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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专业解读国家第一次出台的统一不动产登记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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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主线,针对重点条文进行专业解读,并对条例的立法背景及相关实务操作进行剖析,以便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并适用条例。
本书作者均有知名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对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有持续多年的关注和研究,在本书写作过程中,作者与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同志就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从条例的立法背景、名词概念、理解释义、适用疑点、典型案例、文书范本、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了综合分析解读,不是单纯的法律学理阐释,也不是简单的实践情况介绍,而是力求实现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做到既通俗易懂,又便于指导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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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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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登记种类
第四条制度原则
第五条登记范围
第六条登记机构
第七条登记管辖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介质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要求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员制度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簿保管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要求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代理申请和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收件办理
第十八条登记查验
第十九条实地查看、登记调查
第二十条办结期限
第二十一条登簿颁证
第二十二条不予登记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互享
第二十五条相关部门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互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保密安全
第二十七条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复制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的限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恶意行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件及相关买卖、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泄露、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原有权属证书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时间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7.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修正)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1.25修正)
土地登记办法(2007.12.30)
房屋登记办法(200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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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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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不动产分散登记的格局。这种以管理部门确定登记机构、决定登记程序、制定登记簿册的不动产登记模式,造成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碎片化,出现了登记不便、查询困难、管理混乱等一系列问题。近些年来,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少人都提出要推动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特别是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也做了深入研究和探讨。但囿于当时一些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因此《物权法》没有直接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作出具体规定。《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并授权行政法规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12月22日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统一规范、严格管理、物权稳定、简明扼要的原则,通过规范登记行为、明确登记程序、界定查询权限,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记职责,实现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们从条例条文的立法背景、国外情况、名词概念、理解释义、适用疑点、典型案例、文书范本、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了综合分析解读,不是单纯的法律学理阐释,也不是简单的实践情况介绍,而是力求实现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做到既通俗易懂,又便于指导实践。本书作者均有知名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在民商法、行政法等方面有深厚基础,对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有持续多年的关注和研究,在本书写作过程中,作者与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同志就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努力了解相关实践情况,力争解读符合立法本意。当然,本书观点均代表本书作者意见,有疏漏不足之处,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我们将在修订时及时修改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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