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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以《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线索,对如何理解法律条文做了详尽的介绍,重点对法律在实务中如何适用作出阐释
★通过社会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辅证法律适用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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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为帮助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学习、了解工伤相关法律知识,利用工伤保险制度规避单位用工风险,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编辑出版本书。本书以《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的司法解释的条文为主线,结合相关配套规章,对条文应如何适用做了详细而有深度的释解,并结合社会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介绍了法条适用中的常见情形。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了解我国工伤保险和认定制度的主要规定和注意事项,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工伤保险、认定、赔偿相关工作,最大程度地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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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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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第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五条【管理机关和经办机构】
第六条【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征求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第九条【行业差别费率和档次的调整】
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用途】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的储备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工伤事故调查与举证】
第二十条【工伤认定的时限与回避】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与专家库】
第二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的步骤和时限】
第二十六条【再次鉴定】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的治疗】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的配置】
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五条【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六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工亡待遇】
第四十条【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第四十一条【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的工伤保险关系】
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工伤保险工作职责范围】
第四十七条【服务协议】
第四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和结算】
第四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费率调整建议】
第五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听取意见】
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群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工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待遇争议】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工伤保险争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挪用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与经办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十条【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责任】
第六十二条【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拒不协助调查核实事故的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相关名词解释】
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工伤保险办法】
第六十六条【工伤一次性赔偿及相关争议的解决途径】
第六十七条【施行日期】
工伤认定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工伤认定机构】
第三条【工伤认定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受理部门】
第五条【工伤职工一方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和时限】
第六条【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
第七条【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条件】
第八条【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程序】
第九条【对证据调查核实】
第十条【调查核实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调查核实的职权】
第十二条【调查核实中的义务(一)】
第十三条【确诊的职业病不再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委托调查】
第十五条【调查核实中的义务(二)】
第十六条【回避】
第十七条【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工伤认定的时限和出具决定书】
第十九条【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工伤认定时限的中止】
第二十一条【工伤认定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
第二十三条【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工伤认定资料保存期限】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协助调查核实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工伤认定文书样式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特定情况下的工伤认定】
第二条【中止审理】
第三条【特定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第四条【工作时间、场所、原因的理解】
第五条【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
第六条【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第七条【申请期限耽误】
第八条【第三人侵权的处理】
第九条【认定错误的更正】
第十条【以本规定为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录)20101028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节录)201162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4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328
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1231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923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1231
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GBT 161802014之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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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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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自第一版出版以来,受到读者的关注和欢迎,在此向读者致谢。
本次修订,主要结合读者反馈较多的几点意见,做出以下优化:
1.201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实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工伤保险实务中,除《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条文本身外,还大量适用关于工伤保险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常见情形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因此,本次修订,我们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的解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解析结构,从条文解读、适用要点、应用实例三个角度对司法解释条文进行逐条解读,便于读者更加完整地了解审判实务中普遍适用的工伤保险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2.部分读者指出原版案例中大量使用张某某、黄某某等隐去当事人姓名的处理,不生动形象,看起来比较混乱。本次修订,对案例中的当事人均采用化名,便于读者识别。
3.附录收录最新公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本次修订,还对原版中个别文字上的疏漏进行了调整。
特此说明。
编者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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