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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案例应用版):立案 管辖 证据 裁判

書城自編碼: 257194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 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5715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58/293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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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条文注释——将法律条文中不易理解的关键点加以注释,以帮助读者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

案例解读——用实践中发生的大量生动真实的案例来解读法律,帮助读者深刻领会条文精神,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权益。

应用要点——为了帮助读者掌握诉讼中的关键流程,我们列出了各类案件的立案、管辖、证据、裁判等程序性的要点内容,以期加强对进入实质性诉讼阶段的案件的应用指导。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 本 原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物权法的功能】
第二条【适用范围】【物的归属】【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法上物的特征】
第三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平等保护】【平等保护的民法依据】
第五条【物权法定】
案例1房屋出卖后原房东能否主张房屋附属间的使用权?
案例2约定的优先购买权能否发生物权效力?
第六条【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案例3违法饲养的动物与正常行驶的车相撞死亡的,损失由谁承担?
第八条【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本节应用要点
【案由选择】【管辖法院】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例外】【法定必须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
案例4人民法院可否直接作出判决确认不动产的权属?
第十条【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案例5如何处理“一房二卖”的问题?
案例6离婚时,双方如何分割不动产?
第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不动产物权合同的生效时间】【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
案例7房屋没有过户手续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吗?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在交易中的作用】【如何处理房产证与房产登记簿上的内容不一致】
案例8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是否一定优先于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九条【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异议登记的可诉性】【案由选择】
第二十条【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的可诉性】【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的区别】
案例9预告登记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的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第二十一条【登记错误的责任】【申请人损害赔偿责任】【登记机构的责任】【案由选择】【管辖法院】
第二十二条【登记费用】
第二节 动 产 交 付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交付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案例10动产买卖中动产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第二十四条【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特定动产物权登记对抗原则】
案例11机动车买卖中,卖主交付后机动车未过户登记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五条【简易交付】【适用简易交付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指示交付】【适用指示交付的情形】【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占有改定】【占有改定的效力】【占有改定构成要件】
案例12买卖合同中买主付款后,卖主继续占有时该财物遭损毁,损失应由谁承担?
第三节 其 他 规 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法律文书、征收引起的物权变动生效时间】【征收】
案例13法院判决导致的物权变动,权利变更何时生效?
第二十九条【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继承】【不动产登记生效】【管辖法院】
第三十条【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合法的事实行为导致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处分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物权未登记的后果】
案例14因继承或遗赠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是否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本章应用要点
【案由选择】
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的途径】
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确权途径】【案由选择】【案件受理】
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及其前提条件】【案由选择】
案例15房主能否请求返还被他人恶意出租的房屋?
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妨害及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的关系】【案由选择】
案例16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
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恢复原状应具备的条件】【案由选择】
案例17他人改建致使店铺使用价值下降,店铺所有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请求权】【案由选择】【管辖法院】
第三十八条【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各部门法关于物权保护】【自力救济与诉讼】【费用承担】
第二编 所有权
本编应用要点
【案由选择】
 第四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物权四项权能的作用】
第四十条【设立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第四十一条【国家专有】【国家专有财产所有权不能转移】【国有财产使用与经营】【国家专有财产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征收】【被征收物上的其他物权】【征收的公益性】【集体土地征收一般程序】
案例18女子出嫁后能否获得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
第四十三条【耕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征用】【征用的法律效果】【征用的目的】【返还及补偿义务】【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国家所有权及其行使】
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国有的土地范围】【国有的土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第四十九条【野生动植物资源】【野生动物】【野生植物】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
第五十一条【国有文物】【国有文物范围】【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
第五十二条【国有基础设施】【国防资产】【基础设施】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的物权】【国家机关的物权限制】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处分权和收益权】
第五十五条【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
第五十六条【国家所有权保护】【国家所有的财产】【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管】
第五十八条【集体所有权】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权及重大事项决定程序】【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成员特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
第六十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权】【城镇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第六十二条【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权保护】【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成员的决定撤销权】【案由选择】
第六十四条【私人所有权范围】【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其他私人财产】
第六十五条【储蓄、投资及其收益与继承权】
第六十六条【私有财产保护】
第六十七条【企业出资人】【出资人权利及责任】
第六十八条【法人所有权】
第六十九条【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本章应用要点
【案由选择】
第七十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身份认定】【建筑物共有部分收益归属】
案例19自家阳台外墙面的所有权归谁?
第七十一条【专有部分的权能】【专有所有权】【专有部分】【业主行使专有所有权的限制】【案由选择】
第七十二条【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共有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的特点】【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集合性】【案由选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共有的范围】【业主对于庭院绿地的使用与小区公共利益】【案由选择】
第七十四条【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使用】【车位、车库的归属】【案由选择】【裁判规范】
第七十五条【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专有部分和建筑物总面积的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的认定】【裁判规范】
第七十七条【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改变住宅用途的限制】【与改变用途住宅有利害关系业主的权益】【举证指引】【裁判规范】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案由选择】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维修资金】【案由选择】
案例20小区业主要求查阅相关账目,物业公司是否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条【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案例21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第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方式】【物业服务人】
第八十二条【委托管理】【案由选择】
案例22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活动是否享有知情权?
第八十三条【业主义务及权益维护】【管理规约】【裁判规范】
案例23业主拒付物业费,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利要求其支付?
 第七章 相 邻 关 系
本章应用要点
【案由选择】
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
第八十五条【相邻关系处理依据】
案例24邻里间因相邻关系出现矛盾应该依据什么原则解决?
第八十六条【用水、排水】【案由选择】
第八十七条【通行权】【案由选择】
案例25相邻权人在什么情况下享有通行权?
第八十八条【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案由选择】
案例26楼上渗水,楼下邻居是否可以到楼上邻居家修缮?
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案由选择】
第九十条【有害物质排放】【案由选择】
第九十一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案由选择】
案例27邻居安装防盗窗对自己的房屋构成危险,是否可以要求其拆除?
第九十二条【相邻权行使时的义务】【案由选择】
案例28不动产权利人因不当施工漏水造成楼下邻居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共有
本章应用要点
【案由选择】
第九十三条【共有】
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案由选择】
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分配】【案由选择】
第九十六条【共有物管理】
第九十七条【共有物处分】
案例29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应遵循什么原则?
第九十八条【管理费用等的负担】
案例30对共有物进行修缮,费用该怎样分摊?
第九十九条【共有物分割】【案由选择】
案例31共有人怎样行使共有物的分割权?
第一百条【分割方式】【共有物分割方式】【案由选择】
案例32共有物不宜实物分割应该怎么办?
第一百零一条【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如何理解】【案由选择】
案例33按份共有人都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怎么办?
第一百零二条【共有物上的债权债务】【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效力】
案例34共有房屋上附有债务,共有人应该如何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共有关系性质不明时的推定】【案由选择】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案由选择】
第一百零五条【他物权的准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效力】【裁判规范】
案例35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第三人能否主张善意取得?
第一百零七条【遗失物追回】
【遗失物必须具备的条件】【案由选择】【裁判规范】
案例36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取得之动产上的原有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案由选择】
第一百一十条【领取与招领】
第一百一十一条【遗失物保管义务】
案例37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保管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管费用、悬赏广告】
第一百一十三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埋藏物、隐藏物的权利归属】【案由选择】
第一百一十五条【从物随主物转让】【主物与从物】【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及划分标准】
案例38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附属物归属的,购买人是否应当支付附属物的价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孳息】
第三编 用 益 物 权
本编应用要点
【案由选择】
第十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权能】【用益物权及其法律特征】
第一百一十八条【国有、集体自然资源用益物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一百二十条【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义务】【用益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获得补偿】【用益物权保护】
第一百二十二条【海域使用权】【申请使用海域应提交的书面材料】【案由选择】【裁判规范】
第一百二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案由选择】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由选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第一百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体制】【土地承包权】【裁判规范】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承包期】
案例39土地承包期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续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否可以继续经营?
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原则】【案由选择】【管辖法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案由选择】
案例40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否可以将互换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一百二十九条【互换、转让登记】
案例41未经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土地互换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百三十条【承包地调整】
案例42承包期内发包人是否有权调整承包土地?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地收回】
案例43村委会可以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吗?
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征收补偿】【案由选择】
案例44承包土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获得补偿?
第一百三十三条【其他方式的承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案例45未经依法登记取得的荒地是否可以转让?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有农用地承包】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章应用要点
【案由选择】
第一百三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
內容試閱
(物的归属)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谁是物的主人。确定物的归属即是确定在民事上财产权属于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物权的法律特征)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直接支配性。物权就是权利人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不需要他人协助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绝对性。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能够按照其意愿无条件地、绝对地实现其权利。
3.排他性。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妨害、干涉、侵占的性质。
4.客体特定性。如果物权的客体不特定,物权人就可以随意支配不同的物,势必会侵害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会动辄干涉他人的物权,将导致财产归属秩序和交易秩序的混乱,因而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
5.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除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物权法上物的特征)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征:
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人的身体为人格所附,不属于物,这是近现代文明发展的需求。因此,生存中的人的身体或其一部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器官移植、器官捐赠、献血等均以活人的器官为合同标的物。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应视其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而定。
2.物原则上是有体物。有体物,是指占据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电、热、声、光等能源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被视为物。无体物原则上不能作为物权法上的物,但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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