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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是美国建国初期数位美国政治家在制定美国宪法的过程中所写作的有关美国宪法和联邦制度的评论文章的合集,是研究美国宪法的最重要的历史文献之一。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同时也有很高的出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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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被称为解释美国宪法的圣经,它是18世纪80年代数位美国政治家在制定美国宪法的过程中所写作的有关美国宪法和联邦制度的评论文章的合集,共收有85篇文章,主要要对美国宪法和美国政府的运作原理进行了剖析和阐述,是研究美国宪法的最重要的历史文献之一。通过本书,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美国的开国元勋和政治领袖们如何看待“民主政治”的本质,以及如何达成实际可行的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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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美国的开国元勋之一,宪法的起草人之一,财经专家,美国的第一任财政部长。他是美国政党制度的创建者,在美国金融、财政和工业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sion,1751-1836),北美独立运动的主要领导人之一,美国第四任总统。在出席大陆会议和1787年的制宪会议时,提出了著名的“弗吉尼亚方案”,并使之成为制定联邦宪法的基本框架,被后人称为“宪法之父”。约翰·杰伊(John
Jay,1745-1826)
,美国著名政治家、革命家、外交家和法学家。1789年至1795年期间出任了美国首席大法官,成为美国历史上的第一位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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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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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的话
序 言
一 引 言
汉密尔顿在开始讨论时,列举出这些论文的纲要。他赞扬美国联邦,嘲笑联邦条款,他号召全国同胞为了全人类的幸福,担负起对自由政府进行实验的伟大任务。
二
关于外国武力和影响所引起的危险
约翰·杰伊也对联邦加以称颂,他特别指出美国人民在体格、文化、语言和感情上的一致性。他称赞费城会议代表们的学识、道德和经验。
三 续前题
约翰·杰伊提出了第一个拥护联邦的主要理由:因为它可以消除或压制很多战争原因,它能增加合众国的安全。他预言说:“全国政府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的工作,都会比各州政府更有系统、更精明、更适当。”
四 续前题
他讨论在一个强敌环伺的世界里美国的国防问题。他的辩论具有说服力量,他说联邦有力量,而同盟则只是一个脆弱的组织。
五 续前题
约翰·杰伊在结束这四篇文章时,描写了美国一旦分裂后的可怕景象。
六 关于州际战争的危险
汉密尔顿详论人性的弱点与邪恶,他预见若是不创造一个有力的联邦,各州之间就会“经常发生激烈争斗”。
七 续前题:作者列举各种原因
他对这一问题进一步加以讨论,并指出一个分裂的美国可能会“逐渐地被卷入欧洲政治和战争的危险旋涡之中”。
八
内部战争的影响,它如何产生常备军和其他不利于自由的制度
作者对这种可怕的情况加以进一步的描写。他指出在残酷的战争和压迫性的军事设备之间作选择,是一件无法忍受的事情。
九
联邦在防止内部党争和叛乱方面的保障作用
作者在本文中得出了一个正面的结论,他根据孟德斯鸠的学说,证明美国联邦的广大幅员正好是对外安全和内部自由的保障。
十 续前题
麦迪逊第一次参加讨论,他对党争的性质、原因与结果提出了一个权威性的分析。他在指出党争是自由的产物和代价后,就着手寻求控制它的方法,他知道要消灭它是不可能的事情。他所找到的最好办法是代议制度和广大的领土。他和汉密尔顿一样,认为在“联邦的幅员和适当的结构”方面可以找到“医治共和政体最容易犯的弊病的共和主义的补救办法”。
十一
联邦在贸易和海军方面的效用
汉密尔顿丢开理论,从实际方面来说明美国的经济将来可能从联邦获得的各种利益。
十二 联邦在税收方面的效用
本文所讨论的仍然是实际问题。作者指出在一个繁荣的联邦中,税收的负担将会落在具有负担能力的商业上,但在一个争吵不休的联盟组织内,“过重的赋税负担就会落在土地上”,而它将无力胜任这个负荷。
十三
续前题:从经济观点看问题
作者巧妙地利用美国人对公共节约的成见,他坚持说一个全国团结一致的政府“从人民口袋内”拿去的钱,远较十三个或更多的州所组成的三个联盟组织要少得多。
十四
对反对者根据国家幅员所提出的反对意见的答辩
麦迪逊对联邦幅员加以计算,发现它并未超出“共和国的天然界线”。他对联邦制度与共和制度在维护自由方面的作用,提出了若干有力的讨论,最后他呼吁美国人民发挥他们的爱国心和进取精神。
十五
以州的集体为对象的立法原则,和由此引出现存联邦
制度的缺点
汉密尔顿在对联邦的优点详加论列后,他对联邦条款提出了正面攻击,他列举了国家在联邦条款下所发生的若干不幸情况。继之,他开始讨论这些条款的“重大弊病”:“以州的集体为对象的立法原则”,而不是以“它们所包含的个人”为对象。
十六 续前题:再论立法原则
他主张联邦政府应该具有“可以直接及于个人的权力”,并对此提出辩论。他警告说,若是不能成立这样一个政府,就会使美国走向混乱、战争、专制和灭亡。
十七 续前题
作者预言说各州侵犯全国政府的可能性,远较全国政府侵犯各州的可能性大。事实证明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作者所说只是代表他的恐惧,并非他的希望。
十八
续前题:作者列举了更多事例
本文由麦迪逊与汉密尔顿合写,利用历史上的例子,说明“联邦政体”的主要性质。本文可以看做是古代希腊联邦国家的悲痛简史。
十九 续前题:历史例证
本文讨论组织松懈的德意志联邦所遭遇的各种困难。这个国家的内部不断地在发生骚动。
二十 续前题:历史例证
本文对荷兰所遭遇的灾难加以检讨,这个国家坚持一项错误原则:“主权上面的主权,政府上面的政府,以社会为对象而不是以个人为对象的立法。”在相当冗长的讨论中,作者对虐政发生的来源提出了特殊见解。他们认为与其说是强大政府的跋扈,毋宁说是软弱政府的不稳定导致虐政。
二十一 现存宪法的其他缺点
汉密尔顿再对联邦条款展开攻击。他指责现存政府“完全缺乏执行法律的强制力量”;并对它企图利用固定配额向各州摊派款项筹集国家经费的办法,加以批评。
二十二 续前题
本文检讨现有政府的其他弱点,诸如:“缺乏管制贸易的权力”;用“向各州征集定额壮丁”的办法来建立军队之不适当;“各州具有同等的表决权”,显然不公平;“缺乏司法权力”。作者详论在“外国的贿赂收买政策”之下,共和国所有的弱点;最后他提出了一个大胆的判断说,联邦条款“代表一种极端错误,极端不健全的制度,根本无法加以修正”。除了“把它的主要特征和性能完全加以改变”,没有其他的办法可以补救。
二十三
政府至少必须具有新宪法所规定的权力
汉密尔顿力主必须要有一个强大的全国政府,他的辩论特别在涉及国家安全上极为动人。
二十四
续前题:对有关常备军的反对意见提出答复
作者尽力对“和平时期中常备军的存在”问题提出解答,这在当时是一项非常真实而迫切的问题。
二十五 续前题
有些人主张国防主要应由各州和它们的民团负责,作者对这点加以驳斥。他对软弱的政府和防止滥用权力的“纸上规定”,表示极端的轻视。
二十六 续前题
汉密尔顿再度指出,若是政府没有权力,国家就一定会陷于混乱。我们究竟是愿意让政府具有权力,或是愿意让国家陷于混乱,这是必须加以选择的事情。他竭力对宪法中关于军事用途拨款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加以辩护。
二十七 续前题
再论全国政府必须具有以个人为对象的立法权力。
二十八 总结前题
作者对武力在维持公民社会中的作用加以坦白的讨论。
二十九 关于民团
有些人认为国会管制民团的权力,足以威胁自由。汉密尔顿对这类意见加以驳斥,他认为有些说法非常愚蠢。
三十 关于赋税
这位后来的财政部长一直写了七篇文章,讨论国家的财政问题。他指出现在的联邦政府不能适当地行使征税的权力。他对“财政方面的幻想”和“错误而不可靠的配额和征发制度”,加以特别尖刻的指责。
三十一 续前题
作者提出了几种自明的真理,来支持全国政府必须具有征税权力的主张。在这里随随便便地提出了他的预言:“成员侵犯联邦首脑的可能性,比联邦首脑侵犯成员的可能性大。”
三十二 续前题
作者企图对各州与全国政府共同享有的征税权力,在实施方面为二者划出各自的界线和范围。
三十三 续前题
反对者对宪法提出了两项奇怪的指责,一项针对第一条第八节最后一款关于“必需而适当的法律”的规定,另一项针对第六条第二款有关何种法律具有“最高”地位的规定。作者对这两项指责提出了尖刻的驳斥。
三十四 续前题
作者继续讨论第三十二篇论文中提出的问题。他提醒读者说,由于保障国家安全方面的费用浩大,由此推测,将来的税收工作大部分必然会由全国政府担任。本文的目的是要支持他的主张:“在征税方面,若要避免使州的权力完全服从联邦权力,唯一可行的代替办法是让双方享有征税的共同权力。”
三十五 续前题
作者反对限制征税权力,使其仅能及于“特殊物品”的主张;接着他转换了论题,对一般的代议制度和众议院将来的可能组成情形,提出了非常坦白的评论。
三十六 续前题
本文中作者对有关赋税的各项问题加以评论。在一句非常坦白的话里面,汉密尔顿透露出他对权力的基本看法,他说:“我反对任何一项旨在解除政府某种武器的计划,因为在危机发生时,我们可以利用它来进行公共防御和保障安全。”这句话所涉及的不只是税收权力,或全国政府的一般权力,而是把权力看做健全的、有秩序的统治所不可少的要素。
三十七
论制宪会议在制定一项适当的宪法时,必然遭遇到的困难
麦迪逊接连发表了二十二篇思想深刻的文章,讨论社会现象缺乏确定性的一般问题,在制宪会议遭遇到的多少年来无法解决的特殊困难。这项困难是如何在“维持政府的稳定和能力的情况下,不使自由和共和制度受到妨碍”。他在笔名掩护下,对制宪会议大加赞扬,而他自己正是大会中的领袖人物。
三十八
续前题:对反对意见的自相矛盾之处加以揭露
作者对宪法的反对者加以斥责,并再度对联邦条款展开攻击。
三十九
宪法草案符合共和主义原理:制宪会议的权力问题所引起
的反对意见
作者先对新政府的主要共和主义精神加以证明,接着对它“国民性”与“联邦性”特征加以不厌其详的分析。他在结论中说:“宪法草案,严格地说既不是一个国民宪法,也不是一个联邦宪法,而是二者的混合物。”
四十 进一步检讨前项反对意见
制宪会议受到普遍的责难,说它漠视国会命令,工作上超越了它的权力。麦迪逊像一个律师一样,对这项指责提出辩护。最后,他实际上承认了这项指责,接着要求读者宽恕制宪会议的小小越权行为,希望大家只凭宪法本身的优点与缺点对它加以判断。
四十一
宪法授予联邦权力之一般检讨
作者第一步证明那些为了“防止外来危险”而赋予的联邦的权力,确有正当根据。
四十二 续前题
其次,作者对那些与国际和州际关系有关的权力加以讨论。
四十三 续前题
本文讨论新政府所担负的各种责任,最后作者对制宪会议的决定,新宪法经九个州批准之后即行生效一点,提出有力的辩护。
四十四 续前题
作者对新宪法加于各州政府的限制提出了简略叙述,之后他对汉密尔顿提出的支持宪法第一条第八节最后一款和第六条第二款的意见,再度加以阐发。他说:“对完成联邦的必须目标而言,宪法赋予政府的权力中,没有哪一部分是非必需的或不适当的。”
四十五
进一步讨论假想的联邦权力对各州政府可能发生的危险
麦迪逊企图驱除大家对中央集权所怀的恐惧,他和汉密尔顿一样,预言说占上风的是州政府,不是全国政府。
四十六
续前题:对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发生影响力的手段加以比较
讨论中麦迪逊表现出与共同主题稍有出入的看法,他说将来:“人民……比较上可能会变得更为偏向联邦政府。”但是,很快他又把话拉回来了,他指出各州具有足够能力,抵抗“联邦政府的野心侵犯”。
四十七
对三权分立原理的意义之检讨与确定
麦迪逊写了五篇文章讨论政府结构问题。本文中他对“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应该分立的政治原理”的真正意义,提出了透彻的说明。他以英国和各州宪法为例,说明这一伟大原理的应用,不能超出一定的范围。
四十八
续前题:讨论实施上项原理时,如何发挥功效
麦迪逊引述他的朋友汤玛斯·杰佛逊的话,来说明议会篡夺其他部门权力的特殊趋势。他坚持说“纸上的障碍”不足以阻止“一政府一切权力向暴虐的统治者手中集中”的趋势,接着他对制衡方法大加赞扬。
四十九 续前题
作者说:“一宪法应该规定一项办法,在发生某些重大的特殊事件时,政府可以把问题交给人民自己决定。”但是,他警告说,这种办法不可以常用,他对“直接民主”指出了坦白的反对意见。
五十 续前题
再论人民直接参加政府决策之不当。
五十一 续前题
麦迪逊在宣布他对权力分立问题所获得的答案的同时对有秩序的自由问题,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解答。他继续讨论第十篇论文中未完话题,他发现能够对“公民权利”加以保障的,并不是宪法或是人道主义精神,而是一个自由社会所特有的“种类繁多的利害关系”。他在结论中说:“这种看法特别对一切真挚、审慎的共和政体的拥护者,提供了一个适当的联邦制度。”
五十二
有关众议院的问题:论选举人和被选人的资格,众议员的任期
麦迪逊讨论众议院的文章共七篇;本文中作者反对一年一选的办法,他对宪法规定的两年任期加以辩护。
五十三
续前题:再论众议员的任期
本文中作者特别强调,全国政府中需要有经验的议员。
五十四 续前题:论代表比率
作者利用一个假设的南方人的口吻,说出把奴隶当做五分之三的一个人来计算人口的办法,这是一项争执不决的问题。这种辩论方式虽然不够坦白,但它却保全了帕布里亚斯的体面。
五十五
续前题:论众议员的总名额
按照制宪会议的决定,众议院是一个相当小的机构;麦迪逊在对这项决定提出辩护时,指出议会人数太多的流弊。同时,他对人类的自治能力,至少是美国人的自治能力,提出了一些乐观的评论。
五十六
续前题:再论众议员的人数
作者否认众议院“太小,不可能对选民的利益具有适当知识”的说法。
五十七
续前题:论新宪法使少数人高高在上的假设趋势
作者否认众议员将产生自那个最不同情“人民大众”的“公民阶层”。他再度寄望于“那些激动美国人民的警觉性和果断精神”。
五十八
续前题:论众议员人数在将来的增加
麦迪逊以很有把握的口吻论断说,众议院和其他政府部门相比,它具有天然优势。接着他把自己对议会太大的危险所发表的意见加以总结。他用直率的言语,为后人提出了一个著名的结论,即所谓“寡头政治铁律”。
五十九 关于选举的规定
本文中汉密尔顿对下述原则加以辩护:依据基本法的指示,议会应有权对它的成员的选举加以规定。
六十 续前题
作者对“那些老实的州权崇拜者”大加嘲笑,他坚持说人民具有充分的理性和道德,他们能够选出具有理性和道德的国会议员。
六十一 续前题
再论国会议员的选举。
六十二
有关参议院的问题:参议员的资格,参议员的选任,平等代表权,参议员的人数与任期
本文中麦迪逊对宪法关于参议员的资格、选举、人数及任期之规定,加以讨论。他从实用主义的观点,对各州在参议院中享有平等权的规定加以辩护,并竭力拥护两院制的原则。他以坦白的精神和无碍的辩才,对有秩序的社会和稳定的政府大加颂扬。
六十三
续前题:再论参议员的任期
作者继续讨论两院制,他发现“它对人民的暂时错误和幻想,具有防卫力量”,而且是用来发掘“冷静而审慎的社会意见”的技术。最后,他对“必须要有一个能够把稳定与自由混合在一起的制度”这点提出了辩论。
六十四
续前题:参议院缔结条约的权力
约翰·杰伊在这篇文章中,对参议院参加缔结条约这项规定加以辩护。他根据自己的经验,对成功的外交工作所必须具有的要素加以叙述,并根据自己的乐观性格,预测说将来选出的总统和参议员一定是些贤明公正的人。
六十五
续前题:参议院对弹劾案的审判权
汉密尔顿对参院享有的这项必须谨慎使用的权力所提出的辩护,显得有点软弱无力。
六十六 续前题
再论参议院对弹劾案的审判权。
六十七
论宪法中关于总统的规定:对反对者存心曲解这部分条款的企图加以揭发
汉密尔顿写了十一篇讨论有关总统问题的文章;他对那些把这个职位“描写”成“比英国国王更为尊严、更为显赫”的反对意见,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作者在本文中使用大部分篇幅来驳斥关于总统所享有的人事任命权的轻薄曲解。
六十八
续前题:论总统的选任方式
作者对总统选举办法提出了他的意见,他认为这种方式设计巧妙,可以防止“骚动与混乱”,可以使总统“只依赖人民自己”;它把民主与贵族政治混合在一个经过选择的公式里面。“若是说可能获得这个高位的人,经常都是一些具有卓越才能和道德的人,这个话不算太过火。”
六十九
续前题:总统与英国国王之比较,总统与纽约州州长之比较
汉密尔顿利用比较的方法来阐释总统这个职位的性质。
七十
续前题:论行政部门之唯一性与行政会议之建议
作者竭力颂扬“行政部门的能力”,说它是“良好政府的主要特征”。接着他对主张由多数人负责行政工作的人,加以致命的攻击,这就是关于总统职位唯一性的有名辩论。
七十一 续前题:论总统任期
作者对四年任期的辩护相当圆到。
七十二
续前题:论总统的连选连任
作者对无限制连选连任的辩护具有说服力量。
七十三
续前题:论总统俸给与否决权
汉密尔顿对总统薪俸规定加以解释之后,接着对他的否决权提出了详细的讨论。作者指出这项权力的主要作用,是防止产生“前后矛盾、朝令夕改的法律,这种作风正是我们政府精神上最大污点”。
七十四
续前题:总统对全国武力的统率指挥权与特赦权
作者就司法制度与社会秩序的观点,对总统的特赦权加以检讨。
七十五
续前题:总统缔结条约的权力
本文针对若干批评意见,对宪法规定的缔结条约程序加以辩护。作者一方面认为把缔结条约的权力完全赋予总统是一种不聪明的办法;另一方面,他坚持说众议院人数太多,经验不足,不稳定,不宜参加这项关系微妙、必须慎重处理的工作。
七十六
续前题:总统任命政府官员的权力
作者对宪法中主要人事任命的规定加以解释和辩护,讨论中他曾经提到人性问题。
七十七
续前题:再论人事任命权并对总统的其他权力加以
简单扼要的检讨
本文结束了对总统职位的检讨。作者在结论中,对这个伟大职务所具有的“适当的责任”和它对“人民的适当的依赖性”加以称赞。
七十八
论司法部门:法官的终身任期
本文对司法审核权的学说提出了著名的解释。作者说:“任何时候只要某一条法律和宪法抵触,法院的责任是坚持后者,放弃前者。”
七十九
续前题:关于法官俸给和责任的规定
本文所涉及的包括俸给、任期、责任与年龄等问题。
八十
续前题:司法部门的权力范围
本文对司法权力进行了简单扼要的讨论。
八十一 续前题:司法权力的分配
作者力主必须要有一个精通法律的、独立的最高法院,并对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间的关系加以推测。
八十二
续前题:其他的一些司法问题
作者提出了一个“复杂、微妙的”问题:联邦法院与州的法院之间的关系。他在结论中肯定说,在涉及共同裁判权的案件中,这些关系的关键是:“当事人对各州法院的判决不服时,得向合众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八十三 续前题:论陪审制度
作者企图消除拥护陪审制度的人所抱的恐惧心理,他的辩护相当成功。
八十四 关于若干其他的反对意见
作者企图消除人权法案拥护者的恐惧心理,结果似乎并不太成功。
八十五 结论
汉密尔顿在结论中要求大家发挥理性、爱国心和伟大精神。他说:“一个国家若是没有一个全国政府,这是一种可怕的景象。在一个非常和平安宁的时期中,通过全体人民的自愿同意来确立一部宪法,确是一宗豪举。瞻望将来,我以战栗恐惧的焦灼心情,期待它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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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外国武力和影响所引起的危险
作者:约翰·杰伊
美国人民现在必须决定一项影响远大的严重问题,这是他们所遭遇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因此,他们应该非常郑重、非常周密地考虑此一问题。
政府决不可少,此乃确切不移之事实;又不管政府是在何时并如何组成,人民必须让出一部分他们的天赋权利,使它能够具有必要的权力,这也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因此,为了一切共同目的,美洲人民是否应该在一个联邦政府之下组成一个国家,抑或是应该把他们自己分割成若干分离的同盟国家,并把全国政府应有的权力赋予每一个国家的首脑;前者是否更为符合美洲人民的利益,这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直到最近,大家都认为美国人民的繁荣有赖于他们之间的持久不断的坚强团结,全国最优秀、聪明的公民的愿望、祈祷和努力,经常都是指向这一目标。但是,现在出现了一些政客,他们坚持说这是一种错误的见解,我们不应在联邦中求安全和幸福,应该把各州分成几个同盟组织或是若干独立国家,才能获得安全和幸福。尽管这种说法显得很离奇,仍然有人拥护它;有一些从前坚决反对它的人现在也成了它的拥护者。姑且不管促使这些先生们在感触和立论上发生此种改变的诱因和他们自己的辩解如何,若是不能充分证实,此种新的政治见解确系根据事实和健全的政策,而一般人民竟轻率地接受此种见解,则吾人可以断言此非明智之举。
独立的美国不是由相隔遥远、不相连续的地区所构成,它是一个连成一片的肥沃、广大的土地,这是一片标榜、崇尚自由的土地;每想到这一点,我就觉得很愉快。它可谓得天独厚,它具有各种不同的土壤和物产,它有无数的河流,可供居民利用和欣赏;在它的边境上,通航的水道构成了一条连锁,把它连在一起;这些河流提供了方便的交通孔道,使美国人民易于交换商品、互通往来和彼此间进行友谊的援助。
还有一件使我觉得愉快的事情,这就是上天似乎有意要把这块连成一片的土地给予一个团结一致的民族—这个民族的人民来自同一祖先、使用同一语言、信仰同一宗教、奉行同一政治原理。他们的风俗、习惯非常相似;他们曾经通过共同的协商,建成联合的武装力量,一致努力,并肩作战,在经过一场长期的血腥战争之后,英勇地获得了普遍的自由与独立。
这片土地属于这一群人民,看来是天意;这一群同胞,通过各种坚强的联系,互相团结起来,是一种再适当、再方便不过的事情;他们决不应分裂成若干个彼此忌妒、不合作、各不相关的独立国家。
类似的见解过去曾经在我们社会的各个阶层之间流行。就一切共同的目的来说,我们一直是一个一致的民族;任何地方的每个公民都享有相同的国民权利、利益,并受到同等的保护。作为一个国家,我们曾经宣战与讲和;作为一个国家,我们曾经打垮我们的共同敌人;作为一个国家,我们曾经和外国缔结同盟并订立条约。
因为体会到联邦制度的价值和好处,美洲人民在很早的时期就组成了一个联邦政府,并永远保持它。他们在刚成为一个政治组织的时候,就建立了这个政府。在遍地烽火,很多人流血牺牲的时候,在战况紧急,民生凋敝的情况下,大家实在无时间与精神去从事安详、周密的研究与思考,而这正是自由人民在组成一个贤明的、权力均衡的政府以前,所必须经过的步骤。因此,这个在非常不幸的时候产生的政府经过实验以后,发现很大的缺点;不能达成预期目的,这是不足为怪的事情。
这个聪明的民族发现了这些缺点之后,觉得懊悔。可是,他们对于联邦制度的依恋,仍不下于他们对自由的向往;他们发现当前的危机已经使前者受到直接威胁,后者受到间接的威胁;他们相信只有在一个组织更为良好的全国政府之下,两者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基于此,他们最近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以协合一致的精神,讨论了这项重大问题。
出席此一会议的代表都是深得人民信赖的领袖,他们之中很多人的心智都经过时代的考验,在危机中表现了高度的爱国精神、道德和智慧,因而成为了非常卓越的人物;由这些人组成的会议担当了此一艰巨的任务。在和平时期的宁静环境中,这些人的心思不受其他问题的干涉,大家聚在一起,每天很冷静地进行磋商,如是者继续了几月之久;他们不受外力威胁,除了爱国心外也不受任何感情的支配,最后,他们向人民提出了这个经过联合一致的努力而产生的计划,建议大家采纳。
我们必须承认,事实上这个计划只是一个建议,而并非强加于人民身上;可是,我们不要忘记,他们并不是建议我们盲目地批准这个计划,或是盲目地对它加以拒绝;而是希望我们对这个重大问题,进行公正、认真的考虑;就此一问题之重要性而言,我们也确有如此做的必要。但是,如前所说,希望大家能够如此考虑和检讨此一问题,只不过是一种愿望而已。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对这类的希望不可以过分乐观。大家都还记得,由于一种危机所形成的恐惧心理,曾诱使美国人民于1774年组成第一次的大陆会议。这一机构向全国人民建议采取某些措施,事实证明这些办法都极高明;可是大家而今还记得,很快就出现了很多反对这些措施的小册子和刊物。顽强的反对者,不单是包括很多只重私利的政府官员,还有一些对事情的后果估计错误的人,或是受到古老传统不良影响的人,和不顾公共利益的野心家。他们劝说人民拒绝爱国的大陆会议所提出的建议。很多人受蒙骗,但绝大多数人民都进行了适当的思考,作出了贤明的决定;回忆往事,这是一件使他们感到愉快的事情。
他们认为大陆会议的代表包括很多贤明练达的人。代表来自全国各方,他们带来了各种各样有用的知识与消息,供给相互间的参考和利用。在他们聚首一堂,研究和讨论有关他们国家真正利益问题的过程中,他们必然已经获得有关这些问题的最精确的知识。因为他们每个人自己都关心大众的自由与繁荣,因此,在深思熟虑之后,提出一些谨严可行的建议,不仅是他们的职责,也是他们的本意。
这一类的考虑促使人民信赖大陆会议的正直无私和它的判断;尽管反对者使用各种诡计来阻挠和劝诱他们排斥它,他们还是接受了它的意见。既然一般人民有理由信任第一届大陆会议的代表们,他们现在就更应该尊重制宪会议的判断和建议;因为参加前项会议的代表中,经过充分考验或全国知名的人并不多,而制宪会议则包括不少老成练达的政治家。有些最杰出的第一届大陆会议的代表在此后的时间考验中,已经表现出他们的爱国心和才能,并随着岁月的消逝获得了更多的政治知识,成为了老练的政治家;而这些人也是此次制宪会议的代表,他们把自己累积的知识和经验贡献给会议。
还有值得一提的事情:不只是第一次,每次的大陆会议和最近的制宪会议,都和全国人民的想法一样,认为美国的繁荣有赖于联邦制度。全国人民召开制宪会议的伟大目的就是要永久保有这项制度,而会议建议人民批准的宪法草案也是以此为其伟大的目标。因此,我们要问,某些人在目前这一特殊期内企图贬低联邦的重要性,究竟是为了什么目的?又这种做法是否适当?为什么三个或四个联邦组织会比一个联邦好?我相信人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一直是正确的,他们普遍一致对联邦制度的拥护是基于一些重大的原因,这些原因我将在后面的文章中加以讨论和解释。那些鼓吹在宪法草案中以若干同盟组织代替联邦的人,似乎清楚地预见到,若是它被排斥,联邦的继续存在就会发生最大的危机。事实确系如此,我诚恳地希望每个良好公民都能看得很清楚,不拘何时,只要联邦一瓦解,美利坚就有理由用诗人的词句感叹道:“再见吧!我的一切光荣显赫,永别了!”
帕布里亚斯
三 续前题
作者:约翰·杰伊
任何国家的人民(若是他们和美国人一样的聪明和见闻广博)很少会在一项有关自身利益的问题上,采取一种错误的意见,而且一直把这种意见保持很多年;这并不是一项新的发现。美国人民很久以来就一致认为,为了实现一切共同的全国目标,他们必须在一个具有充分权力的联邦政府之下,继续坚强地团结在一起,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基于上述的一般观察,我们对于美国人民抱持的这种见解,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非常尊重的心理。
越是细心地去研究构成这种见解的原因,我就越发相信这是一项使人信服、不容争辩的见解。
在一个聪明自由的民族所必须注意的很多事项中,安全似乎是最重要的问题。一个民族的安全,无疑地与很多环境因素和顾虑有关,因此,要对它下一个确切、周密的定义颇不容易。
现在我只准备就保持和平、安宁这方面来讨论此一问题,如何防止由外国武力和影响所引起的危险,和由国内同样原因所引起的危险。现在先讨论前一项。一般人认为,在一个能够发挥效力的政府之下组成的团结一致的联邦,在抵抗外来敌人方面能够提供最大的安全。我们先检讨这项见解是否正确。
我们不难发现,全世界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的战争的数目,通常都与“激起”或“招致”战争原因的数目与重要性成比例,这点与原因之是否真实无关。若此说正确,我们就应该研究究竟是一个团结一致的美国,抑或是一个四分五裂的美国更可能孕育很多的“正当”的战争原因;倘若一个团结一致的美国可能孕育的战争原因最少,则我们知道联邦与外国保持和平关系的倾向最大。
战争的“正当”原因,在大多数情形下都是起源于违反条约或直接的暴力行为。美国已经和六个国家签订条约,其中除俄国外都是海权国家,因此都能够骚扰和伤害我们。它和葡萄牙、西班牙与英国有广泛的贸易关系,和后二者还有邻居关系,得随时当心。
对于这些列强,它必须遵守国际公法,这一点对美国的安全非常重要;一个全国政府比十三个独立国家或是三四个同盟政府,能够更完满地、更及时地履行条约义务,这一点我认为是很明显的事情。其理由如下述。
有效的全国政府一经建立之后,它必然会集中全国的最好人才为它服务;在各州各种地方势力虽然可以在州议会、法院和行政部门内安置人,但是在全国政府担任公职,这些人就必须具有更高的声望、才能和其他的资格—因为它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用人才,因此,它决不会感到人才缺乏,而这种现象在有些州内很普通。由此可知,全国政府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的工作,都会比各州政府更有系统、更精明、更适当,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就更能使人满意,而我们也就更为安全。
在全国政府之下,大家对条约及其条款和国际公法,只有一种解释执行时也是采取相同态度。但十三个国家或是三四个同盟国家对同一条款或同一问题的看法、判断就不会经常一致或是彼此符合;再者,由于独立的法庭为数众多,法官又是由不同的独立政府所派任,而各种不同的地方法律和利益又可以影响这些法官,其结果必然会造成司法裁判上的分歧。制宪会议规定由一个全国政府所指定的一些法庭,来处理、审判这类问题,这些法庭只对它负责,显然是明智之举。
眼前的利益常常会诱使一州或两州当权的政党采取背信和不公正的行为;但是,其他的州不会受到这种诱惑,所以它对全国政府不会发生什么影响;诱惑既然无效,就能维持国际间的信誉和正义。从与英国订立和平条约一事的经过来看,上述推理的真确性就益发明显。
即使某一州内当权的政党能够不受诱惑,但因此种诱惑一般皆系起源于该州之特殊环境,因此可能影响绝大多数的居民,当权的政党纵使愿意,也无法经常防止不正当行为的产生,或是惩罚这些侵略者。但全国政府不受地方环境的影响,它自己不会干坏事,同时它也具有充分的权力和意向来防止此种事情的产生,并对犯法者予以惩罚。
既然有意或偶然违背条约和国际公法的行为是引起战争的“正当”理由,而在一个全面的政府之下发生此种事件之机会又远较在几个较小政府之下为小,因此,前者最能保障人民的安全。
直接和非法的暴力也会产生战争的正当理由。照我的看法,一个良好的全国政府在防止此种危险、保障人民安全方面的能力大于任何其他的地方政府,这是很明显的事情。
因为在大多数情形下,此类暴行都是由部分人或一两个州的感情用事与利害关系所触发,与全体或整个联邦无关。没有一场印第安战争是由现存联邦政府的侵略行为所引起,事实上它也太微弱,干不出这种事;但是历史上的印第安战争有好几次都是由于个别州处置失当,激发而成,因为它们无力或是不愿约束和惩罚肇事者,致使很多无辜的百姓被屠杀。
西班牙和英国的属地与我们的一些州接界,此种情况使引起争论的、较为直接的原因限于边界地区。边界上的各州若是各自为政的话,在突然刺激之下,为某种显然的利益或伤害所激发,最可能直接诉诸武力,因而引起和这两个国家的战争;而全国政府则可以有效地避免此种危险,它不会像发生直接利害关系的地方当局一样地感情用事,它会采取一种贤明谨慎的措施。
在全国政府之下,不仅引起战争的正当原因较少,而且它更能够用和平的方法来调解、处理这些纠纷。它更稳健、更冷静,因此它对问题的处理比肇事的州更为周密。州和人民的自尊心很自然地趋使他们为自己的一切行为辩护,不让他们承认和改正自己的错误和过失。全国政府在这类问题上,不会受自尊心的影响,它将采取一种温和坦白的态度,来寻求一些最适当的方法,把它自己从危险困难之中解救出来。
再者,同样的道歉、解释和赔偿,若是由一个强大的、团结一致的国家提出,对方经常都会认为满意,予以接受;但若提出者是没有力量的国家或同盟,就会受到拒绝。这是大家熟知的事情。
1689年热那亚触犯了路易十四,想要取悦他。他要求他们派遣总督和四个参议员亲来法国,请求宽恕并接受他的条件。他们为了和平只有屈服。他对西班牙、英国或任何其他强国会提出这样的屈辱要求吗?若他竟然如此做,它们会屈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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