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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院书记员工作实务(彭建新)

書城自編碼: 268285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 者: 彭建新,韩艳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60969114
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8-01
版次: 1 印次: 3
頁數/字數: 242/291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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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这是一本法院书记员培训用书,项目包括知识要点、操作训练、实例训练和补充事项四个部分。
內容簡介:
为了适应高职高专教育法律专业教学改革的需要,依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遵循高职学生的认知规律,紧密联系法院书记员工作实务,在认真梳理法院书记员岗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我们按照工作岗位对知识和能力的要求,编写了《法院书记员工作实务》一书,以期作为高职法律教育培养新型书记员的教材,同时也可作为在职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培训参考用书。
本书共分两篇。上篇为认知篇,主要包括法院书记员的工作性质及具体职责、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法院书记员职业道德、人民法院司法礼仪等四方面的内容。该篇的主要目的是使法院书记员在入职前,对书记员工作有一个基本认识。下篇为实务训练篇,是本书的主体部分,主要目的是提供具体的操作训练指导。在实务训练篇,以法院书记员工作流程为主线,将法院书记员的常规任务分成七个训练项目。每个训练项目包括知识要点、操作训练、实例训练和补充事项四个部分。
關於作者:
彭建新,男,中共党员,32岁,硕士,曾担任商法课教学任务,公司修订以后,于2005年11月在上海参加了公司法的培训班。在《新疆社科论坛》发表题为《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初探》的学术论文。
目錄
第一篇认知篇
认知一法院书记员的工作特点及职责
一、法院书记员工作的特点
二、法院书记员工作的意义
三、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认知二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
一、法院书记员的单独序列管理
二、法院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认知三法院书记员职业道德
一、道德和职业道德的含义
二、法院书记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认知四司法礼仪规范
一、司法礼仪的意义
二、司法礼仪的具体体现
三、书记员与司法礼仪的关系
第二篇实务篇
训练项目一收案与登记
情境一刑事案件的收案与登记
任务一检查案卷材料与证据清点
任务二案件信息登记
任务三报告庭长批注
情境二民事案件的收案与登记
任务一检查案卷材料与证据清点
任务二案件信息登记
任务三报告庭长批注
情境三行政案件的收案与登记
任务一检查案卷材料与证据清点
任务二案件信息登记
任务三报告庭长批注
训练项目二副本的送达
情境一刑事案件中的副本送达
任务一准备副本
任务二送达副本
任务三制作送达笔录
任务四办理换押手续
情境二民事案件中的副本送达
任务一准备副本
任务二送达副本
任务三填写送达确认书
情境三行政案件中的副本送达
任务一准备副本
任务二送达副本
训练项目三庭审前的准备
情境一刑事案件中的庭审前准备
任务一协助法官在庭审前进行调查、勘验及检查工作,
并制作各种笔录
任务二指定辩护有关事项的办理
任务三通知被告人、辩护人有关作证事项
任务四传唤当事人与通知诉讼参与人
任务五制作、发布开庭公告
任务六提押被告人
情境二民事案件中的庭审前准备
任务一协助法官进行诉讼财产保全
任务二协助法官进行证据保全
任务三送达答辩状、补充证据及组织证据交换
任务四委托调查、委托鉴定事项的处理
任务五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及举证期限
任务六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有关事项的处理
任务七制作、发布开庭公告
情境三行政案件中的庭审前准备
任务一送达答辩状副本及证据
任务二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及举证期限
任务三通知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
任务四协助法官完成诉讼保全
任务五制作、发布开庭公告
训练项目四开庭审理前的工作
情境一刑事案件中开庭审理前的工作
任务一检查法庭的设施设备,核对公诉人、当事人
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任务二宣布法庭纪律
任务三请审判人员入庭,向审判长报告公诉人、诉讼参与
人的到庭情况
情境二民事案件中开庭审理前的工作
任务一检查法庭的设施设备,核对诉讼参与人
到庭情况
任务二宣布法庭纪律
任务三请审判人员入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的
到庭情况
情境三行政案件中开庭审理前的工作
任务一检查法庭的设施设备,核对诉讼参与
人到庭情况
任务二宣布法庭纪律
任务三请审判人员入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的
到庭情况
训练项目五庭审记录
情境一刑事案件中的庭审记录
任务一制作庭审笔录
任务二组织庭审笔录核对与签字
情境二民事案件中的庭审记录
任务一制作庭审笔录
任务二组织庭审笔录核对与签字
情境三行政案件中的庭审记录
任务一制作庭审笔录
任务二组织庭审笔录核对与签字
训练项目六参与合议庭评议与宣判
情境一参与刑事案件合议庭的评议与宣判
任务一制作合议庭合议笔录
任务二打印、校对裁判文书
任务三处理宣判事宜
情境二参与民事案件合议庭的评议与宣判
任务一制作合议庭合议笔录
任务二打印、校对裁判文书
任务三处理宣判事宜
情境三参与行政案件合议庭的评议与宣判
任务一制作合议庭合议笔录
任务二打印、校对裁判文书
任务三处理宣判事宜
训练项目七审结后相关事项处理
情境一刑事案件审结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任务一整理与装订案卷
任务二移送上诉材料
任务三刑事执行案件的移送
任务四归档
情境二民事案件审结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任务一整理与装订案卷
任务二移送上诉材料
任务三执行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填制
任务四民事执行笔录的制作
任务五诉讼费的结算
任务六归档
情境三行政案件审结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任务一整理与装订案卷
任务二上诉案件材料的移送
任务三行政诉讼中执行笔录的制作
任务四诉讼费的结算
任务五归档
附录: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认知一法院书记员的工作特点及职责
人民法院书记员,是指在各级人民法院中担任庭审记录,并处理有关审判业务的其他辅助事项的工作人员。书记员的工作实质是审判活动中的辅助工作,它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司法业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1条规定,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这两个规定基本上明确了书记员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书记员的工作任务就是使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它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密切关系着案件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书记员工作有着特定的内容和范围,其性质与法官工作也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法院书记员工作的特点
(一)专业性
法院书记员是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但并不能因此否认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性特点,专业性是书记员工作的最重要特征。在以往的司法工作实践中,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性一直被忽视。人们一般认为书记员是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的工作,并没有特别技能的要求,也无需特殊的训练,甚至认为书记员是司法机关的勤杂人员。这正是长期以来书记员工作没有受到重视以及书记员地位不高的重要原因。随着《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以及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性特点必定会凸显出来。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书记员具有专门的职责
法院书记员是独立于法官的专门岗位,有自己专门的工作职责。《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对书记员的职责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为了使书记员的职责与法官的职责有明确的区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对书记员的职责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法院书记员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因此,书记员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不是包揽一切杂活的勤杂工。
2书记员工作要求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首先,书记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法院书记员从事的是法律工作,庭前准备、制作笔录、整理案卷等日常工作,都要求书记员具有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其次,书记员工作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文秘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书记员实际上就是法院特殊的文秘工作人员,诸如记录、文书处理、案卷整理和案卷存档都要求书记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文秘专业基础。在掌握必要的文秘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书记员还必须具备文字能力、书写能力和归纳总结能力等职业能力。书记员的大量工作都依赖于文字,文字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文字能力包括字、词、句、标点符号的运用以及书写能力。书记员要对有关记录内容进行归纳总结,去粗取精,准确无误,做到优质高效,因此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归纳总结能力。再次,书记员工作要求必须具备较高的速记、速录技能及其他实践技能。速记、速录技能是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这些技能要求表明了书记员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非人人皆可胜任,使书记员工作与其他职业工作区别开来。除速录技能外,法院书记员还必须具备记录、制作文书、案卷整理与归档等实践操作技能。此外,法院书记员要有较高的微机操作水平。信息、电脑技术日新月异,审判现代化逐步升级,原有的打字的本领是不能满足现代化审判需要的。因此,必须加强微机操作、网络运行等方面的实践操作水平,以适应现代化审判工作的需要。
3书记员具有专门的编制
依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依据书记员员额比例确定书记员专用编制。法院录用或调任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书记员专用编制。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后,法院书记员作为一个专门职业,独立建制,专门管理,实行与法官并行的运行机制,工作出色的书记员可以提升为书记长,也可以参照法官模式晋级。因此,法院书记员不再是向法官过渡的临时角色,而是一个稳定的工作岗位,具有专门的编制。
(二)辅助性
根据《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书记员职责被明确定位为以庭审记录为主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毋庸置疑,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而书记员工作就是围绕这一核心,为这一核心服务的辅助性工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书记员工作是可有可无的。相反,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部分,是法官开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司法正义和效率不仅体现在高质量的审判工作上,同时也体现在高质量的书记员工作上。将审判辅助性事务与实体裁判工作相分离,最终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更大地提高司法效率。
(三)规范性
规范性是指书记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其主要表现为一定的时间性和程序性。书记员工作的规范性是由审判工作的规范性决定的,由于审判工作是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进行的,具有严格的时间性和程序性,因此处于辅助地位的书记员工作也应符合这些要求。另外,书记员工作的规范性还取决于审判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了树立司法的权威,法律赋予司法机关必需的庄严色彩,司法的庄严不仅表现在工作人员着装、法庭布置和司法礼仪等形式方面,更主要体现在司法活动的规范性要求方面。例如,书记员的庭审记录、文书制作和案卷整理都必须依照预先制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必须符合一定的规格。此外,规范性还要求书记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二、法院书记员工作的意义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书记员笔录制作是法院重要的、基础性的工作
书记员笔录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基础是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而认定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的各项审判活动都以各种书记员的笔录为前提和基础,都要通过笔录的形式记载和反映。每一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都需要书记员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
(二)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
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都要独立或配合法官完成很多工作。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是衡量一起案件质量优劣或高低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笔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的质量作出相应的评价。
(三)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
经过书记员制作、整理、装订起来的各类审判卷宗多是永久性的或需要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这些档案不仅对国家制定法律,确定各项方针政策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且对法院自身总结工作,尤其是再审、复审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书记员在合议庭内部起监督、制约作用
书记员在合议庭中的基本职能是配合、辅助法官做好案件审理各个环节中的事务性工作,以保障合议庭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理案件。合议庭负责制的全面推行,使原来相对集中的审判权具有了某种分散性和独立性。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约,这种分散性和独立性将有可能使公正性面临严重的威胁。因此,在全面推行合议庭负责制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与完善对合议庭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书记员是合议庭审判活动中最重要、最直接的辅助人员,其实际上是审判程序的具体操作者,有责任协助合议庭把好程序关,发现差错及时提示、补救,在合议庭内部起监督、制约作用。
三、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一)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定位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0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具体规定书记员主要有下列职责: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书记员负责收案登记,并按规定送庭长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接收立案庭移交的案卷时,应当核查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并对案卷物证、书证进行清点、登记、签收;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及时将案卷移交主审法官,由主审法官签收;接收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出具证据收条;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及时了解需要开庭案件的相关情况;征得承办法官同意后,安排案件具体开庭日期;根据排定的开庭日期,及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对需要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的案件,还应征得承办法官同意后,确定调查具体的时间和场所,并积极配合承办法官做好询问笔录等工作;协助审判员做好民事案件的庭前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工作,主要是做好记录;正式开庭前,应做好开庭前阅卷和庭审记录准备工作,布置法庭,检查开庭需要的法槌、电脑及有关设备,按规定布置好审判台,悬挂好国旗。做好接待、诉讼引导工作。负责接待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和签收诉讼文书等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参加诉讼。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正式开庭前由书记员查明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进入法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书记员应当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做好开庭笔录,将审理案件的全部过程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签署记录人姓名;庭审记录的打印件和书写记录应做到符合规范格式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文理通顺、段落分明、标点准确、无错别字;庭审过程中,必须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安排和指挥。参加合议庭对案件的合议,详细做好合议庭笔录,交各合议庭成员签名后附卷备查。
4整理、装订、移交、归档案卷材料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及时整理、装订、归档卷宗,做到不错不漏不乱,装订顺序整齐,符合长期立卷归档的要求。对上诉或需移送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及时整理、装订纸质卷宗,整理装订卷宗应做到材料齐全、法律手续完备、顺序规范、目录清楚、装订牢固、卷面整洁、归档及时。
5完成领导或审判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领导或审判员交办的事务性工作一般包括:开展内勤工作,承担司法统计,校对法律文书,协助执行员办理执行标的物的清点、登记,担任执行活动的记录等工作。
(二)人民法院其他相关辅助岗位的职责
以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为起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将逐步展开,司法分工将逐渐科学化、合理化,各类人员将进行分层管理,审判资源将得到优化配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7月18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全国法院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实行法官定额制;试行法官助理制;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以提高法院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的水平。
1法官助理
在提出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的改革要求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倡导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我国少数法院对此进行了摸索和试点,试图对审判工作进行专业分工,对审判参与人员进行角色分解,使法官专司案件审理和裁判,审判辅助工作由不同的工作人员完成,实现辅助工作的专业化。法官助理的设置,不仅将审判与审判辅助工作区分开来,而且将审判辅助工作细分为业务性辅助工作和事务性辅助工作。张冀蓉:《浅谈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http:wwwjjfygovcnleirong_kanasp?lei=xueshuyid=50,2007年4月24日访问。法官助理从事业务性辅助工作,实际上承担了一部分原由书记员承担的工作,使书记员的角色和职责定位日趋单纯和明确,也有助于进一步划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分工,为建立权责明确、互相配合和制约、运行高效的审判机制和实施审判参与人员的分类管理奠定了基础。
法官助理在合议庭工作中所应履行的职责如下:(1)庭前准备工作。熟悉诉状与答辩状,并就此协助主审法官从事调解工作或确定审理重点;召集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理出争议焦点;查阅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供参考。(2)庭审阶段工作。开庭审理前,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审查到庭参加诉讼的手续;法庭审理中,主要是协助合议庭工作,包括按照法官的指示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整理证据材料,查询法律条文等;庭审结束后,对速录员所作的笔录进行审查、确认,交当事人阅后签字。(3)庭后阶段工作。参加合议庭的评议,作好评议笔录;根据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的指示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按照主审法官的要求拟制法律文书,并可在案件审结后将有价值的案件信息交有关部门作为研究素材。
2速录员
在人民法院旧的管理体制下,书记员通常是作为预备法官的一种过渡性角色,书记员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着重积累审判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而忽视甚至轻视一些辅助性、事务性的工作,书记员成为法官的学徒,其所承担的实际上就是法官助理的职责。由于庭审速录对电脑打字的速度要求较高,按照预备法官的要求招聘的书记员不能胜任庭审速录工作,因此,法院又在书记员之外另行招录速录员从事庭审速录工作。这就导致法院书记员与速录员两个岗位并存的局面,书记员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法官助手,速录员则围绕庭审速录做开庭前的准备、保持审判法庭的环境整洁和设备完好等工作。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科学化,人民法院各个职位的配置将会越来越合理。《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确立了书记员的单独序列管理,基本明确了书记员的职责与地位,但对书记员岗位的科学定位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才能实施。在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书记员职责与法官职责的逐步分离,法官助理制度也将确立,书记员岗位将会更加专业化,书记员与速录员的职位区分也将逐渐消失。
3文秘人员
文秘人员主要是指办公室从事起草公文等文字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办公室是为审判工作提供综合服务、进行综合分析的职能部门,许多法院办公室负责文件收发、印章管理、档案管理、司法统计等工作。从工作性质上看,法院书记员实际上就是法院的秘书,但由于书记员与法院文秘人员有着各自特定的职责,因此他们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岗位,有着不同的任职要求。法院文秘人员包括文字工作人员和秘书,文字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起草各类文件,包括报告、通知、函、会议纪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张启楣主编:《法官岗位培训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6—98页。法院秘书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机要文件的传递、整理、保管和保密工作,同时要做到服务领导、当好助手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4内勤人员
内勤,意思是内部勤务。内勤应被认为是职责的分工,而不是职位的分类,因为内勤工作的专业性不强,一般不要求具有专业知识,只要求有专人负责。法院内勤人员,是指在法院系统有关部门中从事内部勤务的人员。内勤工作具有基础性、综合性、服务性的特点,与法院其他工作密不可分,优质高效的内勤工作是做好法院其他各项工作的基础性保障。法院内勤工作主要包括文件收发、登记与管理,案件登记,用品领发,报表填报,信息积累,印章管理,档案管理及其他事项。在实践中,法院内勤工作一般分别由办公室人员、书记员等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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