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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编

書城自編碼: 279331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 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7077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5734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1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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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全面收录现行有效的全部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与主管机关一一对应,针对性强
◆不同字体区分效力级别,多种索引方式专业指引
◆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大立法门类全覆盖
◆特色收录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精炼实用
◆特色收录历届主席令、国务院令及其修改情况,全面了解国家法律法规体系
內容簡介:
(一)收录全面,内容丰富。本书全面收录了截至2015年10月以来公布的全部现行有效法律(含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行政法规,其中,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78件,行政法规613件。全书容量达570余万字,涵盖了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
(二)分类细致,专业指引。本书根据各领域实际情况划分诸多小类,便于读者根据需要查找;并通过目录中的字体区分不同效力级别的文件,其中,法律为宋体,行政法规为仿宋体,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为楷体。并在目录中详细标明了该法律文件的修改情况,便于读者确定所使用的版本。
(三)多种索引,方便查询。本书特设按分类索引、按拼音索引、按时间加主席令国务院令索引等多种检索方式,竭力为读者提供最为方便的查询服务。考虑到部分文件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的分类或职能,将其收录在正文中最适合的位置,同时对于其可归入的其他位置在目录、正文中都予以指引,避免出现只翻正文可能出现漏查的情况。
關於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目錄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內容試閱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的统计,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2011年9月至今,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不断出台,大批法律、行政法规密集修改,失效法规的清理工作也在持续进行。
为满足社会各界对法律法规学习、了解、查阅的需要,我们精心编辑出版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编》。本书具有以下特点:
(一)收录全面,内容丰富。本书全面收录了截至2015年10月以来公布的全部现行有效法律(含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行政法规,其中,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78件,行政法规613件。全书容量达570余万字,涵盖了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
(二)分类细致,专业指引。本书根据各领域实际情况划分诸多小类,便于读者根据需要查找;并通过目录中的字体区分不同效力级别的文件,其中,法律为宋体,行政法规为仿宋体,法律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为楷体。并在目录中详细标明了该法律文件的修改情况,便于读者确定所使用的版本。
(三)多种索引,方便查询。本书特设按分类索引、按拼音索引、按时间加主席令国务院令索引等多种检索方式,竭力为读者提供最为方便的查询服务。考虑到部分文件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的分类或职能,将其收录在正文中最适合的位置,同时对于其可归入的其他位置在目录、正文中都予以指引,避免出现只翻正文可能出现漏查的情况。
相信本书能为读者工作、学习带来方便。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还望读者在使用过程中不吝赐教,提出您的宝贵意见,以便本书继续修订完善。
编者2015年11月
编辑体例说明
一、关于体例划分
本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体例为主线,分为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编。由于法律法规数量庞多,只有细分为更细的小类,才能便于读者查询。
(一)宪法及相关法、民商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编。基本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的描述分类。
(二)行政法、经济法编。根据国务院部委设置划分小类,使之对应相关机关职能。由于法规编纂相对滞后于国务院部委改革进程,过去的行政法规汇编中可能会出现未能体现新设置部委职能的情况。如发改委对应的职能过去往往被分解在工商、环保、资源、农业等小类中;工信部对应的职能过去往往被分解在商务、邮电等小类中;住建部的职能过去往往被拆分在行政法(城乡建设)和经济法(建筑)小类,等等。本书根据现有的国务院部委设置,对所有行政法规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使之更适应现行工作的需要。
(三)社会法编。兼考虑上述两种分类标准。
二、关于行政法规的收录
本书收录的行政法规,以1988年5月31日、2002年1月1日为界限,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8年5月31日以前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行政法规与国务院其他文件一起发布,有的性质不明确,有的地位不凸显。本书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7年《关于征求现行行政法规清理建议的公告》所确定的行政法规范围予以确定文件性质,并收录其中现行有效的文件。
第二阶段:1988年5月31日至2002年1月1日
198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规定: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令;经国务院批准、部门(含部、委、行、署、直属机构、国家局)发布行政法规,由部门主要领导人签署发布令。并于6月3日发布了第1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此后直到2001年年底,我国一直有两种形式发布的行政法规:一种是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的条例、规定等,一种是国务院批准,由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本书对这些行政法规全部予以了收录。
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后
2001年11月16日,国务院公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一律由国务院令公布施行。自2002年1月1日起,国务院批准、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不再出现。截至2015年10月底,国务院已经发布了662个国务院令 ,除少量关于人事任命的外,绝大多数都是行政法规。其中既有新公布的行政法规,也有关于旧行政法规的修改决定。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国务院对行政法规的修改更为密集,往往一次性地修改几十甚至上百部行政法规。本书收录的,都是行政法规修改后的最新文本。对于修改后删除的条款,修改决定处理结果为该条款删除后,其后条款序号不顺延的,保留该条文并用删除线表示;修改决定处理结果为该条款删除后,其后条款序号顺延的,则删除该条款,后面的条款序号依次更正。
三、关于法律法规的题注信息
法律法规的题注,是指法律法规标题下面标明制定的机关和批准的时间,并用括号括起来的部分。题注表明了法律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在整个立法体系中的等级地位。最初的法律法规题注主要包括批准或发布机关、批准或发布日期、发布文号或令号(令号中包含了发布机关)、施行日期。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健全,法律、法规的修改日趋频繁,有的法律修改多达十几次(如刑法),修改三次以上的法律、法规也有相当数量。此时将每次修改的依据、批准、发布、施行、文号等情况全部列明,则会较为繁乱;同时大量修改信息居中排列在法规标题下并用括号括起来,其纷杂程度也可能影响读者快速查阅。故本书在题注格式上改用1.2.3.分项列举的方式,使之更清楚明了;在题注内容选取上则采用以下原则:
(一)对于没有修改的法律、法规,遵循原有的题注规则处理。法律的题注包括通过日期及机关、发布日期及令号、施行日期;法规的题注包括批准日期及机关(如有)、发布日期及令号、施行日期。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法律、法规是自其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时不再单列施行日期,直接采用发布施行或公布施行。
(二)对于有修改的法律,分两种情况:有修改决定的为修正,题注包括首次通过的日期及机关、修正的日期机关及依据;无修改决定的为修订,题注包括首次通过的日期及机关、修订的日期及机关、发布修订的令号、修订后的施行日期。如同一部法律同时涉及修正、修订两种情况的,分别按照上述标准列明题注;如最后一次修改不属于修订的,修订令号和施行日期不列出。
(三)对于行政法规的修改,除个别特例外,均称修订,分为四种情况:一是以国务院令颁布、由修改决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题注包括首次批准的日期及机关(如有)、首次发布的日期及令号、修订的日期令号及依据;二是以国务院令颁布、无修改决定直接修订的行政法规,题注包括首次批准的日期及机关(如有)、首次发布的日期及令号、修订的日期及令号、修订后的施行日期;三是国务院批准、部委发布、国务院修订的行政法规,题注包括首次批准的日期及机关、首次发布的日期及令号、修订的日期令号及依据;四是国务院批准、部委发布、部委修订的行政法规,题注包括首次批准的日期及机关、首次发布的日期及令号、批准修订的日期及机关、发布修订的日期及文号。如同一部法规同时涉及上述两种以上情况的,分别按照上述标准列明题注。
此外,由于法规发文时所用发布、公布并不统一,本书题注中保留发文时的原貌。
编者201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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