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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实用:由从事公司法务实务专业律师精心编制
★全面:涵盖上百部公司法关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便捷:过滤与公司法条文无关规定,简化繁杂检索过程
★直观,以新公司法条文为主干,以关联性规定同步注解,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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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正文主体定为2013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通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文结构、顺序进行编排。第二篇录入了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几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文,便于读者查阅。为阅读直观性及查找便捷性,编者根据法律界现行、通用的条文主旨,自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加注了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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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高云(笔名),1993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近年主要从事金融投资、资产管理、并购重组、上市等方面的实务工作,曾组织团队成功处理遍布全国的不良资产数百亿元,带领律所获得过LEGAL500推荐律所、资产并购大奖等荣誉。
个人曾经先后出版《思维的笔迹》、《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中国网络经典案例法律透视》、《2014新公司法实务操作指南》法律实务类畅销书10本、公开发表文章《论中国法制信息系统工程》等数十篇。
游文星,毕业于广州大学,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职业,近年主要从事企业法律顾问、银行不良资产、新三板及民商事纠纷等法律业务,拥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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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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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公司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公司的界定】
第四条【股东权利】
第五条【合法经营和合法权益受保护】
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
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的名称】
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的准则主义与债权债务承继】
第十条【公司的住所】
第十一条【公司的章程】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分公司与子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的转投资及其限制】
第十六条【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的劳动保护等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的工会及民主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
第二十条【股东滥用权利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行为】
第二十二条【无效决议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二十七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
第二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非货币财产出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股东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股东的查阅权】
第三十四条【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
第三十五条【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组织】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期限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及董事长法律地位】
第四十五条【董事的任职期限】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九条【经理的职权】
第五十条【执行董事】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和监事】
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职期限】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的一般职权】
第五十四条【监事的质询建议权与调查权】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的费用承担】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设立、组织机构】
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限制】
第五十九条【公司登记与营业执照中的投资者身份注明】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第六十一条【股东决定重大事项的书面形式要求】
第六十二条【年度审计】
第六十三条【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
第六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或批准】
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经理】
第六十九条【高级职员的兼职禁止】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
第七十二条【强制执行程序下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对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影响】
第七十四条【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继承】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七十六条【设立条件】
第七十七条【设立方式】
第七十八条【设立发起人的限制】
第七十九条【发起人筹办公司的义务】
第八十条【注册资本的限定】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
第八十二条【发起人的出资方式要求】
第八十三条【发起人出资义务的履行、出资违约及设立登记申请】
第八十四条【对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的要求】
第八十五条【募集股份公告和认股书内容】
第八十六条【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第八十七条【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股份的方式】
第八十八条【缴纳股款方式】
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义务】
第九十条【创立大会的召集职权和表决程序】
第九十一条【股本抽回的限制】
第九十二条【申请设立登记文件】
第九十三条【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
第九十四条【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发起人责任】
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额要求及募股
要求】
第九十六条【重要资料的置备】
第九十七条【股东的查阅权与建议质询权】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的地位与组成】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及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临时议案和股票交存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表决权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大会的法定召集及表决事项】
第一百零五条【累积投票制】
第一百零六条【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第一百零七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设立及其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的组成】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的召开】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的出席与代理出席、会议记录与责任承担】
第一百一十三条【经理及其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禁止向高级职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定期披露高级职员报酬】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第一百一十八条【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上市公司的定义】
第一百二十一条【重大资产买卖与重要担保的议事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的设立】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设立及其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关联关系董事回避与相关事项议事规则】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及其形式】
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的价格】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形式与应载明的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种类】
第一百三十条【股东名册的置备及内容】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他种类股票】
第一百三十二条【向股东交付股票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三条【发行新股的决议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新股发行公告、募集方式及缴纳股款方式】
第一百三十五条【新股作价方案的确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新股募足后的变更登记及公告】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份可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转让股份的场所】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
第一百四十一条【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二条【禁止收购本公司股份及其例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开制度】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六条【不得担任高级职员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七条【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高级职员的禁止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职员对股东会及监事会行使知情权的配合】
第一百五十一条【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与监事维护个人利益的起诉权】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债券的定义及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的核准和公告】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债券票面必须载明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债券的种类】
第一百五十七条【债券存根簿的置备及其应载明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制度要求】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债券的转让场所与转让价格】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方式】
第一百六十一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及载明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可转换债券的转换】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第一百六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的制作和年审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及公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第一百六十七条【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积金的用途及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诚实义务】
第一百七十一条【禁止另立账簿及开立个人账户】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的种类】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程序和债权人异议权】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的债权债务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的债务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要求】
第一百七十八条【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登记要求】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的原因】
第一百八十一条【为使公司存续而修改章程的议事规则】
第一百八十二条【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职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期间的债权申报】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方案的制定与公司财产的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宣告破产】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报告的报送及公司注销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的义务】
第一百九十条【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一条【外国公司的定义】
第一百九十二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及审批】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及资金要求】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要求及章程置备】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第一百九十六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合法经营义务及合法权益
的保护】
第一百九十七条【外国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条件】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另立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提交财务会计报告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三条【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和清算中的违法行为
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清算期间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清算组及其成立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登记机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登记机关上级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假冒公司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当停业及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三条【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所涉相关用语的含义】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在外商投资领域的适用及例外】
第二百一十八条【生效施行日期】
第二编主要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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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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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正文
1.正文主体为2013年12月28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通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文结构、顺序进行编排。
2.正文第二编收录了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几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全文,便于读者查阅。
3.为阅读直观性及查找便捷性,编者根据法律界现行、通用的条文主旨,自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加注了主旨。
二、关于脚注
1.脚注的编辑思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原文为主线,引申出与所注释条文具有关联性的规范性规定。
2.脚注的内容,根据编辑思路有针对性、选择性地收录了1984年12月3日至2015年8月29日期间国家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出于适当减少篇幅的考虑,只收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内容具有关联性的内容。
4.脚注的编排顺序,按司法解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顺序排序。同等效力级别的,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1)按规范性文件公布发布的新旧顺序排序;
(2)特殊情况,按与所注释条文的关联性、紧密性排序。
三、关于省略
1.本书在脚注中,对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有所省略,省略的原则如下: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
(2)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没有关联性的;
(3)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在先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内容相同的;
(4)规范性文件的开头部分、落款部分;
(5)政策性的宣示性规定。
2.省略,主要为阅读直观性、理解简便性以及篇幅精简化需要,属于技术处理,以不导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条文的理解产生偏差为原则。
四、关于文号及日期
本书对脚注中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变迁史,采取简化处理。简化方式如下:
(1)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修正修订的,只注明发文单位、公布发布的日期、文号;
(2)规范性文件历经修正修订的,只注明发文单位、第一次公布发布的日期、文号,以及最后一次修正修订的日期。
(3)规范性文件历经修正修订且早期版本已被废止的,以生效的版本第一次公布发布的文号为准。
(4)关于文号的后缀“公布、发布”或“修正、修订”的表述,遵循规范性文件的原文表述。
编者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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