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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江必新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立足于增强针对性、指导性,就以往审判实践中困扰广大行政审判法官的如何判断和把握特定情形下的受案范围、原被告主体资格、复议前置、办案期限、补偿标准、非诉执行审查要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统一司法尺度,依法、公正处理相关案件,促进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积极长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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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1年5月9日通过,并于2011年9月5日起开始施行。江必新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由全程参与司法解释起草、调研、讨论、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法官撰写,从起草背景、条文释义和实务指导等角度对本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权威和准确的解读,就以往审判实践中困扰广大行政审判法官的如何判断和把握特定情形下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被告主体资格、复议前置、办案期限、补偿标准、非诉执行审查要件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对于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工作以及行政法学研究都有重要的引导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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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江必新,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行政审判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主任、中共重庆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博士生导师,入选司法部国家“九五”普法宣讲团、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并担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WTO研究会副会长。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个人专著有:《行政法制的基本类型一一行政与法的关系发展史》、《中国法文化的渊源与流变》、《行政诉讼问题研究》、《行政诉讼法疑难问题探讨》、《国家赔偿法原理》、《WTO与行政法治》、《WTO与司法审查》、《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等。合著或参加编写《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理论与实务》、《国家赔偿法教程》、《行政争讼法概论》、《行政程序法概论》、《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法学》、《走向权利的时代》、《宪法小百科》、《中国行政监督机制》、《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国家赔偿问题研究》、《当代行政诉讼基本问题》等著作四十余部。参与编写《行政法学教程》、《行政诉讼法学》等教材二十余种。在《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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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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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引言 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受案范围
第二条 受案范围排除规定
第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告资格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的原告资格
第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侵权时的被告确认
第六条 复议及诉讼的关系
第七条 非复议前置案件的受理
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土地权属证书的既判力
第九条 经公告行为的起诉期限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先行裁决
第十一条 非法占地处罚时效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上不动产的补偿
第十三条 协调案件的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强制执行的申请条件及法院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司法解释的选择适用
附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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