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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

書城自編碼: 254418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刑法
作 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042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80/223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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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者权威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19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3.内容独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內容簡介:
本书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4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该领域常见纠纷内容。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律师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關於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机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中国高、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同时举办法学专升本和法律书记官专业、法律司法警官专业的高等学历教育。
法官学院成立于1997年,其前身是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和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成人高校,是一所以培养、培训高级法官、预备法官为主,同时举办本、专科学历教育以及中国法官教育培训和司法审判研究的基地。由江泽民同志为学院题写院名。
目錄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四、侵犯财产罪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六、贪污贿赂罪

七、渎职罪
內容試閱
在高速公路上放置铁钉扎破行驶中的机动车轮胎并趁机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

——董振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董振平伙同尚战京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自制铁钉、迷彩服等作案工具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归村村南宁洛高速公路南半幅区域,将铁钉放在高速公路超车道内,在行驶在超车道的汽车被扎破轮胎被迫停车时,伺机盗窃车内财产。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豫AQC291号黑色“中华骏捷”轿车行驶至此处时,左前轮胎被董振平放置的铁钉扎破,车内人员下车换轮胎时,董振平、尚战京将吴雪明放在车内的斜挎包盗走,包内有价值1000元人民币的观音玉佩等物品。

2012年5月30日晚上,被告人董振平伙同尚战京另案处理预谋后,携带自制铁钉、迷彩服等作案工具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茨张村村北宁洛高速公路南半幅约501千米处,在高速公路上用事先放置的自制铁钉将中铝洛阳铜业有限公司韩某某同事任某某等六人乘坐的豫CN2095号别克商务汽车左前轮胎扎破,乘车人员下车换轮胎时,董振平、尚战京将被害人任某某放在车内的挎包盗走,包内有价值1264元的摩托罗拉ME525手机一部、人民币600元、银行卡和机密文件。在逃离途中,董振平将摩托罗拉手机摔坏扔掉,取出该手机内存卡,后二人又将盗来的挎包及包内其他物品焚烧。

【案件焦点】

被告人实施在高速公路上放置自制铁钉、扎破过往车辆轮胎,并趁车上人员修理轮胎之机,盗窃车上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何种罪名。

【法院裁判要旨】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振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董振平虽然是以盗窃为目的,但其在高速公路上放置自制铁钉的行为,严重影响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故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振平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红色铃木摩托车一辆、切割机一台、电焊机一台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振平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被称为处断的一罪,牵连犯属于其中之一。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也就是说行为人为了达到某一犯罪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其他独立的犯罪。牵连犯的特征为: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因为牵连犯属一罪而不是数罪,故对其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对在刑法分则有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则严格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量刑,若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刑。

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公路上放置自制铁钉、扎破过往车辆轮胎,趁车上人员修理轮胎之机,盗窃车上财物。其为盗窃他人财物而实施的在高速公路上放置铁钉的行为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既触犯了盗窃罪,也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牵连犯,在刑法分则没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对其处罚原则为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处罚。

编写人: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永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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