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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条文要点解读:以民事诉讼法条文为主线,将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分类,归纳解读。
★法条演变说明:将2012年《民事诉讼法》、2007年《民事诉讼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条文之间的变化直观展示。
★配套规则适用:涉及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均附文号与生效日期,并根据相关内容集中排列。
★典型案例精选:收录法院公报、裁判文书网及相关刊物上公开登载的典型案例生动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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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体例新颖、结构合理:
本书以民事诉讼法涉及的条文为主线,将与该条文相关的文件资料集中收录,在条文项下大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的顺序进行细化分类,方便读者在研究某一个具体问题时,能全面、迅速地了解该问题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内容丰富、资料翔实:
本书收录的文件资料虽然时间跨度较长,但凡与民事诉讼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个案答复、复函、通知、解答、座谈会纪要、领导讲话、典型案例等,只要是有指导价值的,都尽可能收录进来,力求做到“一网打尽”。
◎视角独特、注重适用:
本书以方便适用为主旨,站在读者的角度,在结构设计上力争让读者一目了然。不仅注重提取、归纳立法者对民事诉讼法每一个条文含义的权威释义,而且注重介绍条文的立法背景情况和修正过程,并将修正前的条文附在现行条文之后,使读者对条文的立法演变过程有更为直观的了解。不仅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系统介绍,还注重紧密结合实际,有选择性地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网以及权威期刊上公开登载的相关案例,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生动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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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江必新,男,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至2004年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先后被聘为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等博士生导师,并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等。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著有《法治国家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再审的理念、制度与机制》《执行的理念、制度与机制》等作品五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求是》《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百余篇。
何东宁,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硕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长、执行局行政执行室主任。
198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2008年7月至2012年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工作,历任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审判长;2012年8月至今任现职。
与人合著《民商审判疑难问题解析与典型案例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包括担保卷、公司卷、合同卷一、合同卷二、婚姻家庭卷、劳动争议卷、房地产卷、侵权赔偿卷一、侵权赔偿卷二、民事诉讼卷)《存单纠纷审判实务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审程序新问题裁判标准》《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疑难问题解答与裁判指导》《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问题裁判标准》等二十余部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孙超,男,1983年生,山东临沂人,民商法学博士。曾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工作,现供职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与人合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新民诉法解释法义精要与实务指引》《担保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担保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等著作,在《政治与法律》《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报纸刊物发表多篇论文,其中有两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全文转载。
何爱民,女,湖南常德人,法律硕士,曾在湖南省高级法院法官协会工作,现供职于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以来,潜心于公司商务法律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在公司的重组并购、融资融券、“新三板”上市法律事务方面拥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与人合著《新民事诉讼法配套规则适用指引》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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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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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适用本国法】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成都七彩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创始时装有限公司专营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和财务有限公司与丰业财务有限公司、丰业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淑娥诉居住在香港的陈文伟离婚问题的批复
典型案例
问题提示:我国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第二百六十条【国际条约优先】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第二百六十一条【外交特权与豁免】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百六十二条【语言文字】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行政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国律师代理】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四条【公证和认证】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在执行程序中亦应予以适用的函行业规定
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典型案例
问题提示:我国未设使领馆的地区的企业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如何认证
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与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第二十四章管辖
第二百六十五条【特殊地域管辖】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他们离婚诉讼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一级主要负责干部的民事案件和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宏国际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诉韩国韩华株式会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深圳市华汉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熊牌远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阿克苏诺贝尔涂料(东莞)有限公司诉香港诚信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宝(远东)有限公司与天锋国际有限公司出资纠纷上诉一案合作协议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嘉兆科技有限公司诉美国阿美特克公司中介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部门规章
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典型案例
问题提示: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随后又在其他地方就合同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是否仍然有效
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案
第二百六十六条【专属管辖】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法律
合同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典型案例
问题提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是否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第二百六十七条【送达方式】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司法文件
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和转递司法协助请求和相关材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人民法院对台湾海基金会委托送达台湾地区有关法院诉讼文书暂不予接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日两国之间委托送达法律文书使用送达回证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的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部门规章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
典型案例
问题提示:如何判断是否向外国企业送达了法律文书
贝达贸易有限公司(TOP PEARL LIMTIED)与漳浦宝健特种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百六十八条【答辩期间】
第二百六十九条【上诉期间】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条【审理期限】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百七十一条【涉外仲裁与诉讼关系】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桦有限公司(香港)诉辽宁物产集团总公司营口贸易部、盖州市宏达物资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乡镇第三产业公司诉德国阿丝德有限公司、香港欣季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无效纠纷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出庭应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宏国际经济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诉韩国韩华株式会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日本东源株式会社诉如东县东旺水产品有限公司等返还侵占资金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森自控香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飞铃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一案受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锦利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仲裁条款无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国际航运大厦有限公司与香港海宁工程(中国)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与香港拓能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一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V97329号武汉金龙高科技有限公司合资争议仲裁案仲裁条款效力事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典型案例
问题提示:仲裁机构是否有权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作出裁决
江苏省物资集团轻工纺织总公司诉(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加拿大)太子发展有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第二百七十二条【涉外仲裁保全】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三条【涉外仲裁效力】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法律
仲裁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仲裁裁决请示的批复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79号仲裁裁决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永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宁波仲裁委员会甬仲裁字〔2007〕第44号裁决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宜昌鸿兴实业开发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348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永开利企业公司申请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96〕贸仲裁字第0109号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裕华与上海海船厨房设备金属制品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东迅投资有限公司涉外仲裁一案不予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复函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字第0105号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澳门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建实业总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仲裁裁决执行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请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贸仲裁字第0333号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州总统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杨光大仲裁一案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广夏文化实业总公司、宁夏伊斯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兴庆电子公司与密苏尔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海久事大厦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久茂对外贸易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对执行标的不明的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百七十五条【救济途径】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2003〕贸仲裁字第0398号案件重新仲裁的请示的复函
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第二百七十六条【协助原则】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司法协助座谈会纪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协助途径】
第二百七十八条【文字要求】
第二百七十九条【协助程序】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止地方法院与国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门司法协助协议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关于我与有关国家司法协助条约生效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问题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百八十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配套规则适用指引
法律
仲裁法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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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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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其所作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和完善。为全面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前涉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整合和修改,以确保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有效实施,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众多民事争议得以公平处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为帮助广大法官、律师和其他法律实务工作者更加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法,同时为法学理论工作者从事理论研究提供素材和参考,我们迫切感到,当前很有必要对民事诉讼、执行等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梳理。有鉴于此,我们编撰了一套《新民事诉讼法配套规则适用指引》。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体例新颖、结构合理。本书以民事诉讼法涉及的条文为主线,将与该条文相关的文件资料集中收录,在条文项下大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的顺序进行细化分类,方便读者在研究某一个具体问题时,能全面、迅速地了解该问题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如此,逐条依次展开编撰,做到层次分明、逻辑清晰。
二是内容丰富、资料翔实。本书收录的文件资料时间跨度较长,但凡与民事诉讼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个案答复、复函、通知、解答、座谈会纪要、院(庭)领导讲话、典型案例等,只要是有指导价值的,都尽可能收录进来,力求做到“一网打尽”。另外,对与当前民事诉讼、执行工作等有关联的涉港澳台、财产刑执行、非诉行政执行等方面的内容,也一并收集在册。对所选资料都进行了严格筛查、认真核对,确保内容全面、权威、精准。
三是视角独特、注重适用。本书以方便适用为主旨,站在读者的角度,在结构设计上力争让读者一目了然。不仅注重提取、归纳立法者对民事诉讼法每一个条文含义的权威释义,而且注重介绍条文的立法背景情况和修正过程,并将修正前的条文附在现行条文之后,使读者对条文的立法演变过程有更为直观的了解。不仅注重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系统介绍,还注重紧密结合实际,有选择性地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网以及权威期刊上公开登载的相关案例,通过典型案例进行生动阐释。
需要说明的,一是条文要点解读、法条演变说明主要援引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最新修正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以求准确反映立法原意。其中,还参考了江必新编著的《新民事诉讼法导读》 江必新编著:《新民事诉讼法导读》,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一书的相关内容。二是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但是,由于此前司法文件名称尚不规范,有不少并非司法解释的文件也冠以“规定”、“批复”和“决定”之名。因此,本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开展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分别对“通知”、“意见”、“批复”、“答复”、“复函”等内容进行甄别后予以编排。
由于时间和水平有限,本书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各位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编者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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