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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商事仲裁前沿理论与案例

書城自編碼: 215089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 者: 黄亚英
國際書號(ISBN): 9787516204733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1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32/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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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对商事仲裁的前沿理论及一般理论的研究深入浅出、尤其是对《纽约公约》的研究颇为透彻,填补了国内商事仲裁领域研究的部分空白。本书还采用了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选取了许多商事仲裁案例,编者试图构建学者个人之“指导案例”蓝图。
总之,本书进一步充实了国内商事仲裁领域研究的理论,促进了我国商事仲裁研究的“国际化”,并提升了案例的重要性,有助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
內容簡介:
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为“商事仲裁的前沿理论研究”,下篇为“最新仲裁案例精选”,大致上可以称上篇为“理论研究篇”,称下篇为“实践案例篇”。上篇不仅深入研究了商事仲裁的诸多方面,如商事仲裁的特点、优势,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仲裁的国际执行机制,等等,而且还颇为细致透彻地解读了《纽约公约》,并对与商事仲裁相关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作了严肃的探讨。下篇由一系列精选的案例组成,这些案例的选择并非随意串接而是编著者的“有心之作”,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
關於作者:
黄亚英,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广东省一级法学优势重点学科带头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高级访问学者、香港大学访问学者,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学术成果有《国际商事仲裁实务研究与操作推演》(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专著,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等核心学术刊物发表多篇专业论文。
目錄
上篇 前沿理论研究
1.商事仲裁的十大特点和优势
1.1 案件管辖和纠纷处理地点的确定
1.2 仲裁适用的纠纷范围
1.3 仲裁费用
1.4 仲裁代理
1.5 办案人员
1.6 文书的送达和通知
1.7 审理方式
1.8 法律适用
1.9 办案期限与效率
1.10 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国际执行机制
2.《纽约公约》的历史贡献
2.1 公约的诞生
2.2 公约的历史贡献
3.解释和适用《纽约公约》的司法标准
3.1 互惠保留
3.2 公约适用与当事人的国籍无关
3.3 仲裁协议不能实行
3.4 商事保留
3.5 “双重许可”制度的废除
3.6 互为被诉人的平行仲裁条款及其裁决的执行
3.7 仲裁员国籍及其国家的性质不构成违反公共政策
4.《纽约公约》与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4.1 《纽约公约》与仲裁协议
4.2 仲裁协议形式有效性的法律适用
4.3 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的法律适用
4.4 中国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评述
4.5 小结
5.我国仲裁机构改革思路新探
5.1 问题的提出及范围界定
5.2 三种不同主张和模式的对比
5.3 “国际化”模式新视野
5.4 仲裁收费性质与机构管理模式
5.5 小结
6.构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初探
6.1 判例法国家判例法的缘起与适用
6.2 判例法方法在成文法国家的合理应用
6.3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演进
6.4 构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问题
6.5 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法制度的区别
7.法治中国与司法改革的新使命
7.1 法治中国的新动向
7.2 法治中国的新要求
7.3 中国法院司法改革的新使命
下篇 最新仲裁案例精选
1.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监督
2.仲裁协议的形式及效力
2.1 仲裁裁决因没有仲裁协议而不被执行
2.2 仲裁协议的特殊形式及禁止反言
2.3 两地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程序的解释竟然不同
2.4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可以上诉的罕见案例
2.5 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受保险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2.6 劳务聘用仲裁不同于劳动争议仲裁
3.“或裁或审”问题
3.1 “可以……申请仲裁”不应解释为“或裁或审”
3.2 “如不服仲裁裁决,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3.3 “仲裁不成时,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条款有效
3.4 “租房合同提交仲裁,租金纠纷则通过司法解决”
3.5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6 仲裁与法院诉讼并存的条款无效
4.仲裁机构约定存在问题
4.1 “合同纠纷,在上海进行仲裁”
4.2 “提交被告所在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4.3 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名称的条款无效
4.4 “东营市仲裁委员会”可认定为“东营仲裁委员会”
4.5 “郴州市仲裁委员会”等同“郴州仲裁委员会”
4.6 “河南省仲裁委员会,在中国河南郑州仲裁”的条款有效
4.7 “向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的条款有效
4.8 “在宜昌市仲裁”可视为选择了“宜昌仲裁委员会”
4.9 “重庆仲裁委员全”系“重庆仲裁委员会”的笔误
4.10 “重庆仲裁委员”系“重庆仲裁委员会”的笔误
4.11 仅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无效
4.12 仲裁机构不存在的条款无效
4.13 “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无效
4.14 “由本工程所在地区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的条款有效
5.合同仲裁条款对补充协议当事人有效
5.1 “三方协议”的仲裁条款对“五方协议”当事人有效
5.2 “协议”的仲裁条款约束该协议“补充协议”当事人
5.3 合同仲裁条款对合同附件协议及其当事人适用
5.4 合同仲裁条款适用于本合同项下有关争议
6.申请仲裁的期限与仲裁协议的失效问题
6.1 “仲裁应在争议发生后的90日内提出”
6.2 “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请仲裁”
7.仲裁主体资格的确认
7.1 个体工商户应以业主个人作为仲裁当事人
7.2 个体工商户应以业主个人作为仲裁申请人
7.3 股东代表诉讼与仲裁主体的认定
8.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适用
8.1 签订仲裁协议的权利独立于实体权利
8.2 合同解除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
8.3 合同有效期结束后的延续交易仍受合同仲裁条款约束
8.4 租赁合同的仲裁条款对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的租赁行为无效
8.5 三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因其中一方未加盖公章而无效
8.6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因合同有效期届满而失效
9.仲裁文书的送达
9.1 当事人的送达名称错误
9.2 夫妻当事人的送达
9.3 送达瑕疵导致重新仲裁
9.4 推定送达
9.5 送达超期
9.6 仲裁送达不应照搬民诉法的送达规定
9.7 法律上的送达不同于事实上的收到
10.仲裁协议的范围及无权仲裁
10.1 概括约定事项未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10.2 社保费属于无权仲裁事项
10.3 仲裁协议的范围只涵盖质量纠纷
10.4 “其他未尽事宜”与仲裁协议范围的解释
10.5 部分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被撤销
10.6 仲裁事项的范围不应仅限于“差额”争议
10.7 “因合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纠纷”包括侵权纠纷
10.8 仲裁协议的范围已涵盖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
11.违背仲裁请求的超裁
11.1 仲裁庭无权裁决双方均未申请的事项
11.2 超出仲裁申请的部分裁决事项被撤销
11.3 错将答辩误作反请求导致超裁
11.4 “滞纳金”与“违约金”的差异不构成超裁
11.5 对尚未缴费的违约金请求作出裁决不属于超裁
11.6 越俎代庖的裁决被撤销
12.“异议权放弃条款”的适用
12.1 仲裁规则中的“异议权放弃条款”得到法院认可
12.2 当事人放弃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2.3 仲裁管辖异议权的放弃
13.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法定性和有限性
13.1 漏裁
13.2 仲裁费计算错误不影响仲裁效力
13.3 裁决书笔误不影响仲裁效力
13.4 裁决书笔误不构成与仲裁规则不符
1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14.1 认定赔偿数额的证据不足
14.2 认定赔偿依据的合同签约单位不存在
14.3 本案仲裁庭援用另案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5.当事人隐瞒证据的认定
15.1 仅提交部分财务凭证不等于隐瞒证据
15.2 仲裁庭未采信证据与“当事人隐瞒证据”不同
15.3 主张“对方隐瞒证据”的证据不足
16.“违反法定程序”的理解和适用
16.1 受理案件超时
16.2 案件审理超时
16.3 仲裁庭驳回保全申请不当
16.4 作出回避决定的方式不当
16.5 审理反请求无需另行组成新的仲裁庭
16.6仲裁应否追加当事人的两类矛盾的裁决
16.7 司法部限制律师代理的规章不具有“仲裁法”的效力
16.8 重新仲裁的事由、送达、组庭和审理期限问题
16.9 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16.10 当事人联系查阅证据不等于秘书处须通知其查阅
16.11 未同意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17.同类仲裁案例的效力问题
17.1 本案仲裁裁决因与同类仲裁案例明显抵触被撤销
17.2 同类仲裁案例相互没有约束力
18.公共利益问题
18.1 “广大业主利益”并非公共利益
18.2 个案双方的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
18.3 锅炉质量争议不是公共利益
附录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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