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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理学(第四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書城自編碼: 273541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高职高专教材
作 者: 舒国滢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221175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2-01
版次: 4 印次: 1
頁數/字數: 240/345
書度/開本: 16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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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在第三版的基础上,结合当代我国的法制建设及相关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本书分为三编,分别为法学基本概念、法律的运行和社会中的法。每章正文前列名言、警句若干,意在让学生借助智者们的微言大义把握所涉主题之要旨。每章后设计多少不等的等的研习活动,激活了学生对法理学理论和问题讨论的兴趣,并使之思考、分析和讨论法理学的智慧、方法和技术。本书具有完整清晰的理论体系,同时辅以案例,让读者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又有一定的思考空间。
關於作者:
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理学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政府立法专家,外交学院兼职教授。主要讲授课程包括法哲学、法美学、法学方法论、法律论证理论。他提出中国法治建设的折中方案。这个思想被学界称为“政府社会互动法治模式”。倡导大众化与法治化关系之研究。 提出“司法的广场化”与“司法的剧场化”之分析范畴。 主张从美学的观点考察法律。译介德国当代法哲学理论及著作。相继译介出版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智慧警句集》(年)和考夫曼的《拉德布鲁赫传》(年),受到日本学者关注。他在法律论证理论和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研究也用心投力,年翻译出版德国当代法哲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填补了德语法学文献翻译上的一项空白。
目錄
导 论
第一节 法学
第二节 法理学
第一编 法学基本概念
第一章 法
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形式特征
第二章 比较法学与法系
第一节 比较法学
第二节 法系
第三节 两大法系
第三章 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第三节 责任
第四章 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第二节 法律原则
第三节 法律体系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法律关系客体
第五节 法律事实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编 法律的运行
第七章 立法、执法与司法
第一节 立法
第二节 执法
第三节 司法
第八章 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推理概述
第二节 演绎法律推理
第三节 类比法律推理
第四节 法律推理的价值
第九章 法律解释
第一节 法律解释概述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目标与方法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十章 法律渊源
第一节 法律渊源概述
第二节 正式法律渊源
第三节 非正式法律渊源
第十一章 法律效力
第一节 法律效力概述
第二节 法律的时间效力
第三节 法律的空间效力
第四节 法律的对人效力
第三编 社会中的法
第十二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目 录
第二节 法律发展的历史阶段
第三节 法的未来
第十三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第四节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第十四章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节 法与秩序
第三节 法与自由
第四节 法与平等
第五节 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第十五章 法与其他社会因素
第一节 法与经济
第二节 法与政治
第三节 法与文化
第四节 法与道德
第五节 法与宗教
第十六章 法治国家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的概念
第二节 法治的原则
第三节 法治国家形成的条件
第四节 法治国家建设目标和实现途径
內容試閱
一、法学的概念
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知识、实践学问,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按照古老的知识分类,实践知识(拉丁文为prudentia),包括宗教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
从历史上看,作为实践知识的法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才得以产生。在中国,先秦时期就有所谓“刑名法术之学”,其后有专事注释法律的“律学”兴盛。总体上看,中国传统的律学是与成文法同时产生并同步发展的,它作为成文法的附属物,与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分不开,它研究具体的法律原则,阐述法律的宗旨、名词术语,解决法条对具体案件的适用等问题。具体而言,律学探讨律(法典)与例(判例)之间的关系,条文与法意的内在联系,以及立法与用法、定罪与量刑、司法与社会、法律与道德、释法与遵法、执法与吏治、法源与流变等各个方面。
在注释和研究方法上,律学具有如下特点:
()重视逻辑归纳,较为轻视逻辑演绎。中国传统的思维偏于形象思维,强调直观感悟,所以在注释法律时也注重归纳,即从个别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知识而推导出一般的结论。而演绎则强调从一般性的知识推导出个别对象的属性。
()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律学偏于引经据典、罗列材料,而较缺乏分析性的、论辩性的结论。
()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律学的知识大多是古代的官吏或私家注律者在法律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所以一直体现着“务实”的性质,更多地表现为司法官的办案技巧,因而理论色彩较淡。
()重视刑事法律,轻视民事法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较为注重刑事法律,民事法律不甚发达。所以,律学的主要任务是对刑事法典条文内容进行注释。
西方“法学”的兴起也离不开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并且与“职业法律家阶层”的出现相关联。至少在古罗马,从公元前世纪起,就开始逐渐形成了一个专业性的法律家群体,传授职业性的法律实践知识,并且产生了不同的法学派别。与中国律学相比,西方法学有其自身的特点,它的发展离不开哲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发展。西方法学除了实用知识、技巧方面内容外,还有大量的内容涉及法律哲理、法律原理的思考。所以,西方法学理论的形成,除了有法学家们的思考外,西方的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家、逻辑学家均对此做出过贡献。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法学的知识范式是由西方的学者确立的,它构成了一种知识的标准,被引介至其他国家和地区。世纪末,西方法学的概念经由日本引入中国,对中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学问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应该说,如今的中国法学(特别是法学理论、应用法学)在理论框架、基本概念和方法等方面大体上来自于西方。
二、法学的性质
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一)法学的制度关联性
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故此,法学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相关联的:法制兴则法学繁荣;法制衰则法学不振。而其他学问的发展,并不一定以法制和秩序的存在为条件。例如,在一个没有法制和秩序的国度里,可能会生成有创造力的文学或哲学。在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发展往往并不是出现在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稳定的时期,而是在政治动荡甚或战乱时期(如先秦时期),但是律学的鼎盛则一定是在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稳定的时期。
(二)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并非“纯思”,它的理论兴趣不在于寻求“纯粹的知识”或“纯粹的真理”。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与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人们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或为法律的决定作出合理且有说服力的论证。法学实践活动的所有方面都是围绕着这个领域展开的。
(三)法学的经验理性
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在法学中,逻辑分析是必要的,但经验的审慎判断更为重要。法学的论证除了概念和原理的推导外,现实的事例证明和针对案件所进行的利益衡量也非常必要。因为在法律实践领域,法学家们所面对的是大量千差万别有待处理的案件、情事和问题,这些案件、情事和问题没有所谓的“一般规律”可寻。所以从总体上说,对待这些事物,法学的判断和分析有时更需要经验的积累。
(四)法学的职业性
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乎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专业语言,与人们的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如“无因管理”“不可抗力”等。
(五)法学的价值取向性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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