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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含《刑法修正案(九)》相关内容★刑法节录、解析与相关整理总成★系统全面地了解和把握我国经济犯罪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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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针对经济领域从业人员、法律学习者和研究者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专门编写,包含关联解释、非刑事法节选、罪之界限、案例指引、法条变革等丰富且立体的内容,既强调刑法主条文与关联内容的衔接,也强调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之间的衔接,又强调行政处罚、民事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协调与衔接,是一本能够帮助读者系统、全面地了解和把握我国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大型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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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曾明生,男,1971年生,江西宁都人,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出版个人专著:《刑法目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和《动态刑法的惩教机制研究刑事守法教育学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两人合著:《税收犯罪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税收刑法学的多维视角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在《刑事法评论》《法学杂志》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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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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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节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共同犯罪
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管制
第三节拘役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死刑
第六节罚金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没收财产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二节累犯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数罪并罚
第五节缓刑
第六节减刑
第七节假释
第八节时效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至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节法条的适用】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之罪的处罚】
第二节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走私废物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四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论处】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罪的共犯】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伪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贪污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受贿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款【违法运用资金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
第一百九十条之一【骗购外汇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票据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九条【已被删除】
第二百条【单位犯之处罚】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
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
第二百零三条【逃避追缴欠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逃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零六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罪】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诈骗罪】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之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优先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之处罚】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二百三十条【逃避商检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之处罚】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至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至第二百七十条)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至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三百三十七条)
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非法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破坏性采矿罪】
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之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六十七条)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六十八条至第三百八十一条)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零二条)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
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百二十条至第四百五十一条)
附则
第四百五十二条【本法的施行日期、相关法律的废止与保留】
第二部分单行刑法
第三部分附属刑法
第四部分附录
Ⅰ经济刑法研究综述
Ⅱ司法解释的附则规定
Ⅲ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司法解释总目录(1997~2015)
Ⅳ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司法解释总目录(1997~2015)
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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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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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一、编写此书的缘由当前我国诱发经济犯罪的因素不断增多,经济犯罪形势严峻并日渐成为主流犯罪。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发展变化的规律不会改变,多发、高发和成为主流犯罪的趋势不会改变。甚至企业家犯罪数量仍然呈高发态势。经济犯罪社会危害严重,因此,对经济犯罪的预防或者惩治的研究(包括经济刑法研究)也日显重要。然而,目前尚缺少专门针对经济刑法的法律工具书,以往的法条汇编书籍也大多没有揭示法条变迁的历史内容及其立法理由,甚至缺少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专栏内容,更遑论包括相关的非刑事法(节录)的专栏内容。据此,为经济领域从业人员、法律学习者和研究者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专门编写一本系统全面地了解和把握我国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及解释的工具书,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二、经济刑法之界定及其范围对经济刑法的概念,我国刑法学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和折衷(旧折衷和新折衷)等多种有代表性的见解。而不同的概念可能涉及不同的范围。广义说认为,经济刑法是一切与经济利益和经济活动有关的、破坏经济秩序的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侵犯财产罪的刑法规范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某些刑法规范,甚至还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的厂矿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参见刘白笔、刘用生:《经济刑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24、56页。其概念似乎是最广义的,但其范围却属于广义的。狭义说认为,经济刑法不应包括传统的财产刑法,也不应包括对经济违法行为的规定与处罚。参见陈兴良主编:《经济刑法学》(总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13页。根据狭义说,违反经济法规、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是经济犯罪的本质特征。因此,在其设计的《经济刑法典》(理论案)中,将经济犯罪划分为十类:侵犯海关、外汇管理制度的犯罪,侵犯市场管理的犯罪,侵犯证券、票证管理制度的犯罪,侵犯金融、保险管理制度的犯罪,侵犯税收管理制度的犯罪,侵犯商标、专利管理制度的犯罪,侵犯经济秘密保守制度的犯罪,侵犯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制度的犯罪,侵犯财经管理制度的犯罪,侵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犯罪。参见陈兴良主编:《经济刑法学》(各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335~350页。而最狭义说认为,经济犯罪的范围仅限于《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转引自刘白笔、刘用生:《经济刑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57页;另见曾明生:《两岸经济刑法中显性目的犯立法的宏观比较》,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年第5期,第57页。折衷说属于中义说的范畴,其中观点很多,但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意见有两种,姑且称之为旧折衷说和新折衷说。旧折衷说认为,经济刑法是指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和经济制度,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妨害国家管理职能的经济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规定的一般财产犯罪(如抢劫罪等)和其他追求非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赌博罪等)规范,属于经济刑法的范畴。参见赵长青主编:《经济刑法学》,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第7-8、392-407页。新折衷说认为,经济刑法是与经济性法规有关的刑法规范的总称。它包括经济法规中的刑法性规范和刑法中与海关、税务、工商、财政等经济法规有关的经济犯罪的规定。那些未违反特定的经济法规,而直接由刑法规定的一般财产犯罪(如抢劫罪等)和其他追求非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赌博罪等)规范,则不属于经济刑法的范畴。参见陈宝树、冯锐主编:《市场经济与刑法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2页;另见陈泽宪主编:《经济刑法新论》,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7页。新折衷说与狭义说很接近。两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其中对应范围的具体罪名有些不同,而这又主要是受其提出观点的时间和当时立法规定不同之影响所导致的。需要指出的是,结合1994年8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和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等诸多司法解释(或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难发现,实务部门常常采取的是接近广义说的立场。尤其是,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指出: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6月21日发布了《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这意味着把其中规定的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关于帮助恐怖活动罪纳入了经济犯罪的范围。上述观点或者立场各有其合理性。尽管本人更倾向于新折衷说,但是鉴于此书是一本兼容学术性的法律工具书,不应将广义说的内容排拒在外。因此,本书采取了广义说的立场。其中将《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作为经济刑法的内容。这是有历史依据的,即1979年刑法典分别把违反保护森林法规、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违反狩猎法规等罪与刑的规定三个法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条)置于刑法典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中。另外,1979年刑法典第三章第一百二十五条(破坏集体生产罪),是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移至现行刑法典侵犯财产罪一章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因其本身仍有经济犯罪的特性,故也将之编入其中。考虑到现行刑法典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强迫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渎职罪中的某些犯罪也具有经济犯罪的特性,本书也一并将它们纳入。三、本书体例安排及其说明本书内容包括刑法典节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附录四部分。因为经济刑法不仅包括刑法的分则性条款,还应包括与此部分紧密关联的刑法总则和附则的有机内容,所以,刑法典节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关于条文的主旨或者罪名是编者特意加入的,以供参阅之便。刑法总则部分,设【关联解释】、【法条变革】和【立法建议】等专栏;而刑法分则部分,通常设【关联解释】、【非刑事法(节录)】、【罪之界限】、【案例指引】、【法条变革】以及【立法建议】等专栏;附则中不另设专栏。为了突出实务应用性,分则中的【立法建议】一律置于法条的注释中。喜欢实务应用的读者,可以只看法条中前几项内容,喜欢研究的读者可以关注每条中的各项内容。刑法修正案(或者法律修正性的决定)的各条内容直接插入刑法典相应的条文之中,且附上单星(*)以示区分。对于前述【关联解释】,其编排顺序以时间为主、内容为辅,其中栏目内也偶有编入程序法的若干相关内容,这主要是希望能更多地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使之成为立体式的经济刑法。之所以编入【非刑事法(节录)】,是因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经济刑法非法典化立法方式之缺憾,并且加强经济刑法中刑事责任条款与相关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条款之间的衔接和联系。其编排顺序也以时间为主,时间标注问题,公布时间与施行时间相同的(或者是修订时间与施行时间相同的),只列明一个时间。【案例指引】中精选的案例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包括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刑事审判参考》等。书中有的分则条文目前没有配齐【案例指引】,对此将在修订版中加以完善。在单行刑法中,也设置类似于刑法分则部分的栏目,同时对其中涉及修正原刑法典的条文的,直接将刑法典的对应条文做相应修改。附属刑法只设【关联法条】栏目。附录包括经济刑法研究综述、司法解释的附则规定、刑事司法解释总目和关于特赦的决定等五部分。另外,关于法律及其解释的时间标注问题,公布时间与施行时间相同的,只列明一个时间。还要说明的是,本书集工具性和学术性于一体,侧重于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其中注释大多省略,但是将主要参考文献列于书后。本人的主要著述,分散在部分的【罪之界限】和大部分的【立法建议】以及《经济刑法研究综述》之中。最后,鉴于本书内容较多、篇幅较大,而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修改非常频繁,若每年修订再版则无疑会加重购书读者的经济负担以及造成一些资源的浪费,因此,编者打算每隔数年再版一次,但是,为了及时更新和修订相关内容,对于再版前的更新和修订部分,读者可在编者博客网站(http:lawlife1.fyfz.cn或者http:blog.sina.com.cnlawlife1mshzeng)的经济刑法一本通栏目中免费下载使用。特此向本书内容中涉及的所有著作者致以诚挚的谢意,也敬请读者们批评指正。欢迎您的宝贵意见(E_mail:mshzeng@126.com),以期待此书能够日臻完善。曾明生曾明生(1971),男,江西宁都人,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出版个人专著:《刑法目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和《动态刑法的惩教机制研究刑事守法教育学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两人合著:《税收犯罪的司法实践与理论探索税收刑法学的多维视角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年版);在《刑事法评论》《法学杂志》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2012年8月10日初编于南昌寓所2015年9月1日修订于南昌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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