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新时代硬道理 广东寻路高质量发展
》
售價:NT$
352.0
《
6S精益管理实战(精装版)
》
售價:NT$
458.0
《
异域回声——晚近海外汉学之文史互动研究
》
售價:NT$
500.0
《
世界文明中的作物迁徙:聚焦亚洲、中东和南美洲被忽视的本土农业文明
》
售價:NT$
454.0
《
无端欢喜
》
售價:NT$
347.0
《
股票大作手操盘术
》
售價:NT$
245.0
《
何以中国·何谓唐代:东欧亚帝国的兴亡与转型
》
售價:NT$
398.0
《
一间只属于自己的房间 女性主义先锋伍尔夫代表作 女性精神独立与经济独立的象征,做自己,比任何事都更重要
》
售價:NT$
203.0
|
編輯推薦: |
《王名扬全集②:法国行政法》作者从行政、行政法和行政法学这类基本概念的探讨入手,对行政职能以及控制行政权力等关键的、具有高度代表性的领域展开深入细致的论述,所展现的是以行政的功能和作用为主线而展开的法国行政法(学)的完整体系。本书初版距今已近二十五年,其影响深远,几乎可以称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概念工具百宝箱,在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学体系重构过程中也有着重要的理论启蒙意义。王名扬也因此被称为中国行政法学界的普罗米修斯。即使在今天,《法国行政法》对于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仍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要学习行政法,尤其是法国行政法,此书仍是无法绕过的。
|
內容簡介: |
《王名扬全集②:法国行政法》是王名扬教授著名的行政法三部曲之一,也是王名扬教授一生最重要的著作,为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行政法学起源于法国,作者早年在法国留学,对法国行政法制度了解颇为透彻,书中所用资料均为第一手资料。作者从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学等基本概念入手,对行政职能以及控制行政权力且具有代表性的领域展开深入细致的论述,展现了以行政的功能和作用为主线而展开的法国行政法学的完整体系。
|
關於作者: |
王名扬(1916-2008),当代著名行政法学家,行政法学教授。1937年考入武汉大学攻读法学学士学位;1940年考入国立中央大学(重庆);1946年考取了最后一批国民政府公派留学生,1948年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1953年以出色的成绩获得行政法学博士学位。1958年学成回国,参加祖国建设,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1963年被调到北京外贸学院(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法语。1983年重新回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法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比较行政法》等。
|
目錄:
|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一、 行政的意义二、 法国行政职能的发展第二节行政法一、 行政法的意义二、 行政法的渊源 三、 法国行政法的主要特点四、 法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第三节行政法学一、 法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二、 行政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三、 行政法学的体系第二章行 政 组 织第一节行政组织的一般概念一、 行政主体:公法人二、 行政组织的类型三、 行政机关第二节国家行政组织Ⅰ: 中央行政机关一、 总统二、 总理三、 部长四、 咨询机关第三节国家行政组织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一、 专门权限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二、 省长三、 大区行政长官第四节地方团体行政组织一、 法国地方行政组织的历史发展二、 市镇地方团体的行政组织三、 省地方团体的行政组织四、 大区自治行政组织五、 巴黎和法兰西岛大区的行政组织六、 国家对地方团体自治行政的监督第五节公务法人一、 公务法人的意义以及和私公益法人的区别二、 公务法人的发展三、 公务法人存在的理由四、 公务法人的组织和监督第三章行 政 行 为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意义和分类一、 行政行为的意义二、 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二节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条例一、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意义和性质二、 条例和法律的关系的演变三、 条例的种类和法律制度四、 制定条例的机关和必须制定条例的情况五、 条例的法律效果第三节行政处理一、 行政处理的性质和种类二、 行政处理的成立三、 行政处理的效力四、 行政处理的撤销、废止和变更五、 行政处理的无效和不存在六、 行政处理的执行第四节内部行政措施一、 意义、种类和法律规定二、 通令 三、 指示四、 其他内部行政措施第五节行政合同一、 两种不同的合同二、 识别行政合同的标准三、 行政合同的缔结四、 行政合同的履行五、 行政合同的消灭第六节行政法治原则一、 行政法治的作用和意义二、 法律规范的层级结构三、 行政法治的限制四、 行政法治的保障第四章公务员制度第一节行政人员的扩张第二节行政人员的构成一、 行政的合作者二、 行政人员Ⅰ:公法的行政人员和私法的行政人员 三、 行政人员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的公职人员第三节公务员法的渊源一、 成文法渊源二、 判例法渊源第四节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和机构一、 公务员制度的特点二、 公务员的管理机构三、 咨询机构第五节公务员的职位分类第六节公务员的录用一、 公务员录用的原则二、 公务员录用的一般条件三、 竞争考试制度四、 实习和培训五、 任命行为第七节公务员的职业状况一、 在职二、 外调三、 离职四、 停职停薪留职五、 服兵役六、 抚育假第八节考核、晋升和工作调动一、 考核二、 晋升三、 工作调动 第九节公务员的物质利益一、 薪俸二、 社会保障津贴和经济补助三、 退休金第十节公务员的公共自由一、 意见自由二、 结社自由三、 罢工自由第十一节公务员的保护一、 防止来自人民的侵害二、 防止行政机关的侵害第十二节公务员的义务一、 执行职务的义务二、 廉洁奉公义务三、 服从上级命令义务四、 遵守法制义务五、 中立义务六、 保守秘密义务七、 保持良好品格义务第十三节公务员的纪律处分一、 纪律处分的意义和性质二、 纪律处分制裁的行为三、 纪律处分制裁的手段四、 纪律处分的程序五、 不服纪律处分的救济第十四节公务员关系的消灭第五章行政主体的财产第一节公产和私产的区别一、 区别的起源和发展二、 公产和私产区别的标准笫二节公产的构成一、 海洋公产二、 河川湖泊等公产三、 空中公产四、 地面公产第三节公产的法律性质一、 行政主体对公产的所有权问题二、 公产所有权的法律性质三、 公产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四、 公产的主体第四节公产的管理一、 公共使用目的的设定、废除和变更二、 公产界线的确定三、 公产的相邻关系四、 公产的保护第五节公产的使用一、 使用的方式和原则二、 公务公产的使用三、 共用公产的使用四、 公产使用人的法律地位五、 无权占用公产第六节行政主体的私产一、 私产的意义和成分二、 私产的法律性质 三、 私产取得所有权的方法四、 私产的管理和转让 五、 私产的使用六、 私产的诉讼第六章公用征收和公用征调第一节公用征收的意义和立法的发展第二节公用征收的范围一、 公用征收主体二、 公用征收对象三、 公用征收的目的 四、 公用征收的受益人第三节公用征收的程序Ⅰ:行政阶段一、 公用征收的程序和1958年的改革二、 事前调查三、 批准公用目的四、 具体位置的调查五、 可以转让的决定第四节公用征收的程序Ⅱ: 司法阶段一、 公用征收法庭 二、 移转所有权的裁判三、 确定补偿金Ⅰ:程序四、 确定补偿金Ⅱ:计算的原则和标准第五节特别的公用征收程序 一、 附属程序二、 加速程序第六节公用征收和其他强制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区别一、 国有化二、 间接公用征收三、 公用征调 第七节公用征调一、 公用征调的意义二、 公用征调的种类 三、 公用征调的条件四、 公用征调的程序五、 公用征调的诉讼 第七章公 共 工 程第一节公共工程的意义一、 公共工程和私工程二、 公共工程的传统意义三、 传统意义的扩张第二节公共工程的实施(Ⅰ:承包合同以外的方式一、 行政主体直接管理施工二、 公共工程特许合同三、 公共工程捐助合同 第三节公共工程的实施(Ⅱ:公共工程承包合同一、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意义二、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渊源三、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四、 公共工程承包人的义务五、 公共工程承包人的权利六、 行政主体的权力七、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的终止八、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四节公共工程的法律制度(Ⅰ:行政主体的特权一、 邻地不动产的役权二、 私人不动产所有者的财政负担第五节公共工程的法律制度(Ⅱ:损害赔偿一、 公共工程损害的意义二、 公共工程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和范围三、 损害赔偿的条件第六节公共工程的法律制度(Ⅲ:损害赔偿的实行一、 有管辖权的法院二、 赔偿责任的负担者三、 损害赔偿的方式第七节公共建筑物一、 公共建筑物的意义二、 公共建筑物的法律制度第八章行政活动的主要方式第一节行政警察一、 行政警察的意义、目的和种类二、 具有行政警察权力的机构三、 警察活动的法律手段四、 警察权力行使的界限五、 警察权力的加强六、 行政警察的人员和组织第二节公务活动一、 公务的意义二、 公务的创设、废除和组织三、 公务的类型和法律制度四、 公务的管理方式第三节援助私人的公益事业一、 援助的性质和对象二、 援助的方式三、 受援助人的义务 第九章行政活动的监督(Ⅰ:行政诉讼以外的救济手段一、 议会救济二、 行政救济三、 调解专员第十章行政活动的监督(Ⅱ:行政诉讼第一节行政审判制度的建立一、 行政审判产生的背景和法律根据二、 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阶段三、 行政审判存在的理由第二节行政审判的权限(Ⅰ:权限划分的方式一、 权限争议法庭二、 积极争议三、 消极争议四、 解决消极争议的移送程序 五、 判决的冲突第三节行政审判的权限(Ⅱ:权限划分的标准一、 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二、 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审判的范围三、 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第四节行政审判的权限(Ⅲ):附属问题的管辖权一、 附属问题的意义和管辖权原则二、 审判前提问题存在的条件和效果三、 普通法院对附属问题的管辖权第五节行政审判的组织(Ⅰ:行政法院概况一、 行政法院的共同性质二、 行政法院的种类第六节行政审判的组织(Ⅱ:最高行政法院一、 最高行政法院发展的过程二、 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员三、 最高行政法院的组织四、 最高行政法院的职权第七节行政审判的组织(Ⅲ:上诉行政法院一、 创设上诉行政法院的理由二、 上诉行政法院的组织三、 上诉行政法院的权限四、 上诉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第八节行政审判的组织(Ⅳ:行政法庭和行政争议庭一、 行政法庭的产生和发展 二、 行政法庭成员三、 行政法庭的组织四、 行政法庭的职权五、 行政争议庭第九节普通行政法院的诉讼程序一、 行政诉讼程序的独立性和法律渊源二、 行政诉讼程序的特点三、 行政诉讼程序的阶段四、 不服判决的申诉途径五、 判决的效力和执行第十节行政诉讼的分类一、 传统的分类 二、 根据诉讼标的的性质分类方法三、 越权之诉和完全管辖权之诉的不同四、 越权之诉和完全管辖权之诉的接近第十一节越权之诉一、 概述二、 越权之诉受理的条件三、 越权之诉的理由撤销的理由 四、 行政法院对行政决定监督的程度五、 越权之诉的判决第十二节完全管辖权之诉一、 意义和范围二、 诉讼的受理条件 三、 判决第十一章行政主体和公务员的赔偿责任第一节行政主体赔偿责任的基本问题和特点一、 行政主体赔偿责任的基本问题二、 法国行政主体赔偿责任的特点第二节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一、 损害的存在二、 因果关系三、 产生损害的事实第三节一般行政赔偿责任适用的限制一、 不负赔偿责任的行为二、 适用私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 三、 立法中所规定的赔偿责任 第四节损害赔偿的实行一、 法院的管辖权二、 损害赔偿的方法三、 计算损失的日期四、 赔偿金额第五节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的损害赔偿一、 立法职能的赔偿责任二、 司法职能的赔偿责任第六节公务员的行政赔偿责任一、 意义和特点二、 现代公务员行政赔偿责任原则的建立三、 公务员本人过错的意义四、 公务员本人过错和其他过错行为的关系五、 公务员本人过错的法律效果第七节公务员和行政主体两种赔偿责任的并存一、 概述二、 两种责任关系的演变三、 两种赔偿责任并存的方式四、 两种赔偿责任并存的法律效果五、 法国行政赔偿责任的评价 附录一狄骥的实证主义社会法学一、 狄骥学说的时代背景二、 思想渊源三、 狄骥学说的主要内容 四、 评价附录二国家行政学院入学考试主要参考资料目录Table des matires导读:拓展和创新行政法学研究的阶梯杨建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