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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贪污贿赂犯罪中新的犯罪现象和新的法律适用问题不断出现,罪刑法定和打击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之间所表现出来的矛盾比较尖锐,本书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适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应用模式,并在这二者之间确定了一个清晰的界限并提供了恰当的处理方法,便于办案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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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方,男,土家族,1961年出生,湖北人,199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刑法硕士,教授,现就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曾长期在基层司法机关工作,具有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牢固的专业知识。先后在《法学评论》、《法学》、《法学杂志》、《中国法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个人法学类专著9部,主编、合著、参著各类法学著作、书籍2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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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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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贪污罪
第一节贪污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贪污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三、理解贪污罪的处罚标准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贪污罪主体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贪污罪主体的立法变化
二、现行刑法对贪污犯罪主体的规定
三、国家工作人员法定范围的变化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定的范围
五、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
六、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人员的认定
七、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
八、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
九、受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委派人员的认定
十、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
十一、对从事公务的释义
十二、对二次委派行为的认定
十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的认定
十四、因承包关系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行为的认定
十五、因租赁关系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行为的认定
十六、因临时聘用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行为的认定
十七、村民委员会成员协助政府工作行为的认定
十八、村委会成员协助政府工作与村内自治事务工作的界限
第四节贪污罪主观方面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采取放任的态度占有公款是否构成贪污罪
二、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主观故意的理解
三、企业负责人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而用于其他开支的行为如何认定
第五节贪污罪客体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贪污罪犯罪对象的范围
二、国有公司的定义
三、公共财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分
四、违禁物品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五、非法财物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六、不动产作为贪污罪犯罪对象的认定
七、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八、国有企业债券能否作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第六节贪污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和范围
二、对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行为的认定
三、利用身份或者地位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四、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内容和范围
五、如何理解非法占有与非法据为己有的联系
六、民警抓赌嫖把所得款非法占为己有行为的认定
第七节贪污罪数额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构成贪污罪的数额起点
二、多次贪污数额如何累计计算
三、如何计算贪污实物的数额
四、如何认定贪污股票的数额
五、贪污礼品数额的认定
六、如何认定贪污国有参股的合资、合作企业财产的数额
七、企业改制过程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的认定
八、如何计算贪污承包、租赁的国有资产的数额
第八节共同贪污犯罪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共同贪污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分
二、正确理解贪污罪身份的意义和作用
三、共同贪污犯罪在主观方面的认定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窃取公共财物行为的认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为主犯的定罪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国家工作人员为实行犯的定罪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国家工作人员是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定罪
五、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共同贪污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是否
构成贪污罪
六、共同贪污犯罪数额的认定
第九节贪污罪既遂、未遂和中止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贪污罪既遂行为的认定
二、贪污罪未遂行为的认定
三、贪污罪中止行为的认定
四、如何判断外界因素对贪污犯罪中止的影响
五、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又将财物返还行为的认定
六、贪污中止行为与不能犯未遂行为的区分
七、对贪污犯罪未遂的处罚
八、对贪污犯罪中止的处罚
第十节贪污罪自首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构成贪污罪自首行为的认定
二、如何认定贪污罪自动投案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动机
三、共同贪污犯罪中不同犯罪人自首范围的认定
四、如何区分贪污罪自首情节与坦白情节的界限
第十一节贪污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区分
一、倒卖进出口批文行为的认定
二、个人将单位应得收入不入账用于公务开支行为的认定
三、贪污行为与内部职工盗窃行为的区分
四、共同贪污犯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
五、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六、贪污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七、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八、贪污罪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界限
九、贪污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界限
十、贪污罪与违规运用资金罪的界限
十一、贪污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界限
十二、贪污罪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界限
第二章挪用公款罪
第一节挪用公款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背景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挪用公款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三、关于立案和处罚标准的说明
第三节挪用公款罪主体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挪用公款罪主体范围的认定
二、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三、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四、国有企业承包者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五、国有单位聘用人员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六、银行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七、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人员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第四节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的构成
二、行为人误将公款挪给他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三、挪用人不明知公款使用者是单位还是个人的情形如何认定
四、单位领导自认为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是正当行使职权时如何认定
第五节挪用公款罪客体和对象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性质和范围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及认定
三、非国有公司、企业资金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四、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资金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五、单位截流的资金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六、单位债权、债务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七、特定物品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
第六节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行为的认定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三、挪用公款给公司、企业使用行为的认定
四、挪用公款罪进行非法活动的认定
五、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行为的认定
六、挪用公款用于清偿债务应认定为哪种形式的挪用行为
七、挪用公款不予归还行为的认定
八、挪用公款行为转化为贪污行为的认定
九、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的区分
十、挪用临时扣押的被执行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十一、挪而未用行为的认定
十二、行为人采用蒙蔽手段借用单位公款行为的认定
十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名贷款行为的认定
十四、利用职务之便同时编造虚假事由借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十五、集体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
十六、单位负责人自行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行为的认定
十七、单位决策人将单位资金借给本单位职工购房如何认定
十八、将公款放贷后从中收取利息的行为如何认定
十九、银行工作人员将账外公款借给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用公款为债务担保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十一、挪用土地抵押贷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十二、挪用失业保险金、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三、挪用非特定公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四、挪用国库券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五、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六、利用职务之便借用下级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七、多次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
第七节挪用公款罪认定和处罚中的其他难点问题
一、共同挪用公款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和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四、挪用公款罪追诉期限的认定
第八节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之间的区分
一、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二、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三、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分
四、挪用公款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五、挪用公款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区分
六、挪用公款罪与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区分
七、挪用公款罪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区分
八、挪用公款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
第三章受贿罪
第一节受贿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受贿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第三节受贿罪主体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受贿罪主体的立法演变
二、受贿罪主体的构成特征
三、村支部书记收受贿赂行为的认定
四、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五、国有单位科技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六、新闻出版机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七、记者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八、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九、教育科研机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十、黑哨和足球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十一、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十二、人大代表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十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十四、评审委员会成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十五、质量检验机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十六、以非法途径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第四节受贿罪主观方面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受贿罪故意内容的本质特征
二、受贿罪的主观故意中是否包括行为人明知是在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
三、是否要求行为人在权钱交易方面具有明知
四、是否要求行为人对收受的财物(数额)具有明知
五、是否要求行为人对请托事项必须明知
六、是否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后果具有明知
第五节受贿罪客体和对象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受贿罪客体与受贿罪对象的区分
二、对国家公务活动廉洁性的认定
三、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界定
四、未改变权属的财产成为受贿对象的认定
五、财产利益的认定
六、非财产利益能否成为犯罪对象
七、未经登记的房产作为受贿对象的认定
八、有价证券的认定和计算
九、回扣、手续费的认定
十、干股的认定
第六节受贿罪客观方面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
二、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的认定
三、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卸职后收受他人财物行为的认定
四、利用将任职务上的便利行为的认定
五、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区别
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立法变化
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本特征
八、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属于受贿罪的必要构成条件
九、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刑法上的认定
十、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受贿罪完成形态的关系
十一、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行为如何认定
十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认定
十三、收受请托人财物但拒绝为其谋取利益的行为如何认定
十四、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行为如何认定
十五、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的含义是什么
十六、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十七、行为人索取财物没有得手的行为如何认定
十八、经济往来行为的认定
十九、受贿后又退回赃款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对及时退还行为的认定
二十一、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酬谢费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二、事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三、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物品后付少量现金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四、受贿财物用于公务的行为如何认定
二十五、以借款为名义收受贿赂行为的认定
二十六、节日收受下属红包的行为如何认定
第七节受贿罪认定中的其他难点问题
一、共同受贿行为的认定和理解
(一)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变化
(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形式
(三)共同受贿罪中的犯罪形态
二、受贿罪中片面共犯的问题
三、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家属共同受贿行为的认定
四、帮助受贿行为与介绍贿赂行为的区分
五、受贿罪既遂与未遂行为的区分
六、受贿罪自首行为的认定
七、受贿罪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一)与他罪行为发生竞合的认定
(二)与他罪行为发生牵连的认定
(三)罪名与他罪发生竞合的认定
(四)两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八节受贿罪与其他罪之间的区分
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二、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三、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
第四章新型受贿行为的认定
第一节交易型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交易受贿的概念和特征
二、交易受贿的主要类型
(一)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物品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物品
(三)以明显不对等的价值与请托人进行物物交换
三、交易受贿数额的计算
四、认定交易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优惠价格问题
(二)对明显的把握尺度
(三)增设中介环节的受贿问题
(四)计算受贿财物的时间基准问题
(五)对行为人主观态度的认定
第二节干股型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干股的概念和特征
二、干股受贿的主要类型
三、干股受贿数额的计算
(一)已登记转让或者实际转让情况下受贿干股数额的认定
(二)分红型受贿干股数额的认定
四、认定干股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准确判断收受干股构成受贿罪的前提条件
(二)股份价值的认定应当注意分别不同类型的干股进行
(三)收受不实干股和收受扩张性干股的数额认定问题
(四)行为人先收取红利后登记股份的行为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五)干股受贿行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第三节合作投资型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合作投资受贿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作投资受贿的主要类型
(一)由请托人投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合作开办公司
(二)由请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投资但不参与管理
(三)由请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工作人员以其他方式投资或参与管理
三、合作投资受贿数额的计算
四、认定合作投资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对出资和垫资的理解
(二)关于参与管理、经营的认定
(三)代为出资型与获取利润型的区别
(四)合作投资受贿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的竞合问题
第四节委托理财型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委托理财型受贿的概念和特征
二、委托理财型受贿的主要类型
(一)不出资的理财受贿型
(二)出资的理财受贿型
(三)委托的理财受贿型
(四)代理的理财受贿型
三、委托理财型受贿数额的计算
四、认定委托理财型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委托理财受贿罪与非罪的认定
(二)应得收益的认定
(三)对明显高于的理解
(四)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条款与受贿行为的关联
(五)接受请托人提供没有风险的盈利机会是否构成受贿
第五节以赌博形式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以赌博形式受贿的概念和特征
二、以赌博形式受贿的主要类型
(一)索取赌资型
(二)收受赌资型
(三)赌博赢资型
(四)代付赌债型
(五)混合受贿型
三、以赌博形式受贿数额的计算
四、认定以赌博形式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对《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2款
内容的理解
(二)赌博受贿行为中的数罪形态
(三)赌博受贿行为与一般受贿行为的区分
第六节挂名取酬型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挂名取酬型受贿的概念和特征
二、挂名取酬型受贿的主要类型
(一)挂名人不工作,薪酬由国家工作人员领取
(二)挂名人不工作,薪酬由挂名人自己领取
(三)挂名人参加工作,但领取的薪酬大大超过应得报酬
(四)特定关系人实际参加工作,也按规定领取薪酬
三、挂名取酬型受贿数额的计算
四、认定挂名取酬型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二)对特定关系人与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
(三)合法薪酬与受贿薪酬的区分
(四)对挂名的理解
第七节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概念和特征
二、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的主要类型
(一)特定关系人作为犯罪工具的类型
(二)特定关系人单独实施犯罪的类型
(三)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类型
三、认定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情妇(夫)的界定
(二)特定关系人之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本罪的认定
(三)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区分
第八节财产权属未变型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未变更财产权属型受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未变更财产权属型受贿行为的主要类型
(一实际占有型
(二)借用他人名义型
(三)长期借用型
(四)正在办理型
三、未变更财产权属型受贿数额的计算
四、认定未变更财产权属型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未变更财产权属型受贿行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二)未变更财产权属型受贿行为与借用之间的区分
第九节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事前约定受贿行为的认定
一、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事前约定受贿的概念和特征
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事前约定受贿行为的主要类型
(一)明示约定型
(二)暗示约定型
(三)约定兑现型
(四)约定索取型
三、认定离职国家工作人员事前约定受贿行为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二)事先约定的认定
(三)事先约定受贿行为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区分
第五章单位受贿罪
第一节单位受贿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单位受贿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第三节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关于国家机关作为单位受贿罪主体的争议问题
二、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受贿行为的认定
三、单位内设机构能否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四、单位受贿罪与几种非罪行为的界限
五、账外暗中收受行为的认定
六、单位违规收取业务费并暗中截留的行为如何认定
七、原受贿单位被合并、解散、撤销应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单位受贿罪与相关罪的区分
一、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分
二、单位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第六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一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及构成要件
第二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第三节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三)离职国家工作人员
二、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
三、对影响力的解读
四、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共犯问题
(一)实行型的共犯形态
(二)帮助型的共犯形态
(三)片面型的共犯形态
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间接正犯的认定
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同其他罪的牵连与竞合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牵连及竞合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牵连及竞合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牵连及竞合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渎职罪的牵连及竞合
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罪与非罪的区分
第七章行贿罪
第一节行贿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行贿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三、量刑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认定
二、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三、怎样界定行贿罪的共犯
四、行贿对象错误是否构成行贿罪
五、如何准确认定行贿人的立功表现
第八章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一节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第三节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有影响力的人的内涵和外延
二、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
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
四、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间接行贿行为的区分
第九章对单位行贿罪
第一节对单位行贿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对单位行贿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三、刑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单位犯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分
二、向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行贿是否构成行贿罪
三、对单位行贿罪与一般行贿罪的区分
第十章介绍贿赂罪
第一节介绍贿赂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介绍贿赂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三、刑事处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三节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介绍贿赂罪是否以谋利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二、介绍贿赂罪与合法居间行为的区分
三、介绍贿赂过程中行为人单方截留贿赂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四、介绍贿赂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五、介绍贿赂罪共犯的认定
六、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的区分
七、介绍贿赂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分
八、介绍贿赂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第十一章单位行贿罪
第一节单位行贿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单位行贿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第三节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能否构成单位行贿罪
二、个体经营单位能否构成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三、私营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主体的认定
四、单位行贿罪与非罪的界限
五、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
第十二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一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第三节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和差额巨大的认定
二、对说明来源和不能说明来源的理解
三、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主体
四、事后能够证明巨额财产来源的行为如何认定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自首
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所形成的差额如何计算
七、家庭成员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
第十三章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一节隐瞒境外存款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第三节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境外存款是否包括人民币在内
二、境外存款是否包括在港澳台地区的存款
三、被隐瞒的境外存款属于犯罪所得如何处理
四、隐瞒境外存款行为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的牵连与竞合
五、隐瞒境外存款罪与逃汇罪的区分
第十四章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一节私分国有资产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第三节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国有资产范围的认定方法
二、国有资产的法定范围
三、单位违法所得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四、无形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能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
五、小金库的资金能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
六、国有单位内设机构、部门和分支机构能否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
七、私分国有资产罪与非罪的区别
八、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第十五章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一节私分罚没财物罪概述
一、罪名沿革和立法变化
二、犯罪概念和构成特征
第二节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一、立案标准
二、处罚标准
第三节司法认定中的难点问题
一、违法罚款财物能否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的犯罪对象
二、罚没财物的范围
三、私分罚没财物罪与贪污罪的区分
四、私分罚没财物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分
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一、相关法律、法律解释及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根据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决定修正)(节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85年7月18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989年11月6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年3月4日)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
9.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
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11月13日)
1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年3月30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29日)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年2月13日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2000年3月15日)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17日)
1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28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7月13日)
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
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2007年7月9日)
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20日)
2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3年1月13日)
23.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6年9月12日)
二、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88年12月1日)
2.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年12月5日)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年4月30日)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1993年10月9日)
5.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2月12日)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
7.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1991年3月26日)
8.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1日)
9.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
10.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6月5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节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节录)
1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文本)(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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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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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从古代的墨、受赇发展到当代的贪污贿赂犯罪,这种既不光彩而又充满铜臭味的犯罪类型,却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前行步伐,一刻也没有停止下来。为了挣到那份不该享有的钱,不知有多少人不惜掉脑袋、遭囚禁,为了虚伪的荣华富贵,最终却弄得家破人亡、身败名裂。既然总有人不以史为鉴,不以人为镜,敢于以身试法,那么惩治这些忘乎所以人的刑罚就会一直存续下来,并且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新中国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立法也是朝着科学与完善的方向发展。为了将历史上贪婪犯罪行为中不同类型的行为分立出来给予阶梯式的不同刑罚。在传统贪污罪的基础上,又增添了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在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方面,这些增添的罪名与贪污罪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贿赂犯罪方面,1979年刑法中尚且只有受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三个罪名,而到了1997年的刑法中,便扩展到了六个罪名,即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单位行贿罪。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又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罪名的重要意义在于拓展了受贿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延伸到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2015年颁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刑法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又增加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我们姑且称其为这个罪名。到现在为止,刑法第八章中的贪污贿赂犯罪罪名已经达到14个。如此一来,我们需要在这方面说的话也就越来越多了。本书虽然注重实用性,但也不乏对许多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特别是涉及各罪的共犯问题、犯罪既未遂区分问题以及罪与非罪的问题等,都是本书讨论的重要话题。全书共分为15章,基本上是一个罪名一章。但14个罪名却编出了15章来,原因是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近几年出现的一些不断变换手段的新型受贿方式设专章来解读。从立法上看,这些新型受贿方式并没有脱离受贿罪的窠臼而独立存在。例如,行为人通过赌博方式受贿,但刑法上并没有单独设置赌博受贿罪这一罪名,这些行为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受贿罪。由于《刑法》第385条的简明内容已经无法有效概括这些新型受贿方式,才不得不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补充。我们之所以将其单列一章,是因为这些新型受贿方式很难与传统的受贿方式弥合。混合在一起论述,不仅内容庞杂无暇顾及,还可能造成对犯罪构成认识上的一些误解。所以增设了一章来专门研究新型受贿行为。本书主要围绕司法实践的需要来撰写,所以,在基本犯罪构成理论和罪名概述方面所花笔墨很少,主要内容都集中在与司法办案业务密切相关的具体问题研究和解答方面。全书集中了司法实践中大大小小约500个不同问题。这些问题有的是刑法界长期进行争论,尚没有明确界定的问题;也有的是司法解释或有关规定已经作出规定,但实践中没有很好运用的问题;还有的是从刑法理论上能够给予相对正确的解答,而司法实践中却是十分棘手的问题。在论述或者解答这些问题时,作者采用的基本方法是: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根据的,以有关规定为准,作者很少发表与此相反的观点。没有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以刑法理论上通说的观点或者司法实践中公认的观点来解决。对疑难问题的论述力戒在各种观点之间举棋不定,尽量少地列举争论不休的观点。而是用简明扼要的词句将问题阐述清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当采纳的解决办法。总之,本书的研究和解答主要是围绕刑法中的定罪量刑所展开,目的在于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由于时间紧,作者认识水平有限,书中还存在很多不当的或错误的观点,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作者2015年1月8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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