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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根据2014年8月最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编著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权威解读
包含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修改前后对照,内容全面详尽、解读通俗实用
学习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了解立法原意必备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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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安全生产法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部重要法律。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对安全生产法作了修改完善,修改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配合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帮助读者准确把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意和各项内容,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各项规定,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参与安全生产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编写了本书,供大家学习参考。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滕炜任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副主任刘左军任副主编,解读权威且通俗易懂。
本书正文部分每一条文皆附有条文主旨、立法背景、条文解读、相关规定,附录部分附有修改决定、草案说明、草案审议报告、修改意见、修改前后对照等内容,在准确、详尽地阐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原意和相关内容的同时,方便读者查阅、学习并把握法律修改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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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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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工会职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十条【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三条【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第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支持发展】
第十六条【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第二十九条【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第三十五条【淘汰制度】
第三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七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工伤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条【知情权和建议权】
第五十一条【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二条【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三条【获得赔偿权】
第五十四条【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条【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一条【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第六十三条【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四条【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七条【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条【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举报权】
第七十二条【举报义务】
第七十三条【举报奖励】
第七十四条【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十七条【政府职责】
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七十九条【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事故抢救】
第八十三条【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八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条【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七条【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检评机构违法】
第九十条【资金投入违法】
第九十一条【单位负责人违法】
第九十二条【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
第九十七条【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第九十九条【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免责协议违法】
第一百零四条【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七条【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八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生效日期】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4年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8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4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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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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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与原法相比,本条增加了许多内容。一是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二是增加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三是增加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四是增加建立安全生产的新的工作机制。主要考虑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原来关于工作方针的规定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修改,因此按照新的工作方针,对原法进行了修改。
条文解读
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新理念
新时期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因此,本法作出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生命为本。在一个企业内,人的智慧、力量得到了充分发挥,企业才能生存发展壮大。职工是企业效益的创造者,企业是职工获取人生财富、实现人生价值的场所和舞台。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做到以人为本,就要以尊重职工,爱护职工,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为出发点,以消灭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隐患为主要目的。要关心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真正做到干工作为了人,干工作依靠人,绝不能为了发展经济以牺牲人的生命作为代价,这就是以人为本。具体来讲就是,当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面临冲突时,首先应当考虑人的生命健康,而不是首先考虑和维护财产利益。
安全发展,就是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换取一时的发展。要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要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坚持依法依规,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坚持重在预防,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二、工作方针
依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这一方针是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是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
1安全第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当安全工作与其他活动发生冲突与矛盾时,其他活动要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损失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安全第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
2.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和具体体现,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工作的首位。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而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还不可能完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预防措施得当,绝大部分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是可以避免发生的。坚持预防为主,就要坚持培训教育为主,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上下功夫,最大限度地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避免和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第一。
3.综合治理。将“综合治理”纳入安全生产方针,标志着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文化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着手,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综合治理,秉承“安全发展”的理念,从遵循和适应安全生产的规律出发,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格局。综合治理,是一种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它是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
三、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在以下方面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接受未尽责的追究: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14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建设者又是受益者,是安全生产中不容置疑的责任主体,在社会生产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既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生产经营单位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要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四、工作格局
按照本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建立这一工作格局,目的是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就要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保持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
职工参与,就是通过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政府监管,就是要切实履行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行业自律,主要是指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自我约束,一方面各个行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一方面行业组织要通过行规行约制约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通过行业间的自律,促使相当一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能从自身安全生产的需要和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角度出发,自觉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职责和社会责任。
社会监督,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第20条、第25条、第28条、第33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第42条、第46条、第48条、第78条、第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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