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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证券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总成

書城自編碼: 264591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 者: 葛伟军,张亦昆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7829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89/341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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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内涵专业,编排精当,开本轻巧,易翻便携
★课堂学习 、司法考试、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便利工具
★公民查阅、运用法律规范的便捷途径
內容簡介:
本书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法条和注释构成。
正文是该法的法条。重点是注释,即关联法规,这些法规涵盖了该领域全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指导性案例、法院批复等。
本书编写体例:
正文为每部法律的法条。
脚注为注释每个条款的文件。注释文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每个脚注中注释文件的编排顺序如下:
(1)总体顺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排列。
(2)在每一类相同性质的文件中,按照发布的时间顺序,从老到新排列。但是在排列时,考虑与所释条款的相关性、对条款解释的全面性等因素,按照重要在先的原则排列。
(3)用以注释的文件,按照注释内容,根据需要或摘录一部分,或省略一部分,或全文使用。
附录为用以注释的所有文件的名称汇编,按照其发布的时间顺序排列。
本书不仅适合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法律时作为参考书,适合正在复习、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作为辅导用书,而且也有利于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法官以及公司法务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作为法条检索书。
關於作者:
葛伟军,浙江宁海人。现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校法律顾问。社会兼职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等。研究方向为商法。
1993年到1997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到2001年就读于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到2005年受国家科技部委派、在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的资助下就读于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至2006年为专职律师,具有多年公司法和涉外法律实务经验。2010年1月至12月在上海市杨浦区信访办挂职锻炼,任职副主任。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获中美富布赖特研究学者项目的录取,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
曾经出版专著《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英国公司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译著《英国信托法:成文法汇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以及编著《第一本法律漫画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并在法学核心期刊、境外期刊上发表论文若干。
张亦昆,河南郑州人。现为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法学硕士研究生,专业为国际经济与贸易法。本科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后免试直升本校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在校期间表现优异,曾获得上海市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上海财经大学年度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并获得奖学金多项。
目錄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立法宗旨】
第2条【法律适用】
第3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4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5条【守法原则】
第6条【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第7条【监督管理机构】
第8条【自律性管理】
第9条【审计监督】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10条【公开发行证券条件】
第11条【保荐制度】
第12条【募股申请】
第13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
第14条【发行新股需报送的文件】
第15条【募集资金】
第16条【发行公司债券条件】
第17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送文件】
第18条【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禁止条件】
第19条【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
第20条【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21条【预先披露制度】
第22条【发行审核委员会】
第23条【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第24条【股票发行核准】
第25条【证券发行公告】
第26条【法律责任】
第27条【责任承担】
第28条【证券承销】
第29条【发行人权利】
第30条【承销协议载明事项】
第31条【文件检查】
第32条【承销团承销】
第33条【代销、包销最长期限】
第34条【溢价发行】
第35条【发行失败】
第36条【备案制】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7条【依法买卖证券】
第38条【转让期限】
第39条【交易场所】
第40条【上市交易方式】
第41条【买卖形式】
第42条【交易方式】
第43条【从业人员职责】
第44条【账户保密】
第45条【买卖禁止】
第46条【证券交易的收费】
第47条【股票买卖】
第二节证券上市
第48条【上市交易申请】
第49条【保荐人】
第50条【上市申请条件】
第51条【股票上市交易】
第52条【上市申报文件】
第53条【上市公告】
第54条【公告事项】
第55条【股票的暂停上市】
第56条【股票的终止上市】
第57条【债券上市条件】
第58条【债券上市报送的文件】
第59条【债券上市文件公告】
第60条【债券的暂停上市】
第61条【债券的终止上市】
第62条【复核申请】
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
第63条【真实披露义务】
第64条【公开发行公告】
第65条【中期报告】
第66条【年度报告】
第67条【临时报告制度】
第68条【公司领导签署报告意见】
第69条【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70条【信息披露方式】
第71条【对信息披露的监督】
第72条【暂停、终止上市的公告、备案】
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73条【内幕交易的禁止】
第74条【知情人】
第75条【内幕信息】
第76条【禁止利用内幕信息】
第77条【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第78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79条【禁止欺诈行为】
第80条【禁止法人从事证券交易】
第81条【禁止违规资金入市】
第82条【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第83条【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买卖股票】
第84条【报告禁止交易行为】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85条【收购方式】
第86条【书面报告和公告】
第87条【报告、公告内容】
第88条【收购要约】
第89条【收购报告书的内容】
第90条【要约公告】
第91条【撤销禁止】
第92条【适用条件】
第93条【要约收购的限制】
第94条【协议收购】
第95条【临时托管】
第96条【收购要约】
第97条【终止上市】
第98条【股票转让禁止】
第99条【公司收购的股票后果】
第100条【收购报告和公告】
第101条【收购办法】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
第102条【定义】
第103条【章程制定】
第104条【名称要求】
第105条【费用支配】
第106条【理事会】
第107条【总经理】
第108条【负责人的任职禁止性要求】
第109条【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要求】
第110条【会员资格】
第111条【委托交易方式】
第112条【交易申报和清算】
第113条【即时行情的公布】
第114条【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
第115条【监控报告】
第116条【风险基金】
第117条【不得擅用风险基金】
第118条【规则报批】
第119条【回避原则】
第120条【交易结果的保护】
第121条【违规处罚】
第六章证券公司
第122条【设立审批】
第123条【定义】
第124条【设立条件】
第125条【业务范围】
第126条【名称规定】
第127条【最低注册资本】
第128条【申请受理】
第129条【变更批准】
第130条【风险控制指标】
第131条【任职资格】
第132条【招聘的限制条件】
第133条【兼职禁止】
第134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135条【交易风险准备金】
第136条【内部控制制度】
第137条【自营业务】
第138条【自主经营权】
第139条【交易结算资金】
第140条【证券买卖委托书】
第141条【证券代理买卖】
第142条【融资融券服务】
第143条【全权委托禁止】
第144条【承诺禁止】
第145条【私下接受委托禁止】
第146条【职务行为责任承担】
第147条【资料保存】
第148条【信息、资料报送要求】
第149条【审计评估】
第150条【违规处罚措施】
第151条【对虚假、抽逃出资的处罚】
第152条【领导责任承担】
第153条【公司责任承担】
第154条【对直接责任人的措施】
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155条【定义和设立批准】
第156条【设立条件】
第157条【职能】
第158条【运营方式和章程、业务规则的报批】
第159条【证券的存管】
第160条【义务】
第161条【保障措施】
第162条【文件资料保存】
第163条【结算风险基金】
第164条【基金保管】
第165条【解散】
第166条【证券账户的设立】
第167条【交收义务】
第168条【清算】
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
第169条【业务批准】
第170条【从业资格】
第171条【禁止行为】
第172条【服务费用】
第173条【文件出具义务】
第九章证券业协会
第174条【性质】
第175条【协会章程】
第176条【职责履行】
第177条【理事会】
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178条【设立目的】
第179条【职责】
第180条【权力】
第181条【监督程序】
第182条【职责履行】
第183条【协助义务】
第184条【制度公开】
第185条【信息共享机制】
第186条【涉嫌犯罪的移送】
第187条【任职禁止】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188条【擅自发行证券责任】
第189条【骗取发行核准的责任】
第190条【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的证券的责任】
第191条【证券公司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责任】
第192条【保荐人责任】
第193条【违反披露义务的处罚】
第194条【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处罚】
第195条【高管人员违法买卖证券的处罚】
第196条【非法开设证交场的处罚】
第197条【擅自设立证券公司的处罚】
第198条【违法聘任证券从业人员的处罚】
第199条【非法持有股票的处罚】
第200条【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处罚】
第201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处罚】
第202条【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处罚】
第203条【非法操纵证券市场的处罚】
第204条【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处罚】
第205条【违法融资融券的处罚】
第206条【扰乱证券市场的处罚】
第207条【虚假陈述的处罚】
第208条【法人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的处罚】
第209条【非法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处罚】
第210条【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的处罚】
第211条【挪用客户资金或者证券的处罚】
第212条【经纪业务违规行为责任】
第213条【收购人违规责任】
第214条【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处罚】
第215条【私下接受委托买卖证券的处罚】
第216条【违规经营非上市证券交易的处罚】
第217条【不正常营业的处罚】
第218条【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经营机构的处罚】
第219条【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处罚】
第220条【混合业务操作的处罚】
第221条【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法律责任】
第222条【欺诈责任】
第223条【证券服务机构的失职责任】
第224条【违规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责任】
第225条【资料保管不善的责任】
第226条【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责任】
第227条【行政处罚情形】
第228条【监管失职的责任】
第229条【违法核准上市责任】
第230条【阻碍监管的治安处罚】
第231条【刑事责任】
第232条【民事赔偿责任】
第233条【市场禁入制度】
第234条【罚款上缴国库】
第235条【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
內容試閱
2014年11月,当法律出版社的李峰沄编辑拿出《刑法一本通》并征询我是否有意编写商法一本通的时候,我丝毫没有察觉这本书的特别之处。对于唯论文论的考核机制而言,专著和译著都是微不足道的,更何况一本貌似不用那么费劲便可以编写的法条汇编。但是,李编辑告诉我这本书至今已经出版到第十版,并且在当当网上有数千条读者给出的评论。看来一本通有其自身的魅力和价值。
应承下来不久,我完成了商法中几部主要法律的法条注释工作。提交之后,出版社的老朋友刘文科编辑回了一个电话,表示该版本有些单薄,部分法条都没有相应的注释,最好将用以注释的文件扩展到所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等。没有反驳,只有默契。我完全认可刘编辑的看法,并且站在读者的角度,反复考虑读者到底需要怎样的一本通。
虽然工作量大大增加了,但是由于我的研究生张亦昆的加入,工作进程没有受到很大的影响。2014年年底,我们提交了一本通的第二稿。得到了进一步的反馈意见之后,2015年2月我们赶在春节放假结束之前,提交了一本通的第三稿。
最终稿将一本通的范围扩大了,并且按照各个部门法,分成了单独的一本通,具体涉及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物权法、保险法、婚姻家庭法、民事诉讼法等。为了便于阅读,每个法条之前,加上了该条内容的总结。读者在阅读使用时,应当注意一本通的编写体例:
正文为每部法律的法条。
脚注为注释每个条款的文件。用以注释的文件,最早的始于90年代初,最晚截至2015年5月31日,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年代较早或者使用频率较低的文件,并未收录。
每个脚注中注释文件的编排顺序如下:
(1)总体顺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排列。
(2)在每一类相同性质的文件中,按照发布的时间顺序,从老到新排列。但是在排列时,考虑与所释条款的相关性、对条款解释的全面性等因素,按照重要在先的原则排列。
(3)用以注释的文件,按照注释内容,根据需要或摘录一部分,或省略一部分,或全文使用。
附录为用以注释的所有文件的名称汇编,按照其发布的时间顺序排列。
一本通系列的编写,也是一个自我学习的过程。通过这项工作,我对上述几部法律的具体架构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对法条的理解也变得充实、丰满了。一本通系列不仅适合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法律时作为参考书,适合正在复习、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作为辅导用书,而且也有利于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法官以及公司法务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作为法条检索书。
对于一本通系列的编写,首先要感谢法律出版社的刘文科和李峰沄两位编辑,没有他们的信任和支持,该系列无法得以出版。其次,要感谢我的研究生张亦昆在编写过程中提供的鼎力协助。最后,我要感谢同事和家人对我的支持。
由于时间较紧,本书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错误或纰漏,敬请读者谅解。我将在今后的再版中改正或更新。
葛伟军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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