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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南京国民政府尝试构建中国的完整近现代法律体系,在“六法体系”背景下,《强制执行法》作为民事强制执行的程序法1940年颁行于世。这部法律文本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清末修律,是由修订法律馆延请日本人松冈正义编定的《强制执行律草案》。20世纪40年代的这部法律,虽然社会变迁屡有修改,但整体仍施行于中国台湾。
本书对《强制执行法》实施中所需要阐释的问题:法律概念、制度原理,与前既有判例与法令之间的渊流与冲突;法律制定的价值与原理;将规范所涉的法理知识予以延展解读,如立法例、规范原理、适用要点,并结合在实施中可能发生的疑难予以设问、予以解答;补充解释例、裁判例、部令、公函等其他相关规范,等等;以条款加释义段落的形式详解,不愧为注释法学著作的范例。
本书提供给读者的不再是70年前的法律文本,更重要的是经作者学理解读加工的法意,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近代,特别是民国时期法律制度与法学发展所达致的水准,对今天立法、司法、行政均有镜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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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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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競毅,民国时期已声名鹊起的著名法律学者。20世纪30年代毕业于国内最顶尖法学院——东吴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士。加入中华民国斐陶斐励学会,即后来享有盛名的学术团体“斐陶荣誉学会” The Phi Tau Phi Scholastic Society )的前身。1936年编著《法律大辞书》及《法律大辞书补编》(商务印书馆2012年简化字横排本再版),奠定了其在中国近代法学史中的地位。1949年后到中国台湾。1962-1969年,在东吴大学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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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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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言
绪论
第一 强制执行法总说
第二 强制执行法之起草经过与内容概要
附:立法院讨论之经过
第一章 总则(第1-44条)
第二章 对于动产之执行(第45-74条)
第三章 对于不动产之执行(第75-114条)
第四章 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第115-122条)
第五章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第123-126条)
第六章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第127-131条)
第七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第132-140条)
第八章 附则(第141-142条)
附录
一 民事诉讼执行规则
二 补订民事执行办法
三 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
四 地方法院及分院处务规程有关条文
郑兢毅先生学术年表
以公力救济的法制化构建私权神圣之法制——《强制执行法释义》导读
《中国注释法学文库》编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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