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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权威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15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系列》、《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包含分册:1.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2.物权纠纷;3.土地纠纷;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合同纠纷;6.买卖合同纠纷;7.借款担保纠纷;8.民间借贷纠纷;9.侵权赔偿纠纷;10.道路交通纠纷;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12.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14.公司纠纷;15.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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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7?借款担保纠纷》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2年上报的有关借款担保纠纷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借款合同、保证、抵押、质押等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律师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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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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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
1?以他人名义借款应该由谁负责偿还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翁庄支行诉吴和芹金融借款合同案
2?出借账户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铜梁县沙心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等
借款合同案
3?经济活动中如何甄别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张国军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聊城东阿石油分公司等
借款合同案
4?真意保留的认定及处理
——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潘昌七借款合同案
5?贷新还旧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诉孙天河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6?口头约定利息是否应得到支持
——高光跃等诉陈玉春民间借贷案
7?借贷本金及利息数额的确定
——焦阳诉谢井生民间借贷案
8?逾期还款的罚息与复利是否可以并存
——博兴县三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卞士华等借款合同案
9?以借款单为主要证据的隐藏有劳资纠纷的借款事实的认定
——中唐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凌剑借款合同案
10?单纯借条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
——蒋一铭诉卢恺民间借贷案
11?存款凭证可否作为借款关系之依据
——王文香诉何燕民间借贷案
12?丈夫持妻子身份证并以其名义向他人借款是否形成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
——汉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孙代友、郭桂支金融借款合同案
13?夫妻间的借款应如何偿还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杨靖诉徐群民间借贷案
14?夫妻一方的举债在何种条件下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王建忠诉张炜、祝学诗民间借贷案
15?见面礼的定性及归属
——黄塬皓诉黄顺超借款合同案
二、保证
16?两被告对借款人在联保协议期限内的借款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县支行诉张江元、吕大军
金融借款合同案
17?反担保人应依约履行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义务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瑞丰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借款担保合同案
18?保证合同生效要件及时效认定
——洪细妹诉庞中泰保证合同案
19?抵押物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保证人能否免责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诉陈晓莉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0?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杨志红诉厦门明大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21?涂改过的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及责任承担
——阳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姚均立等借款合同案
22?保证人承认为实际借款人是否构成“自认”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支行诉王云香等
金融借款合同案
23?担保人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吴根凤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24?借款人无力偿还由保证人承担属一般保证
——富春兴诉叶明义、叶明理民间借贷担保案
25?人事保证的法律适用及其特殊性
——张龙强诉张志平追偿权案
26?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理解适用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诉福建省泉州市区开元
静电喷涂厂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27?超过保证期间保证责任的免除
——李本浪诉谢周远、张必鼎民间借贷案
28?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的责任是否当然免除
——王育青诉杨玉志等民间借贷案
29?人的保证与债务人最高额抵押共存时保证期间的起算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良支行诉周克举保证合同案
30?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不良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
——北京赛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借款担保执行异议案
31?公告能否视为债权转移中通知债务人义务的履行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诉李家新、北京市金梦圆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32?“私贷公用”的特征和责任主体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广据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33?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如存在保险合同,应先行审理保险合同
——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圣翠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3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忠金等借款合同案
三、抵押
35?对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的抵押担保能否实现抵押权
——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分行诉黄某某等借款合同案
36?主合同有效,抵押合同中的签字与盖章是否具有同等效力
——薛永林诉中国工商银行曲靖市分行珠源支行等抵押合同案
37?浮动抵押权的确认和实现
——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诉兰州海洋石化销售有限
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
38?未成年人提供的抵押担保法律效力认定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诉福建省长乐市日兴达
提花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39?以未成年人所有的房产进行抵押是否有效
——湖南望城农村合作银行坪塘支行诉万畅明、万思杰借款合同案
40?附条件买卖合同与抵押流质合同的区分认定
——程东生等诉武晓君抵押权案
41?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诉朝阳市东宝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等
金融借款合同案
42?附条件条款的生效
——蔡玉华诉盘锦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建支行借款合同案
43?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东方支行诉葫芦岛希瑞航运集团
有限公司等船舶抵押合同案
44?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的抵押权是否消灭
——张同庆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兴隆支行抵押合同案
45?在担保合同无效情况下担保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薛国生诉王玉华、林朝金民间借贷案
46?债权人在债务人住所地有影响的报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的效力
——广东鹏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梅州市金宝马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等
借款合同案
47?保证人以共有房屋为房屋共有人提供担保抵押,该抵押是否合法有效
——阳江市海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敖卓权等借款合同案
48?逾期归还贷款是否能同时计算罚息和复利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新会支行诉广东嘉威隆皮件服装
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
49?迟延履行债务是否构成解除合同事由
——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诉王莉借款合同案
50?个人最高额循环贷款合同的债权转让法律效力的认定
——重庆市泽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刘艾、冉芳借款合同案
51?未到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鞍山市千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鞍山信用社诉鞍山吉祥三宝食品
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案
52?对“借新还旧”合同中债务承担的审查与认定
——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钟日强、涂小琴借款合同案
53?企业非法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行为的认定及借款协议的效力
——沭阳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诉宿迁长江热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54?严格把握新证据认定标准,谨防弄虚作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傅文利等借款合同案
55?“5?12”涉灾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四川省德阳市孝泉物资供应公司
借款合同案
四、质押
56?应收账款质押设立是否以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为必要
——温娟娟诉北京华创锦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质押合同案
57?股票质押从合同瑕疵是否影响主合同效力
——邓明耀诉邹华借款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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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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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以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已经坚持20年不辍连续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凡8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该中心又编辑出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年首次出版以后,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的案例丛书大多“不好读”,存在篇幅长、无效信息多、案例情节杂、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削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本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平均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发现需要的案例。
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意承担责任,并不断改进。
在信息社会,流行快餐文化,纸质类媒介往往输给数字化媒介。在此情景下,中国法制出版社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
出借账户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铜梁县沙心生态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51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顺公司)
被告(上诉人):铜梁县沙心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心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戴克梅、陈永祥、祝兴亮
【基本案情】被告戴克梅系原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双山分理处主任。2008年9月,戴克梅找到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中旗,称一朋友需向他借款两三个月用于周转,陈中旗表示同意。2008年9月8日,根据戴克梅的安排,原告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700000元转到被告沙心公司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上,该笔转账的电子汇兑委托书系戴克梅填写,该电子汇兑委托书上填写的汇款用途项为“借款”。2008年9月11日,被告沙心公司根据戴克梅的安排转账了1700000元到被告陈永祥账户,该笔转账的电子汇兑委托书系被告戴克梅填写,其上填写的汇款用途为“购原材料(小麦)”。陈永祥与戴克梅系夫妻关系,戴克梅承认陈永祥账户的信用卡由她本人持有。2008年9月16日,从陈永祥账户转账了1500000元到被告沙心公司账户,用途为“陈永祥付款”,该笔转账系戴克梅操作进行。2008年9月22日,被告沙心公司又根据戴克梅的安排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款1500000元到祝兴亮账户,用途为“转货款”。2008年9月23日,从祝兴亮账户转入陈永祥账户50万元,戴克梅陈述该50万元系祝兴亮归还她的借款。2009年7月,因被告沙心公司未偿还借款,原告法定代表人陈中旗找到戴克梅要求其与被告沙心公司联系以完善双方的借款手续,戴克梅答应后因其认为借款人不是被告沙心公司,因此未与被告沙心公司联系。在此之后,戴克梅曾告诉原告法定代表人陈中旗该1700000元的借款人系祝兴亮,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中旗对此不予认可。2010年3月3日,原告以被告沙心公司借款后未偿还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沙心公司偿还借款17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另查明,原告法定代表人陈中旗与被告沙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兴平在本案之前互不认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沙心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兴平以原告法定代表人陈中旗、被告戴克梅、祝兴亮涉嫌诈骗为由向铜梁县公安局报案,铜梁县公安局未予立案,但铜梁县公安局在案前调查取证材料中指出,被告祝兴亮承认其通过被告戴克梅向原告借款,并承诺同意归还该借款。
再查明,原告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直认定借款人是被告沙心公司,只要求被告沙心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而并未要求被告戴克梅、陈永祥、祝兴亮承担责任,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同意以本院查明的事实确定还款责任人以及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焦点】铜梁县沙心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出借银行账户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如承担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六顺公司于2008年9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700000元转入被告沙心公司账户内属实,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应当予以确认。原告和被告沙心公司均认可在该笔款项转账发生前双方无业务和其他资金往来,即原告转账给被告沙心公司不存在支付货款或偿还借款的情形。根据本案原、被告的诉辩情况以及本院已经采信的证据,被告戴克梅向原告法定代表人陈中旗介绍有朋友借款时并未告知是谁借款,在转账时原告通过被告戴克梅填写的电子汇兑委托书知晓该款项的去处系被告沙心公司,且该电子汇兑委托书上的汇款内容项目也是填写的“借款”,被告戴克梅也承认在原告向被告沙心公司转款后,她也曾答应原告联系被告沙心公司完善与原告的借款手续。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本案所涉1700000元的借款的相对方系被告沙心公司,其起诉要求被告沙心公司还款并无不妥。但本案讼争款项数额较大,原告公司和被告沙心公司之间仅有银行转账凭证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借款及其利息、还款期限等有关事项作出约定,且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沙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转账发生前互不认识,不能确定被告沙心公司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加之原告公司将款项汇入被告沙心公司账户系由被告戴克梅操作,被告戴克梅也认可她系借用被告沙心公司银行账户使用,从本院已经采信的证据来看,本案所涉转账事宜中和被告沙心公司有关的转账相关手续均由被告戴克梅填写和操作,因此,本院确认被告沙心公司确系借用银行账户给戴克梅使用。根据本案原、被告的诉辩情况及相关证据,结合本案所涉转账事宜,原告公司转账给被告沙心公司的1700000元的实际借用人应当认定为被告戴克梅和被告祝兴亮,该二被告也均同意偿还原告公司借款,本院确认由被告戴克梅和被告祝兴亮向原告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宜。被告沙心公司即使系出借银行账户给被告戴克梅使用,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沙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银行账户是其对外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被告沙心公司在原告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疏于对自己银行账户的管理以及对相应风险的防范,致使原告有足够理由相信借出的款项相对方就是被告沙心公司。本案中被告戴克梅、祝兴亮系被告沙心公司申请追加,被告陈永祥系本院依职权追加,原告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直只要求被告沙心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而并未要求被告戴克梅、陈永祥、祝兴亮承担责任,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原告同意以本院查明的事实确定还款责任人以及还款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沙心公司应对被告戴克梅和被告祝兴亮向原告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较为恰当。被告戴克梅和被告祝兴亮借款后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但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借款双方有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的约定,因此对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克梅和被告祝兴亮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1700000元,并从2010年3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该款为止;被告铜梁县沙心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戴克梅和被告祝兴亮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六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400元,由被告戴克梅负担9700元,由被告祝兴亮负担9700元。
沙心公司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出借银行账户方和实际借款人之间应当对借款出借人承担何种责任法律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在已有的判例中,在借款出借人明知银行账户出借方是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下,其一般的处理情况是出借银行账户方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中原告并不知晓被告沙心公司是出借银行账户,且被告沙心公司作为企业法人,银行账户是其对外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被告沙心公司在原告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疏于对自己银行账户的管理以及对相应风险的防范,致使原告有足够理由相信借出的款项相对方就是被告沙心公司,在此种情况下,法院认定其出借银行账户应当承担的责任应高于补充责任,因此,判令由其对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编写人: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龙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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