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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中国文化书院自1984年10月正式成立以来,历经三十年,已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民间学术文化团体。它思想自由,兼容并包,能容纳不同学术观点,有着良好学术风气。分布在海内外数以百计的中国文化书院的导师们,在各个领域、各个学科、各个专业都做出了不同的努力,为中国文化的现代化进程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出版《中国文化书院导师文集》,固然是为表彰中国文化书院导师们为中国文化与社会所做出的贡献,以表达我们深切的敬意与纪念”(王守常先生语),然更重要的是,《导师文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现代中国文化走过的历程”(汤一介先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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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收录了张晋藩先生的学术生活自述和其在法律史学研究领域具有代表性的论文。张先生在法律史学领域的贡献甚多,他是该学科基本理论的奠定者,也是学科体系的构建者,他的研究也丰富了中国法律史学的学术内涵。本书所收录的文章,体现了作者一生的研究脉络,也展现了一位学者对真理的不倦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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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晋藩,1930年生,辽宁省沈阳市人。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研究生毕业。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法制史研究所所长,198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届特约法学评议组成员,1983年第二届法学评议组正式成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副会长、名誉会长,中国老教授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等职。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委员。
曾出版《中国法制史》(第一卷)、《中国法律史论》、《法史鉴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清代民法综论》、《中国宪法史》等二十余部专著。此外还主编了《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清朝法制史》、《中国官制通史》、《中国司法制度史》等二十余部专著和教材,并发表了专业论文二百余篇。其中有些专著和文章已译成英、日、韩等国文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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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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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的学术自述
再论中华法系的若干问题
人本主义——中华法系特点之一
中国古代监察法的历史价值——中华法系的一个视角
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
多元一体的法文化:中华法系凝结少数民族的法律智慧
中华民国时期中华法系研究述评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重塑中华法系
论中华法制文明的几个问题
综论独树一帜的中华法文化
中华传统法文化的民族精神与当代意义
治法兼治吏——中国古代的治国方略
清初经世致用思想的内涵与价值
明末清初启蒙民主主义者的政治法律思想
清代律学兴起缘由探析
从晚清修律官“固有民法论”所想到的
中国古代廉政法制建设及其启示
中国古代司法文明与当代意义
中国百年宪政回顾
法治的脚步:回顾新中国法制60年
附录:张晋藩先生学术贡献回顾
总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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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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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学术自述
我出生在一个没落的书香门第,祖父辈兄弟四人,有二人曾参加科举考试,三祖父还考取了山东登州府十州县的第一名秀才,至我父亲时,家道中落,很早就参加工作,维持家计,他学历不高,但酷爱读书,尤其是喜欢读历史文献与小说,这对我很有影响,在我小学时便读过《三国演义》《东周列国志》《荡寇志》之类的小说,初中时,还翻阅过《曾文正公文集》中的《十八家诗抄》。1947年,我考入东北的一所大学,攻读文学,但当时正值东北解放战争,激战方酣,课程也是时断时续。解放后,从1949年6月起,我先后在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学习,1950年3月,我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三部并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0年8月,知道组织上要选调我攻读法律专业的研究生,当时喜忧参半,喜的是选派研究生都是学习的尖子,而且毕业后留在人民大学作教师,忧的是不知道选我作哪一门专业的研究生,因为,当时无所谓个人志愿,都是组织分配,我最喜欢的是法理,其次是法制史(当时叫做国家与法权通史,即今之外国法制史)。分配揭晓时,我被分配到国家与法权通史专业,当时许多同学为我惋惜,说这门课既枯燥又冷门,但我却窃窃自喜,两年的研究生生活主要是接受苏联专家的指导,但也参加不少教学活动(研究生的编制都在教研室)。1952年7月,研究生毕业,分配我从事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教学研究工作,岁月悠悠已经过去六十年了,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是我的心愿也是毕生追求。我常对博士生说:“中国法制史学是一座宏伟的科学殿堂,我已经望见了这座殿堂的门楣,正在载欣载奔。”这不是故作谦虚,而是心底的真实的话。
一、1954年发表的第一篇文章成了我六十年不断研究的课题
1952年,毕业后不久便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宪法的宣传与学习的活动,当时《光明日报》向我约稿撰写宪政运动的文章,我写了《旧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破产》一文,发表在1954年8月6日的《光明日报》学术版上,作为一名年轻教师,能在当时的《光明日报》学术版上发表文章是很受鼓舞的,从此,中国宪政运动和宪法的历史一直成为我毕生研究的课题之一。在此文发表后不久,应中国青年杂志社的约稿,我与另外两位同志撰写了《中国宪政运动史话》一文,发表在《中国青年》杂志1954年第19期上。1955年,又应中国通俗出版社的约稿,与另外两位同志合作出版了《旧中国反动政府的制宪丑史》的小册子。1961年,在纪念辛亥革命五十周年之际,在《政法研究》1962年第1期上发表了《剖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一文。1979年,在打倒“四人帮”不久,我与曾宪义教授合作在北京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宪法史略》,这在当时的法学界是很少的几本学术专著之一。
2004年吉林出版社出版了我的独著《中国宪法史》,本书共八章,主要探讨了中国宪政思想的萌发和近代中国早期的宪法文化、晚清的预备立宪与颁布的宪法性文件、近代中国民主共和的宪政目标、北京政府与南京政府的制宪活动、解放区的宪政运动与立宪活动、新中国的宪法制定的历史等等。本书以丰富、详尽的历史史料为研究基础,阐释和论证了中国百年宪法的历史、中国人追求宪政的历史;并运用现代宪法理论,探讨了近代中国的宪法价值与中国宪法文化史所展示的历史性规律。此书获得不少奖项。
最近,在《学思欣录》的论文集中也收入了近作《宪政思想的萌发与晚清政府的预备立宪》一文。
以上可见,我对中国百年来宪政运动与宪法历史的研究断断续续,不绝如缕,我常对学生们说:“博士论文的选题既不要大而无当,也不要过于狭窄,应当具有长期钻研的价值,这既便于学术积累,也会使研究的主题深入,正像学术研究永无止境一样,我对宪政历史的研究仍然在继续中。”
二、从提出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到最后出版历时十九年
1979年6月,在长春召开了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大会,我在会上提出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的建议,以期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中心能够牢固地竖立在中国,我的倡议不是偶然提出的,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法制史界不了解外国的研究状况,外国法制史学者也不了解中国的研究状况,改革开放以后,我接待了日本和美国的法制史学者,了解到此前曾经召开过三次中国法制史的国际研讨会,参加者有日本、美国、英国以及中国台湾的学者,但都没有邀请中国大陆的学者参加,这固然与当时的国内政治环境有关,但更重要的是法制史学界没有完成有价值的著作。为了改变这种尴尬的局面,我提出集合全国的力量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把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中心牢固地竖立在中国,我强调:“编写多卷本是法制史学者的历史使命,如果让我们的后代到外国去学习中国法制史,岂不是我们的罪过。”我在建议中提出十个专题,希望以此作为编写此书的基础,要求见人物、见思想、见历史事件,把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相结合,这个意见获得与会者的一致同意,随即在1980年初召开了第一次的编写工作会议,参加者十余人,当时,法制史学的研究队伍已经星散,现有的研究者还忙于恢复课程,而且资料也多有散失,既无力也无暇投入到这项艰巨的学术工程,只能废然作罢。至1985年,情况已有改观,这个课题得到社科基金的资助,学者们也相继归队,使得计划开始落实,很快便出版了《清朝法制史》和《根据地法制史》,但不久就面临出版难的问题,研究工作被迫中断,直到1994年法律出版社同意一次性地出版《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此后,才又重新启动。至1998年11月出版《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五百余万字。屈指算来,从提出编写的建议到最后出版已历时十九年,有两位分卷主编已经过世,但有十五名新生的力量——博士生参与其中,全书作者五十余人,为了庆祝全书的出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首发式,与会的中外学者盛赞此书是“世纪之作”。作为总主编的我深知期间的甘苦,但我个人无论治学、做事都坚持锲而不舍的韧性精神。我常常教育我的学生做学问切忌一曝十寒,古人曾说:“绳锯木断,水滴石穿,所贵者在于工夫。”六十年来,我在治学上不敢有一点偷懒,也不敢有一点自满,我鼓励学生们在学术上超过我,这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规律,但同时我也叮嘱他们,一定要努力,因为我并没有在原地踏步。
三、开展部门法史与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工作
1983年8月,在西安召开了第一届法律史年会,我在发言中提出:“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提法应改为‘民刑有分,诸法并用’。过去梅因的‘古代中国只有刑法,没有民法’的观点影响很大,实际上,古代统治者对财产关系是很重视的,这在立法上也有表现,至少从西周就是这样,到了宋代则更为重视。清朝的《户部则例》就是民法性质的单行法。过去说民事用刑法解决,但许多问题事实上不用刑法,而是用调解解决。然而也应看到,中国古代的确没有独立的民法典……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到唐代已形成以律为主,并与格、令、式、典、敕、例等形式互相结合,反映了法律调整的多样性,标志着封建法制的成熟。法制史研究要开创新的领域,如行政法史、经济法史都应研究,道家与释家对法律的影响也是值得我们研究的。对少数民族的法制史,也应重视。”中国古代法典的体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但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二者不应混同,我在此后多所论述。
法律关系是指由本国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整体,而部门法则是根据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调整方式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从而形成了不同对象的若干部门法,它们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由于形成法律体系的基础是社会关系,因此它是客观的社会发展的结果,而不是任何人主观意志的产物。至于一部法典采取哪种体例与结构形式,是立法者主观决定的,是立法主体的立法思想、立法原则与立法技术的具体运用,是反映当时的立法水平的。因此法典的体例与法律体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淆,也不容混淆,否则便会产生误解。因此,必须明确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是由若干部门法,如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所构成的,是诸法并存的,也是民刑有分的。至于一部法典所采取的体例,或者是混合编纂,即所谓“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或者是单独编纂,那是立法技术问题,是特定时代立法者的选择,当然这种选择也受到法律调整的需要和时代的制约。
为了开展部门法史的研究工作,我首先从行政法史入手。关于行政法史的研究。中国古代为了确认国家机关的组织、权责和管理制度,以保证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同时也为了督励官吏忠于职守,发挥官僚队伍治国驭民的职能,颁行了大量行政法规,而且逐渐自成系统,成为封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人章炳麟说:“迄唐有《六典》《开元礼》,由此律始专为刑书,不统宪典之纲矣。上稽皇汉则不然也。”日本学者织田万有在《清国行政法》一书中也说:“支那法制与国民文化同生。……至行政法典起源何时,殊难确定,要其大成,端进唐代。唐作《六典》载施政之准则,具法典之体裁,为后代之楷模,以视汉以来之所谓律,所谓令,所谓格,所谓式者,大有殊焉。……由是观之,支那古来即有二大法典,一为刑法典,一为行政法典。”
1985年,我在《中国社会科学》第1期上,发表了《中国古代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法》一文,这篇文章是对于中国古代行政法史所作的综合性论述。
1989年在《中国社会科学》第2期上再次发表了《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综论》一文。
1988年以后,出版了我主编和合著的《中国古代行政管理体制研究》和《中国行政法史》,次年又主编出版了《中国官制通史》,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我于2007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了《中国监察法制史稿》,该书指出中国监察法史是中国行政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监察活动的合法性根据等等,监察法律文化的积淀与监察立法经验的积累,都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中国监察法制史稿》可以说是我近年从事行政法史研究的一部力作。
关于民法史的研究。1983年,我提倡研究部门法史以后,法史界多进行刑法史的研究,并有著作问世,但对于民法史的研究仍未启动。为此,我在1985年《政法论坛》上发表了《论中国古代民法中的几个问题》。该文首先提出:“不能从主要法典编纂形式上民刑不分得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结论”;其次,揭示了“中国古代没有形成民法典的原因”;提出了“中国古代民事立法的主要发展阶段和时代特征”;最后提出了“从中国古代民法中吸取哪些历史的借鉴”。
1995年春,应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系黄宗智教授的邀请,为该系学生讲授清代民法三个月,之后,在此基础上,撰写了《清代民法综论》,于1998年2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是第一部断代民法史的研究。第一章叙述“清代民事立法概况”,第二章至第五章是按照近代民法典体系分为民事法律地位、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来探讨清代民法;第六章叙述晚清民律及法制改革;第七章叙述清代民事诉讼制度。全书既有历史脉络的梳理,但更重在民法学理的贯彻。
2003年,我主持编写的《中国民法通史》由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该书百余万字。之所以要编写这么庞大的一部民法史作品,除填补法制史的空白外,还力图为即将展开的民法起草工作提供历史的参考。2001年,针对中国古代没有契约自由也没有民法的一些观点,我撰写了《从晚清修律官“固有民法”论所想到的》一文,叙述了晚清修律时,修律大臣等论证中国古代存在民法,称之为“固有民法”,我借此详细地论证了中国古代民法的发展状况与订立契约的自由和复杂的契约形式,同时,不厌其烦地引录了宋、清两朝纯粹的民事法律条款,以说明中国古代却又民法,并且概括地论述了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其一,是制定法的分散性与民事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其二,契约关系体现平等、自由、依法的原则;其三,婚姻继承受宗法支配;其四,民事案件有特定的诉讼程序。
关于刑法史的研究。1991年2月,我主编了《中国刑法史稿》,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我还和另外两位同志编写了《中国刑法史新论》,于1992年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之所以取名“新论”就在于它不同于以往的刑法史著作,只是从纵向传统的角度来阐述中国的刑法史,而是从中外刑法比较的角度来阐述中国的刑法史,虽然称不上是比较刑法史,但无疑是开辟了一条新的研究蹊径。
关于司法制度史的研究。司法制度的历史源远流长,从夏朝起,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历经数千年的历史发展,无论制度建设、活动原则、理论指导、法律规定,都基于中国国情而形成了独有的一些特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产生了深广的影响,是中华法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1981年,我发表了《试论中国封建审判制度的特点》一文,是研究司法制度史的开端。我和另外两位同志专门编写了《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于1999年4月在巴蜀书社出版。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组织法律所的同事开展中国司法制度史的研究工作,并于2004年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司法制度史》,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从古至今的司法制度史。该书以历史朝代为线索,叙述了不同朝代的司法制度,并且总结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七个特点:其一,儒家学说是古代司法制度的指导原则;其二,专制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其三,强调司法官援法断罪;其四,初步区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其五,罪从供定,拷囚合法;其六,重视司法官的责任与司法监察;其七,司法与行政不分。对近代司法制度的转型和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也都做了阐述。
关于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1983年8月,我在中国法律史学会年会上提出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之后,由于集中力量编写《中国法制通史》,1998年《中国法制通史》出版后,我开始将部分精力转移至编写少数民族法制史。1999年12月,在云南召开了编写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讨会,形成了以下的共识:其一,全书应该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指导思想,这是组织队伍、建立共识、齐一行动的保证;其二,要明确全书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少数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等等;其三,按族别立卷;其四,从少数民族的衍生、形成、发展的实际出发,注意创建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科学体系。会后,申报社科基金并获得批准,随即展开工作。
编写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史是一项前人从未做过的工作,其意义重大,但工作难度也极大,需要从事大量的田野调查工作和充实的经费支持,迄至目前,已经出版四卷,预计明年将完成全书的一半,屈指算来,已经过去十二年了,我希望在三年内全部出齐,这对于弘扬各族的法律文化,鼓舞他们参加祖国建设的自信心,巩固统一多民族的国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我将继续本着锲而不舍的精神完成这一鸿篇巨著。
四、积极推进中华法系的研究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梁启超先生最先提出中华法系的价值与世界地位,之后,程树德、丁元普、杨鸿烈、陈顾远等一批法制史学者对于中华法系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新中国建立以后,认为法系的概念不科学,遂使这项研究工作中断,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又重新提起这项研究工作。厦门大学陈朝璧教授发表了《中华法系特点》一文,同年我发表了《中华法系特点探源》一文,着重分析形成中华法系特点的历史的和社会的根源。1984年,我发表了《再论中华法系的若干问题》一文,涉及中华法系的概念、中华法系的断限(亦即起讫年代)、中华法系的特点和研究中华法系的意义。重点谈了中华法系的特点问题,概括为以下六点:其一,以儒家学说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但也融合了道释的某些教义;其二,“出礼入刑”,礼刑结合;其三,家族本位的伦理法占有重要地位;其四,立法与司法始终集权于中央,司法与行政合一;其五,民刑不分,诸法合体与民刑有分,诸法并用;其六,融合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此后不久,中共中央提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问题,借此机会,我连续发表了《重塑中华法系的几点思考》《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与重塑中华法系》二文,论证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首先是文化的复兴,在文化的复兴中法文化的复兴又是重要一部分,所谓重塑中华法系绝不是复旧,主要就是弘扬悠久的中华法文化的民主性精华,总结中国法制历史中超越时空的民主性因素与值得重视的历史借鉴,从而丰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是将历史与现实、中国与世界优秀的法律成果融合在一起,建设新时代的中华法系。
为了传承民国时期中华法系的研究成果,并展示研究中华法系的价值,我于2007年撰写《中华法系研究的回顾与前瞻》一文,并以此为题主编写《中华法系研究的回顾与前瞻》一书,于2007年8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此后又连续发表了《人本主义——中华法系特点之一》《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中华法系凝结少数民族的法律智慧》等一系列文章。
五、积极推动对法律文化和比较法制史的研究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文化热”席卷神州。我于1991年3月19日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简谈中国法律文化》一文,提倡研究中国法文化;1991年5月又在《政法论坛》上发表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论纲》一文;1995年在《政法论坛》第3期上发表《论礼:中国法文化的核心》;2006年在《中国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上发表《综论独树一帜的中华法文化》一文。
除此之外,在1983年第一次中国法律史学会年会上,提倡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1987年我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一文,提出随着法制史科学的发展,开展中外比较法制史的研究不仅必要,而且也具备条件。在大学法律院校开设比较法制史课程,也应提到日程上来。随后,我在1988年第6期、1989年第1期《政法论坛》上连载发表了长文《中外法制历史比较研究刍议》。
对于中国法文化与比较法制史的研究,我没有精力也无暇进行深入的研究工作,我所能做的就是开风气之先,希望大家去关注而已。
六、以史为鉴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我一直认为法制史学研究的是过去,面对的是现实,法制学的重要价值之一就在于为当前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的借鉴。1986年6月,我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律课时,我的讲题就是谈谈中国法制历史的借鉴问题,在这个报告中,我从宏观上提出具有现实性的四点借鉴:其一,盛世与法制;其二,改制与更法;其三,治法与治吏;其四,礼乐政刑,综合治理。这四点都以确凿的中国法制历史为基础,因而具有说服力,得到充分肯定,正因为如此,1995年、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开设法律课时,都请我去主讲,这两次讲课,题目有所不同,但基本精神都是弘扬中华法文化的价值,吸取中国法制历史的借鉴。1912年,我还出版了专著《镜鉴心语》,表达了我在这方面的认识。
七、完成了中国法制文明史的专著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来看,由野蛮进入文明是以法制的出现作为重要标志的,法制文明是社会文明的一面重要窗口。除此之外,马克思在论及古代中国时曾提出:“中国是早熟的文明小孩”,法制文明也同样是早熟的。公元前11世纪,周朝的立法建制雄辩地说明了这一点。基于以上两种认识,我逐渐把对中国法制历史的研究移向中国法制文明史。1999年11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这是我研究中华法制文明的第一部著作,此书获得了中国图书奖。此书在第二版时,以法制文明作为主线,做了较大的修改。修改后的《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获得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2003年12月出版了我撰写的《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作为前书的续编。2010年起,我开始撰写《中华法制文明史》,内含古代卷、近代卷、当代卷,全书共150万字,于2013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由撰写中国法制史到撰写中国法律史,再到撰写中国法制文明史,反映了我治学的三个阶段。我认为,中华法制文明的历史历数千年而从未中断,其文化底蕴之深厚,法律发展的连续性、系统性、完整性均为世界文明古国所仅见。它既是中华民族智慧与创造力的结晶,也为世界法文化宝库作出了重要贡献。
六十多年来,我的学术研究领域颇为宽广,一直坚持我的信条,不敢偷懒,不敢自满,虽然八十有二,但仍兢兢业业,不敢稍懈。匆匆草成学术自述,如有不妥,敬希批评指正。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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