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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为帮助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本书根据换届选举工作手册的环节进行逐条解读,步步为营,环环相扣,深入浅出,言简意赅,书中附有选举工作各个环节的参考例文,是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参考和操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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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介绍了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基本常识,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有关文件的准备,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等,对党的地方组织选举工作、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等内容进行了解答,书中附有选举工作各个环节的参考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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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曲风,毕业于南开大学,中央党校教授、博士。其专著主要有:《〈共产党宣言〉与中国共产党的建设》(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出版)、《马克思恩格斯政党理论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出版)、《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思想史》(人民日报出版社2003年出版)、《共产党执政――理论、历史、规律》(红旗出版社2004年出版),《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理论和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出版),《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理论研究》(红旗出版社2006年版),《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与机制》(五洲传播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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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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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组织选举基本知识
1.党组织选举制度 001
2.党组织选举的指导思想 001
3.党组织选举的基本依据 002
4.党组织选举的基本原则 002
5.党组织选举的基本形式 003
6.党组织选举的基本方式 003
7.党组织选举的范围 003
8.民主集中制 004
9.党内民主 004
10.党员权利 005
11.选举人、被选举人和候选人 005
12.候选人初步人选和候选人预备人选 005
13.选举人意志 006
14.切实保障选举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 006
15.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007
16.切实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008
17.等额选举 008
18.差额选举 009
19.海选 009
20.直接选举 010
21.间接选举 010
22.正式选举 010
23.预选 010
24.选举有效人数 011
25.监票人 011
26.计票人 012
27.表决 012
28.选票 013
29.选票上候选人姓名的排列 013
30.填写选票 013
31.票箱 014
32.弃权 014
33.选举有效 014
34.选举无效 015
35.有效票 015
36.无效票 015
37.当选 015
38.落选 016
39.选举办法 016
40.委员 016
41.候补委员 017
42.党龄 018
43.出缺 018
44.递补 018
45.调整和增选 018
二、党代表大会
46.党代表大会 019
47.党代表大会制度 019
48.党代表大会的时限 019
49.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020
50.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 020
51.党的基层代表大会 020
52.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 021
53.党代表大会主席团 021
54.党代表大会的名称及次数的排列 021
55.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022
56.党代表任期制 022
三、党代表会议
57.党代表会议 023
58.党代表会议的职权 023
59.党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 024
60.党代表会议的组织领导 024
61.党代表会议与党代表大会的区别 024
四、党员大会
62.党员大会 026
63.党员大会的职权 026
64.党员大会的时限 026
65.党员大会的组织领导 026
五、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
66.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产生及其职责 027
67.党的基层委员会 028
68.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任期 028
69.党的委员会的名称 028
70.党的委员会届数的排列 029
71.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称 029
72.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届数排列 029
73.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党龄要求 029
六、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筹备工作
74.党代表大会筹备 031
75.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组织领导 032
76.党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机构设置及其任务 032
77.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033
附例:中国共产党第届委员会第次全体会议
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的决议 033
78.召开党代表大会决议(草案)的说明 034
附例: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决议草案的说明 035
79.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 038
附例: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的请示 038
80.上级党组织对召开党代表大会请示的批复 040
附例:关于同意召开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的通知 041
81.党的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起草 041
82.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起草 042
83.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报告的起草 042
附例:关于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043
84.党代表大会会务工作 044
85.党代表大会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045
86.党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045
87.召开党代表大会的通知 046
附例: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的通知 047
88.代表名册的编制 048
附例: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代表名册 048
89.代表团(组)的划分 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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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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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102.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对于地方各级党组织和基层党组织来说,在上级党委批复同意召开党代表大会后,应根据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和上级党委的批复精神,向本地区、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发出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召开代表大会的根据和时间;(2)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分配原则及分配到各选举单位选举的代表名额,并将代表名额分配表附在通知的后边;(3)代表候选人提名、确定、代表选举产生的办法,提出代表产生的时间和每个程序中应呈报的材料等要求。
附例:
中共委关于中国共产党
第次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
党委:
中共第届委员会第次全体会议决定,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于年月召开。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和我实际情况,现就代表选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共名。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各地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具体名额分配方案附后。
委提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的第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由委另行通知。
二、第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其具体条件是: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在关键时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优异成绩;按党性原则办事,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群众威望较高;严守党的纪律,能够如实反映本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代表的选举,在坚持先进性的同时,要具有广泛性。各级领导干部党员代表应占%左右;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党员代表应占%左右;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党员代表应占%左右;解放军、武警部队党员代表一般应占%左右。其中,妇女和少数民族党员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选举单位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代表主要应从第一线工作的同志中推选。50岁以下的代表不少于%。党代表大会代表一般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交叉。
三、出席第次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四、代表产生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各选举单位按照分配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逐个进行全面考察,尤其要考察他们在关键时刻、重大原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倾向,并征求所在单位相关方面的意见后,于年月 日前向委组织部汇报;由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不少于应选代表2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预领备人选;各选举单位于年月日前将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送委审查原则同意后,由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选举;各选举单位进行选举前,要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然后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正式选举。选出的代表,于年月日前报委审批。
五、召开第次党代表大会,是我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认真做好代表选举工作,是开好这次大会的基础。各选举单位党组织要把选举第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代表人选的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确定,代表的选举过程,都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对选举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委。要通过选举第次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党员进行一次增强党性和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各级党组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选举中的组织领导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保证代表的素质,如期完成代表选举的任务。
附: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略)
中共委
年月日
103.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职责和权利是:
(1)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参加讨论和表决需要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
(3)监督党组织的负责人,对党组织负责人提出批评意见;
(4)选举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104.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据此,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是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2)必须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有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在关键时刻和重大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3)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议政、议事能力;(4)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起表率作用并作出显著成就;(5)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尽职尽责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受到群众的拥护;(6)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如实反映选举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正确行使党员的权利。
10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名额确定的原则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确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基本原则是,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使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中反映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又要控制会议规模,以便于讨论决定问题。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百至八百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三百至五百名。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名。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地方和基层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106.党代表大会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五。
在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践中,党的地方各级组织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1)代表构成比例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不能硬性要求选举单位必须选什么人,不能选什么人,应当通过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达到预定的要求。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可根据各选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代表构成比例提出不同的要求。比如,对先进模范人物比较集中的单位,在组织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可以要求他们适当提高这方面人选的比例。(2)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的指导性比例时,应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既保证有一定数量的领导干部代表,又要有一定数量的生产、工作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先进模范党员等。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及工作一线人员的比例划分也要从实际出发。(3)要保证代表质量,不能为了实现代表构成比例而降低代表条件。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基层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可参照上述《条例》办理。
107.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单位的划分
在党内选举中,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一般是按党的下一级组织(包括地方组织或基层组织)划分的。党的地方各级组织派出的代表机关一般不能划分为选举单位。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根据党委授权领导的党组织,如县(市)委、自治县委或党的基层组织等,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虽然也是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但因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经党委批准,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
基层党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单位,一般是按下一级党委或独立的党总支、党支部划分。必要时,如各基层党组织规模较小、党员人数较少的,也可以将几个基层党组织划分为一个选举单位。
108.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
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选举单位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就地方党代表大会而言,选举单位的经济、科技、文化等发展状况也可作为分配代表名额的参考依据。分配代表名额一般应注意以下两点:(1)党员人数是分配代表名额的一项重要依据,但不宜简单地按党员人数分配。如党员人数较多,但比较集中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对党政机关和少数民族地区要适当增加代表名额。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2)党委、纪委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机关的主要党员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可以作为党委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通常是领导同志工作过的单位或原籍)选举。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可以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的党员领导干部,就地方来说,必须是党委常委或行政负责人,如党员正副省(市、县、区)长、人大常委会党员正副主任、政协党员正副主席、法院党员院长、检察院党员检察长等。
109.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程序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一般经过如下程序产生:
(1)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党组织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充分酝酿协商的办法,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名单。
(2)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应选人数20%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3)在广泛征求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所在党组织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
(4)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5)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110.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报批
党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在正式选举前,选举单位要向上级党组织呈报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需要呈报的材料主要有:《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登记表》,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基本情况的报告,酝酿情况的报告等。在这些材料中要说明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酝酿方法步骤、提名原则、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结构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以供上级党组织在审查时参考。
附例1:
关于确定出席中国共产党
第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情况报告
委:
按照委号文件的要求,我于月日至日召开了委全体(扩大)会议,经过酝酿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或圈阅)方式,确定了名出席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现送上,请审批。
出席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酝酿提名,是以(指下一级党组织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为单位进行的。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在党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召开党员大会直接酝酿确定;在党员人数较多的单位,则召开党委扩大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全(指选举单位)个提名单位,共提出了名代表候选人酝酿提名名单。在酝酿提名过程中,各提名单位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广大党员参与酝酿提名出席中国共产党第 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据统计,个单位中,有个单位名党员直接参与了代表候选人的酝酿提名,占(指选举单位)党员总数的%;另有个单位是经党委扩大会酝酿提名的。
在各单位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召开了委全体(扩大)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委委员和候补委员,纪委委员,政府党员副长,人大常委党员副主任,政协党员副主席,委、政府各部委办和级群众团体党员主要负责人,还有不是党委、纪委成员的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等,共人。委常委根据委关于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意见和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关于出席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分配的指导性意见》,强调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必须符合委规定的代表条件,同时要考虑代表的广泛性,尽可能照顾到方方面面,使代表候选人预备名单的构成比较合理,比较符合的实际。扩大会议认真贯彻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了党内民主,尊重大多数人的意愿。由于酝酿讨论比较充分,所以在投票时,票数比较集中。所确定的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全都获得半数以上的同意票。
经委全体(扩大)会议确定的名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中,各级领导干部名,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名,占%; 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名,占%;女同志名,占%;少数民族名,占%。岁以下的中青年名,占%。
我们拟于月日至日召开党代表会议,正式选举产生出席中国共产党第次代表大会代表。
妥否,请示。
中共委
年月 日
附例2:
(封面)
密
出席中国共产党
第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
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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