软”既要从申请法院执行的程序衔接入手,也要采取措施防止行政机关不作为。立法目的关系重大,影响整部法律的走向和谋篇布局,对此应非常慎重。经反复研究,确定了行政强制法应平衡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既要治“乱”和“滥”也要治“软”的立法指导思想,明确要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着力规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立法机关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伟大目标在行政立法中一贯坚持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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