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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金融犯罪前沿问题审判实务(江必新主编审判实务丛书,权威、实用。金融犯罪领域审判专家撰写,汇集热点专题,呈现大量典型、疑难案例,精彩专家释法。)

書城自編碼: 244179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 者: 陈伶俐 于同志 鲍艳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5552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8-18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28/452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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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前沿问题审判实务丛书,汇集热点专题,呈现疑案解析,精彩专家释法,法官判案、律师诉讼实务中不可缺少的实用精品。

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主编,汇集了一批优秀的审判业务专家,具有丰富的审判实务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研究功底。

  各个分册中的实务专题均涉及审判实务中常见的疑难问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参考价值。

本丛书提供了大量具有典型意义的真实案例,能够为疑难问题的阐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极具说服力与现实意义。
內容簡介:
本书紧紧围绕金融犯罪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专题的形式进行系统化分析和探讨,作者是金融犯罪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的审判业务专家,通过对审判实务问题的深入分析,有助于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对审判实务问题深入了解和把握。
關於作者:
陈伶俐

女,北京工业大学讲师;参著《刑法适用与审判实务》、《经济犯罪新型疑难案例判解》、《学校法律纠纷案例评析》等著作,在《法学杂志》、《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司法制度、刑事诉讼、金融司法、知识产权保护及司法实务等。

于同志

男,法学博士,副研究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参与审理过多起刑事大案、要案,承担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等多项课题,出版《网络犯罪》、《死刑裁量》、《刑法案例指导:理论制度实践》等著作,在《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文章八十余篇。

鲍艳

女,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主要从事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参与承担多项相关课题的研究,出版《英国国际刑事合作法》等译著,在《法律适用》、《国际刑法评论》、《法制日报》等刊物发表理论文章十余篇。
目錄
专题一 货币犯罪

1伪造不存在的货币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伪造外币可以构成伪造货币罪

2伪造货币构成犯罪是否有仿真度的要求?

[疑案解析]加工半成品制作假钞构成伪造货币罪

3出售、购买变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变造的货币而运输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4如何计算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犯罪的数额?

[疑案解析]行为人持有同一宗假币又出售的构成出售假币罪

5如何认定出售、购买假币犯罪的停止形态?

[疑案解析]出售、购买假币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6对购买假币被骗的行为人如何处理?

[疑案解析]购买假币上当受骗的认定为犯罪未遂

7如何划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及盗窃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使用假币偷换成真币的构成盗窃罪

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构成犯罪是否有数额的要求?

[疑案解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假币换取真币数额较大的,应予追诉

9误收假币而持有或者使用是否构成犯罪?

10盗窃假币后持有、使用的应当如何定罪?

[疑案解析]盗窃假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11如何正确适用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罪名?

12制造“半真半假”货币的构成伪造货币罪还是变造货币罪?

13如何认定妨害货币管理犯罪的罪数形态?

[疑案解析]购买假币后持有、使用该假币的,构成购买假币罪

专题二 金融管理犯罪

1如何理解“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中的“擅自设立”?

[疑案解析]私设地下金融组织的可以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2合法金融机构能否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疑案解析]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可以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3如何认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既遂标准?

[疑案解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具备开业条件的构成犯罪既遂

4如何认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犯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疑案解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相牵连的认定

5如何区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与非罪的界限

6出租、出借、出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如何定性?

7如何处理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问题?

[疑案解析]为私设金融机构伪造有关批准文件认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8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

[疑案解析]违法所得是判定高利转贷罪中“高利”的关键依据

9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才产生“转贷”目的,是否构成高利转贷罪?

[疑案解析]为牟利套取银行贷款后转贷他人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10如何认定将贷款余额高利转贷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行为的性质?

11如何认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信贷资金后未用于转贷行为的性质?

12金融机构能否成为高利转贷罪的犯罪主体?

13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犯罪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性质?

14如何认定边贷款边放贷行为的性质?

15如何认定以投资、参股、联营等方式实施转贷行为的性质?

[疑案解析]利用联营为掩护实施高利转贷的不影响犯罪认定

16如何划清高利转贷罪与非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认定高利转贷罪要重点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及违法所得

17如何划清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套取银行贷款高息转借他人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18如何理解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中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疑案解析]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19如何认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疑案解析]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0如何划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的界限?

[疑案解析]未向社会公开宣传的集资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1向社会公众吸收实物的能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2如何划清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

23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的“违背受托义务”是否仅限于委托合同的具体约定?

24如何划清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25如何认定利用非法吸收的理财资金实施的其他犯罪?

26如何认定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观心态?

[疑案解析]不履行岗位职责致使银行贷款被骗损失,依法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27如何正确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的损失?

28如何认定损失与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疑案解析]有无按要求履行职责是认定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

29如何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的责任主体以及对未作为单位犯罪起诉的案件如何处理?

[疑案解析]非基于单位意志也未为单位谋利的应属于个人犯罪

30如何划清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利用职务之便自批自贷本单位数额较大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31保险公司是否属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主体?

[疑案解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可以被认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32如何理解“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

33如何划清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同时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从一重处罚

34如何划清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对明知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罪

专题三 证券、期货犯罪

1如何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

[疑案解析]由于所任职务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可以构成证券内幕交易罪

2如何认定“内幕信息”?

[疑案解析]董事获知内幕信息后抛售公司股票的认定内幕交易罪

3如何认定内幕信息敏感期?

4构成犯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在进行有关证券、期货交易时必须利用该内幕信息?

5非内幕人员再泄露该内幕信息的应如何处理?

6内幕人员建议他人进行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如何处理?

[疑案解析]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但没有获利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7如何认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

8如何处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的认识错误问题?

9内幕信息的合法知情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收取好处费的如何处理?

10如何划清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

11“老鼠仓”行为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老鼠仓”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2对被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从事与该信息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人员如何处理?

13如何认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疑案解析]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虚假信息被定罪处罚

14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否具有未遂形态?

15如何区分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与非罪的界限?

16如何划清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发布失实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股票被定罪处罚

17如何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

[疑案解析]操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被认定为操纵证券市场罪

18“抢帽子”交易行为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抢帽子”交易行为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罪

19如何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的“连续买卖”行为?

[疑案解析]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联合、连续进行股票自买自卖等操纵活动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20如何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的“通谋买卖”行为?

21对“安定操作”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理?

22如何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主观方面?

[疑案解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自买自卖股票,情节严重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23侵入证券、期货交易系统修改数据操纵交易价格的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非法侵入证券交易系统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被判操纵证券市场罪

24如何认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共犯问题?

25如何区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非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自买自卖股票但未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不以犯罪论处

26如何划清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内幕交易罪的界限?

27如何划清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

28如何认定违规披露信息行为?

[疑案解析]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实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被定罪处罚

29如何认定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主体?

30如何划清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与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界限?

31如何划清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界限?

32不具有经营资质从事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如何处理?

[疑案解析]以现货投资名义非法代理境外黄金合约买卖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专题四 外汇犯罪

1何谓“外汇”?

2如何认定“逃汇”?

[疑案解析]采用欺诈手段擅自将外汇存在国外情节严重的,构成逃汇罪

3如何认定逃汇罪的犯罪主体?

[疑案解析]未与逃汇行为人通谋而实际为其提供便利的,不以逃汇罪的共犯论

4在境内把国家拨付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如何认定?

5如何认定骗购外汇行为?

6如何认定骗购外汇罪的犯罪主体?

7如何区分骗购外汇与套汇?

8如何划清骗购外汇罪与逃汇罪的界限?

9如何划清骗购外汇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0如何划清骗购外汇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的决定》实施前的骗购外汇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11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用于骗购外汇的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对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用于骗购外汇的从一重罪处罚

12骗购外汇后通过黑市炒汇牟利的如何认定?

13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骗购外汇的如何认定?

14单位实施骗购外汇行为后主体变更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疑案解析]单位实施犯罪后发生变更的,仍可对原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15单位实施骗购外汇犯罪中又受贿的如何处理?

16如何处理外汇犯罪案件中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关系?

专题五 洗钱犯罪

1如何理解洗钱罪中的“明知”?

[疑案解析]对所涉资金系毒赃存在可能性认识的,应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2如何认定洗钱罪的行为方式?

3洗钱罪的对象是否仅限于资金?

4如何理解上游犯罪的范围?

[疑案解析]行为人明知是内幕交易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5洗钱罪能否成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6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能否构成洗钱罪?

7洗钱罪的成立是否要求上游犯罪必须经过审判?

8如何区分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共犯?

9如何区分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上游犯罪未经处理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10如何区分以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对象的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11洗钱罪是否必须以发生特定的结果为构成要件?

12如何区分洗钱罪与非罪的界限?

专题六 金融票证犯罪

1如何认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的“金融票证”?

[疑案解析]伪造银行进账单构成伪造金融凭证罪

2如何认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

[疑案解析]伪造金融凭证复印件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3既实施伪造金融票证行为又实施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如何认定?

4为实施诈骗犯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伪造银行解款单用于公司验资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5如何认定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对象范围?

6伪造、变造作废或无效的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或者伪造、变造客观上不存在的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如何定性?

7伪造、变造外国的有价证券的行为如何定性?

8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后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9行为人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后供他人使用的应该如何处理?

10构成金融诈骗罪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疑案解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票据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11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的具体行为方式?

[疑案解析]利用保管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证章的便利条件,以他公司名义申领、签发支票并非法占有他公司财物的,以票据诈骗罪论处

12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中的“明知”?

[疑案解析]票据诈骗犯罪中“明知”的认定

13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并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变造支票并使用的以票据诈骗定罪处罚

14利用伪造的票据骗取他人信任后,再以其他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

15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16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数额?

17如何判断票据诈骗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疑案解析]判断金融诈骗犯罪既遂与未遂,以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取财物为准

18盗窃金融票据后再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

19通过签订合同,使用空头支票支付货款,骗取合同标的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签订虚假购货合同并使用空头支票、假银行汇票支付货款的行为认定票据诈骗罪

20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伪造存款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21使用变造的银行活期存折骗取新的活期存折后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疑案解析]使用变造的银行存折诈骗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2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之便,使用银行进账单骗取钱财的如何定性?

[疑案解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使用银行进账单骗取钱财的构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23连续诈骗行为同时触犯数种诈骗罪名的如何处理?

[疑案解析]数个诈骗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金融诈骗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2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外界人员内外勾结进行诈骗的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勾结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已贴现的真实票据质押贷款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25如何处理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选择适用问题?

[疑案解析]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货物后以空头支票付款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26如何划清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以支付高息为名引诱他人将存款存入银行后又使用伪造的银行回信凭证将该笔款项骗出的,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害单位应为银行而非存款单位

27如何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共犯?

[疑案解析]缺少共同犯罪故意证据的,不能认定为金融诈骗犯罪的共犯

28签订虚假合同并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签订虚假合同并使用伪造的信用证附随单据骗取财物的认定为信用证诈骗罪

29如何划清信用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

30如何划清信用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利用信用证诈骗银行打包贷款行为构成信用诈骗罪

专题七 银行卡犯罪

1如何认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疑案解析]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亦属于刑法意义的信用卡

2如何认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中的“明知”?

3持有、运输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构成犯罪有无数量要求?

4持有、运输明知是变造的信用卡的如何处理?

5如何认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疑案解析]冒用他人名义申领银行卡后持有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6如何认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7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案件中,对负有审查职责的银行工作人员如何处理?

8如何认定“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9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盗窃、诈骗、捡拾的信用卡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经事先通谋持他人盗窃所得的信用卡进行冒用的,与窃卡人共同构成盗窃罪

10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如何认定?

11如何划清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伪造金融凭证罪的界限?

12如何划清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利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骗领信用卡并用以消费的认定

13如何划清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界限?

14如何划清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15如何划清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购买信用卡资料后冒用该卡的行为认定

16如何确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

17如何认定“使用”伪造的、以虚假的身份骗领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

18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如何处理?

19如何认定“冒用他人信用卡”?

[疑案解析]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疑案解析]利用网上银行系统盗划他人信用卡资金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疑案解析]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将客户遗留在柜台的银行卡加以冒用的行为认定贪污罪

20如何认定“恶意透支”?

[疑案解析]持有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累计计算透支款数额

21信用卡透支后“欠大还小”的如何认定?

22如何认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性质?

23以抢劫、诈骗、抢夺、侵占等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如何认定?

24利用自动柜员机的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利用自动柜员机的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认定盗窃罪

25侵入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对账户虚增资金并支取或消费的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侵入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对其账户虚增资金并支取的行为认定诈骗罪

26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使用POS机进行信用卡套现的行为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27银行工作人员单独或者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犯罪的如何处理?

28如何划清信用卡诈骗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收买信用卡信息后伪造信用卡用于购物消费的行为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29如何确定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

专题八 集资诈骗犯罪

1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疑案解析]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资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对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的如何认定?

3如何认定“非法集资”?

[疑案解析]以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4如何划清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针对特定对象的集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5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

6犯罪分子返还被害人的利息数额应否从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中扣除?

[疑案解析]对于犯罪分子作为诈骗诱饵而前期返还被害人的财物数额,可以从集资诈骗犯罪数额中扣除

7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能否认定集资诈骗罪?

[疑案解析]对于非法传销过程中,携传销款潜逃的行为,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

8利用证券黑市骗取公众资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非法设立“黑市”骗取钱财的认定集资诈骗罪

9如何区分集资诈骗单位犯罪与自然犯罪?

10如何划清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在非法集资中虽采取欺诈方法,但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应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1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死刑?

[疑案解析]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依法判处死刑

专题九 贷款诈骗犯罪

1如何认定贷款诈骗行为?

[疑案解析]使用假证明文件及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2单位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3单位与个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的如何定罪量刑?

4骗取贷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如何认定?

5如何认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数额?

6如何划清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

[疑案解析]一般的贷款纠纷不以犯罪论处

7如何划清贷款诈骗犯罪与贷款欺诈行为的界限?

[疑案解析]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的区分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8使用欺诈手段但具有真实担保的贷款行为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疑案解析]不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9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骗取贷款的行为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使用伪造的银行存单作抵押骗取贷款认定为金融凭证诈骗罪

10以骗取他人提供担保的形式骗取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11为高利转贷获利以欺骗手段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12勾结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如何认定?

13贷款诈骗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状态?

14如何划清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采取欺骗手段法取得贷款后将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确因生产经营不善导致贷款不能归还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15如何划清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限?

[疑案解析]非以占有为目的的骗贷构成骗取贷款罪

16单位诈骗金融机构贷款能否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专题十 保险诈骗犯罪

1冒名骗赔的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保险标的转移交付后未变更主体而利用原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2利用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如何处理?

[疑案解析]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利用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3恶意复保险、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的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认定保险诈骗罪

4故意扩大保险事故的如何认定?

5事后投保的如何认定?

[疑案解析]事故发生后虚开保单骗取保险金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6超额投保骗取保险金的如何处理?

7对无可保利益的财物进行投保理赔的如何处理?

8伪造、非法变更受益人的书面指定或书面同意的如何处理?

9如何理解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条款?

10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的罪数问题?

[疑案解析]投保人自残骗保险金的认定保险诈骗罪

1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勾结骗保的如何认定?

12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
內容試閱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代序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而实现司法个案公正又是实现司法整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个案公正就不可能实现司法公正,更不用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讲话、做出批示,明确提出要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要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于依法治国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也是在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愿望、新期待。作为人民法院,要积极主动回应这种期待和要求,在司法工作实践中全力以赴维护公平正义,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实现中国梦提供坚强司法保障。

一、充分认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发展具备很多有利条件和积极因素,也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多发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突出特征。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方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密切相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和渠道。司法公正是通过人民法院一个个具体案件公正实现的,而一次不公正的审判给当事人和整个社会造成的危害却是深远的。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说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因此,实现司法公正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从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着手,更需要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而言,没有个案公正,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

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根据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未来五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公正司法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联系紧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堪称依法治国进程的晴雨表,直接反映国家和社会的法治状况,直接衡量公民权益的保障程度。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通过每一个司法案件体现出来的,特别是能够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体现出来。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个案的公平正义是法律公正的集中体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既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当前,我们要切实按照党的十八大确立的“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的目标,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则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人民群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保护神,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渴望更加强烈,对事关公平正义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和诉讼难等问题更为关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内容非常丰富,范围也非常广泛,但其最核心的内容体现在对既定法律的坚定维护和正确实施上。人民法院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坚持公正司法,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既要善于从法律视角依法办案,又要善于从社会视角处理问题,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人民法院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公平公正。

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社会

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要任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利益趋于多元化,利益分化逐渐明显。当前,影响和制约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多,因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处于持续高发多发,一些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方式很多,但基本方式是法治方式。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的和谐直观地表现为良好的秩序,而良好的社会秩序又主要是通过法治来维系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不可能没有社会矛盾纠纷,关键在于矛盾纠纷能够在法治轨道上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持续过程。而社会矛盾纠纷的法治解决,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诉求能否得到充分表达,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得到维护。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纠纷处理的终局机关,通过依法审理案件,回应社会诉求,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正,修复社会关系,确立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司法审判活动过程实质上是对社会主体活动进行评价、规范和引导的过程。因此,如果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法对社会的控制功能,引导公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就可以及时地消弭社会的紧张关系。但如果丧失公正,即使用国家强制力来维持社会稳定与和谐,也只能是权宜之计,矛盾和冲突不仅不会得到有效的解决,反而会越来越激烈。

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迫切需要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下实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设置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的性质、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主体必须具有中立性。司法不中立便无法获得当事人的认同和接受;而司法的中立必须以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有足够的能力抵御任何形式的干扰为条件。要实现公正,除了司法人员的优良素质和高度自律之外,还必须通过设立具有高度正当性的程序,通过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充分的程序权利,通过科学、有效且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通过有效而理性的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等等,以确保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以及当事人的可接受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制度完善。通过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摆在人民法院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贯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把握的几个关系

人民法院是专司审判的中立裁判机关,是公平正义的判断者、维护者。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司法公正是具体的,人民法院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是深远的。有时一个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那么这个案件的审理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特别是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仅涉及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还会影响到当事人甚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看法和信任。当前,贯彻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正确把握几个关系。

一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公正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伦理等诸多方面,包含着公平、正义、平等概念和理念。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共同的向往和追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最集中的要求,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具有参与社会管理与矫正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能,司法通过公平地裁判案件,可以使社会秩序以及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走向公平合理的法治轨道,从而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司法通过对干扰破坏社会公正的违法分子和违法行为的矫正、补救,可以保障社会公正得到及时恢复,从而实现社会公正。因此,司法公正不仅能够维护社会公正,而且可以通过矫正、恢复、弥补等方式实现法律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对司法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司法不公必然会影响社会公正的实现。可以想象,一起具体个案的不公正处理必然是对社会公正的一次具体伤害。同时,也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司法是社会调整系统的一个重要机制,但不是唯一的机制,除司法之外,社会中还存在着行政执法等其他类型的调整机制。因此,司法不可能适用于一切社会行为和领域,司法也只能在它所调整的那一领域内实现公正。对于司法调整领域外的其他社会领域行为的公正,司法公正无法调整和涉及。因此,应当正确看待司法公正在维护社会公正中的职能作用。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它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当事人各方。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作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总体而言,实体公正的实现需要程序公正来保障,只有程序公正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办案的质量,最终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实践中,如果人为地把二者割裂开来,片面追求实体公正而忽视司法程序公正,或者片面追求程序公正而忽视实体公正,都会走向极端,都是不可取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仅需要每一起司法案件的程序正当而无可挑剔,也要通过审判使法律体现的公平正义在每一起司法案件裁判或者处理中实现。实践中,“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应当从保障程序公正做起。程序公正要求法官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审理案件,坚持司法公开,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等等。程序公正是外在的形式上的公正,这种公正对于当事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是看得见、感受到的公正。可以说,没有程序公正就难有实体公正。

三个案公正与整体公正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在广大人民群众看来,司法公正不是抽象的空泛概念,而是身边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并且,人民群众往往会依据具体个案的处理对司法作出是否公正的评价,而每一起具体个案公正处理构成了司法的整体公正。并且,没有个案公正,也就没有整体公正。同时,司法的整体公正并不是每一起个案公正的简单相加或者相减。不同案件的个案公正处理有时会存在差别和矛盾乃至冲突,因此必要时为维护司法的整体公正就需要牺牲个案公正。当然,虽然构成司法整体公正的每一起具体个案公正所占比重小,甚至对整体公正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但是一起具体个案的不公正裁判或者处理,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终生的。人民法院千分之一甚至万分之一的错案,在当事人眼里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正是由于屡屡发生的不公个案,才造成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这种个案不公,不仅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并且实质上会影响到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律的信仰。因此,无论人民法院还是广大法官,都应该把注意力和着力点放在如何提高每一起具体个案的审判质量上来,确保每一起具体个案都能得到公正裁判或者处理。唯有通过成千上万个每一起具体个案的公正裁判或者处理,司法整体公正才能打下坚实的个案公正基础。虽然当前由于受一些因素影响,实践中容易出现错误裁判,但是不能因为存在出现错案的概率和机会,而放松或者降低对每一起具体个案公正裁判的要求。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依赖于法治的大环境和社会公众对法律信仰和尊崇,更重要的是有赖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对千千万万个具体个案的正确、公正处理。试想如果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人民法官更加重视并且尽最大努力公正处理每一起具体个案,整个社会都能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和法官对每一起具体个案的公正处理,那么司法整体公正就能够得以实现。

四司法裁量与同案同判

“法律制度的内部公平要求,不论具体情况如何,对于具有相同的特点,根据这些特点法律将他们划分为同一类型的人,法律在适用时不能有所例外。”并且,“在一切法律体系中,不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体系,法官为了公平的缘故,一般总是倾向于以他们在以往的相似案件中所使用的相同做法来对新的案件进行判决。”因此,同案同判也就成为社会公众评价司法公正的直接标准。由于法律所具有的概括性、原则性和抽象性特征,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有其存在的正当理由,但是司法自由裁量权并非任性裁量权,必须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当前,随着各种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等案件不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在各地法院时有出现。例如,同是一个法院受理的案件,类似的法律事实,由不同的业务庭审理,适用法律的标准却不统一,甚至同一业务庭内不同合议庭对相似的法律事实也会作出大相径庭的裁判;不同法院之间也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由此,社会舆论把矛头指向了司法自由裁量权滥用、同案异判与裁判不公,似乎司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权力滥用就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原因。应当说,从司法权力运行的整体轨迹而言,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没有大的问题,权力本身只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部分原因。需要引起重视的是,“个案裁判偏离公正的主要原因在于,诉讼发现的法律真实偏离了客观真实,而这种偏离同样是法官所不愿意看到的。”而这又涉及诉讼制度改革设计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还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及司法资源的供给和使用。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同案同判是他们对司法公正最直观和最朴素的判断和感知,这也是人民法院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效途径。

三、采取有效措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既面临难得机遇,又面临严峻挑战。人民法院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解决审判实践突出问题为重点,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增强综合效能,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努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实现新发展。重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围绕维护司法公正,积极稳妥办理各类案件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严格依法办案,是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关键。要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告状难问题;要采取多种措施,解决执法不严、办案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群众关心的问题,努力让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有法支持的当事人赢得了官司。要让人民法院办理每一起司法案件的过程成为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感受法治进步的过程,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下工夫解决案件质量,提高案件服判息诉率。要强化司法民主,在办案中注意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

二围绕保障司法廉洁,切实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自古以来,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是腐败的权力。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法官自由裁量权如果不受到监督制约,难免会被滥用,就会造成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要强化监督和制约,坚决防止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行为发生。司法公开是保证司法公正和防止司法腐败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各项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坚持阳光审判,及时公开应对司法方面的民意舆情。要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逐步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通过各种行之有效方式将司法工作有效地置于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根本上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要实现公正,除了司法人员的优良素质和高度自律之外,还必须通过设立具有高度正当性的程序,通过赋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充分的程序权利,通过科学、有效且符合司法规律的管理,通过有效而理性的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等等,以确保事实认定的客观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以及当事人的可接受性。

三围绕加强司法权威,突出抓好重点工作改革

司法有没有权威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公平、公正地办理案件、解决纠纷,而且关系到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当前,迫切需要对制约司法权威的一些方面进行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部署,突出抓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等改革,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好做法、好经验,因地制宜地加强分类指导。认真研究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审查程序、审查标准和处理方式,切实改变申诉期限无限制、申诉受理主体无限制、申诉次数无限制的状况。凡符合再审法定条件的申诉复查案件,坚决依法提审或指令再审。对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的案件,要按法定程序进行终结。要继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运行机制。

四围绕提升司法公信,不断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司法的性质、功能和使命,要求司法主体必须具有中立性。司法不中立便无法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接受;而司法的中立必须以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有足够的能力抗拒任何形式的干扰为条件。在中国,对司法的干扰,不仅来自“金钱”和“权力”,而且来自“人情”和“关系”,这种国情和现实,使中国的司法所面临的干扰风险非常之大。因此,需要建立坚固的体制障碍和制度隔离,使任何干扰都无法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实质性的消极影响。要积极营造维护司法公正的社会文化环境,克服司法活动的阻碍和阻力,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必要把排除“人情”、“关系”、“金钱”、“权力”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作为重点整治内容。正确处理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通过各种手段培育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使依法办事成为社会公众的内心认同,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习惯。人民法院要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同时要注意司法界限,把握尺度,守住底线。

五围绕增强司法能力,努力打造过硬法官队伍

进一步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学习好、贯彻好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始终做到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要按照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着力提升“五个能力”的要求,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培养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不断提升司法能力。要坚持群众路线,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积极参加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严肃廉政纪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促进法官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我国著名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他们组织编写的这套“前沿问题审判实务”系列丛书,紧紧围绕当前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专题的形式进行系统化分析和探讨。这套丛书为开放性的系列丛书,从审判实务的角度进行分析,每一章、节等均是目前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具有重要学习参考意义。丛书作者均是在某一领域具有较高造诣的审判业务专家,通过对审判实务问题的深入分析,有助于法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对审判实务问题深入了解和把握。

我祝贺这套丛书出版,我相信,这套丛书以其较高层次的理论性和实用性,会受到全国广大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的欢迎。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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