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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四十八堂国史课

書城自編碼: 239728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歷史中國史
作 者: 王国维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54602485
出版社: 古吴轩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52/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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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最富个性、最为精彩、最具观点的历史书。
王国维、吕思勉、梁启超、鲁迅、张荫麟等多位史学大家合力打造,用他们的名篇佳作,组成一部别开生面的中国通史。对于中国历史,他们有最深刻的见解,最犀利的洞见,最清晰的观点。
2.最有诚意、最能满足读者需求的历史书。
所选篇章不仅是该领域的代表成果,而且严谨不失通俗,能满足不同层次的读者的需求。有这本历史书在手,其他历史书就可以送人了。
內容簡介:
《四十八堂国史课》是一部由多位历史大家撰写的通史。它上起先秦,下迄清末,既有宏观历史概述,也有微观历史事件解析。该书按照朝代来划分章节,每一朝代都由该领域的学术权威人物来撰写。比如王国维讲述先秦的历史,张荫麟讲述大汉的历史,吕思勉讲述魏晋南北朝的历史……
9位殿堂级大师的传世经典史作,道尽五千年曲折,是百年来中国最好的历史书!
關於作者:
王国维(1877~1927),字静安,又字伯隅,晚号观堂,谥忠悫。浙江杭州府海宁人,国学大师。中国新学术的开拓者,连接中西美学的大家,在史学、文学、美学、哲学、金石学、甲骨文、考古学等领域成就卓著。陈寅恪认为王国维的学术成就“几若无涯岸之可望、辙迹之可寻”。著述甚丰,有《人间词话》、《古史新证》、《殷周制度论》、《流沙坠简》等62种。
吕思勉(1884~1957)字诚之。汉族,江苏常州人。十二岁以后在父母师友的指导下读史书,了解中国历史。16岁自学古史典籍。1905年起,先后在苏州东吴大学、江苏省立第一师范专修科等校任教。1926年起,任上海光华大学国文系、历史系教授兼系主任。抗战期间,归乡闭户著书。抗战胜利后,重返光华大学。1951年院系合并后,任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终生教授。 史学代表作品:《白话本国史》、《吕著中国通史》、《秦汉史》为代表的四部断代史、《吕思勉读史札记》等。
目錄
第一章 王国维、张荫麟、吕思勉讲先秦史001
殷周制度论002
古代的开化014
夏商大事及以前之传说021
周朝的兴起024
春秋战国的竞争和秦国的统一029
古代对于异族的同化034
古代社会的综述038
第二章 张荫麟、鲁迅讲秦汉史043
新帝国的经管、发展与民生044
项羽与巨鹿之战051
楚汉相争及其结局054
秦汉之际中国与外族062
武帝开拓事业的四时期065
武帝时文术之盛071
儒家的正统地位之确立075
改制与革命078
第三章 吕思勉、鲁迅讲魏晋南北朝史091
后汉的分裂和三国092
晋初的形势095
魏晋风度及文章与药及酒之关系099
五胡之乱110
南北朝的始末116
南北朝隋唐间塞外的形势122
第四章 吕思勉、缪凤林、岑仲勋讲隋唐五代史125
隋朝和唐朝的盛世126
唐朝的职官与选举制度129
府兵制的起源及其评价132
唐朝的中衰140
唐朝的衰亡和沙陀的侵入143
五代十国的兴亡和契丹的侵入148
第五章 张荫麟、吕思勉、金毓黻讲宋史153
宋朝的开国及开国规模154
北宋的积弱165
北宋的外患与变法170
南宋中兴之机运187
南宋恢复的无成192
第六章 吕思勉、鲁迅讲元史199
蒙古大帝国的盛衰200
汉族的光复事业204
随便翻翻208
第七章 吕思勉、孟森讲明史211
明开国以后之制度212
洪武年中诸大事226
燕王朱棣靖难239
明朝的盛衰253
崇祯致亡之症结257
李自成、张献忠及建州兵事261
第八章 梁启超、孟森、吕思勉讲清史273
明清之交中国思想界及其代表人物274
圣祖撤藩取台湾282
盛明之缺失295
嘉庆间兵事之海患308
鸦片案始末315
汉族的光复运动329
清朝的衰乱及覆亡334
內容試閱
殷周制度论
王国维
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
都邑者,政治与文化之标征也。自上古以来,帝王之都皆在东方:太皥之虚在陈;大庭氏之库在鲁;黄帝邑于涿鹿之阿;少皥与颛顼之虚皆在鲁、卫;帝喾居亳。惟史言尧都平阳,舜都蒲坂,禹都安邑,俱僻在西北,与古帝宅京之地不同。然尧号陶唐氏,而冢在定陶之成阳;舜号有虞氏,而子孙封于梁国之虞县;《孟子》称舜生卒之地皆在东夷。盖洪水之灾,兖州当其下游,一时或有迁都之事,非定居于西土也。禹时都邑虽无可考,然夏自太康以后以迄后桀,其都邑及他地名之见于经典者,率在东土,与商人错处河、济间盖数百岁。商有天下,不常厥邑,而前后五迁,不出邦畿千里之内。故自五帝以来,政治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东方。惟周独崛起西土。武王克纣之后,立武庚、置三监而去,未能抚有东土也。逮武庚之乱,始以兵力平定东方,克商践奄,灭国五十,乃建康叔于卫、伯禽于鲁、太公望于齐、召公之子于燕,其余蔡、郕、郜、雍、曹、滕、凡、蒋、邢、茅诸国,棋置于殷之畿内及其侯甸。而齐、鲁、卫三国,以王室懿亲,并有勋伐,居蒲姑、商、奄故地,为诸侯长。又做雒邑为东都,以临东诸侯,而天子仍居丰镐者凡十一世。自五帝以来,都邑之自东方而移于西方,盖自周始。故以族类言之,则虞、夏皆颛顼后,殷、周皆帝喾后,宜殷、周为亲。以地理言之,则虞、夏、商皆居东土,周独起于西方,故夏、商二代文化略同。“洪范九畴”,帝之所以锡禹者,而箕子传之矣。夏之季世,若胤甲、若孔甲、若履癸,始以日为名,而殷人承之矣。文化既尔,政治亦然。周之克殷,灭国五十;又其遗民,或迁之洛邑,或分之鲁、卫诸国。而殷人所伐,不过韦、顾、昆吾,且豕韦之后仍为商伯。昆吾虽亡,而己姓之国仍存于商、周之世。《书·多士》曰:“夏迪简在王庭,有服在百僚。”当属事实。故夏、殷间政治与文物之变革,不似殷、周间之剧烈矣。殷、周间之大变革,自其表言之,不过一姓一家之兴亡与都邑之移转;自其里言之,则旧制度废而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又自其表言之,则古圣人之所以取天下及所以守之者,若无以异于后世之帝王;而自其里言之,则其制度文物与其立制之本意,乃出于万世治安之大计,其心术与规摹,迥非后世帝王所能梦见也。
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数者,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周公制作之本意,实在于此。此非穿凿附会之言也,兹篇所论,皆有事实为之根据,试略述之。
殷以前无嫡庶之制。黄帝之崩,其二子昌意、玄嚣之后,代有天下。颛顼者,昌意之子。帝喾者,玄嚣之子也。厥后虞、夏皆颛顼后,殷、周皆帝喾后。有天下者,但为黄帝之子孙,不必为黄帝之嫡。世动言尧、舜禅让,汤、武征诛,若其传天下与受天下有大不同者。然以帝系言之,尧、舜之禅天下,以舜、禹之功,然舜、禹皆颛顼后,本可以有天下者也。汤、武之代夏、商,故以其功与德,然汤、武皆帝喾后,亦本可以有天下者也。以颛顼以来诸朝相继之次言之,故已无嫡庶之别矣。一朝之中,其嗣位者亦然。特如商之继统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自成汤至于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继兄者凡十四帝;外丙、中壬、大庚、雍己、大戊、外壬、河亶甲、沃甲、南庚、盘庚、大辛、小乙、祖甲、庚丁。其以子继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为弟之子。小甲、中丁、祖辛、武丁、祖庚、廪辛、武乙。惟沃甲崩,祖辛之子祖丁立;祖丁崩,沃甲之子南庚立;南庚崩,祖丁之子阳甲立。此三事,独与商人继统法不合。此盖《史记·殷本纪》所谓中丁以后九世之乱,其间当有争立之事而不可考矣。故商人祀其先王,兄弟同礼,即先王兄弟之未立者,其礼亦同,是未尝有嫡庶之别也。此不独王朝之制,诸侯以下亦然。近保定南乡出句兵三,皆有铭,其一曰:“大祖日己,祖日丁,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己。”其二曰:“祖日乙,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中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其三曰:“大兄日乙,兄日戊,兄日壬,兄日癸,兄日癸,兄日丙。”此当是殷时北方侯国勒祖父兄之名于兵器以纪功者。而三世兄弟之名先后骈列,无上下贵贱之别。是故大王之立王季也,文王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也,周公之继武王而摄政称王也,自殷制言之,皆正也。殷自武乙以后四世传子。又《孟子》谓:“以纣为兄之子,且以为君,而有微子启、王子比干。”《吕氏春秋·当务》篇云:“纣之同母三人,其长子曰微子启,其次曰仲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纣也,甚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仲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以为太子。大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纣故为后。”《史记·殷本纪》则云:“帝乙长子为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故立辛为嗣。”此三说虽不同,似商末已有立嫡之制。然三说已自互异,恐即以周代之制拟之,未敢信为事实也。舍弟传子之法,实自周始。当武王之崩,天下未定,国赖长君,周公既相武王克殷胜纣,勋劳最高,以德以长,以历代之制,则继武王而自立,故其所矣。而周公乃立成王而己摄之,后又反政焉。摄政者,所以济变也。立成王者,所以居正也。自是以后,子继之法遂为百王不易之制矣。
由传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夫舍弟而传子者,所以息争也。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特如传弟既尽之后,则嗣立者当为兄之子欤?弟之子欤?以理论言之,自当立兄之子;以事实言之,则所立者往往为弟之子。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后九世之乱,而周人传子之制正为救此弊而设也。然使于诸子之中可以任择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则其争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长幼相及者犹有次第矣。故有传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与之俱生。其条例则《春秋左氏传》之说曰:“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公羊》家之说曰:“礼,嫡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侄娣,嫡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质家亲亲先立嫡,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也,质家据现在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此二说中,后说尤为详密,顾皆后儒充类之说,当立法之初,未必穷其变至此。然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者,乃传子法之精髓,当时虽未必有此语,固已用此意矣。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争乃不生。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世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蔽将不可胜穷,而民将无时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挈害而取轻,而定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而此制实自周公定之,是周人改制之最大者,可由殷制比较得之,有周一代礼制,大抵由是出也。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与服术二者生焉。商人无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藉曰有之,不过合一族之人奉其族贵且贤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周人嫡庶之制,本为无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焉。周初宗法虽不可考,其见于七十子后学所述者,则《丧服小记》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大传》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是故,有继别之大宗,有继高祖之宗,有继曾祖之宗,有继祖之宗,有继祢之宗,是为五宗。其所宗者皆嫡也,宗之者皆庶也。此制为大夫以下设,而不上及天子、诸侯。郑康成于《丧服小记》注曰:“别子,诸侯之庶子,别为后世为始祖者也。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也。”又于《大传》注曰:“公子不得宗君。”是天子、诸侯虽本世嫡,于事实当统无数之大宗,然以尊故,无宗名。其庶子不得祢先君,又不得宗今君,故自为别子,而其子乃为继别之大宗。言礼者嫌别子之世近于无宗也,故《大传》说之曰:“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嫡者。”注曰:“公子不得宗君,君命嫡昆弟为之宗,使之宗之。”此《传》所谓“有大宗而无小宗”也。又若无嫡昆弟,则使庶昆弟一人为之宗,而诸庶兄弟事之如小宗,此《传》所谓有“小宗而无大宗”也。《大传》此说,颇与《小记》及其自说违异。盖宗必有所继,我之所以宗之者,以其继别若继高祖以下故也。君之嫡昆弟、庶昆弟皆不得继先君,又何所据以为众兄弟之宗乎?或云:立此宗子者,所以合族也。若然,则所合者一公之子耳。至此公之子与先公之子若孙间,仍无合之之道。是大夫、士以下皆有族,而天子、诸侯之子,于其族曾祖父母、从祖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以下服之所及者,乃无缀属之法,是非先王教人亲亲之意也。故由尊之统言,则天子、诸侯绝宗,王子、公子无宗可也;由亲之统言之,则天子、诸侯之子,身为别子而其后世为大宗者,无不奉天子、诸侯以为最大之大宗,特以尊卑既殊,不敢加以宗名,而其实则仍在也。故《大传》曰:“君有合族之道。”其在《诗·小雅》之《常棣·序》曰:“燕兄弟也。”其诗曰:“傧尔笾豆,饮酒之饫。兄弟既具,和乐且孺。”《大雅》之《行苇·序》曰:“周家能内睦九族也。”其诗曰:“戚戚兄弟,莫远具迩。或肆之筵,或授之几。”是即《周礼·大宗伯》所谓“以饮食之礼亲宗族兄弟”者,是天子之收族也。《文王世子》曰:“公与族人燕则以齿。”又曰:“公与族人燕则异姓为宾。”是诸侯之收族也。夫收族者,大宗之事也。又在《小雅》之《楚茨》曰:“诸父兄弟,备言燕私。”此言天子、诸侯祭毕而与族人燕也。《尚书·大传》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终日。大宗已侍于宾奠,然后燕私。燕私者何也?祭已而与族人饮也。”是祭毕而燕族人者,亦大宗之事也。是故天子、诸侯,虽无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实。笃《公刘》之诗曰:“食之饮之,君之宗之。”传曰:“为之君,为之大宗也。”《板》之诗曰:“大宗维翰。”传曰:“王者,天下之大宗。”又曰:“宗子维城。”笺曰:“王者之嫡子,谓之宗子。”是礼家之大宗限于大夫以下者,诗人直以称天子、诸侯。惟在天子、诸侯则宗统与君统合,故不必以宗名;大夫、士以下皆以贤才进,不必身是嫡子。故宗法乃成一独立之统系。是以《丧服》有为宗子及其母、妻之服皆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曾孙为曾祖父母之服同。嫡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妇虽贵富,不敢以贵富入于宗子之家,子弟犹归器,祭则具二牲,献其贤者于宗子,夫妇皆齐而宗敬焉,终事而敢私祭。是故大夫以下、君统之外复戴宗统,此由嫡庶之制自然而生者也。
其次为丧服之制。《丧服》之大纲四:曰亲亲,曰尊尊,曰长长,曰男女有别。无嫡庶,则有亲而无尊,有恩而无义,而丧服之统紊矣。故殷以前之服制,就令成一统系,其不能如周礼服之完密,则可断也。《丧服》中之自嫡庶之制出者,如父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母为长子三年,为众子期;公为嫡子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子之长殇、中殇无服;大夫为嫡子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子之长殇小功,嫡妇大功,庶妇小功,嫡孙期,庶孙小功;大夫为嫡孙为士者期,庶孙小功;出妻之子为母期,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为父后者为其母缌;大夫之嫡子为妻期,庶子为妻小功;大夫之庶子为嫡昆弟期,为庶昆弟大功,为嫡昆弟之长殇、中殇大功,为庶昆弟之长殇小功,为嫡昆弟之下殇小功,为庶昆弟之之下殇无服;女子子适人者,为其昆弟之为父后者期,为众昆弟大功。凡此,皆出于嫡庶之制,无嫡庶之世,其不适用此制明矣。又无嫡庶则无宗法,故为宗子与宗子之母、妻之服无所施。无嫡庶,无宗法,则无为人后者,故为人后者为其所后及为其父母昆弟之服亦无所用。故《丧服》一篇,其条理至精密纤悉者,乃出于嫡庶之制既行以后。自殷以前,决不能有此制度也。
为人后者为之子,此亦由嫡庶之制生者也。商之诸帝,以弟继兄者,但后其父而不后其兄,故称其所继者仍曰兄甲、兄乙,既不为之子,斯亦不得云为之后矣。又商之诸帝,有专祭其所自出之帝而不及非所自出者。卜辞有一条曰:“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祖乙、祖辛、祖丁牛一羊一。”《殷墟书契后编》卷上第五叶(页)及拙撰《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其于大甲、大庚之间不数沃丁,是大庚但后其父大甲,而不为其兄沃丁后也;中丁、祖乙之间不数外壬、河亶甲,是祖乙但后其父中丁,而不为其兄外壬、河亶甲后也。又一条曰:“□祖乙小乙。祖丁武丁。祖甲、康祖丁庚丁。武乙衣。”《书契后编》卷上第二十叶(页)并拙撰《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于祖甲前不数祖庚,康祖丁前不数廪辛,是亦祖甲本不后其兄祖庚,庚丁不后其兄廪辛。故后世之帝,于合祭之一种中乃废其祀。其特祭仍不废。是商无为人后者为之子之制也。周则兄弟之相继者,非为其父后,而实为所继之兄弟后。以春秋时之制言之,《春秋经》文二年书“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公羊传》曰:“讥。何讥尔?逆祀也。其逆祀奈何?先祢而后祖也。”夫僖本闵兄,而传乃以闵为祖,僖为祢,是僖公以兄为弟闵公后,即为闵公子也。又《经》于成十五年书“三月乙巳,仲婴齐卒”,《传》曰:“仲婴齐者,公孙婴齐也。公孙婴齐则曷为谓之仲婴齐?为兄后也。为兄后则曷为谓之仲婴齐?为人后者为之子也。为人后者为之子,则其称仲何?孙以王父字为氏也。然则婴齐孰后?后归父也。”夫婴齐为归父弟,以为归父后,故祖其父仲遂而以其字为氏。是春秋时为人后者无不即为其子。此事于周初虽无可考,然由嫡庶之制推之,固当如是也。
又与嫡庶之制相辅者,分封子弟之制是也。商人兄弟相及,凡一帝之子,无嫡庶长幼,皆为未来之储贰。故自开国之初,已无封建之事,矧在后世?惟商末之微子、箕子,先儒以微、箕为二国名,然比干亦王子而无封,则微、箕之为国名,亦未可遽定也。是以殷之亡,仅有一微子以存商祀,而中原除宋以外,更无一子姓之国。以商人兄弟相及之制推之,其效固应如是也。周人既立嫡长,则天位素定,其余嫡子、庶子,皆视其贵贱贤否,畴以国邑。开国之初,建兄弟之国十五,姬姓之国四十,大抵在邦畿之外;后王之子弟,亦皆使食畿内之邑。故殷之诸侯皆异姓,而周则同姓、异姓各半。此与政治文物之施行甚有关系,而天子、诸侯君臣之分,亦由是而确定者也。
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其在《丧服》,则诸侯为天子斩衰三年,与子为父、臣为君同。盖天子、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此周初大一统之规模,实与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
嫡庶者,尊尊之统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术。其效及于政治者,则为天位之前定、同姓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严。然周之制度,亦有用亲亲之统者,则祭法是已。商人祭法见于卜辞所纪者,至为繁复。自帝喾以下,至于先公先王先妣,皆有专祭,祭各以其名之日,无亲疏远迩之殊也。先公先王之昆弟,在位者与不在位者祀典略同,无尊卑之差也。其合祭也,则或自上甲至于大甲九世,或自上甲至于武乙二十世,或自大丁至于祖丁八世,或自大庚至于中丁三世,或自帝甲至于祖丁二世,或自小乙至于武乙五世,或自武丁至于武乙四世。又数言“自上甲至于多后衣”,此于卜辞屡见,必非周人三年一袷、五年一禘之大祭,是无毁庙之制也。虽《吕览》引《商书》言“五世之庙可以观怪”,而卜辞所纪事实乃全不与之合,是殷人祭其先无定制也。周人祭法,《诗》、《书》、《礼经》皆无明文。据礼家言,乃有七庙、四庙之说。此虽不可视为宗周旧制,然礼家所言庙制,必已萌芽于周初,固无可疑也。古人言周制尚文者,盖兼综数义而不专主一义之谓。商人继统之法不合尊尊之意,其祭法又无远迩尊卑之分,则于亲亲、尊尊二义皆无当也。周人以尊尊之义经亲亲之义而立嫡庶之制,又以亲亲之义经尊尊之义而立庙制,此其所以为文也。说庙制者,有七庙、四庙之殊,然其实不异。《王制》、《礼器》、《祭法》、《春秋谷梁传》皆言“天子七庙,诸侯五”。《曾子问》言:“当七庙,五庙无虚主”,《荀子·礼论》篇亦言“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国者事五世”。惟《丧服小记》独言“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郑注:“高祖以下也,与始祖而五也。”如郑说,是四庙实五庙也。《汉书·韦玄成传》:“玄成等奏:《祭义》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为立庙,亲尽也。立亲庙四,亲亲也。亲尽而迭毁,亲疏之杀,示有终。周之所以七庙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庙不毁,与亲庙四而七。”《公羊》宣六年传何注云:“礼,天子、诸侯立五庙。周家祖有功,宗有德,立后稷、文、武庙,至于子孙,自高祖以下而七庙。”《王制》郑注亦云:“七者,太祖及文、武之祧,与亲庙四。”则周之七庙,仍不外四庙之制。刘歆独引《王制》说之曰:“天子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七者,其正法,不可常数者也,宗不在此数之中,宗变也。”是谓七庙之中,不数文、武,则有亲庙六。以礼意言之,刘说非也。盖礼有尊之统,有亲之统。以尊之统言之,祖愈远则愈尊,则如殷人之制,遍祀先公先王可也。庙之有制也,出于亲之统。由亲之统言之,则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亲,上不过高祖,下不过玄孙,故宗法、服术皆以五为节。《丧服》有“曾祖父母服而无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过齐衰三月”。若夫玄孙之生,殆未有及见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过袒免而止。此亲亲之界也,过是则亲属竭矣,故遂无服。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此礼服家所以有天子四庙之说也。刘歆又云:“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此丧事尊卑之序也,与庙数相应。《春秋左氏传》曰:“名位不同,礼亦异数”,“自上而下,降杀以两,礼也”。虽然,言岂一端而已。礼有以多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有无贵贱一者。车服之节,殡葬之期,此有等衰者也。至于亲亲之事,则贵贱无以异。以三为五,大夫以下用之;以五为九,虽天子不能过也。既有不毁之庙以存尊统,复有四亲庙以存亲统,此周礼之至文者也。宗周之初,虽无四庙明文,然祭之一种限于四世,则有据矣。《逸周书·世俘解》:“王克殷,格于庙。王烈祖自大王、大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此太伯、虞公、邑考与三王并升,犹用殷礼,然所祀者四世也。《中庸》言:“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礼。”于先公之中追王二代,与文、武而四,则成王、周公时庙数虽不必限于四王,然追王者与不追王者之祭,固当有别矣。《书·顾命》所设几筵,乃成王崩,召公摄成王册命康王时依神之席,见拙撰《周书顾命考》及《顾命后考》。而其席则牖间、西序、东序与西夹凡四,此亦为大王、王季、文王、武王设。是周初所立,即令不止四庙,其于高祖以下,固与他先公不同。其后遂为四亲庙之制,又加以后稷、文、武,遂为七庙。是故遍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七庙、四庙者,七十子后学之说也。周初制度,自当在此二者间。虽不敢以七十子后学之说上拟宗周制度,然其不如殷人之遍祀其先,固可由其他制度知之矣。
以上诸制,皆由尊尊、亲亲二义出。然尊尊、亲亲、贤贤,此三者治天下之通义也。周人以尊尊、亲亲二义,上治祖祢,下治子孙,旁治昆弟,而以贤贤之义治官。故天子、诸侯世,而天子、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盖天子、诸侯者,有土之君也。有土之君,不传子、不立嫡,则无以弭天下之争;卿、大夫、士者,图事之臣也,不任贤,无以治天下之事。以事实证之,周初三公,惟周公为武王母弟,召公则疏远之族兄弟,而太公又异姓也。成、康之际,其六卿为召公、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而召、毕、毛三公又以卿兼三公,周公、太公之子不与焉。王朝如是,侯国亦然,故《春秋》讥世卿。世卿者,后世之乱制也。礼有大夫为宗子之服,若如春秋以后世卿之制,则宗子世为大夫,而支子不得与,又何大夫为宗子服之有矣。此卿、大夫、士不世之制,当自殷已然,非属周制,虑后人疑传子立嫡之制通乎大夫以下,故附著之。
男女之别,周亦较前代为严。男子称氏,女子称姓,此周之通制也。上古女无称姓者,有之,惟一姜嫄。姜嫄者,周之妣,而其名出于周人之口者也。传言黄帝之子为十二姓,祝融之后为八姓。又言虞为姚姓,夏为姒姓,商为子姓。凡此纪录,皆出周世。据殷人文字,则帝王之妣与母皆以日名,与先王同,诸侯以下之妣亦然。传世商人彝器多有妣甲、妣乙诸文。虽不敢谓殷以前无女姓之制,然女子不以姓称,固事实也。《晋语》:“殷辛伐有苏氏,有苏氏以妲己女焉。”案:苏国己姓,其女称妲己,似已为女子称姓之始,然恐亦周人追名之。而周则大姜、大任、大姒、邑姜,皆以姓著。自是迄于春秋之末,无不称姓之女子。《大传》曰:“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又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则商人六世以后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女子称姓,亦自周人始矣。
是故有立子之制而君位定,有封建子弟之制而异姓之势弱、天子之位尊。有嫡庶之制,于是有宗法、有服术,而自国以至天下合为一家。有卿、大夫不世之制,而贤才得以进。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别严。且异姓之国,非宗法之所能统者,以婚媾甥舅之谊通之。于是天下之国,大都王之兄弟甥舅,而诸国之间亦皆有兄弟甥舅之亲,周人一统之策实存于是。此种制度,固亦由时势之所趋,然手定此者,实惟周公。原周公所以能定此制者,以公于旧制本有可以为天子之道,其时又躬握天下之权,而顾不嗣位而居摄,又由居摄而致政,其无利天下之心?昭昭然为天下所共见。故其所设施,人人知为安国家、定民人之大计,一切制度遂推行而无阻矣。
由是制度,乃生典礼,则“经礼三百、曲礼三千”是也。凡制度、典礼所及者,除宗法、丧服数大端外,上自天子、诸侯,下至大夫、士止,民无与焉,所谓“礼不下庶人”是也。若然,则周之政治但为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设,而不为民设乎?曰:非也。凡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以为民也。有制度、典礼以治,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使有恩以相洽,有义以相分,而国家之基定,争夺之祸泯焉。民之所求者,莫先于此矣。且古之所谓国家者,非徒政治之枢机,亦道德之枢机也。使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各奉其制度、典礼,以亲亲、尊尊、贤贤,明男女之别于上,而民风化于下,此之谓治。反是,则谓之乱。是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者,民之表也;制度、典礼者,道德之器也。周人为政之精髓,实存于此。此非无征之说也。以经证之,《礼经》言治之迹者,但言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而《尚书》言治之意者,则惟言庶民。《康诰》以下九篇,周之经纶天下之道胥在焉。其书皆以民为言,《召诰》一篇,言之尤为反覆详尽,曰命、曰天、曰民、曰德,四者一以贯之。其言曰:“天亦哀于四方民,其眷命用懋,王其疾敬德。”又曰:“今天其命哲,命吉凶,命历年。知今我初服,宅新邑,肆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且其所谓德者,又非徒仁民之谓也,必天子自纳于德而使民则之,故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又曰“其惟王位在德元,小民乃惟刑用于天下,越王显”。充此言以治天下,可云至治之极轨。自来言政治者,未能有高焉者也。古之圣人,亦岂无一姓福祚之念存于其心,然深知夫一姓之福祚与万姓之福祚是一非二,又知一姓万姓之福祚与其道德是一非二,故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与“民”二字。此篇乃召公之言,而史佚书之以诰天下。《洛诰》云“作册逸诰”,是史逸所作《召诰》与《洛诰》日月相承,乃一篇分为二者,故亦史佚作也。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义大法,胥在于此。
故知周之制度、典礼,实皆为道德而设。而制度、典礼之专及大夫、士以上者,亦未始不为民而设也。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也,此之谓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谓之非彝。《康诰》曰:“勿用非谋非彝。”《召诰》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非彝者,礼之所去,刑之所加也。《康诰》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愍不畏死,罔不憝。”又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此周公诰康叔治殷民之道。殷人之刑惟寇攘奸宄,而周人之刑则并及不孝不友,故曰“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又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其重民彝也如此。是周制刑之意,亦本于德治、礼治之大经。其所以致太平与刑措者,盖可睹矣。
夫商之季世,纪纲之废、道德之隳极矣。周人数商之罪,于《牧誓》曰:“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昏弃厥肆祀弗答,昏弃厥遗王文母弟弗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以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于《多士》曰:“在今后嗣王,诞淫厥泆,罔顾于天显民祗。”于《多方》曰:“乃惟尔辟,以尔多方,大淫图天之命,屑有辞。”于《酒诰》曰:“在今后嗣王酣身,厥命罔显于民祗,保越怨不易。诞惟厥纵酒淫泆于非彝,用燕丧威仪,民罔不衋伤心。惟荒腆于酒,不惟自息乃逸。厥心疾很,不克畏死,辜在商邑,越殷国民无罹。弗惟德馨香祀,登闻于天,诞惟民怨,庶群自酒,腥闻在上,故天降丧于殷。罔爱于殷,惟逸。天非虐,惟民自速辜。”由前三者之说,则失德在一人;由后之说,殷之臣民其渐于亡国之俗久矣。此非敌国诬谤之言也,殷人亦屡言之,《西伯戡黎》曰:“惟王淫戏用自绝。”《微子》曰:“我用沈酗于酒,用乱败厥德于下。殷罔不小大,好草窃奸宄。卿士师师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恒获。小民方兴,相为敌雠。”又曰:“天毒降灾荒殷邦,方兴沈酗于酒,乃罔畏畏,咈其耇长,旧有位人。今殷民乃攘窃神祗之牺牷牲用,以容将食无灾。”夫商道尚鬼,乃至窃神祗之牺牲,卿士浊乱于上,而法令隳废于下,举国上下,惟奸宄敌仇之是务,固不待孟津之会、牧野之誓,而其亡已决矣。而周自大王以后,世载其德,自西土邦君、御事小子,皆克用文王教。至于庶民,亦聪听祖考之彝训。是殷周之兴亡,乃有德与无德之兴亡,故克殷之后,尤兢兢以德治为务。《召诰》曰:“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受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历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今王嗣受厥命,我亦惟兹二国命,嗣若功。王乃初服。”周之君臣,于其嗣服之初反覆教戒也如是,则知所以驱草窃奸宄相为敌仇之民而跻之仁寿之域者,其经纶固大有在。欲知周公之圣与周之所以王,必于是乎观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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