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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這是一本判決資料最豐富兼具權威的辦案工具書。
這是一本學習臺灣刑事法律實務最佳的輔助教材。
這是一本海峽兩岸交流刑事實體程序裁判的專書。
本書盡蒐2014年度臺灣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標誌著刑事實體法及程序法的主流權威見解,在實際案例爰引運用上有實質影響力,作為海峽兩岸裁判文書交流資訊,有著全方位觀點及法律解釋適切性的優勢。同時,亦是審、檢、辯攜帶出庭隨時翻閱及時取得最新裁判資訊,並有所本的加以引用的辦案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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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張熙懷
現職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法務部「兩岸事務工作小組」成員
法務部「研修刑事訴訟法工作小組」委員
法務部「國際司法互助法研修小組」委員
法務部「採行起訴狀一本可行性評估委員會」委員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班51、52、53期講座
社團法人臺灣鑑識科學學會顧問
學歷
1982年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財經法律組畢業
1985年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金融法務班結業
1988年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25期結業
經歷
中央銀行業務局辦事員
臺灣宜蘭、基隆、士林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訴組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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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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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序
編者簡介
刑事實體法篇
一、罪刑法定主義/3
二、法律之變更/4
三、屬地主義/11
四、公務員/12
五、故 意/26
六、過 失/33
七、不作為犯/36
八、法律之不知/38
九、因果關係/40
十、加重結果犯/42
十一、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狀態)/44
十二、原因自由行為/50
十三、未遂犯/56
十四、不能犯/56
十五、中止犯/58
十六、共同正犯/61
十七、幫助犯/80
十八、教唆犯/81
十九、營業犯/84
二 十、接續犯/85
二十一、集合犯/87
二十二、累 犯/94
二十三、犯罪競合犯/95
二十四、吸收犯/98
二十五、數罪併罰/100
二十六、沒 收/103
二十七、自 首/106
二十八、緩 刑/111
二十九、假 釋/117
三 十、保安處分/119
三十一、瀆職罪/120
三十二、妨害公務/121
三十三、妨害投票/122
三十四、偽 證/123
三十五、誣 告/125
三十六、公共危險/127
三十七、偽造有價證券/133
三十八、偽造文書/133
三十九、妨害性自主/150
四 十、妨害家庭/165
四十一、殺 人/167
四十二、加工自殺/168
四十三、妨害自由/170
四十四、妨害名譽/170
四十五、妨害秘密/173
四十六、竊 盜/175
四十七、搶 奪/176
四十八、強 盜/178
四十九、詐 欺/182
五 十、背 信/183
五十一、妨害電腦使用/184
五十二、貪污治罪條例/185
五十三、政府採購法/240
五十四、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44
五十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47
五十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52
五十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63
五十八、藥事法/283
五十九、醫師法/287
六 十、廢棄物清理法/289
六十一、稅捐稽徵法/292
六十二、證券交易法/293
六十三、銀行法/298
六十四、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316
六十五、商業會計法/317
六十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319
六十七、人口販運防制法/321
六十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324
六十九、性騷擾防治法/326
七 十、家庭暴力防治法/328
七十一、森林法/330
七十二、兩公約/331
刑事程序法篇
一、管 轄/339
二、相牽連案件/344
三、舉證責任/346
四、法院職權調查證據/348
五、證據裁判主義/351
六、送 達/352
七、審判期日錄音/359
八、期 間/362
九、律師協助權/363
十、私人自行取證/371
十一、證人拒絕證言權/375
十二、具 結/378
十三、未經具結之證言/383
十四、證人之適格性/388
十五、權利事項告知/389
十六、罪嫌之辯明/392
十七、被告自白之任意性/393
十八、疲勞訊問/398
十九、補強證據/400
二 十、警詢筆錄全程連續錄音/408
二十一、海巡查緝權責界限/409
二十二、勘 驗/412
二十三、勘 察/413
二十四、鑑 定/414
二十五、身體採證權/424
二十六、測 謊/427
二十七、監 聽/431
二十八、搜 索/436
二十九、扣 押/439
三 十、任意提出/443
三十一、羈 押/444
三十二、沒入保證金/448
三十三、指認程序/451
三十四、釣 魚/454
三十五、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464
三十六、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466
三十七、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471
三十八、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472
三十九、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474
四 十、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477
四十一、品格證據(習性推論之禁止)/482
四十二、再行起訴/484
四十三、起訴之程式/486
四十四、追加起訴/487
四十五、起訴對人的效力/490
四十六、起訴對事之效力/493
四十七、準備程序/500
四十八、調查證據之聲請/503
四十九、對質詰問/504
五 十、交互詰問/508
五十一、物證、書證之法定調查程序/514
五十二、權衡原則/519
五十三、審判期日被害人陳述意見機會/521
五十四、量 刑/523
五十五、情可憫恕/529
五十六、適時行使異議權/530
五十七、被告科刑資料調查/533
五十八、科刑範圍表示意見/534
五十九、被告最後陳述機會/537
六 十、審判中撤回告訴/538
六十一、變更起訴法條/540
六十二、停止審判/542
六十三、更新審理/543
六十四、經驗法則、論理法則/544
六十五、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之判決/549
六十六、上 訴/553
六十七、上訴權人/554
六十八、上訴期間/555
六十九、具體上訴理由/557
七 十、上訴範圍/559
七十一、自 訴/561
七十二、不利益變更禁止/563
七十三、一造缺席判決/568
七十四、協商程序/569
七十五、上訴第三審之限制/574
七十六、非常上訴/576
七十七、再 審/583
七十八、執 行/588
七十九、緩起訴/590
八 十、境外取證/595
八十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596
八十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598
八十三、刑事妥速審判法/599
八十四、兩公約/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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