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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使读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快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并及时应用到工作实践中,本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订过程中的背景资料,整理、搜集了与实务密切相关的200个问题,以问答的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全部条文及其适用进行了全面和完整的解读。
读者对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工程担保等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协会、学会,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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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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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条文对照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0问
1.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间的关系?
2.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问的关系?
第一章 总则
3.制定《条例》的目的和根据是什么?
4.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哪个部门制定?
6.我国行政管理机构对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范围和职责如何划分?
7.如何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8.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国家工作人员有何特殊要求?
第二章 招标
9.在招标开始之前,招标人须办理哪些手续?
10.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具体包括哪些?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具体包括哪些?
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包括哪些?
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融资的项目具体包括哪些?
1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具体包括哪些?
1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何种规模标准必须进行招标?
17.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时有何特殊规定?
18.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招标?
19.如何理解“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
20.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提供哪些书面材料用以证明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21.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22.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如何划分?
23.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哪个部门认定?
24.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2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26.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哪个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27.如何取得招标职业资格?
28.我国法律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有何规定?
29.招标人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如何建立委托关系?
30.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守国家哪些规定?
31.公开招标的项目如何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32.目前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标准文本主要有哪些?
33.如何正确理解《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法律地位?
……
第三部分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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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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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问2目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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