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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蔡元培先生对于现代中国人应具有的道德素养的总体构想,时刻提醒着年轻人奋进。今天中国的青年,若想要从我做起,培养健全的人格、塑造合格的公民。
★为读者带来人生观的指导价值,不仅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还结合了西方的教育观念。塑造了国家的真正品质,成就人生。
★高修养读者的领头羊,道德崩溃的一剂良药,塑造国家的伟岸形象,从阅读这本书开始。
★重在培养公民良好的道德修养意识,加强全社会的道德修养,刻不容缓。每个人必读的修身之书。
★大师的经典语录,人世楷模
百世师表。感悟生命真谛,体验生命流转,不仅是一本中学生的必读书本,更是每一位读者都应该好好欣赏的修身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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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国人的修养》是蔡元培道德修养方面的代表作品,不仅继承了中华修身的传统,还结合了西方的教育观念,是一部百年经典的道德实践之书。主要收录他最重要的道德思想代表作品《中学修身教科书》和《华工学校讲义》,并收录蔡元培其他有关道德修养的零散文章,体现了蔡元培对于现代中国人应具有的道德素养的总体构想和深切的关怀。
★《中国人的修养》让经典之作在读者面前焕发光芒,是一部值得全体国人阅读的道德范本。中国的青年,都会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培养健全的性格、塑造优秀的国人形象,《中国人的修养:当代中国人急需的道德课本》具有关键性的指导价值。
★《中国人的修养》是中国近代史上道德修养教育的经典之作,也是一部当下国人急需的道德指引之书,你能想到的经典,在这里都能够充分的展现出来。
经典语录:
●古人称小人闲居为不善,盖以此也。不唯小人也,虽在善人,苟其饱食终日,无所事事,则必由佚乐而流于游惰。于是鄙猥之情,邪僻之念,乘间窃发,驯致滋蔓而难图矣。
●家人皆节俭,则一家齐;国人皆节俭,则一国安。盖人人以节俭之故,而赀产丰裕,则各安其堵,敬其业,爱国之念,油然而生。否则奢侈之风弥漫,人人滥费无节,将救贫之不暇,而遑恤国家。且国家以人民为分子,亦安有人民皆穷,而国家不疲苶者。
●人于一事,既见其理之所以然而信之,虽则事变万状,苟其所以然之理如故,则吾之所信亦如故,是谓自信。在昔旷世大儒,所以发明真理者,固由其学识宏远,要亦其自信之笃,不为权力所移,不为俗论所动,故历久而其理大明耳。
●知识之启发也,必由修学。修学者,务博而精者也。自人文进化,而国家之贫富强弱,与其国民学问之深浅为比例。彼欧美诸国,所以日辟百里、虎视一世者,实由其国中硕学专家,以理学工学之知识,开殖产兴业之端,锲而不已,成此实效。是故文明国所恃以竞争者,非武力而智力也。
●尽世界人类而爱之,此普通之爱,纯然伦理学性质者也。而又有特别之爱,专行于男女之间者,谓之爱情,则以伦理之爱,而兼生理之爱者也。生理之爱,常因人而有专泛久暂之殊,自有夫妇之制,而爱情乃贞固。此以伦理之爱,范围生理之爱,而始有纯洁之爱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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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蔡元培,字鹤卿,近代革命家、教育家、伦理学家。清同治七年十二月十七日(1868年1月11日)生于浙江绍兴。光绪二十年(1894)晋阶翰林,四年后弃官回乡从教。1917年任北京大学校长。1928年任新成立的国立中央研究院院长。1937年移居香港。1940年3月5日在香港病逝。
蔡元培是民国时期现代教育制度的缔造者,一生主张教育救国,认为唯有思想文化的革命,才能真正推动中国社会的变革。因此在国内大力提倡民主、自由与人权思想,致力于改良社会风气,且尤其重视公民道德教育及相应的世界观、人生观、美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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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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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第一章 修己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体育
第三节 习惯
第四节 勤勉
第五节 自制
第六节 勇敢
第七节 修学
第八节 修德
第九节 交友
第十节 从师
第二章 家族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子女
第三节 父母
第四节 夫妇
第五节 兄弟姊妹
第六节 族戚及主仆
第三章 社会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生命
第三节 财产
第四节 名誉
第五节 博爱及公益
第六节 礼让及威仪
第四章 国家
第一节 总论
第二节 法律
第三节 租税
第四节 兵役
第五节 教育
第六节 爱国
第七节 国际及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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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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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之作用,蕃变无方,而得括之以智、情、意三者。然则良心之作用,将何属乎?在昔学者,或以良心为智、情、意三者以外特别之作用,其说固不可通。有专属之于智者,有专属之于情者,有专属之于意者,亦皆一偏之见也。以余观之,良心者,该智、情、意而有之,而不囿于一者也。凡人欲行一事,必先判决其是非,此良心作用之属于智者也。既判其是非矣,而后有当行不当行之决定,是良心作用之属于意者也。于其未行之先,善者爱之,否者恶之,既行之后,则乐之,否则悔之,此良心作用之属于情者也。作者批注此句:应偏重意志而辅以情智。
由是观之,良心作用,不外乎智、情、意三者之范围明矣。然使因此而谓智、情、意三者,无论何时何地,必有良心作用存焉,则亦不然。盖必其事有善恶可判者。求其行为所由始,而始有良心作用之可言也。故伦理学之所谓行为,本指其特别者,而非包含一切之行为。因而意志及动机,凡为行为之原质者,亦不能悉纳诸伦理之范围。唯其意志、动机之属,既已为伦理学之问题者,则其中不能不有良心作用,固可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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