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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简明扼要地提出了法院在适用纽约公约时应当回答的问题以及遵循的步骤。它直截了当地突出了公约支持承认与执行的倾向。我预计本指南作为一种有效的工具书将进一步推进我在许多场合重复过的格言:Vivat, Floreat et Crescat New York Convention 1958 (生生不息,繁荣昌盛,1958纽约公约)。
—— Pieter Sanders(纽约公约的起草者,著名荷兰国际仲裁专家)
我们希望本指南能够引起不仅是法官们,还有学生、教师和执业者们的兴趣。我们尽可能地避免学究式的论述,尽管并非总是可以做到。一些在学术界引起极大兴趣,备受讨论和颇有争议的案例未必与公约的通常适用有关。虽然我们也通过案例来阐明论点,但尽可能仅限于必要的原则。
—— Neil Kaplan(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前主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荣誉主席)
ICCA 创编的这本《1958纽约公约释义指南:法官手册》正是为了便利缔约国的法官适用与解释纽约公约,从而避免误会或错误地使用公约。本书的重要贡献之一在于向读者,特别是负有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义务的法官,解读纽约公约“支持承认与执行外国仲
內容簡介:
1958纽约公约是国际仲裁法领域最重要和最成功的国际文书。世界各国的法院日趋统一并和谐地适用与解释该公约已有五十余年。截至2014年4月10日,已有149个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
所有缔约国的法官都需要掌握适用与解释纽约公约的要旨。该公约对缔约国国内法院应如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以及管辖权等问题都有所规定。本指南旨在简要概述纽约公约的起草背景和目的,并对法官们如何决定该公约的适用范围、对公约条文应当如何解释和适用提供指引。它用语简明扼要,可以作为进一步研究公约的路线图。它的目的是为了回答在适用公约的任何阶段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而非作为综合的参考书。它的对象主要是使公约能够有效运作而不可或缺的法官们。
關於作者:
扬帆博士出生于中国广东。先后在上海、巴黎、伯明翰和伦敦研习法律。2005年获英格兰及威尔士大律师资格,是英国林肯大律师公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位中国内地会员。2006年获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资格。2007年受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聘任为研究员,整理编辑了一套有关仲裁、调解、审裁及其他形式的以非诉讼方式(ADR)解决争议的资料数据库。2008年受聘于美国纽约州最大的律师事务所Skadden,是该律师事务所位于伦敦的欧洲总部争议解决专业领域中唯一一名中国内地律师。2009年加入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2011年获英国伦敦大学(玛丽亚皇后学院)授予的博士学位。2012年获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资深会员资格(FCIArb)。扬博士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的仲裁员,CEDR(国际有效争议解决中心)及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HKMAAL)认证的调解员。此外,扬博士也是商事仲裁国际理事会(ICCA)会员,国际商会(ICC)香港仲裁委员会会员以及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会员。
扬博士的教学和研究方向以中国与国际商法比较、中国与国际仲裁及调解比较以及跨境纠纷解决为主。扬博士还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法规专家,特别擅长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和解释等问题。此外,扬博士对国际商事合同法比较,特别是英国和香港合同法也有深入研究。
目錄 :
中文序言王贵国教授
译者序扬帆博士
英文序言荣誉主编Pieter Sanders教授
引言Neil Kaplan
给法官们的核对清单
概要
第一章纽约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法法律文件
1解释
1.1对条约的解释:维也纳公约
1.2有利于承认与执行的解释:偏向赞成执行
2实体适用范围
2.1仲裁裁决
2.1.1自治解释
2.1.2运用冲突法
2.2仲裁协议
3地域适用范围
3.1裁决
3.1.1裁决于申请承认与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出
3.1.2非国内裁决
3.2仲裁协议
4保留
4.1互惠原则(第一条第(3)款第一句)
4.2商事性质(第一条第(3)款第二句)
5与国内法及其他条约的关系 第七条
5.1更有利的法律
5.2纽约公约与其他国际条约
5.3纽约公约与国内法
6违反纽约公约的后果
6.1违反纽约公约
6.2违反投资协定
6.3裁决不受影响
第二章申请执行仲裁协议
1引言
2公约仲裁协议制度的基本特征
2.1仲裁协议推定有效
2.2有效仲裁协议之当事人必须被指令仲裁
2.3如何指令当事人仲裁
2.4非依职权指令
3一般原则
3.1仲裁员有权决定其管辖权
3.2对仲裁庭管辖权异议之司法审查范围
3.3仲裁条款通常不受基础合同效力影响
3.4向法院申请指令当事人仲裁的时间
3.5无需考虑同时并存的仲裁程序
4公约第二条之路线图
4.1仲裁协议是否属于公约范围?
4.2仲裁协议是否以书面为据?
4.2.1理论背景
4.2.2实践总结
4.3仲裁协议是否存在且实体有效?
4.3.1理论背景
4.3.2实践总结
4.4是否存有争议,该争议是否产生于确定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否为契约性质,且当事人意图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4.4.1理论背景
4.4.2实践总结
4.5仲裁协议是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4.5.1理论背景
4.5.2实践总结
4.6该争议是否可以仲裁?
4.6.1内容“能通过仲裁解决”即“可仲裁性”
4.6.2决定可仲裁性的适用法
4.6.3可仲裁性之国际标准
5总结
第三章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1引言
2阶段I:申请人应当满足的要求(第四条)
2.1哪些文件?
2.2裁决正本或正式副本(第四条第 1a款)
2.2.1经证实的裁决正本
2.2.2经证明的裁决副本
2.3仲裁协议原件或经证明的副本(第四条第1b款)
2.4在申请时提交
2.5译本(第四条第2款)
3阶段II:拒绝理由(第五条) 之一般原则
3.1不审查案件的实体法律依据
3.2由被申请人负责证明已被详尽无遗地列明的拒绝理由
3.3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已被详尽无遗地列明于公约
3.4对拒绝理由应作狭义解释
3.5即便存在拒绝理由,仍有有限的裁量权决定予以执行
4. 由被申请人证明的拒绝理由(第五条第1款)
4.1理由一: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及仲裁协议无效(第五条第1a款)
4.1.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4.1.2仲裁协议无效
4.2理由二:没有通知及违反正当程序;有公平审讯权(第五条第1b款)
4.2.1公平审讯权
4.2.2未获得通知
4.2.3违反正当程序:“未能申辩”
4.3理由三:不属于或超出仲裁协议之范围(第五条第1c款)
4.4理由四: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第五条第1d款)
4.4.1仲裁庭之组成
4.4.2仲裁程序
4.5理由五:裁决尚无拘束力,或已被撤销或暂停执行(第五条第1e款)
4.5.1裁决尚无拘束力
4.5.2被撤销或暂停执行的裁决
5由法院提出的拒绝理由(第五条第2款)
5.1理由六:不可仲裁(第五条第2a款)
5.2理由七:违反公共政策(第五条第2b款)
5.2.1予以承认与执行的案例
5.2.2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案例
6.结论
附录
附录1-1958纽约公约
附录2-UNCITRAL仲裁示范法
附录3-UNCITRAL之2006年建议
附录4-在线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