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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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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是我国全部党员必须遵守的规范。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本书收录三大党规,为广大读者,特别是党员同志,提供标准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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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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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在法律底线之前更为党员划定了一条纪律底线。《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树立一条道德高线——成为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党内廉洁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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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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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章程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37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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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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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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