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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系列教材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推出的第二代电子商务系列教材,是全国多所高校长期从事电子商务理论和教学实践的著名专家教授近年的研究成果汇总
教材立足于现代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现实需要,强调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强调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材内容涵盖电子商务研究和应用的主要领域,同时吸纳和研究了当前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沿理论和热点、焦点问题及最新案例
本系列教材既可作为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教材和参考书,也可作为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及相关部门的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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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第二代电子商务系列实用规划教材:电子商务法》根据当前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教育需求,系统、全面地介绍了电子商务法概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法律规范、网络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网络游戏中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规制、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网络犯罪、电子证据、电子商务诉讼管辖及非诉纠纷解决等内容,具有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的涵盖性,形成了完整的体系。《第二代电子商务系列实用规划教材:电子商务法》强调前沿性、现实性和实用性,注重基本理论的简明化和系统化,提高教材案例化程度,每章包含案例导航、节内案例、章后案例、案例讨论等模块,并附有章后自测题,在体例和内容上均有所突破,力求反映电子商务法律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
《第二代电子商务系列实用规划教材:电子商务法》可作为电子商务专业及相关专业专科、本科各类教育开设的电子商务法及网络法律课程的教学用书,也可供MBA学生、研究生选用阅读,还可作为读者了解、学习运用电子商务法律知识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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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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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电子商务法概论
1.1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范畴
1.1.1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与性质
1.1.2 电子商务法的地位
1.1.3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1.1.4 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渊源
1.1.5 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1.2 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
1.2.1 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特征
1.2.2 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
1.2.3 欧盟的电子商务立法
1.2.4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1.2.5 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
1.2.6 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
1.3 电子商务法的发展趋势简述
1.3.1 移动商务简介
1.3.2 移动商务应用的立法对策
本章小结
自测题
第2章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2.1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1.1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概念
2.1.2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特征
2.2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主体
2.2.1 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概念
2.2.2 电子商务企业及其设立
2.2.3 在线个人用户
2.2.4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概念
2.3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客体
2.3.1 物
2.3.2 行为结果
2.3.3 精神产品
2.3.4 信息
2.4 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内容
2.4.1 网络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4.2 电子商务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2.4.3 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
2.4.4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本章小结
自测题
第3章 电子合同
3.1 电子合同概述
3.1.1 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3.1.2 电子合同的性质及其分类
3.1.3 电子合同在电子商务中的地位
3.1.4 电子合同的法律关系
3.2 电子合同的订立
3.2.1 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
3.2.2 电子合同形式问题的解决
3.2.3 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
3.3 电子合同的效力与履行
3.3.1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3.3.2 电子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3.3.3 电子合同的履行
本章小结
自测题
第4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4.1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概述
……
第5章 电子支付的法律规范
第6章 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的法律规范
第7章 网络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第8章 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第9章 网络游戏中的法律问题
第10章 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规制
第11章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第12章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
第13章 网络犯罪
第14章 电子证据
第15章 电子商务诉讼管辖及非诉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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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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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系统的方法来达到停止侵权信息传播的目的,不能就某条特定信息采取控制措施。因此,接人服务提供商事后监控能力也有限,即使要求承担事后监控义务,也只是在负有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阻止违法、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
2)主机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
主机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介于发布者和传播者之间,故不能简单地适用发布者或传播者的责任标准,对于其监控义务的设定主要针对什么时段对传输信息具有监控能力。
在用户信息发布(上传)之前,主机服务提供商在技术上无法获悉该信息的内容,无法行使编辑控制权,主机服务不负有任何事先监控的义务。
在用户信息发布(上传)之后,主机服务提供商在技术上具备了编辑控制能力,因此,主机服务者负有两项监控义务:一项是主动审查义务;另一项是应请求中止传播义务。
(1)主动审查义务。由于网络信息数量巨大,以及主机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判断能力有限,主机服务提供商的主动审查义务只能限定在合理限度之内。所谓合理限度,指“合理时间内”和“表面合理标准”。
合理时间指用户信息发布后至信息依据表面合理标准被删节或删除之间的时段。合理时间是供主机服务提供商主动发现违法或侵权信息的时间,它既不能规定太长,因为时间太长信息已被广泛阅读或转载,再删除也不能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太短,因为时间太短会迫使主机服务提供者运用过多的人力、物力进行审查工作,增加经营成本,妨碍网络服务业的发展,也会影响审查的质量。
表面合理标准指主机服务提供者只负有对信息表面依据常理进行审查的义务。它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应当删除明显违法、含有侮辱或诽谤等给社会或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字句、段落,即审查的主要对象是用语而非内容本身;其二,判断标准是一般公众识别能力,而非专业编辑或专家的鉴别能力。
(2)应请求中止传播义务。在接到权利人确有证据的通知时,主机服务提供商负有立即中止违法或侵权信息传播的义务,这称为应请求中止传播义务。当有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主机服务器上传播的某条信息违法或侵权时,应当视主机服务提供商知道其侵权或违法,因此,网络中介服务商负有中止继续传播的义务。但是,对于权利人通知的程序、条件和效力同样也应当加以合理地界定,否则就会使网络服务商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如果网络中介服务商得到了权利人关于侵权信息存在的通知,而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该信息在其系统或网络中继续传播,就会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网络中介服务商收到通知后,不对通知的侵权指控做法律上的分析判断即采取控制措施或披露被控侵权人的情况,则一旦侵权指控不能成立,擅自清除用户上传的信息或披露用户资料,可能要承担合同责任甚至侵权责任的风险。
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对权利人的通知要件、通知的程序、用户的针对指控的反通知及其各自在各种情形下的责任作出了详尽的规范,可为我国所借鉴。比如对通知的形式要件做了如下规范:其一,通知必须是书面的,不能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其二,通知必须具备以下3项内容。份证明,即权利人的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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